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基本要求,强化庆阳富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隐患失查失控引发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不安全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经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项目部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 第四条 事故隐患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或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项目部自身难以整改、治理的不安全状态。

第五条 事故隐患类别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

1、缺陷型:因设计或建设施工缺陷,致使机械安装、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存在不符合安全法规、标准或规范,危险

有害因素控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2、失修型:因日常管理不善,致使机械设备、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物的功能或状态存在较大异常,

不能满足安全

3、维修型:因自然因素,机械安装、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物的功能或状态局部存在异常,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作业部位、场所、空间和活动、行走通道等环境中,存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以及职业健康的不安全状态与因素。

(三)人的不安全行为:个体习惯性和团体群发性违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安全部

负责生产现场、交通、消防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组织、汇总分析以及有关情况的通报,向上级汇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 负责主体设备、特种设备、专用机械、高低压电气系统、建构筑物以及排洪防汛系统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能源动力介质系统、环保设施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生产技术部

负责组织工艺技术、地质灾害防治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审查、治理措施实施、治理效果验证等工作。

(四)其它各职能、业务部门按照自身安全职责,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发现、报告、评估、治理方案研究、治理措施落实、治理效果验证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项目部要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进行生产、检修、功能性承包、施工、辅助服务等各类项目协力的相关方企业,在公司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本公司或项目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本项目部有能力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项目部应及时研究治理方案,限期组织整改;对本项目部无能力整改的,应及时专题上报公司归口专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 第十条 隐患报告坚持“定期与及时”原则

(一)各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在建立隐患台帐的同时,每季、每年对本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季度首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20日前向安全环保部报送电子版统计表。 (二)对于较大事故隐患,各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统计表外,应当及时向安全部进行书面报告。

(三)影响功能、效率发挥而对生产有限制性要求的设备、设施、工建等隐患,及时向生产技术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建议;

(四)现有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群众监督,任何项目部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本项目部主管部门或安全部报告。各主管部门或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隐患所在项目部应当及时制定周密的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对需公司立项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项目部

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隐患所在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治理方案进行内部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与治理方案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对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运行前,应当报请公司主管部门验收。

经验收评估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意见。对未消除或未达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应当提出继续整治或停产、停止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隐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基本情况、整治方案及措施建议、整治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对在发现、治理事故隐患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作业区、班组和职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部和部门各级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责令其改正。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险肇事故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项目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方面的奖励和惩处,按《庆阳富星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 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书

项目部: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基本要求,强化庆阳富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隐患失查失控引发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各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不安全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经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项目部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项目部。 第四条 事故隐患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或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项目部自身难以整改、治理的不安全状态。

第五条 事故隐患类别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

1、缺陷型:因设计或建设施工缺陷,致使机械安装、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存在不符合安全法规、标准或规范,危险

有害因素控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2、失修型:因日常管理不善,致使机械设备、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物的功能或状态存在较大异常,

不能满足安全

3、维修型:因自然因素,机械安装、机械操作、脚手架等重大危险分项工程物的功能或状态局部存在异常,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作业部位、场所、空间和活动、行走通道等环境中,存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以及职业健康的不安全状态与因素。

(三)人的不安全行为:个体习惯性和团体群发性违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安全部

负责生产现场、交通、消防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组织、汇总分析以及有关情况的通报,向上级汇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 负责主体设备、特种设备、专用机械、高低压电气系统、建构筑物以及排洪防汛系统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能源动力介质系统、环保设施等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生产技术部

负责组织工艺技术、地质灾害防治等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审查、治理措施实施、治理效果验证等工作。

(四)其它各职能、业务部门按照自身安全职责,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全面负责事故隐患的发现、报告、评估、治理方案研究、治理措施落实、治理效果验证等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项目部要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台帐,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进行生产、检修、功能性承包、施工、辅助服务等各类项目协力的相关方企业,在公司的组织、协调下,开展本公司或项目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本项目部有能力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项目部应及时研究治理方案,限期组织整改;对本项目部无能力整改的,应及时专题上报公司归口专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 第十条 隐患报告坚持“定期与及时”原则

(一)各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在建立隐患台帐的同时,每季、每年对本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下季度首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20日前向安全环保部报送电子版统计表。 (二)对于较大事故隐患,各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统计表外,应当及时向安全部进行书面报告。

(三)影响功能、效率发挥而对生产有限制性要求的设备、设施、工建等隐患,及时向生产技术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治理方案建议;

(四)现有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群众监督,任何项目部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本项目部主管部门或安全部报告。各主管部门或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隐患所在项目部应当及时制定周密的监测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对需公司立项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项目部

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隐患所在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治理方案进行内部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与治理方案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对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运行前,应当报请公司主管部门验收。

经验收评估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意见。对未消除或未达到整治目标要求的,应当提出继续整治或停产、停止使用意见。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主管部门和安全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隐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基本情况、整治方案及措施建议、整治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对在发现、治理事故隐患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作业区、班组和职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项目部和部门各级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责令其改正。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人员伤亡或重大险肇事故的,应当从严追究责任项目部、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隐患治理方面的奖励和惩处,按《庆阳富星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 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书

项目部:上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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