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

附件2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 基本文书式样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目录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 1 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 7 3.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 114.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 135.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 166.电子文件登记表 ................................ 197.档案交接文据 .................................. 228.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 269.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 28

密级

密级

密级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使用有正卷标识的封面,副卷使用有副卷标识的封面。

4.不分正卷、副卷的税务稽查案卷但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副卷管理”;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正卷管理”。

5.“ 类”填写案卷类别: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6.“××××年度第×号”为案卷编号,按照年度、案卷类别分别顺序编写,每一年度每一类案卷从第1号开始编写。“××××年度”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时的年度。

7.“案件名称”由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和案由构成,可写

成“××公司偷税案”、“ ××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公司不缴(少缴)税款案”等;没有查获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写成“ ××公司税案”等。

8.“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规定编写。9.“办结日期”栏填写结案或者异地协助事项、督办事项等办结日期。

10.“立卷日期”栏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日期。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之日起60日整理、装订、归档。

11.“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1)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4)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5)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6)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12.“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依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3.本封面为竖式,规格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序号”栏填写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4.“文号”栏填写文件材料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文件材料没有发文字号的,不填写。

5.“责任者”栏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文件材料的署名人。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处室”、“本局”等。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 )”表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整理装订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责任者”栏填写形成该文件材料的具体稽查局相关部门名称。非稽查局自身形成的

文件材料,区分提供对象分别填写:提供文件材料的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者”栏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提供文件材料的为个人的,“责任者”栏填写个人的姓名。

6.“文件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 ]”号。

7.“日期”栏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8.“页号”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填写该份文件材料的起止页号。卷内文件材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9.“页数”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页数。

10.“备注”栏留待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装订成册的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2)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

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3)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4)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12.本目录为A4竖式,置于案卷首页。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立卷时间: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记载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情况时使用。

3.“本卷情况说明”项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由相关案卷保管人员填写并签名、注明时间。

4.“立卷人”项由责任立卷者签名。“检查人”项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立卷时间”项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5.本表为A4竖式,置于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后一页,即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证物袋、封底之前。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使用。

3.本签收单应当与附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配套使用。

4.办理临时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并在本签收单相应栏目签名、注明日期。

5.每次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交接,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本签收单新增一条签收记录。

6.“序号”栏应当连续填写,不得断号、跳号。 7.“交接签收情况”栏下“第 项至第 项”,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中所对应的序号。

8.“交接签收情况”栏下“共 份 页(件)”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的数量,格式如:“共叁份贰拾肆页(件)”、“共壹份壹页(件)”。

9.“共 页第 页”使用汉字大写填写页数及页码。 10.本签收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随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流转,每次交接时移出方均应留存复制件。案卷装订成册时,本签收单原件装入案卷;分立正卷、副卷的,装入副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税务稽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使用。

3.本清单作为•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附件,配套使用。

4.办理临时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

5.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接收方新增的文件材料,依次序连续填入本清单。

6.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移出方在交接之后又新增移交的文件材料,依次序追加填入本清单。

7.“序号”栏应当连续填写,不得断号、跳号。 8.“文件材料名称”栏按照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分类顺序填写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

9.“页(件)数”栏使用汉字大写填写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数量,格式如:“叁份共贰拾肆页”、

“壹份共壹件”。

10.“共 页第 页”使用汉字大写填写页数及页码。 11.“存放处”栏填写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存放处。若存在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由交接双方进行查验、确认,并注明存放处。

12.办理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

13.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随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流转,每次交接时移出方均应留存复制件。案卷装订成册时,本清单原件装入案卷;分立正卷、副卷的,装入副卷。

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

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

第 页

使用说明

1.•电子文件登记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章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税总发„2014‟127号)第三条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02)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电子文件记录每份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时使用。

3.本登记表应当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

4.本登记表制成电子表格的,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同保存,永久保存的电子表格应当附有纸质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一同保存。

5.“文件稿本代码”项,依据如下规则填写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6.“文件类别代码”项,依据如下规则填写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接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

7.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一份由制作的稽查局相关部门留存。

档案交接文据

使用说明

1.•档案交接文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二十五条和•档案交接文据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968—92)设置。

2.适用范围:移交税务稽查案卷时使用。 3.确认交接单位栏由交接双方分别填写。

(1)单位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或者规范化通用简称; (2)“负责人”项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3)“经办人”项应当由经办案卷交接事项的责任人员签名;

(4)“移出日期”和“接收日期”应当相同; (5)上述各栏填写完毕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4.“交接性质”栏填写“移交”。

5.“案卷所属年度”栏据实填写所移交案卷形成的最早和最晚时间。

6.“案卷类别”栏填写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

7.案卷的数量一般应当以卷、册为计量单位, 声像档案

及电子文件可用张、盘为计量单位。

8.“检索及参考工具种类”栏填入按照规定随案卷一同移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数量单位为册(套)。

