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趋势与研究对象

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环境运动经历了3个阶段:(1)早期为防止人类破坏环境而进行的“自然保存(Peevain)运动”阶段; ⑵近代产业社会建立以后从人的功利主义角度提倡利用天然资源的“自然保全(onevain)运动”阶段;(3)以人和自然的共生为价值基础的“环境主义(evionenalisn)运动,,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环境运动基本上处于“自然保存运动”和“自然保全运动”相互对立、共同发展的阶段,70年代以后,环境运动进入“环境主义运动”阶段。在这一阶段,环境思想的核心从资源保全主义转向了以自然的权利为核心的环境主义,随着这一转向,环境伦理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就是环境主义论争。

(一) 环境主义论争

20世纪70年代以前,很多思想家曾对环境伦理学产生过重要影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阿尔贝特。史怀泽(八bertShweitze) 奥尔多。利奥波德(ALePOd)以及林。怀特(lynnWhe)等人。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一书中提出,要把动植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需要建立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著名的“大地伦理,。他依据相互联系、整体高于个体的生态学知识和整体论,从人与动物、植物和大地同属于生命共同体出发,提出应该把动物、植物、大地也纳入到人类道德共同体中来。“大地伦理”被誉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圣经》。林。怀特于1967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今天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1]的论文,提出基督教以及以基督教为母体的西方文明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督教是我们今天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这篇论文震惊了西方世界,为日后绿色神学的诞生提供了契机。史怀泽、利奥波德以及林怀特等人的思想为后来的环境伦理学家所继承,他们因此也被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先驱。

0世纪70年代是环境伦理学蓬勃兴起的时代。在这一时期,环境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70年代以前,人保护自然的根据都是人的利益,而并不是自然本身,环境保护的伦理根据基本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但是,到了70年代,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确立大自然的权利开始成为环境伦理的主流倾向。在70年代最初的几年里,诞生了能够代表这种倾向的3种理论,即皮特。辛格(PeterSine)的“动物解放”论、克里斯托弗。斯通(ChitoPherSOie)的“自然物的法的权利”论以及阿伦。奈斯(AneNes)的“深层生态学”。1973年辛格在一篇题为《动物解放》[2]的书评中,以超出常人的勇气提出了一个有别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的理论,呼吁要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动物身上去。他以动物也具有“感受性”为由,反对把动物排除到道德共同体之外,认为这种做法就如同历史上曾经把妇女和黑人排除到共同体之外一样,是一种“物种歧视主义(Peiim)”,为此,人类要像历史上出现过的黑人解放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一样,进行一场伟大的“动物解放”运动。辛格的这篇论文从哲学上第一次论证了动物的权利问题,被称为动物权利运动的《圣经》。

斯通在1971年撰写了《树能站到法庭上去吗? 》一文,首次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自然物的权利问题,他写道:“我郑重地提议:应该赋予森林、大海、江河和其他的所谓环境中的‘自然物’以及整个自然环境法的权利。”

(P41)。斯通之所以写作这篇论文,与当时美国出现的“谢拉俱乐部”状告华特。迪斯尼(WaltDiney公司的国王峡谷开发计划有关,尽管斯通支持的谢拉俱乐部最终输了官司,但他的论文却成了环境伦理学和环境法学的经典之作,在自然的权利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

意义。

奈斯是一名挪威哲学家,他于1973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一个总结》的论文[4],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区别了“浅层生态学”和“深层生态学”,并对“浅层生态学”进行了批判。所谓“浅层生态学”是指那些出于维护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环境保护,而“深层生态学”则是指那些与人的利益无关的对自然、生态系的保护。前者的本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而后者的本质是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强调人对自己的精神改造,其主张包含了西方有机体主义和神秘主义的要素,属于伦理整体主义。“深层生态学”以及它的“生物圈平等主义(bOPhereegalitainim)”和

