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小议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愈演愈烈,爆发了以万福生科为首的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证券市场失灵,无法发挥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这极大影响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布局。应当如何挽救证券市场?本文旨在借鉴美国证券法的经验,对我国证券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意见: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置于核心位置,重新塑造证券市场形象。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 证券市场 证券法   一、证券法规不完善的经济后果   笔者通过对近期爆发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一系列财务造假的分析发现,这一类别案件的处置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处罚力度不足、投资者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任何一项法规,对于民众的威慑力就在于对遵守者和违背者存在差异的行为的处理的不同。如果对于两者的处罚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别,这项法规就不存在威慑力。因此,一个法规不能够有效执行的世界与没有法规的世界其实是类似的。   执法不严会传递给市场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搞财务欺诈利大于弊。如果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发现欺诈是一项净现值最高的项目,他们将会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财务欺诈。   财务欺诈使得证券市场并不能区分高质量的证券和低质量的证券即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极大的风险,但投资者并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那么一个充满了欺诈的市场就会变成一个投资极少、容易犯错的市场。由于我国市场中财务欺诈案件屡见不鲜且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投资者要面临极大风险,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了信心,纷纷撤离。   证券市场发挥着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但是当财务欺诈导致了市场失灵,那么证券市场的配置所用也就失效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证券市场不能够有效地配置资金,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不能够通过股市筹得资本,最终造成了这些企业不能够及时得到“输血”,获得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这将会阻碍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影响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转。   综上所述,改进我国证券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重塑市场形象——已经刻不容缓。   二、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回顾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法规最健全的证券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回顾美国证券法规的发展历史,对于正在发展中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上世纪初,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证券相关法规,统称《蓝天法》。但各州各自为政,给了投机者机会进行财务欺诈。1933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美国史上第一部将证券交易规范化的法律《联邦证券法》,明确了美国股票的注册制度并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次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并设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SEC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SEC与法院、政府相结合的监管形式非常灵活,适应多变的证券市场。   194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威廉姆斯法案》对《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约束公开要约收购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证券市场中券商发生了流动性困难,给美国股市造成了重创,投资者严重受损,市场严重缺乏信心。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以加强SEC对市场的监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限制内幕人交易,防止财务欺诈,美国国会再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同时,在1985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等多家机构合办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研究报告中舞弊的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两年后,成立其下属发起人委员会专门研究内控,1992年该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COSO报告》。   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接连爆发了一系列经济案件,其中安然公司财务舞弊案影响最为广泛。美国股市剧烈震荡,美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为了扭转这一颓势,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使美国的证券监管更为严格。   通过对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从中总结出美国证券法规的四个特点:第一,立法宗旨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第二,监管方式更为灵活多变更适应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第三,有着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使得投资者没有相关的忧虑;第四,强制披露内容旨在增加市场中的真实信息,提高市场诚信度。这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   三、建议措施   在我国,证券市场显然没能发挥好其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这是财务造假的恶果。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证券法规体系的建设,有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证券法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立法是国家中强势群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强势群体应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法律所代表的利益应当与公众的利益一致。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证券市场能够抛弃很多因素而运转,但是唯独缺了投资者是不行的。因此,应当将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一个执法松懈的市场与没有法规的市场是相似的。证券法规应当增加公司造假的成本,同时降低公司运行的成本。以此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R].1992   [2]张烨.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2008(5).   [3]李为摘译.美国证监会前主席阿瑟.莱维特谈投资者保护[J].深交所,2005(3).   作者简介:刘伯英(1986-),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河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摘 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愈演愈烈,爆发了以万福生科为首的一系列财务造假案件,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证券市场失灵,无法发挥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这极大影响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布局。应当如何挽救证券市场?本文旨在借鉴美国证券法的经验,对我国证券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意见: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置于核心位置,重新塑造证券市场形象。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 证券市场 证券法   一、证券法规不完善的经济后果   笔者通过对近期爆发的万福生科、绿大地等一系列财务造假的分析发现,这一类别案件的处置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处罚力度不足、投资者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任何一项法规,对于民众的威慑力就在于对遵守者和违背者存在差异的行为的处理的不同。如果对于两者的处罚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别,这项法规就不存在威慑力。因此,一个法规不能够有效执行的世界与没有法规的世界其实是类似的。   执法不严会传递给市场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搞财务欺诈利大于弊。如果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发现欺诈是一项净现值最高的项目,他们将会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财务欺诈。   财务欺诈使得证券市场并不能区分高质量的证券和低质量的证券即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极大的风险,但投资者并不愿意承担这一风险。那么一个充满了欺诈的市场就会变成一个投资极少、容易犯错的市场。由于我国市场中财务欺诈案件屡见不鲜且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投资者要面临极大风险,投资者对市场失去了信心,纷纷撤离。   证券市场发挥着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但是当财务欺诈导致了市场失灵,那么证券市场的配置所用也就失效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证券市场不能够有效地配置资金,使得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不能够通过股市筹得资本,最终造成了这些企业不能够及时得到“输血”,获得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这将会阻碍我国经济的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影响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有效运转。   综上所述,改进我国证券法规——保护投资者利益,重塑市场形象——已经刻不容缓。   二、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回顾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大法规最健全的证券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回顾美国证券法规的发展历史,对于正在发展中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上世纪初,美国各州都颁布了证券相关法规,统称《蓝天法》。但各州各自为政,给了投机者机会进行财务欺诈。1933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美国史上第一部将证券交易规范化的法律《联邦证券法》,明确了美国股票的注册制度并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披露内容。次年,《证券交易法》颁布,并设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SEC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SEC与法院、政府相结合的监管形式非常灵活,适应多变的证券市场。   194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要求。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威廉姆斯法案》对《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约束公开要约收购行为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证券市场中券商发生了流动性困难,给美国股市造成了重创,投资者严重受损,市场严重缺乏信心。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以加强SEC对市场的监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限制内幕人交易,防止财务欺诈,美国国会再次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同时,在1985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协会等多家机构合办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研究报告中舞弊的产生原因及治理办法。两年后,成立其下属发起人委员会专门研究内控,1992年该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COSO报告》。   进入本世纪以来,美国接连爆发了一系列经济案件,其中安然公司财务舞弊案影响最为广泛。美国股市剧烈震荡,美国经济遭受严重打击。为了扭转这一颓势,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使美国的证券监管更为严格。   通过对美国证券法规发展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从中总结出美国证券法规的四个特点:第一,立法宗旨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第二,监管方式更为灵活多变更适应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第三,有着完善的民事诉讼机制,使得投资者没有相关的忧虑;第四,强制披露内容旨在增加市场中的真实信息,提高市场诚信度。这些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都是宝贵的经验,值得借鉴。   三、建议措施   在我国,证券市场显然没能发挥好其配置社会资金的作用,这是财务造假的恶果。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证券法规体系的建设,有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证券法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立法是国家中强势群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强势群体应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法律所代表的利益应当与公众的利益一致。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础。证券市场能够抛弃很多因素而运转,但是唯独缺了投资者是不行的。因此,应当将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一个执法松懈的市场与没有法规的市场是相似的。证券法规应当增加公司造假的成本,同时降低公司运行的成本。以此保证证券市场健康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 [R].1992   [2]张烨.美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历史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财经,2008(5).   [3]李为摘译.美国证监会前主席阿瑟.莱维特谈投资者保护[J].深交所,2005(3).   作者简介:刘伯英(1986-),男,汉族,籍贯:河北保定,河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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