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
经营管理,增强公司内部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
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
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
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节能降耗新
技术;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
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
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公司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
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凡在岗位上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
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五条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
次应用采纳单位者,亦可视同改造、革新因素。
第六条 在公司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
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益、
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视同合理化建给
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技
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实质作用;
二、在管理的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为公司取得经济效益
的。
本条所说管理,包括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全部
内容。
第七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
素,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八条 凡是通常性的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生产经营措施均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部门不能采
纳时,可向其他部门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部门人员奖励。
第十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
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公司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一等奖 100万元以上 25001-40000元,奖状。 二等奖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01-25000元,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01-23000元,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01-21000元,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01-19000元,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01-17000元 ,奖状。
三等奖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01-150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01-1250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01-10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01-7500元, 奖状。 四等奖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001-5000元,荣誉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3001-4000元 ,荣誉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2001-3000元, 荣誉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1501-2000元, 荣誉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001-1500元, 荣誉证书 。 五等奖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501-1000元,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301-500元,表扬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1-300元,表扬; 1000元以下100元以下,表扬。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
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四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内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新工艺创造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公司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省、同行业范围内进步30分;
公司范围内进步20分;
本部门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分~95分;
二、70分~84分;
三、55分~69分;
四、 40分~54分;
五、 20分~39分;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
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个人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 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上报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六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
公司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以及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Xx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
改进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推动技术进步,改善
经营管理,增强公司内部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
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
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新产
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节能降耗新
技术;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
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
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公司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创新和应
用,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 凡在岗位上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
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五条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
次应用采纳单位者,亦可视同改造、革新因素。
第六条 在公司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
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益、
经济效益或对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者,均可视同合理化建给
予奖励。其内容包括: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技
术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实质作用;
二、在管理的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为公司取得经济效益
的。
本条所说管理,包括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全部
内容。
第七条 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
素,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八条 凡是通常性的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生产经营措施均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部门不能采
纳时,可向其他部门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部门人员奖励。
第十条 对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
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职工(集体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必须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并在公司的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
对借鉴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技术改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一等奖 100万元以上 25001-40000元,奖状。 二等奖 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3001-25000元,奖状;
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 21001-23000元,奖状; 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19001-21000元,奖状; 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17001-19000元,奖状; 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15001-17000元 ,奖状。
三等奖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2501-15000元, 奖状;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10001-12500元, 奖状;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7501-10000元, 奖状;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5001-7500元, 奖状。 四等奖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4001-5000元,荣誉证书;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3001-4000元 ,荣誉证书; 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2001-3000元, 荣誉证书;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1501-2000元, 荣誉证书;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1001-1500元, 荣誉证书 。 五等奖 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501-1000元,表扬; 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301-500元,表扬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1-300元,表扬; 1000元以下100元以下,表扬。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
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四条 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内的市场价格。
第十五条 新工艺创造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七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 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公司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省、同行业范围内进步30分;
公司范围内进步20分;
本部门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 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总分数:
一、 85分~95分;
二、70分~84分;
三、55分~69分;
四、 40分~54分;
五、 20分~39分;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
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三条 个人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 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条 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五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上报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六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
公司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机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成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以及公司办公室、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由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