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须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须知

(试行)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关于贯彻落实 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二、受理范围

按审批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资金的50%作为办学风险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监管单位。

公民个人或合伙举办的学校,须由具备法人资格、有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能力的拟设学校驻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为其出具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中须注明“承担学校因办学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和食宿需要的场所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申办者属于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属于公民个人的,具有济南市户籍,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含3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有专职校长。校长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九)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学校名称为“济南市××职业培训学校”,内容包括举办者、专业设置、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可行性分析。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文件。

(五)经济担保有效文件。

(六)房产证明文件。

(七)设备清单。

(八)负责人、专职校长、专职兼职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资料证明文件。

(九)联合办学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十)学校发展规划、学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等。

(十二)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报送电子文件(软盘)。

五、审批程序

持办学申请书、填写《负责人登记表》携带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件及复印件,到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

(一)受理。对符合审批范围、具备办学资格的举办者,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接收资料清单》验收材料。接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即为受理之日。

(二)审核。组织专门人员及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准。按照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须知

(试行)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三)《关于贯彻落实 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二、受理范围

按审批权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三、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将注册资金的50%作为办学风险资金存入指定的金融监管单位。

公民个人或合伙举办的学校,须由具备法人资格、有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能力的拟设学校驻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为其出具经公证机构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中须注明“承担学校因办学而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和食宿需要的场所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五)申办者属于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申办者属于公民个人的,具有济南市户籍,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含3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有专职校长。校长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八)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九)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四、申报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学校名称为“济南市××职业培训学校”,内容包括举办者、专业设置、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可行性分析。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四)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文件。

(五)经济担保有效文件。

(六)房产证明文件。

(七)设备清单。

(八)负责人、专职校长、专职兼职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资料证明文件。

(九)联合办学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十)学校发展规划、学籍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及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等。

(十二)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报送电子文件(软盘)。

五、审批程序

持办学申请书、填写《负责人登记表》携带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证件及复印件,到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

(一)受理。对符合审批范围、具备办学资格的举办者,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接收资料清单》验收材料。接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即为受理之日。

(二)审核。组织专门人员及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批准。按照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颁发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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