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议事决策制度

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担保项目审批机制,提高担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的评审机构是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第三条 评审会坚持“集体评审、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评审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担保项目的最终审批意见。

第二章 评审会的组成

第五条 评审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及业务部、风控部、综合部、财务部经理和相关行业专家担任。评审会主任由分管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兼任。

第六条 评审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1、向风控部或业务部了解客户状况及担保管理情况;

2、对提交评审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评审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评审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按时出席评审会,无特殊情况不缺席;

6、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担保政策进行审议,并及时签署意见;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审过程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下列人员列席评审会:

1、业务部项目主办调查人A、B角;

2、风控部该项目的审查人员;

3、评审会主任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对评审的担保事项进行陈述后,接受评审会专家的质询,评审会投票表决。

第三章 评审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业务需要召集评审会,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评审会秘书,负责会务组织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评审会的召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投票的评审会人员原则上达到5人(含5人)以上奇数位;

2、公司总经理和项目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参加。部室经理作为评审会成员至少有2人以上参加。

第十条 评审会主任和有权审批人不得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评审会对评审项目逐个评审表决。各参会委员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评审意见,现场投票,不得会后补票。 委员的表决投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情况:赞成担保的投“同意”票,要签署同意担保的具体额度;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认为依现有的资料无法决定是否予以担保,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进行评审和表决的,投“复议”票,须说明需补充的资料或复议时需落实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评审表决根据统计的结果按下列情况处理:

1、同意:“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2、不同意:(1)“不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2) “不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复议”票超过投票人

数的三分之一;

3、复议:(1)“复议”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2)“复议”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4.投票结果不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中,由评审会主任委员裁决是复议还是不同意,但不得为同意。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依评审会会议纪要和《担保项目评审审批表》进行审批时,根据不同评审结果,做出相应审批:

l、对评审结果为“同意”的,审批意见原则上是“同意”,特别情况可以是“复议”或“不同意”:

2、对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只能是不同意;

3、对评审结果为“复议”的,审批结果可以是复议,也可以是“不同意”,但不得为“同意”。

评审结果为“同意”的项目,须在评审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担保服务协议》,发放《正式担保函》。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的项目,在一年内该项目不得再上评审会,由业务部负责告知项目单位。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公司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拟提交评审的事项,由风控部审查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项目审查报告》,经风控部经理夏核签字后,连同《担保申请书》、《项目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审查报告》进行核查后,将拟评审事项报分管领导批示,由总经理交风控部安排评审时间、拟订评审会成员名单、准备相关资料。

风控部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向评审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送达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评审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项目情况:A角报告项目内容,陈述调查意见,B角作补充说明;

2、风控部审查人员陈述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法律审核意见;

3、评委就项目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由调查和审查人员回答或解释;

4、评审会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5、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人《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评审会秘书根据会议记录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评审结果。连同《担保项目评审审批表》,一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和批复。有权审批人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由业务部下达评审会批复通知并报合作银行。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半年后未办理担保的项目视为新项目,重新调查。

第五章 复议程序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

2、评审结果为“同意”,但有权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3、评审结果为“不同意”时间已过一年,经项目单位申请,公司项目经理经调查、审查并经总经理同意的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调查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供复议的《项目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该担保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评审会评审和有权审批人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

充资料的完善情况、风控部的审查意见。报告应连同原始的相关调查、审查报告一并提交下次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在对复议事项投票表决时,只能投“同意’’或“不同意”票,不得再投“复议”票。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记要是评审会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要客观、真实、全面记录会议的真实情况。评审会设专用的会议记录本,评审会秘书负责进行会议记录并做出会议纪要。每次召开评审会,参加评审会的评审会成员须在评审表上签署真实姓名,并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列席人员,对评审的事项要逐项记载评审的情况,包括评审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评审发言等。 第二十三条 审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风控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融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审查委员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担保项目审批机制,提高担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的评审机构是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

第三条 评审会坚持“集体评审、独立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评审会的评审结果,做出担保项目的最终审批意见。

