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办法

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县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干部考核制度

一、 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乡机关、站社所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的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能:包括学识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协调管理能力;勤: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遵守制度和敬业精神;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工作中的突破创新;廉:包括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艰苦奋斗。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在实施正常考核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重点对公务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乡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的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及时将定等并有本人签字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优秀等次比例

优秀公务员所占比例以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基数,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被自治区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有效期内)荣誉称号,或本年度被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单位的优秀等次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其他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优秀公务员等次所占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提前离岗人员不计入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基数。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考核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考核结果无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调整和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对当年考核优秀,给予嘉奖的公务员,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要有记录。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进行离岗培训,具体培训及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欠缺且不注重学习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完成任务困难。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合计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达到30%,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8、平时记实考核被评为一般3次以上的;

9、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6、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7、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8、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

9、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

11、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3、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6、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合计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以上的;

17、平时考核评为差在3次及以上的;

18、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9、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0、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21、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八、公务员年度考核相关事宜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三、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人员不足半年的,出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军队转业到地方的人员,由转业所在单位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借调的人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评为优秀的,占借调单位的指标);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五、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

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县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干部考核制度

一、 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乡机关、站社所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的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能:包括学识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协调管理能力;勤: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遵守制度和敬业精神;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工作中的突破创新;廉:包括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艰苦奋斗。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在实施正常考核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重点对公务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进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乡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的考核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及时将定等并有本人签字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五、优秀等次比例

优秀公务员所占比例以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基数,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被自治区精神文明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有效期内)荣誉称号,或本年度被记集体二等功以上单位的优秀等次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其他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优秀公务员等次所占比例原则上应按各职务层次分别核算。提前离岗人员不计入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基数。对擅自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考核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考核结果无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调整和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单位要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对当年考核优秀,给予嘉奖的公务员,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方式。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要有记录。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进行离岗培训,具体培训及培训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七、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欠缺且不注重学习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完成任务困难。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5、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6、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合计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达到30%,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8、平时记实考核被评为一般3次以上的;

9、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10、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3、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4、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6、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7、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8、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以上的;

9、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

11、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2、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13、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4、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15、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6、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基本称职、不称职(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合计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以上的;

17、平时考核评为差在3次及以上的;

18、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19、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0、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21、其他不称职情形的。

八、公务员年度考核相关事宜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

三、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人员不足半年的,出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超过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军队转业到地方的人员,由转业所在单位参阅转业前部队有关鉴定进行考核,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五)借调的人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评为优秀的,占借调单位的指标);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五、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

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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