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笔记

1. 《安全生产法(13题)》

(1方针。

(2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下的,

(3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定进行安全评价。

(5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不足十万元的,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0)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2. 《消防法》

(1)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查

(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

2

3

4

3. 4.

5.

6.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矿山安全法》 (1 (2 (3 (4 (5)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4 《突发事件应对法》 (1 (2 (3)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4 (5)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内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1)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0年以下)。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6)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刑。

(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

2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简称:1,3,1)情节严重:3,10,3

(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10)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7.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相对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称为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全力保障原则;

5)一事不在罚原则(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

(3

(4

(5)上位法未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不超过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基本要求: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

(7)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地域;级别;指定管辖。

(8)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1)14~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

9. 10.

11.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不予处罚的规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于简易程序。 (1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可以听证。 (1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法》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 (3举行。 《职业病防治法》 (1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做预评价。安监部门自收到预评价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人的职业史、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劳动法》 (1)女工保护: 1)事的劳动; 2 3)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4)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强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1)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三类企业(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 6种:矿山分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期3年。企业在期满前

(3)两级发证:国务院针对央企;省级发证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

(4

(5)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非煤矿山发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发证:国家(央企)和省级安监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发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排除: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定申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

(5)劳动功能障碍分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1)工伤医疗补偿;

2)停薪期间的福利(一般不超过; 3)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理;

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季23个月,

四级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季80%,四级75%;发到退休);5)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工资,六级16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工作;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收入的;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前3个月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的,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锅炉: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氧舱

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4)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6)排除适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

(7

(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检验要求。

(10)电梯应当至少每

(11(12)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3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危化品名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论

证与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

(5)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除农药)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化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的危化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等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内河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核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1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 (2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 (43020日内审核发证。 (5

(6)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8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

(2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受理申请起30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登记后

(4)、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受理申请起5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5料保存3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

(7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已制

(2)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3)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的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 (5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6)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7)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9.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矿安全监察分局;一般事故有人死亡的:监察分局;没有死亡的:监察分局委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生产单位。

(5)煤矿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6)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监总局批复;

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煤监局批复;

3)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省级煤监机构批复;

4)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20.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11万-5万平米不少于5万以上不少于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价配备:5000万以上不少于5000万-1亿不少于1亿以上不少于

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配备50-200人配备200人以上配备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2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以下的,至少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4)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提出申请。

(5)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

(2。

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连续从事本工种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5)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6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5.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1

2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公共建筑;

4

5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可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6个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责人签字。

2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矿长要有两个证: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发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复产验收:煤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关闭。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人民政府应予以关闭。并由相关发证机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规定对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以上4种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有一种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也因关闭。

2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限 (3

(4)事故调查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3

2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2)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甲级资质: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4)乙级资质: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期满前

(6)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

3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

2)造成

3)紧急疏散人员

4)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

的事故;

31.

32.

33.

34. 5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1安监总局、国家煤监总局。 (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3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3)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4)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

2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

1

2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1. 《安全生产法(13题)》

(1方针。

(2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下的,

(3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定进行安全评价。

(5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不足十万元的,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10)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权利: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3)紧急处置权;4)查封扣押权。

2. 《消防法》

(1)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查

(4)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1

2

3

4

3. 4.

5.

6.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矿山安全法》 (1 (2 (3 (4 (5)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应当在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交通安全法》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2)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3)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 (4 《突发事件应对法》 (1 (2 (3)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 (4 (5)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6)应急预案内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 《刑法》

(1)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1)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们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10年以下)。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6)不报、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刑。

(7)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1)造成死亡

2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简称:1,3,1)情节严重:3,10,3

(8)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9)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10)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7. 《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相对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称为公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全力保障原则;

5)一事不在罚原则(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

(3

(4

(5)上位法未规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不超过 (6)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机关的基本要求: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技术。

(7)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地域;级别;指定管辖。

(8)从轻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1)14~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

9. 10.

11.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9)不予处罚的规定: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10)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1)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于简易程序。 (12)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可以听证。 (13)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4)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许可法》 (1),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 (3举行。 《职业病防治法》 (1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做预评价。安监部门自收到预评价报告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人的职业史、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劳动法》 (1)女工保护: 1)事的劳动; 2 3)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4)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强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合同法》

(1)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三类企业(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 6种:矿山分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的时限是期3年。企业在期满前

(3)两级发证:国务院针对央企;省级发证除国有企业以外的企业

(4

(5)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特殊规定。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非煤矿山发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发证:国家(央企)和省级安监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发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的;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1)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2)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排除: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定申请。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

(5)劳动功能障碍分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1)工伤医疗补偿;

2)停薪期间的福利(一般不超过; 3)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理;

4)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工资,二级25个月,三季23个月,

四级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季80%,四级75%;发到退休);5)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工资,六级16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决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工作;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收入的;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下落不明的待遇(前3个月工资照发,第4个月起停发;生活困难的,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锅炉: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氧舱

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4)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6)排除适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压力管道设计、安装、

(7

(8)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检验要求。

(10)电梯应当至少每

(11(12)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核准,并在

(13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危化品名录,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有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论

证与评价报告报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

(5)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除农药)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危化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的危化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等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8内河封闭水域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核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1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 (2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安监 (43020日内审核发证。 (5

(6)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5)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8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17.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

(2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3)受理申请起30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登记后

(4)、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受理申请起5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5料保存3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购买民爆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6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

(7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

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已制

(2)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3)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的要求: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 (5与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服务。

(6)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措施:

1)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7)用人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

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19.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矿安全监察分局;一般事故有人死亡的:监察分局;没有死亡的:监察分局委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生产单位。

(5)煤矿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6)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监总局批复;

2)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煤监局批复;

3)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省级煤监机构批复;

4)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20.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建筑面积11万-5万平米不少于5万以上不少于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价配备:5000万以上不少于5000万-1亿不少于1亿以上不少于

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配备50-200人配备200人以上配备少于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2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人以下的,至少

(2)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

(4)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提出申请。

(5)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车间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

(2。

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连续从事本工种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5)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6

(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5.

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1

2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公共建筑;

4

5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可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的)

(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6个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责人签字。

27.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矿长要有两个证: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发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复产验收:煤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关闭。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人民政府应予以关闭。并由相关发证机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规定对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2

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以上4种是由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有一种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也因关闭。

28.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限 (3

(4)事故调查的规定:

1)特别重大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3

2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2)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甲级资质: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4)乙级资质: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5)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期满前

(6)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

3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

2)造成

3)紧急疏散人员

4)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

的事故;

31.

32.

33.

34. 5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1安监总局、国家煤监总局。 (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抄送同级安监部门。 (3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3)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4)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

2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

1

2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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