“自我实现(Set-eaiain)等理念后来在英语世界广泛流传,对环境伦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以上3种理论有一个共同本质,那就是不满足于仅仅从人的利益出发来确立人保护自然的伦理根据,而认为应该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非人自然物,只有赋予动物、植物以及生态系等非人自然物以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限制人对自然的破坏。跟传统伦理学相比,这样一种赋予大自然以权利的思路显然是颠覆性的,美国的环境史学家纳什(RdelFazierNash)曾概括说: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环境伦理学是革命性的; 在人类思想的进程中,它无疑是对道德的最具戏剧性的扩展。”

但是,这种激进的环境伦理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批判,最著名的批判来自帕斯摩尔(JOnPasmoie)、布克钦(MuryBOchn)和古阿(RamachanTGuha)。帕斯摩尔是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在1974年发表的《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批评了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以及林■怀特对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指责。他针对利奥波德试图扩展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主张,提出尽管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人和植物、动物、土地组成了一个共同体“但是,如果说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的利害且承认彼此间的责任是一个共同体成立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人和植物、动物和土地这4者并没有组成同一个共同体。例如,细菌和人既没有承认彼此的责任,又没有共同的利害。从伦理义务因同属于一个共同体和产生这一意义上来说,两者也不属于同一个共同体”[6](P16)。因此,他认为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自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人对自然没有直接义务。

布克钦是“社会生态学(〇iie 〇〇y) ”的始作俑者。我们知道,非人类中心主义往往把环境危机的原因都归结为“人类”对自然的支配,认为是人类这一物种个体数的无限増加和贪得无厌造成了自然破坏,因此在其学说里,具有明显的反人类和马尔萨斯主义的倾向。布克钦严厉地批判了非人类中心主义抽象地谈论自然的权利和马尔萨斯主义的倾向,对深层生态学把环境危机的原因都归结为人类这一做法进行了驳斥。在他看来,人类概念具有抽象性,同是人类,布什、比尔。盖茨和埃塞俄比亚的饥民、印度的穷人是不同的。每个人依据其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其环境受益、环境损失是不同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埃塞俄比亚的饥民、印度的穷人都说成是环境破坏的元凶,不仅会掩盖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而且会造成在环境问题上的分配不公,加深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对立。因此,他提出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才是环境危机的真正元凶。这样,通过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为环境伦理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印度学者古阿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认为环境伦理学所代表的是美国文化和发达国家的立场。美国式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荒野的保存,它对狗、树和荒野的关爱甚至超过了对他们的同类,忽视连基本生存权都不能保障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在还未解决贫富差别、分配不公、南北问题等问题的前提下就奢谈什么自然的权利,这表明了富人的傲慢和“白人中心主义”[7](政71) 。这样一种理论完全不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把这样一种理论应用于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因此,古阿认为,环境伦理首先应该关心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关心南北之间的经济差别和实现环境正义。

帕斯摩尔、布克钦和古阿的批判的确击中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要害,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确存在着忽视现实中存在的南北差别、环境问题上的不平等,以及整体主义、神秘主义、白人中心主义等倾向。他们的批判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伦理学中存在的基本对立,并与动物权利论、自然物的法的权利、深层生态学一道构成了环境主义论争的主要内容。不仅如此,他们的批判还为以后环境伦理学走向多元化、面向实践开辟了道路。

二) 环境伦理学的新变化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环境伦理学出现了一些新趋势,这些趋势包括:

第一,环境伦理学开始兼容并蓄,走向多元化。70年代,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重心在人与自然有无伦理关系、或者自然界有无道德地位的问题上。进入8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学开始突破这一论域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社会生态学、生态神学、生态女权主义、环境正义、第三世界的环境伦理、生态女性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等等也被纳入环境伦理学的框架。这一时期出版的权威教科书,例如夫列切特(KSShader-Frechette)编辑的《环境伦理学》,就几乎把上述内容统统囊括在内。环境伦理学因此也摆脱了缺少说服力、远离实践的尴尬境地,重现勃勃生机。

