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导教师: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王燕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 法学41 2264104 陆红 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6月1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姓学专班学 指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王燕

指导教师 陆红

摘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忽视社会责任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严重,对比英美国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呈现出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不足。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该理论仍存在不足和弊端。建议通过两种途径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以董事会主义模式的构建来塑造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通过条文设置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明确纳入法律轨道。

关键词:社会责任;理论基础;制度建构

Summarization of the Companies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Yan

Tutor Lu Hong

Abstract: The study about whether companies shall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shows that, the consequence and influence of Chinese companies neglect the social liability is fatal. Contrasted by English companies and American companies on social liability, it shows that the deficiency of Chinese companies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And further proves the inevitable cour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from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approaches, then analyzes some defects and problems of the theory, then practically advances two measures to m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real: one concerns system designing, establishing a new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on the basis of directories which indicates to enlarge the managerial power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other relies on legislation, that is regulating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by laws.

Key words: Social liability; Theory found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学者梁上上在《图解新公司法》中认为,公司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

[1]2分。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作为经济范畴的公司,

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公司,它要作好“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公司,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社会道德呼吁和企业文化理念,而且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根据相关研究文献综述如下。

一、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尽管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还是在各国诞生发展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共识。学者刘连煜在《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认为“虽然偶有论者对公司应负社会责任持否定的看法,

但中外绝大多数的见解均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2]8理由如下:

(一)股东绝对中心地位的动摇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理论的酝酿早已萌动于上世纪20年代,但真正进入理论和实践的阶段,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缘起来看,这种挑战根深蒂固的以股东为中心之传统理念的理论,是客观社会条件所推动的结果,尽管这一推动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缓慢过程。余圣勇和周刚两位学者在《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

[3]2认为,公司最初是带着筹集资金这样一种职能角色诞生的,因此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

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这一定位将股东摆到了至高无上的绝对中心地位。不可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在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这种以营利性为价值目标,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的整套理念也因为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动摇。

(二)社会期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开办公司视为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不少人当然也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公司实力的急剧扩张,其雄厚实力引人瞩目。公司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形成了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公司帝国。并且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扩张,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鉴于公司这种经济实力状态,人们理所当然地产生一种期待:期待公司在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以某种方式更多地回报社会,这种回报的方式无疑包括承担社会责任。

(三) 赢利目标的淡化及与其他目标的平衡

刘政在《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中指出,公司理论的日益成熟,对股东地位提出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及环境权等引起了社会极力关注。

[4]50于此理论背景下,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的理念无疑丧失了扎实的根基。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并由此构成对公司营利性目标的淡化与平衡,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公司发展的一个未来趋势。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5]85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及其效果分析

(一)英美国家重视的效果

在美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6]24谢尔顿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营利。1931~1932年,伯利教授和多德教授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德教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伯利教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商业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7]791965年,美国西北法学院的鲁德教授撰文指出,依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责任这一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只要公司政策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合理的联系,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理论争论的结果是公司社会责任赞成论者占了上风,于是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已经有48个州通过了法案“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

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首创了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在决策行为时,可以考虑股东以外的团体的利益。截至1990年,总计有25个州制定了类似规定。

在英国,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舶来“公司社会责任”后,[8]随着80年代经济的衰退和失业的剧增,一些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正如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指出:“公司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成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9]50进入90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更是受到广泛关注。布莱尔在1995年著的《所有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当然,其中包括了股东,并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1995年由英国皇家人文出版社出版了《明天的公司》报告声称:“在未来竞争中能保持成功的公司是那些不再将精力唯一地集中在股东利益身上的公司,是那些不唯一关心财务指标的公司,是那些能顾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并要用这种方法思考和谈论他们的目的和业绩。”

(二)中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现状分析

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中》认为,现在有的企业对职工不进行岗前培训,不进行健康体检,不建立健全监护档案,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还有的企业不向政府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不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不履行法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我国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与企业缺乏保护职工健康的意识,社会责任不强有很大关系。

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量环境违法事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件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实施的.公司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同时我国现阶段非常突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问题都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10]185-186

三、中国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之考察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表明了股东地位在公司权力系统中的沉降,因此公司权力由股东转为其他利益团体,则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强有利的后台。因为在奉行公司股东本位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股东手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他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董事只不过是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只需向股东负责,忠实而诚信地维护股东利益。但是,随着股权的分散,股东的核心控制地位招致了经济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质疑。邹进文在《公司理论变迁研究》中指出,如果公司权力不再操纵在股东手里,那么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股东利益不会是经营者所唯一考虑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在公司治理中被动的股东丧失了主张只为自身的利益运营公司的权利。[11]152

