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江省资助管理中心的浙学助【2014】11号文件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综合、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会设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学院学生会设勤工助学部,协助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不得要求和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程序

(一)用人部门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按要求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校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申请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设立岗位(或校外基地);

(三)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管理,每年9月集中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兼顾优秀学生的实践需要。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当与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指导、工时考勤、绩效考核和酬金发放。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属固定岗位的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分为680元、640元、600元三档,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月度工作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属临时岗位的按工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5元,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不同类型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以下列项支付

(一)参与学校公共部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江省资助管理中心的浙学助【2014】11号文件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综合、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学生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学生会设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学院学生会设勤工助学部,协助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岗位类型: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不得要求和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程序

(一)用人部门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用人申请,按要求填写《***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校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处对申请岗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设立岗位(或校外基地);

(三)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6月对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负责日常管理,每年9月集中举行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兼顾优秀学生的实践需要。校内临时岗位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节俭;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当与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签订协议书,并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指导、工时考勤、绩效考核和酬金发放。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属固定岗位的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分为680元、640元、600元三档,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和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在月度工作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发放。属临时岗位的按工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5元,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 不同类型的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按以下列项支付

(一)参与学校公共部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部门与学生签订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部门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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