9.“移出说明”栏由移出单位填写,主要填写相关案卷交接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卷有无损坏、虫蛀鼠咬、纸张变质、字迹模糊等情况;

(2)案卷内容有无涉密,以及需要限制利用或者禁止利用的范围、内容;

(3)有无在案卷交接中产生的其他文件材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接收意见”栏由案卷接收单位填写,主要填写交接过程及验收意见:

(1)交接过程中有无需要记录的事项; (2)由移出方填写的各栏目是否属实;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所接收案卷作出评价。

11.“移出说明”和“接收意见栏”如书写不下,可另纸书写,附于本文据之后,并注明相对应栏目。

12.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共同对本文据所列案卷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无误后,

签名并注明日期。

13.本文据为A4竖式,一式二份,分别由移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使用说明

1.•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相关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核、审批时使用。

3.“拟利用案卷文件材料名称或者内容”栏填写拟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

4.查阅、借阅、调阅、复制案卷文件材料一般由案卷保管人员或者案卷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查阅、借阅、调阅、复制涉密的或者其他特殊的文件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的机关或者领导审批。

5.本登记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案卷保管部门留存。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

保密承诺书

我(单位) 年 月 日从 税务局(稽查局)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如下:

一、 二、 三、 ……

对上述文件材料及内容,我(单位)保证依法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若违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印章): 承诺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时签署使用。

3.“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如下”之后填写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

4.“承诺单位(印章)”栏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栏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日期”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的日期。

5.“承诺人(签名)”栏由具体利用涉密文件材料的人员签名,“承诺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日期”栏相应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签名日期。

6.本承诺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案卷保管部门按照密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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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目录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 1 2.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 7 3.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 114.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 135.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 166.电子文件登记表 ................................ 197.档案交接文据 .................................. 228.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 269.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 ......... 28

密级

密级

密级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封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装订成册的立案查处类税务稽查案卷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应当分为正卷、副卷。正卷使用有正卷标识的封面,副卷使用有副卷标识的封面。

4.不分正卷、副卷的税务稽查案卷但有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副卷管理”;无不宜对外公开内容的,在案卷封面上标明“按照正卷管理”。

5.“ 类”填写案卷类别: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6.“××××年度第×号”为案卷编号,按照年度、案卷类别分别顺序编写,每一年度每一类案卷从第1号开始编写。“××××年度”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时的年度。

7.“案件名称”由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和案由构成,可写

成“××公司偷税案”、“ ××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公司不缴(少缴)税款案”等;没有查获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写成“ ××公司税案”等。

8.“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规定编写。9.“办结日期”栏填写结案或者异地协助事项、督办事项等办结日期。

10.“立卷日期”栏填写案卷装订成册日期。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税务稽查事项办结之日起60日整理、装订、归档。

11.“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1)立案查处类中重大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立案查处类中一般偷逃骗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的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其他立案查处类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4)承办异地协助类案卷保管期限参照前三项确定; (5)重案督办类案卷保管期限根据所督办的案件确定; (6)其他类别案卷保管期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确定,或者根据所办事项具体情况适当确定。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12.“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依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13.本封面为竖式,规格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目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事项办结后,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归档时使用。

3.“序号”栏填写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4.“文号”栏填写文件材料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文件材料没有发文字号的,不填写。

5.“责任者”栏填写对文件材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文件材料的署名人。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处室”、“本局”等。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文件材料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 )”表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整理装订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稽查局自身形成的文件材料,“责任者”栏填写形成该文件材料的具体稽查局相关部门名称。非稽查局自身形成的

文件材料,区分提供对象分别填写:提供文件材料的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者”栏填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提供文件材料的为个人的,“责任者”栏填写个人的姓名。

6.“文件材料名称”栏填写文件材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 ]”号。

7.“日期”栏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8.“页号”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材料,填写该份文件材料的起止页号。卷内文件材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9.“页数”栏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页数。

10.“备注”栏留待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装订成册的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立案查处类案卷正卷中的结论性文书及其送达回证排列在最前面,其他文书材料及副卷文书材料按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2)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案卷文件材料按

照工作流程顺序排列;

(3)证据材料按照所反映的问题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证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附列其后;

(4)其他文件材料按照其取得或者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文件材料的排列规则:正文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税收执法文书在前,送达回证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其他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基础性文件材料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12.本目录为A4竖式,置于案卷首页。

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签名): 检查人(签名): 立卷时间: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备考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十六条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记载装订成册的税务稽查案卷卷内文件材料变化情况时使用。

3.“本卷情况说明”项填写卷内文件材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由相关案卷保管人员填写并签名、注明时间。

4.“立卷人”项由责任立卷者签名。“检查人”项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立卷时间”项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5.本表为A4竖式,置于装订成册的案卷的最后一页,即在卷内文件材料之后,证物袋、封底之前。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使用。

3.本签收单应当与附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配套使用。

4.办理临时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所列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并在本签收单相应栏目签名、注明日期。