(二)利益相关者论之考察

8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勃然兴起。学者蔣大兴在《公司法律报告》中著文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才应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的,这不仅公平而且具有社会效率,因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真诚合作可以得到很多好处,赢得竞争优势。[12]139

在我国,公司是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融合体,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广泛,包括政府,职工,银行,股东等关键利益相关者,也包括社区居民等非关键利益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受公司经营的影响,并通过特定手段影响公司经营。所以,公司必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处理好利益相关者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四、中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构建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际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真正达到对实际生活中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呵护和关注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立法上的吸纳。而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二是立法的明确规制,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纳入法律轨道。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按董事会主义模式,西方学界将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具体落实办法归类为“公司治理” ,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在实际运作中,是一个公司决策和目标定位的问题。而决策问题相当程度上就是公司权力的分配。很显然,在一个股东会掌握公司经营大权的公司里,当股东利润目标和其他主体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善良地期待着股东能自觉放弃自己的利益去迁就他人利益,恐怕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尽管有着法律的强制,相信掌握决策权力的股东们仍然有足够的智慧去寻找合理的理由来予以规避。因此将如何权衡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利益这一权力转移到董事会手上,才有可能避免“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的不公平现象。其实,对确立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问题,早有学者持此主张。当然,如果仅仅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而董事会仍然只是股东构成,那么董事会也不过是股东会的浓缩和衍生而已,并不能改变在权衡股东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中股东既充当法官又充当当事人的局面。因此,董事会的构成便成了能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为此,学者们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有人主张采取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就是公司治理的利害团体参与模式。[13]231

(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制

以条文的设计为视角。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肩负着社会责任诞生的。公司法也不例外。所以事实上,尽管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虽然这一概念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立法上得到确立,但其内容多少已在立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中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无疑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实质性的条文化。但是,这些条文与我们的期待还有相当距离。体现为:第一,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第14条如其说是体现公司社会责任,不如说是带有我国特有政治色彩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立法套话;第二,上述规定可以看作是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少可操作性。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统领性规定,应该是公司法的任务。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去设计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性条款,在这里,美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84年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一般性宣示性的规定。[14]40-42第2.01条的内容为: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但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第一,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约束而为的行为;第二,得考虑一般认为是适当的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的营业行为;第三、得为公共福祉、人道

主义、教育与慈善的目的,捐献合理的公司资源。上述条文的作用在于提供商业的一般行为准则,作为其他更特定更具体条文规定的基础原则;明确商业公司有权进行非以追求“经济上回报最大化”为目的的行为,间接提供公司经营人员行为的一般准则。[15]68

学者的建议是:第一,鉴于我国公司法第52条和第124条规定了职工监事模式,即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等,且监事职权仅限于消极监督,与欧洲国家公司法中地位高于董事会的监事会机关大有不同,所以我国应取消职工监事制度,改采统一职工董事制度,并且职工参与程度,不应以公司所有制形式为标准,而以公司规模,尤其是雇工人数为准,第二,引进消费者董事、环保董事制度。但这一建议立即有人反对,理由是:首先,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为德国1952年制定的《共同决定法》首先规定,1976年德国修改《股份公司法》时,规定监事会的职工成员按照《共同决定法》规定的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可能只顾职工利益回报,而不顾公司的整体管理体系。[16]105其次,若允许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学者林晓镍在《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索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文中认为,非股东利益代表,不仅有时与股东利益相冲突,有时其各个群体之间利益也有冲突,如提高职工工资,必将使产品成本升高而不利于消费者。[17]各种冲突利益在董事会上如何能高效的平衡和妥协,会不会影响会议决策的迅速,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又是一问题。最后,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本投资于公司,始有股权,取得对公司大政方针的决策权。非股东利益代表为何能享此决策权,是不是有侵犯股东股权之嫌?若在对所有权绝对化限制趋势下,因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而造成诸多问题,使股东股权相对化,那么限制股权的执行者也应是公权力代表而非各个相关的利益代表。所以允许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成熟,有待缓行。

五、结语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法律课题,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的背景下,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要借鉴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也要结合中国现有实际国情及理论基础,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立法的明确规制两方面探索方案。

参考文献:

[1]梁上上.图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余圣勇, 周刚. 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4]谈萧 ,刘政 .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

[5]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生法制出版社,2005.

[6]顾功耘 .公司法律案例教程[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7]徐菁.公司法的边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8] E. Epstein. The Social Role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n Britain[J]. Th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77(1).

[9]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李建新,王飞雪 .企业法新论[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

[11]邹进文.公司理论变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12]蒋大兴. 公司法律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13]马家其.公司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14]大卫·P·艾勒著.民主的公司制[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15]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6]张卫芳.公司法人责任中的两罚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7]林晓镍.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索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1).

