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一个半月的时间,2010年就要结束了!很多企业都在做着自己的“打算”!一部分人从“只知低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的教训中吸取了不少经验!终于醒悟:“不能只低头拉车,也不能只往前看,也得时不时得回头看看”!于是,很多朋友让我帮忙看看公司的财税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在最后的一个多月中是否能够改正或者补救?我在暗喜这帮人的税务风险意识有所提高啊!这其中,感觉大家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存在一些误区。更有甚者,认为拿到软件企业证书,就可以非常“保险”地享受“两免三减半”了!殊不知,软件企业资质只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还有许多条条框框的东东需要注意啊!今天就在此唠叨几句了。
一、政策回顾
2000年6月24日,为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该文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为响应国务院精神,作为国家宏观政策之配套的财税政策也及时跟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于2000年09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给与了一揽子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同时也明确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至此,软件企业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后来的实施条例实际都未将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明确写入其中,只是说“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细心的人们会发现国发[2000]18号文件至今仍然有效,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于是,又有人说,只有2008年以后成立的企业经过认定后才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正当大家为此争辩不休的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这个文件的颁布,最起码让一部分纳税人吃了个“定心丸”,到嘴的鸭子飞不了了!可以放心地将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至期满。
二、政策分析
1、如何理解“新创办 ”?
25号文件中规定:“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这就为“新创办”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从25号文件看“新创办”就是指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再次明确了:“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82号文件已经作废,但它的精神永在!另外我还注意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海淀分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中,曾明确:“…注意“新办企业”指2008年以后成立,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的企业;对于2008年以前成立,必须于12个月内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且当期未享受其它税收优惠的企业…”。显然,这样的规定有点过于“强硬”!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我认为:财税[2008]1号文件所谓“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只是延续了25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在2000年7月1日以后新投资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均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2、如何理解“自获利年度起”?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显然,获利年度的确认对“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至关重要。
有人曾讨论过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总结出:“前两年,同甘共苦;再两年,同床异梦;再再两年,同室操戈;最后两年,同归于尽!”。我认为很有道理!在这里我不讨论两年以后的事情,只讨论“同甘共苦”的两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公司在前期创业和“爬坡”阶段,都是非常艰难的!在这个时候,国家帮企业一把,它可能渡过难关,否则很有可能就会“夭折”!所以,我认为,国务院制定18号文件的意图在于,引导更多的企业家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而且在这些企业困难的时候,给他们一些优惠。而且这样也正体现了中央政府所坚持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口号相一致。等这些企业过了困难期(“两免三减半”的5年),就恢复和其他企业一样的税收待遇!而对那些规模较大,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软件生产企业行列的企业,再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10%的优惠税率),让这些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
在理解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将“新创办”、“经认定后”及“自获利年度起”三个时间点紧密结合起来!这三者是“交集”的概念,并非“并集”的概念!实务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主要在于软件企业资质的认定时间的不缺定性。对于那些在企业开始获利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要是2000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那理所当然地享受政策,这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情况;对于那些在企业开始获利后,才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剩余期间内”享受政策。比方说,A企业于2001年3月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软件生产企业,当年就开始获利,但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至到2003年才取得软件企业资质。问,A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案是,2003年、2004年、2005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而对于2001年和2002年的获利,不再给予“免税”待遇。其实,这一点早在2005年8月3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国税发[2005]129号中已有体现:“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实际上129号文件并非作废,而是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所替代:“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3、如何理解“三减半”?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减半”,是按哪个税率减半呢?按25%减半?按15%减半?现实中,大部分软件企业同时又具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人将“减半”理解为是“15%”的减半,在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中:“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在这个问题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在一段时间内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各异。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实际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非所谓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却在过渡政策之列。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明确了这个问题:“(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如此以来,需要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一定要慎重!是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是选择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我的观点是:这两者各有千秋,关键在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获利情况!