第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逐渐深化。早期的环境伦理学大多比较粗糙,有很多著名的理论,譬如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等,虽然对环境保护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毕竟存在着许多理论漏洞,还需要进行学理论证。从70年代开始,一批哲学家,包括美国的范伯格(JoelFeinbeg)、克里考特(JB〇ili 〇t 罗尔斯顿(H〇mesRolstrn) 等人开始承担起这一工作。范伯格沿着功利主义的思路,提出了关于权利根据的一个新标准:利益标准,为动物和未来后代的权利提供了一种辩护; 克里考特沿着大地伦理的思路,提出了伦理整体主义原则,从学理上论证了大地伦理的合理性; 罗尔斯顿洞察到自然的权利理论所面临的巨大困难,转而去证明自然的内在价值,建立了自然价值论体系。他们的努力使环境伦理学逐渐成为一个有学理依据的学科。

第三,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问题开始受到关注。随着公害问题的频发,地球资源和空间有限性的凸现,穷人和富人之间、南北之间在环境合作问题上的矛盾激化,代内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以及在其背后的社会正义问题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环境伦理学中出现了一个由自然的权利向环境正义的转向。这一转向还体现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人选的变化上,以前的罗尔斯顿和克里考特都是以探讨自然的内在价值见长的,而最近两任主席

弗莱切特和杰米松(DaleJamieson)的研究重点都是环境正义。

第四,环境伦理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这一趋向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伦理学开始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以环境伦理学为基础,一些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濒危动植物保护法”,并出现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运动; 环境伦理还和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等联姻,在国际环境合作、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伦理开始为消费者的行为、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在我国,环境伦理学正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思想支持。现在,环境伦理学正从关于抽象的自然权利的讨论,走到与环境保护实践互动的轨道上。

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对自然有无伦理义务的学说体系。其目标是建构人类保护环境的伦理义务,尽管这一义务未必是针对自然本身的义务。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人与自然之间有无道德关系,即自然的权利问题。这是环境伦理学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起直接把自然物作为道德对象的伦理,不就可以从根本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行为吗?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者提出要让自然像人格那样拥有权利,或者说因自然不具理性而没有资格成为“道德主体(mQalagn)”但起码也应该让自然成为一个“道德顾客(moalpaien),使其拥有享受道德关怀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的权利”或“自然物的道德地位(m〇astanding) 问题。从逻辑上讲,这种设想比出于人的利益的环境保护更具有道德约束力,因为一旦自然物也拥有了权利或者道德地位,那么也就等于向人提出了伦理要求,人类被赋予对自然的直接义务。而且,这一义务将不仅依赖于人的慈悲和怜悯等心理因素,还来源于对方本来就是一个道德存在物。

那么,自然物能够拥有道德地位吗? 围绕这一问题,在环境伦理学内部出现了对立,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物不拥有道德地位,人保护自然的义务根据仍然是人的利益;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物拥有道德地位,人对自然的义务根据是自然物本身的利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构成了环境伦理学在自然权利问题上的一条主线。从这一对立出发,还延伸出自然物有无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能否被超越,是否需要一种新的伦理等一系列问题。另外,道德共同体的范围究竟应该扩展到自然物的哪一个层次? 是动物,植物,还是整个大自然? 对此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也产生了意见分歧,形成了感觉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等流派,它们按照意识能力的高低,以感受性、生命、生态系的整体性为尺度,对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做出了不同划分。

不仅如此,就环境伦理学要不要承袭现代个人主义传统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也发生了意见分歧,出现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认为物种、生态系这类整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整体也拥有权利、内在价值的就是整体主义; 相反,认为权利、内在价值的拥有者只能是有生命的个体整体不拥有权利、内在价值的就是个体主义。整体主义要求环境伦理学抛弃现代个体主义,而个体主义则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建构在个人主义传统的基础之上。个体主义的代表主要有辛格、雷根和泰勒,整体主义的代表有利奥波德、克里考特、罗尔斯顿等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立构成了环境伦理学在自然权利问题上的另一条主线。

