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7-0351-01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也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没有安定和秩序,也根本不可能有中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好局面。社会的安定有序需要诸多条件,除主体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这种实质要求以外,还需要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良好有效的管理。
任何社会,冲突都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首要问题。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的都求助于法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甚至于将法律奉为国王,整个社会都服从法律的安排,形成了法律秩序。故“法律秩序就是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政治组织的权威、民众的法律信仰、开化程度、素质高低等等。其中学者一般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实现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秩序本身不能自行完善,本质上它需要国家权威的呵护与扶持。通过庞德对法律秩序的定义可以发现,他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否是仅有政治组织的强力或权威就足够了呢?显然不是。庞德的定义忽视了一个影响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就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只有民众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使法律在其心中内化,才能使依靠权力或强力建立起来的秩序不只是空有坚固的外壳,而还有充实的内在。这里,来看两个事例,(1)不知大家是不是都遇到过这样的事:在马路、公交车等公共场合被人偷了手机或摸了口袋。但遇到这样的事之后你会怎么做呢?是自认倒霉,以后多加小心;还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使犯法者罪有应得?笔者想大多数人一定会选择前者。这是什么原因使个人利益得到损害之后却不想去保护呢?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秩序建设的不足。建设法制型社会,主要在于三点: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部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人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仰。第一点是基础,决定了第二、第三点,而第二点又直接影响第三点。这个事例说明,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可对于偷盗的量刑却不大。而执法部门的“大案三天办完,小案三年不了”的现象,就更使老百姓觉得报了案也是没什么用,使百姓对司法部门失去了信心。(2)人们时常会在一些酒店门口看到这样的告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许多人看到后都会遵守这条看似合理的条款,因为开店就是要赚钱,你带了酒水就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他自然不肯。可有多少人知道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酒家为你提供的酒水,也可以选择不要他提供的而自己带。他如果不让你带就是犯了法。可有多少人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由此可知我国的普法率仍是很低,就算进入高等学府接受教育的大学生也不一定能合理地运用法律。而与此相对的是在美国,连老太太在保护自己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都存在着为公众接受或拒绝的两个方面,它反映了法律秩序对社会系统整体运作引起的效应。每种法律秩序都有其优点和缺陷。优长之处能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进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偏误之处可能引发社会内部的冲突和关系紧张,分离社会体系协调和稳定的局面,降低社会系统活力,从而为公众拒绝。公众对法律的接受或拒绝就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对法律秩序的构建作用明显超过了权威的力量,它是内在的,深刻的。而对法的评价应该由法作为一个评价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好坏、优劣、善恶、美丑。“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或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学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是从法对秩序的作用去进行分析的,如果人们能从社会对法的评价角度,分析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构,对权威推进型的我国法律秩序模式,法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接受与否,这无你是很有意义的。目前,“中国正从‘压制型’的秩序模式向‘自治型’的秩序模式转换。现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压制型’的秩序模式明显失灵,另一方面是‘自治型’的秩序模式明显的缺位。”法的社会评价,正是在呼唤一种自治型的法律秩序模式,它既可以是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达情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覆舟”的先期反映。所以,及时的转换法律秩序的构建方式,重视人们的评价,尊重民意,改变权威推进的模式为全民参与自治的模式,才是法律秩序构建的真正出路。”
法还可以确认和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构成,界定其内部关系和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可以指导社会组织的活动.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据、有序、有效、有力;法还可以缓和矛盾与冲突,将纠纷的解决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但是人们往往没注意到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立也起着关键作用。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对法的评价会影响法律秩序的建构。今天人们可以从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诸因素中,分析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力图转变人们认为法律秩序的建构主要是依靠权威作用的观点,使人们更加关注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构作用。总之,法在缓解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有突出的优势。立法可以提供普遍的行为准则以形成统一的秩序。法的实施过程可以将法的秩序要求具体化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以实现秩序;而法的国家强制力则是抑制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律秩序的有效保障。