三、税务管理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2、软件企业的年检。软件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3、软件企业的税务备案。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需经过年检);
(2)盈利年度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获利前各亏损年度的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中,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等等。
四、软件企业的其他优惠
待续。
再有一个半月的时间,2010年就要结束了!很多企业都在做着自己的“打算”!一部分人从“只知低头拉车,不知抬头看路”的教训中吸取了不少经验!终于醒悟:“不能只低头拉车,也不能只往前看,也得时不时得回头看看”!于是,很多朋友让我帮忙看看公司的财税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在最后的一个多月中是否能够改正或者补救?我在暗喜这帮人的税务风险意识有所提高啊!这其中,感觉大家对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存在一些误区。更有甚者,认为拿到软件企业证书,就可以非常“保险”地享受“两免三减半”了!殊不知,软件企业资质只是享受税收优惠的先决条件,还有许多条条框框的东东需要注意啊!今天就在此唠叨几句了。
一、政策回顾
2000年6月24日,为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该文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为响应国务院精神,作为国家宏观政策之配套的财税政策也及时跟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于2000年09月22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中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给与了一揽子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等,同时也明确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至此,软件企业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后来的实施条例实际都未将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明确写入其中,只是说“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细心的人们会发现国发[2000]18号文件至今仍然有效,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于是,又有人说,只有2008年以后成立的企业经过认定后才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正当大家为此争辩不休的时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这个文件的颁布,最起码让一部分纳税人吃了个“定心丸”,到嘴的鸭子飞不了了!可以放心地将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享受至期满。
二、政策分析
1、如何理解“新创办 ”?
25号文件中规定:“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这就为“新创办”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从25号文件看“新创办”就是指2007年7月1日以后新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再次明确了:“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虽然82号文件已经作废,但它的精神永在!另外我还注意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海淀分局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中,曾明确:“…注意“新办企业”指2008年以后成立,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的企业;对于2008年以前成立,必须于12个月内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且当期未享受其它税收优惠的企业…”。显然,这样的规定有点过于“强硬”!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我认为:财税[2008]1号文件所谓“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只是延续了25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是在2000年7月1日以后新投资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均为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2、如何理解“自获利年度起”?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显然,获利年度的确认对“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至关重要。
有人曾讨论过中国民营企业的寿命,总结出:“前两年,同甘共苦;再两年,同床异梦;再再两年,同室操戈;最后两年,同归于尽!”。我认为很有道理!在这里我不讨论两年以后的事情,只讨论“同甘共苦”的两年。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公司在前期创业和“爬坡”阶段,都是非常艰难的!在这个时候,国家帮企业一把,它可能渡过难关,否则很有可能就会“夭折”!所以,我认为,国务院制定18号文件的意图在于,引导更多的企业家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而且在这些企业困难的时候,给他们一些优惠。而且这样也正体现了中央政府所坚持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口号相一致。等这些企业过了困难期(“两免三减半”的5年),就恢复和其他企业一样的税收待遇!而对那些规模较大,进入国家重点支持的软件生产企业行列的企业,再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10%的优惠税率),让这些企业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
在理解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将“新创办”、“经认定后”及“自获利年度起”三个时间点紧密结合起来!这三者是“交集”的概念,并非“并集”的概念!实务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主要在于软件企业资质的认定时间的不缺定性。对于那些在企业开始获利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要是2000年7月1日之后成立的,那理所当然地享受政策,这是比较理想的一种情况;对于那些在企业开始获利后,才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剩余期间内”享受政策。比方说,A企业于2001年3月1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软件生产企业,当年就开始获利,但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至到2003年才取得软件企业资质。问,A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案是,2003年、2004年、2005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而对于2001年和2002年的获利,不再给予“免税”待遇。其实,这一点早在2005年8月3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失效)国税发[2005]129号中已有体现:“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实际上129号文件并非作废,而是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所替代:“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3、如何理解“三减半”?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减半”,是按哪个税率减半呢?按25%减半?按15%减半?现实中,大部分软件企业同时又具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人将“减半”理解为是“15%”的减半,在现在看来是不正确的。国税发[2003]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已失效)中:“四、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在这个问题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在一段时间内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各异。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实际上,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非所谓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却在过渡政策之列。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明确了这个问题:“(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如此以来,需要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一定要慎重!是选择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还是选择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我的观点是:这两者各有千秋,关键在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获利情况!
三、税务管理
1、软件企业的认定。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2、软件企业的年检。软件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3、软件企业的税务备案。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下载附件一)。以及以下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需经过年检);
(2)盈利年度声明(声明由企业撰写,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获利前各亏损年度的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中,需要提醒的是,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如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等等。
四、软件企业的其他优惠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