第二,在环境问题上人与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即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要讨论的又一个关键内容,特别是最近,随着环境伦理学越来越面向实践,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合作愈来愈紧迫,如何确定资源分配和环境责任分担上的公平原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具体说来,环境伦理学之所以关注环境正义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因为当今世界资源分配和富裕程度严重失衡。占世界总人口20%的发达国家消费了地球上80%的资源,一个美国人过着比赞比亚难民富裕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生活。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消费了大量的资源,是今天地球规模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而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经济落后,面临着沉重的发展压力。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内部,也存在着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大城市和乡村,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在这样的世界里,如果不考虑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人从环境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所遭受到的损失等具体情况,让所有的国家和所有人都承担相同的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加重分配不公,导致一部分人继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而另一部分人却承受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恶果,甚至会被饿死、毒死。因此,环境伦理首先应该考虑现实中存在的这一差别,并制定旨在消除这些差别的伦理原则。

其次,环境问题的有限性和公共性凸显了公平的分量。从地球的资源储量和净化能力来看,地球无疑是一个有限的星体它所能容纳的人口和资源是有限的,这便要求严格贯彻公平原则,因为分配不公,会带来极端严重的后果,一些人可能会因资源匮乏而丧失生存的基本条件,一些人对资源的挥霍可能会使人类无法可持续发展。此外,构成环境的基本因素,大气、海洋、森林、草地等都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它们起着净化废气、废水和废物,调节地球气温,维护生态平衡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公平的分配原则,在市场杠杆的推动下,它们将首先遭到破坏。因此,环境伦理必须研究公共资源的分配和责任分担原则。

再次,没有环境正义就没有环境问题的解决。地球规模的环境问题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但是,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环境会议”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世界首脑大会”,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再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社会虽然为解决地球温暖化等环境问题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各国之间还没有达成共识,在国际环境合作上也没能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发达国家强调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本国的发展权,两方一直争吵不休,而环境并没有因人类的争吵而停止恶化。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国际上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在环境责任分担上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首先要做到公平,否则就没有共同行动。

环境正义还应存在于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如果当代人把地球上的石油和煤炭都用光的话,那么未来人就有可能面临资源短缺的危险,同样,如果当代人无限制地排放二氧化碳,100年以后地球将有可能变得不适于人类居住。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人对资源的挥霍和对环境的污染己经不单单是关乎同代人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它还必将危害未来人的根本利益。因此,环境伦理学还应该把未来的人类也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建立一个关于未来人的责任伦理,即代际伦理。

第三,社会变革问题。环境正义思想的出现,开始纠正环境伦理过于关注自然的权利、忽视作为环境主体的人的具体差别,抽象地谈论“以人为中心”和“以自然为中心”的状况,开始把目光转向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这一社会结构对环境问题的影响。这是一

条崭新的思路。这一思路可称作是“社会派环境思想”,它包括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生态社会主义”或者“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女性主义”、“左翼绿派”等等。

社会派环境思想有3个特点:(1)它强调环境问题的社会原因。宫本宪一在总结日本的公害经验时说过一句名言:“公害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一场社会灾难。”布克钦也说过一句名言:“人对自然的支配来源于人对人的支配。”社会派环境思想正是从社会原因出发,批判抽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反对把环境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人口的増加和人类对自然的支配,主张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2)它强调环境正义,并认为只有把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上一部分人享受环境资源,破坏环境,另一部分人受害,承担环境责任,这一不公正的现象决不是自然分配的结果,它源于人类社会不合理的经济社会结构。要想实现环境正义,首先需要在社会制度和分配上实现正义。同时,环境正义的实现还有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对人的支配现象。

因此,社会派环境思想往往把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3)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派环境思想对资本主义往往采取彻底的批判态度,他们认为资本主义不仅不可能实现环境正义,而且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因为,保持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和经济差别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 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也会使资本家不惜一切代价把自然纳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对自然的支配、占有和掠夺就不再是人的主观愿望,而是资本的内在逻辑。因此,资本主义和环境保护在原理上是相矛盾的,绿色资本主义是不可能的。要想解决环境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一个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体制。

自然的权利、环境正义、社会变革是环境伦理学的3个关键词。三者在逻辑上是密切相关的,自然的权利是环境伦理学的理想,因为它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最彻底的环境保护; 环境正义是国际上环境合作的前提,也是我们目前环境施政的主要依据; 社会变革则是环境正义和环境政策得以贯彻的保障,也是环境伦理最终实现的途径和终极目的。三者的统一构成环境伦理的主要内容。