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目:

名:

院:

业:

级:

号:

导教师: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王燕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 法学41 2264104 陆红 职称: 副教授

2007 年6月10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姓学专班学 指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学生 王燕

指导教师 陆红

摘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忽视社会责任带来的后果及影响严重,对比英美国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呈现出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不足。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公司社会责任存在有其必然性,但该理论仍存在不足和弊端。建议通过两种途径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以董事会主义模式的构建来塑造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通过条文设置将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明确纳入法律轨道。

关键词:社会责任;理论基础;制度建构

Summarization of the Companies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Yan

Tutor Lu Hong

Abstract: The study about whether companies shall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shows that, the consequence and influence of Chinese companies neglect the social liability is fatal. Contrasted by English companies and American companies on social liability, it shows that the deficiency of Chinese companies undert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And further proves the inevitable cours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from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approaches, then analyzes some defects and problems of the theory, then practically advances two measures to make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real: one concerns system designing, establishing a new 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 on the basis of directories which indicates to enlarge the managerial power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other relies on legislation, that is regulating the social liability of companies by laws.

Key words: Social liability; Theory founda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学者梁上上在《图解新公司法》中认为,公司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

[1]2分。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作为经济范畴的公司,

它追求最大利润;作为法律范畴的公司,它要作好“企业公民”;作为道德范畴的公司,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社会道德呼吁和企业文化理念,而且是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根据相关研究文献综述如下。

一、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尽管如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还是在各国诞生发展并在相当程度上构成共识。学者刘连煜在《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认为“虽然偶有论者对公司应负社会责任持否定的看法,

但中外绝大多数的见解均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2]8理由如下:

(一)股东绝对中心地位的动摇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理论的酝酿早已萌动于上世纪20年代,但真正进入理论和实践的阶段,也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缘起来看,这种挑战根深蒂固的以股东为中心之传统理念的理论,是客观社会条件所推动的结果,尽管这一推动是一个逐步深化的缓慢过程。余圣勇和周刚两位学者在《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

[3]2认为,公司最初是带着筹集资金这样一种职能角色诞生的,因此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

公司的目标就是实现作为公司投资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公司的这一定位将股东摆到了至高无上的绝对中心地位。不可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在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这种以营利性为价值目标,以股东利益为中心地位的整套理念也因为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动摇。

(二)社会期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人将开办公司视为发家致富的重要途径之一,不少人当然也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公司实力的急剧扩张,其雄厚实力引人瞩目。公司以其天然优势,特别是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形成了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公司帝国。并且通过对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扩张,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面相当程度的控制和干预。鉴于公司这种经济实力状态,人们理所当然地产生一种期待:期待公司在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以某种方式更多地回报社会,这种回报的方式无疑包括承担社会责任。

(三) 赢利目标的淡化及与其他目标的平衡

刘政在《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中指出,公司理论的日益成熟,对股东地位提出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及环境权等引起了社会极力关注。

[4]50于此理论背景下,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的理念无疑丧失了扎实的根基。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并由此构成对公司营利性目标的淡化与平衡,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产物,也是公司发展的一个未来趋势。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又是社会的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5]85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及其效果分析

(一)英美国家重视的效果

在美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6]24谢尔顿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营利。1931~1932年,伯利教授和多德教授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多德教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伯利教授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商业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股东营利,公司管理人对股东有相当于受托人的责任,如果要求管理人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负责,那么所有者控制公司、管理人应对所有者承担受托人义务的公司法规则就会被削弱乃至颠覆。[7]791965年,美国西北法学院的鲁德教授撰文指出,依赖传统的营利最大化的理论,并不能导致对于当今公司责任这一提法的否定。在经营判断原则的框架之内,只要公司政策与公司的长远利益有合理的联系,可以将公司的资金用于有价值的公共福利措施。理论争论的结果是公司社会责任赞成论者占了上风,于是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已经有48个州通过了法案“明确地支持注册公司

可以不通过特别的章程条款来资助慈善事业”.。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首创了以制定法的方式,特别授权公司董事在决策行为时,可以考虑股东以外的团体的利益。截至1990年,总计有25个州制定了类似规定。

在英国,20世纪70年代,从美国舶来“公司社会责任”后,[8]随着80年代经济的衰退和失业的剧增,一些有识之士纷纷主张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正如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指出:“公司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成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9]50进入90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更是受到广泛关注。布莱尔在1995年著的《所有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当然,其中包括了股东,并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1995年由英国皇家人文出版社出版了《明天的公司》报告声称:“在未来竞争中能保持成功的公司是那些不再将精力唯一地集中在股东利益身上的公司,是那些不唯一关心财务指标的公司,是那些能顾及到利益相关者的公司,并要用这种方法思考和谈论他们的目的和业绩。”

