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说明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的说明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申报生成电子数据。

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pqrc.org.cn/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即正规的文本格式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若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

7、如有同专业的二级证书,须注销。

8、业绩证明原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5、提交变更注册材料时须同时交回原注册章。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遗失的,请登省级报纸挂失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请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请将印章交回。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注:所有人员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的说明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并申报生成电子数据。

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pqrc.org.cn/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即正规的文本格式 (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6、若注册单位与考试报名单位不一致,须提供考试报名单位的解聘证明或离职证明。

7、如有同专业的二级证书,须注销。

8、业绩证明原件及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9、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期不得少于一年);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此上均须提交原件核对);

4、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须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核对)

5、提交变更注册材料时须同时交回原注册章。

6、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更改、补办注册:

1、申请人更改、补办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将申请表的电子数据上报至省管平台上;

2、以下各种情况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印章遗失的,请登省级报纸挂失并提供报纸原件核对;

(2)印章损坏的,请将已损坏的印章交回;

(3)资质证书号发生变化的,请将印章交回。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销注册:

1、申请人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印章交回;

3、原注册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同意注销的相关证明;若因申请人死亡的,请提交死亡证明。

注:所有人员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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