第二章 评审会的组成

第五条 评审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及业务部、风控部、综合部、财务部经理和相关行业专家担任。评审会主任由分管公司领导或总经理兼任。

第六条 评审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1、向风控部或业务部了解客户状况及担保管理情况;

2、对提交评审的事项发表意见;

3、对改进评审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评审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5、按时出席评审会,无特殊情况不缺席;

6、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担保政策进行审议,并及时签署意见;

7、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审过程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下列人员列席评审会:

1、业务部项目主办调查人A、B角;

2、风控部该项目的审查人员;

3、评审会主任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对评审的担保事项进行陈述后,接受评审会专家的质询,评审会投票表决。

第三章 评审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业务需要召集评审会,可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评审会秘书,负责会务组织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评审会的召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加投票的评审会人员原则上达到5人(含5人)以上奇数位;

2、公司总经理和项目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必须参加。部室经理作为评审会成员至少有2人以上参加。

第十条 评审会主任和有权审批人不得参加投票。

第十一条 评审会对评审项目逐个评审表决。各参会委员根据自身的分析和判断,独立签署评审意见,现场投票,不得会后补票。 委员的表决投票分为同意、不同意、复议三种情况:赞成担保的投“同意”票,要签署同意担保的具体额度;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认为依现有的资料无法决定是否予以担保,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材料后再进行评审和表决的,投“复议”票,须说明需补充的资料或复议时需落实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评审表决根据统计的结果按下列情况处理:

1、同意:“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2、不同意:(1)“不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2) “不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复议”票超过投票人

数的三分之一;

3、复议:(1)“复议”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2)“复议”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意”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4.投票结果不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中,由评审会主任委员裁决是复议还是不同意,但不得为同意。

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依评审会会议纪要和《担保项目评审审批表》进行审批时,根据不同评审结果,做出相应审批:

l、对评审结果为“同意”的,审批意见原则上是“同意”,特别情况可以是“复议”或“不同意”:

2、对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的,审批结果只能是不同意;

3、对评审结果为“复议”的,审批结果可以是复议,也可以是“不同意”,但不得为“同意”。

评审结果为“同意”的项目,须在评审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担保服务协议》,发放《正式担保函》。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的项目,在一年内该项目不得再上评审会,由业务部负责告知项目单位。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公司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复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对拟提交评审的事项,由风控部审查人员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项目审查报告》,经风控部经理夏核签字后,连同《担保申请书》、《项目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审查报告》进行核查后,将拟评审事项报分管领导批示,由总经理交风控部安排评审时间、拟订评审会成员名单、准备相关资料。

风控部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向评审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送达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评审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项目情况:A角报告项目内容,陈述调查意见,B角作补充说明;

2、风控部审查人员陈述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法律审核意见;

3、评委就项目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由调查和审查人员回答或解释;

4、评审会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5、各评委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人《担保项目评审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评审会秘书根据会议记录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委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评审结果。连同《担保项目评审审批表》,一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和批复。有权审批人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由业务部下达评审会批复通知并报合作银行。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半年后未办理担保的项目视为新项目,重新调查。

第五章 复议程序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评审结果为“复议”的项目;

2、评审结果为“同意”,但有权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3、评审结果为“不同意”时间已过一年,经项目单位申请,公司项目经理经调查、审查并经总经理同意的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调查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供复议的《项目调查报告》。 报告应包括该担保事项情况的简要说明、上次评审会评审和有权审批人审批中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调查核实和落实的情况、需补

充资料的完善情况、风控部的审查意见。报告应连同原始的相关调查、审查报告一并提交下次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在对复议事项投票表决时,只能投“同意’’或“不同意”票,不得再投“复议”票。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记要是评审会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要客观、真实、全面记录会议的真实情况。评审会设专用的会议记录本,评审会秘书负责进行会议记录并做出会议纪要。每次召开评审会,参加评审会的评审会成员须在评审表上签署真实姓名,并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列席人员,对评审的事项要逐项记载评审的情况,包括评审事项、报告部门和报告人、报告内容、委员的评审发言等。 第二十三条 审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风控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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