例如,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个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个人间的相互行为(社会关系)、组织体(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政治化)是构成研究法律秩序的基本要素。所以,对于个人行为的有效制约、秩序的形成和规范的内在化、国家权力的行使与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利益的平衡与综合等等就成为基本的课题。而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以社会的生产、分配与消费为基轴,研究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的组织与行为模式,所有权的社会化方式与劳动关系,国民经济计划与宏观管理,合同、证券、税收、破产等法律秩序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平等、改革与安定等复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治环境污染与工业发展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等。
如前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在20世纪的社会背景和知识形式中,哪里发生着重大结构性的社会调整与改革,社会矛盾因此而充分展开,整个社会面貌活跃而有控制,呈现出既非死水一潭又非翻江倒海之状,那么该社会的法律秩序制度就必然要适应这种社会变动而作相应的调整与改革,法律秩序的作用也就在斯时斯地应运而生并大显身手。?法律和国家一样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经过长期的发展而得来的产物。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产生了私有制,从而导致了贫富分化,有了阶级之分,因而出现了国家。而统治者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便制定了法律。而也就是法律最初起源的原因。虽说由早期习惯法演变而来的早期成文法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如通过严刑峻法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等级制;有许多在现代人看来十分野蛮的地方,再如: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生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但因为其凭借严酷的刑罚能有效地规范王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王国的统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仍旧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既然法律相对于社会目标来讲具有工具性(这并不否认它作为手段本身也体现着特定的价值理想),那么这种工具的社会效用(即法功能)就必然与它的"操作、运行"状态直接相关,与强调价值目标的道德指向和强调规范手段的逻辑指向相比,法律秩序更加强调法的功能,即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或者说对手段的运行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距离进行实证-经验研究。因为一个安定和秩序的国家才能保持住经济的稳固,一个秩序混乱的社会是无法保持长盛不衰的,所以现在在这个全球经济危机的大前提下只有政府部门通过使一系列的法律秩序维护社会,我国才能在这场危机中稳如泰山。
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有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秩序,能否切实保证这一法律秩序的真正实现,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因素。复兴中华之路就在于执政部门的下一步完善法律之举了。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7-0351-01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也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没有安定和秩序,也根本不可能有中国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好局面。社会的安定有序需要诸多条件,除主体利益分配的合理性这种实质要求以外,还需要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良好有效的管理。
任何社会,冲突都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首要问题。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的都求助于法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甚至于将法律奉为国王,整个社会都服从法律的安排,形成了法律秩序。故“法律秩序就是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政治组织的权威、民众的法律信仰、开化程度、素质高低等等。其中学者一般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实现中最为重要的,法律秩序本身不能自行完善,本质上它需要国家权威的呵护与扶持。通过庞德对法律秩序的定义可以发现,他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否是仅有政治组织的强力或权威就足够了呢?显然不是。庞德的定义忽视了一个影响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就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只有民众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使法律在其心中内化,才能使依靠权力或强力建立起来的秩序不只是空有坚固的外壳,而还有充实的内在。这里,来看两个事例,(1)不知大家是不是都遇到过这样的事:在马路、公交车等公共场合被人偷了手机或摸了口袋。但遇到这样的事之后你会怎么做呢?是自认倒霉,以后多加小心;还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使犯法者罪有应得?笔者想大多数人一定会选择前者。这是什么原因使个人利益得到损害之后却不想去保护呢?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秩序建设的不足。建设法制型社会,主要在于三点: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部门的依法办事的能力;人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及对法律的信仰。第一点是基础,决定了第二、第三点,而第二点又直接影响第三点。这个事例说明,虽然我国在立法方面是保护私有财产的,可对于偷盗的量刑却不大。而执法部门的“大案三天办完,小案三年不了”的现象,就更使老百姓觉得报了案也是没什么用,使百姓对司法部门失去了信心。(2)人们时常会在一些酒店门口看到这样的告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许多人看到后都会遵守这条看似合理的条款,因为开店就是要赚钱,你带了酒水就会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他自然不肯。可有多少人知道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酒家为你提供的酒水,也可以选择不要他提供的而自己带。他如果不让你带就是犯了法。可有多少人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由此可知我国的普法率仍是很低,就算进入高等学府接受教育的大学生也不一定能合理地运用法律。