5.每次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交接,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本签收单新增一条签收记录。

6.“序号”栏应当连续填写,不得断号、跳号。 7.“交接签收情况”栏下“第 项至第 项”,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在•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中所对应的序号。

8.“交接签收情况”栏下“共 份 页(件)”使用汉字大写填写交接的文件材料的数量,格式如:“共叁份贰拾肆页(件)”、“共壹份壹页(件)”。

9.“共 页第 页”使用汉字大写填写页数及页码。 10.本签收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随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流转,每次交接时移出方均应留存复制件。案卷装订成册时,本签收单原件装入案卷;分立正卷、副卷的,装入副卷。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税务稽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使用说明

1.•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清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五条、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使用。

3.本清单作为•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交接签收单‣附件,配套使用。

4.办理临时案卷文件材料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

5.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接收方新增的文件材料,依次序连续填入本清单。

6.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移出方在交接之后又新增移交的文件材料,依次序追加填入本清单。

7.“序号”栏应当连续填写,不得断号、跳号。 8.“文件材料名称”栏按照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分类顺序填写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

9.“页(件)数”栏使用汉字大写填写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数量,格式如:“叁份共贰拾肆页”、

“壹份共壹件”。

10.“共 页第 页”使用汉字大写填写页数及页码。 11.“存放处”栏填写临时案卷文件材料的存放处。若存在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原件,应当由交接双方进行查验、确认,并注明存放处。

12.办理交接手续时,移出方与接收方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材料、相关文书以及其他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

13.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随临时案卷文件材料流转,每次交接时移出方均应留存复制件。案卷装订成册时,本清单原件装入案卷;分立正卷、副卷的,装入副卷。

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

电子文件登记表(续页)

第 页

使用说明

1.•电子文件登记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章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税总发„2014‟127号)第三条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894—2002)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相关部门和人员收集电子文件记录每份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时使用。

3.本登记表应当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

4.本登记表制成电子表格的,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同保存,永久保存的电子表格应当附有纸质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一同保存。

5.“文件稿本代码”项,依据如下规则填写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6.“文件类别代码”项,依据如下规则填写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接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

7.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与电子文件同时保存,一份由制作的稽查局相关部门留存。

档案交接文据

使用说明

1.•档案交接文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二十五条和•档案交接文据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968—92)设置。

2.适用范围:移交税务稽查案卷时使用。 3.确认交接单位栏由交接双方分别填写。

(1)单位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或者规范化通用简称; (2)“负责人”项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3)“经办人”项应当由经办案卷交接事项的责任人员签名;

(4)“移出日期”和“接收日期”应当相同; (5)上述各栏填写完毕后,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4.“交接性质”栏填写“移交”。

5.“案卷所属年度”栏据实填写所移交案卷形成的最早和最晚时间。

6.“案卷类别”栏填写立案查处类、承办异地协助类、重案督办类等。

7.案卷的数量一般应当以卷、册为计量单位, 声像档案

及电子文件可用张、盘为计量单位。

8.“检索及参考工具种类”栏填入按照规定随案卷一同移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数量单位为册(套)。

9.“移出说明”栏由移出单位填写,主要填写相关案卷交接或者需要说明的事项:

(1)案卷有无损坏、虫蛀鼠咬、纸张变质、字迹模糊等情况;

(2)案卷内容有无涉密,以及需要限制利用或者禁止利用的范围、内容;

(3)有无在案卷交接中产生的其他文件材料;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接收意见”栏由案卷接收单位填写,主要填写交接过程及验收意见:

(1)交接过程中有无需要记录的事项; (2)由移出方填写的各栏目是否属实;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所接收案卷作出评价。

11.“移出说明”和“接收意见栏”如书写不下,可另纸书写,附于本文据之后,并注明相对应栏目。

12.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共同对本文据所列案卷文件材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无误后,

签名并注明日期。

13.本文据为A4竖式,一式二份,分别由移出单位和接收单位保存。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

使用说明

1.•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登记审批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相关文件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核、审批时使用。

3.“拟利用案卷文件材料名称或者内容”栏填写拟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

4.查阅、借阅、调阅、复制案卷文件材料一般由案卷保管人员或者案卷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查阅、借阅、调阅、复制涉密的或者其他特殊的文件材料,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的机关或者领导审批。

5.本登记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案卷保管部门留存。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

保密承诺书

我(单位) 年 月 日从 税务局(稽查局)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如下:

一、 二、 三、 ……

对上述文件材料及内容,我(单位)保证依法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若违背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印章): 承诺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利用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保密承诺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发„2014‟12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时签署使用。

3.“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如下”之后填写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

4.“承诺单位(印章)”栏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栏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日期”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的日期。

5.“承诺人(签名)”栏由具体利用涉密文件材料的人员签名,“承诺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日期”栏相应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签名日期。

6.本承诺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案卷保管部门按照密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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