(二)中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之现状分析

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中》认为,现在有的企业对职工不进行岗前培训,不进行健康体检,不建立健全监护档案,不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还有的企业不向政府部门申报职业危害,不进行职业病危害的评价和职业卫生审查,不履行法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我国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前列。与企业缺乏保护职工健康的意识,社会责任不强有很大关系。

我国大陆地区的大量环境违法事件中,企事业单位向陆域,海域和大气空间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酿成的恶性环境事件屡见不鲜.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漠视环境利益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的现象,多数都是由公司企业实施的.公司的行为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同时我国现阶段非常突出的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问题都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10]185-186

三、中国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之考察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表明了股东地位在公司权力系统中的沉降,因此公司权力由股东转为其他利益团体,则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存在提供了一个强有利的后台。因为在奉行公司股东本位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只是执行机关,公司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股东手里,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他将公司事务委托给董事,董事只不过是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只需向股东负责,忠实而诚信地维护股东利益。但是,随着股权的分散,股东的核心控制地位招致了经济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质疑。邹进文在《公司理论变迁研究》中指出,如果公司权力不再操纵在股东手里,那么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股东利益不会是经营者所唯一考虑的对象。也就意味着,在公司治理中被动的股东丧失了主张只为自身的利益运营公司的权利。[11]152

(二)利益相关者论之考察

80年代,利益相关者理论勃然兴起。学者蔣大兴在《公司法律报告》中著文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就是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才应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的,这不仅公平而且具有社会效率,因为企业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真诚合作可以得到很多好处,赢得竞争优势。[12]139

在我国,公司是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融合体,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广泛,包括政府,职工,银行,股东等关键利益相关者,也包括社区居民等非关键利益者,这些利益相关者都受公司经营的影响,并通过特定手段影响公司经营。所以,公司必须重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处理好利益相关者问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四、中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构建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际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真正达到对实际生活中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呵护和关注的目的,必须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立法上的吸纳。而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为董事会中心主义;二是立法的明确规制,将公司社会责任明文纳入法律轨道。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

按董事会主义模式,西方学界将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具体落实办法归类为“公司治理” ,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在实际运作中,是一个公司决策和目标定位的问题。而决策问题相当程度上就是公司权力的分配。很显然,在一个股东会掌握公司经营大权的公司里,当股东利润目标和其他主体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善良地期待着股东能自觉放弃自己的利益去迁就他人利益,恐怕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尽管有着法律的强制,相信掌握决策权力的股东们仍然有足够的智慧去寻找合理的理由来予以规避。因此将如何权衡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利益这一权力转移到董事会手上,才有可能避免“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的不公平现象。其实,对确立董事会的核心法律地位问题,早有学者持此主张。当然,如果仅仅确立董事会的核心地位,而董事会仍然只是股东构成,那么董事会也不过是股东会的浓缩和衍生而已,并不能改变在权衡股东利益和其他主体利益中股东既充当法官又充当当事人的局面。因此,董事会的构成便成了能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为此,学者们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有人主张采取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就是公司治理的利害团体参与模式。[13]231

(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立法规制

以条文的设计为视角。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肩负着社会责任诞生的。公司法也不例外。所以事实上,尽管被吵得沸沸扬扬的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虽然这一概念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在立法上得到确立,但其内容多少已在立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在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中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无疑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实质性的条文化。但是,这些条文与我们的期待还有相当距离。体现为:第一,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第14条如其说是体现公司社会责任,不如说是带有我国特有政治色彩的没有实际内容的立法套话;第二,上述规定可以看作是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缺少可操作性。

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统领性规定,应该是公司法的任务。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去设计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性条款,在这里,美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范例。美国法律研究院于1984年通过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了一般性宣示性的规定。[14]40-42第2.01条的内容为: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以提升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为目标。但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则不问公司利润与股东利得是否因此提升:第一,与自然人在同一程度内,受法律约束而为的行为;第二,得考虑一般认为是适当的伦理因素,以从事负责任的营业行为;第三、得为公共福祉、人道

主义、教育与慈善的目的,捐献合理的公司资源。上述条文的作用在于提供商业的一般行为准则,作为其他更特定更具体条文规定的基础原则;明确商业公司有权进行非以追求“经济上回报最大化”为目的的行为,间接提供公司经营人员行为的一般准则。[15]68