而与此相对的是在美国,连老太太在保护自己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所以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都存在着为公众接受或拒绝的两个方面,它反映了法律秩序对社会系统整体运作引起的效应。每种法律秩序都有其优点和缺陷。优长之处能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进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偏误之处可能引发社会内部的冲突和关系紧张,分离社会体系协调和稳定的局面,降低社会系统活力,从而为公众拒绝。公众对法律的接受或拒绝就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对法律秩序的构建作用明显超过了权威的力量,它是内在的,深刻的。而对法的评价应该由法作为一个评价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好坏、优劣、善恶、美丑。“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或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学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是从法对秩序的作用去进行分析的,如果人们能从社会对法的评价角度,分析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构,对权威推进型的我国法律秩序模式,法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接受与否,这无你是很有意义的。目前,“中国正从‘压制型’的秩序模式向‘自治型’的秩序模式转换。现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压制型’的秩序模式明显失灵,另一方面是‘自治型’的秩序模式明显的缺位。”法的社会评价,正是在呼唤一种自治型的法律秩序模式,它既可以是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达情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覆舟”的先期反映。所以,及时的转换法律秩序的构建方式,重视人们的评价,尊重民意,改变权威推进的模式为全民参与自治的模式,才是法律秩序构建的真正出路。”
法还可以确认和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构成,界定其内部关系和不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可以指导社会组织的活动.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管理的水平。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据、有序、有效、有力;法还可以缓和矛盾与冲突,将纠纷的解决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但是人们往往没注意到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立也起着关键作用。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对法的评价会影响法律秩序的建构。今天人们可以从影响法的社会评价的诸因素中,分析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力图转变人们认为法律秩序的建构主要是依靠权威作用的观点,使人们更加关注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的建构作用。总之,法在缓解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有突出的优势。立法可以提供普遍的行为准则以形成统一的秩序。法的实施过程可以将法的秩序要求具体化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司法活动以实现秩序;而法的国家强制力则是抑制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法律秩序的有效保障。例如,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个人(社会构成的最小单位)、个人间的相互行为(社会关系)、组织体(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政治化)是构成研究法律秩序的基本要素。所以,对于个人行为的有效制约、秩序的形成和规范的内在化、国家权力的行使与个人权利的保障、社会利益的平衡与综合等等就成为基本的课题。而从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以社会的生产、分配与消费为基轴,研究内容可以包括:企业的组织与行为模式,所有权的社会化方式与劳动关系,国民经济计划与宏观管理,合同、证券、税收、破产等法律秩序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竞争与垄断、效率与平等、改革与安定等复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治环境污染与工业发展政策,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等。
如前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印象:在20世纪的社会背景和知识形式中,哪里发生着重大结构性的社会调整与改革,社会矛盾因此而充分展开,整个社会面貌活跃而有控制,呈现出既非死水一潭又非翻江倒海之状,那么该社会的法律秩序制度就必然要适应这种社会变动而作相应的调整与改革,法律秩序的作用也就在斯时斯地应运而生并大显身手。?法律和国家一样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经过长期的发展而得来的产物。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产生了私有制,从而导致了贫富分化,有了阶级之分,因而出现了国家。而统治者为了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便制定了法律。而也就是法律最初起源的原因。虽说由早期习惯法演变而来的早期成文法因为自身的局限性,如通过严刑峻法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等级制;有许多在现代人看来十分野蛮的地方,再如: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生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但因为其凭借严酷的刑罚能有效地规范王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王国的统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仍旧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既然法律相对于社会目标来讲具有工具性(这并不否认它作为手段本身也体现着特定的价值理想),那么这种工具的社会效用(即法功能)就必然与它的"操作、运行"状态直接相关,与强调价值目标的道德指向和强调规范手段的逻辑指向相比,法律秩序更加强调法的功能,即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或者说对手段的运行结果与预期目标之间的距离进行实证-经验研究。因为一个安定和秩序的国家才能保持住经济的稳固,一个秩序混乱的社会是无法保持长盛不衰的,所以现在在这个全球经济危机的大前提下只有政府部门通过使一系列的法律秩序维护社会,我国才能在这场危机中稳如泰山。
总之,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有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秩序,能否切实保证这一法律秩序的真正实现,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性制度因素。复兴中华之路就在于执政部门的下一步完善法律之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