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标法修改内容解读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6、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建议:作为异议人,如果可以,应尽量将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共同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2013年8月3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影响:上述新增内容对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进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当前商标注册周期过长,影响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同时增强了商标获权时间的可预期性。

6、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的规范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可实行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另外,新《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于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商标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影响:近年来商标代理市场乱象丛生,饱受诟病,《商标法》增加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商标代理组织行业的自我规范和良性发展。日后当事人一旦发现商标代理组织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诚信、不正当手段时,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进行投诉和反映,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有权依据新《商标法》要求代理组织赔偿。

7、增加声音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声音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影响:日后,广大消费者熟知的QQ消息声、诺基亚、英特尔等常见的声音标识将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8、一标多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影响:“一标多类”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注册申请,这对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建议:作为异议人,如果可以,应尽量将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共同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

11、增加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影响:“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市场对驰名商标这种广告效应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饱受诟病的驰名商标制度异化问题。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建议: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

12、商标侵权判定中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建议: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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