学者的建议是:第一,鉴于我国公司法第52条和第124条规定了职工监事模式,即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中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平等,且监事职权仅限于消极监督,与欧洲国家公司法中地位高于董事会的监事会机关大有不同,所以我国应取消职工监事制度,改采统一职工董事制度,并且职工参与程度,不应以公司所有制形式为标准,而以公司规模,尤其是雇工人数为准,第二,引进消费者董事、环保董事制度。但这一建议立即有人反对,理由是:首先,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为德国1952年制定的《共同决定法》首先规定,1976年德国修改《股份公司法》时,规定监事会的职工成员按照《共同决定法》规定的程序由职工选举产生,但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这是因为职工代表可能只顾职工利益回报,而不顾公司的整体管理体系。[16]105其次,若允许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学者林晓镍在《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索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文中认为,非股东利益代表,不仅有时与股东利益相冲突,有时其各个群体之间利益也有冲突,如提高职工工资,必将使产品成本升高而不利于消费者。[17]各种冲突利益在董事会上如何能高效的平衡和妥协,会不会影响会议决策的迅速,以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又是一问题。最后,公司的股东将其股本投资于公司,始有股权,取得对公司大政方针的决策权。非股东利益代表为何能享此决策权,是不是有侵犯股东股权之嫌?若在对所有权绝对化限制趋势下,因公司追求营利最大化而造成诸多问题,使股东股权相对化,那么限制股权的执行者也应是公权力代表而非各个相关的利益代表。所以允许非股东社会利益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不成熟,有待缓行。

五、结语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较新的法律课题,在我们当前面临经济转型期的背景下,是一个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除了要借鉴英、美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也要结合中国现有实际国情及理论基础,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和立法的明确规制两方面探索方案。

参考文献:

[1]梁上上.图解新公司法[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6 .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3]余圣勇, 周刚. 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

[4]谈萧 ,刘政 .中国企业经典法律案例报告[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

[5]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生法制出版社,2005.

[6]顾功耘 .公司法律案例教程[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7]徐菁.公司法的边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8] E. Epstein. The Social Role of Business Enterprise in Britain[J]. The 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77(1).

[9]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0]李建新,王飞雪 .企业法新论[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

[11]邹进文.公司理论变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12]蒋大兴. 公司法律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1.

[13]马家其.公司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14]大卫·P·艾勒著.民主的公司制[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15]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6]张卫芳.公司法人责任中的两罚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7]林晓镍.股东利益的冲突与衡平——探索股东关系的基本原则[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1).

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


相关内容

  • 我国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及救济调查
  • 我国非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及救济的调查:问题及对策? 一.概念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 二.我国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表现 1.大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大股东普 ...

  • 论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 论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摘要:中小股东是现代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实践中大股东常常利用持有的权利侵害该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从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入手,就如何保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必要的措施并阐述了实施该种保护的必要性,以期能够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中小股东: ...

  • 浅谈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浅谈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〇〇八年四月 致谢语 本文从拟定题目到定稿,历时数月.无论是在理论学习阶段,还是在论文的选题.资料查询.开题.研究和撰写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得到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借此机会我向导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要感谢各位老师,正是由于 ...

  •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 论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本文我将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具体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表明我对"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大量研究表明,在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大股东除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外,还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获得更多的控制溢利.在此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益明显受到稀释和侵占.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占的原因 中小股东的意志被大股东的 ...

  •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 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 中国 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 ...

  • 基于搭便车行为理论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 2009年2月总第45l期第3期 经济论坛Ec0∞IIlic F0mm Feb.2009 (:en.45l No.3 基于搭便车行为理论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文/张建国钟文娟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博弈分析发现,若假设一方知道对方将提供多少物品用于监 督大股东侵占行为时,那么这一 ...

  • 大股东侵吞中小股东权益揭秘
  • 从要求上市分红到有关IPO审批之争,证监会正在试图找寻打破A股市场目前"死水一潭"现状的方法.在股改全流通之后,A股市场迎来了短暂的繁荣,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也成为在这个资本快速发展时代中最好的"创富机器". 本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了解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用资本手 ...

  • 简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问题研究
  • 简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事务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在公司中,股东权利是建立在其所持有的股权之上,而资本多数的原则的实行导致股权数额多少直接决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和影响力,所有这些都在使中小股东因为拥有股权数额的劣势而在公司利益的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权益无法得到相关制度的保障.其中,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最亟需 ...

  • 公司理财案例讨论-五粮液20171114
  • 案例分析:五粮液的股利之争 一.五粮液的股利分配方案为什么会引起中小股民的强烈不满? (一)股利分配政策"一毛不拔" 五粮液历年股利政策: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