把环境伦理理解为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结构,是与当今流行的美国环境伦理学不同的。美国的环境伦理学一般只承认自然的权利属于环境伦理学的内容,而很少言及环境正义和社会变革这两个方面,更有甚者,有人把承认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看作是环境伦理学的惟一标准。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对环境伦理的理解是狭隘的。环境伦理学在把人的视野引向大自然的同时,切忌忽略人自身,因为环境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自身。环境伦理不仅需要“走向荒野”,学会“像山那样思考”,同时还要回到社会,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关注人自身,寻求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

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趋势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环境运动经历了3个阶段:(1)早期为防止人类破坏环境而进行的“自然保存(Peevain)运动”阶段; ⑵近代产业社会建立以后从人的功利主义角度提倡利用天然资源的“自然保全(onevain)运动”阶段;(3)以人和自然的共生为价值基础的“环境主义(evionenalisn)运动,,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环境运动基本上处于“自然保存运动”和“自然保全运动”相互对立、共同发展的阶段,70年代以后,环境运动进入“环境主义运动”阶段。在这一阶段,环境思想的核心从资源保全主义转向了以自然的权利为核心的环境主义,随着这一转向,环境伦理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就是环境主义论争。

(一) 环境主义论争

20世纪70年代以前,很多思想家曾对环境伦理学产生过重要影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阿尔贝特。史怀泽(八bertShweitze) 奥尔多。利奥波德(ALePOd)以及林。怀特(lynnWhe)等人。史怀泽在《敬畏生命》一书中提出,要把动植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需要建立敬畏生命的伦理原则。利奥波德在《沙乡年鉴》中提出了著名的“大地伦理,。他依据相互联系、整体高于个体的生态学知识和整体论,从人与动物、植物和大地同属于生命共同体出发,提出应该把动物、植物、大地也纳入到人类道德共同体中来。“大地伦理”被誉为现代环境主义运动的《圣经》。林。怀特于1967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我们今天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1]的论文,提出基督教以及以基督教为母体的西方文明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督教是我们今天环境危机的思想根源。这篇论文震惊了西方世界,为日后绿色神学的诞生提供了契机。史怀泽、利奥波德以及林怀特等人的思想为后来的环境伦理学家所继承,他们因此也被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先驱。

0世纪70年代是环境伦理学蓬勃兴起的时代。在这一时期,环境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70年代以前,人保护自然的根据都是人的利益,而并不是自然本身,环境保护的伦理根据基本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但是,到了70年代,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确立大自然的权利开始成为环境伦理的主流倾向。在70年代最初的几年里,诞生了能够代表这种倾向的3种理论,即皮特。辛格(PeterSine)的“动物解放”论、克里斯托弗。斯通(ChitoPherSOie)的“自然物的法的权利”论以及阿伦。奈斯(AneNes)的“深层生态学”。1973年辛格在一篇题为《动物解放》[2]的书评中,以超出常人的勇气提出了一个有别于以往动物保护主义的理论,呼吁要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动物身上去。他以动物也具有“感受性”为由,反对把动物排除到道德共同体之外,认为这种做法就如同历史上曾经把妇女和黑人排除到共同体之外一样,是一种“物种歧视主义(Peiim)”,为此,人类要像历史上出现过的黑人解放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一样,进行一场伟大的“动物解放”运动。辛格的这篇论文从哲学上第一次论证了动物的权利问题,被称为动物权利运动的《圣经》。

斯通在1971年撰写了《树能站到法庭上去吗? 》一文,首次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自然物的权利问题,他写道:“我郑重地提议:应该赋予森林、大海、江河和其他的所谓环境中的‘自然物’以及整个自然环境法的权利。”

(P41)。斯通之所以写作这篇论文,与当时美国出现的“谢拉俱乐部”状告华特。迪斯尼(WaltDiney公司的国王峡谷开发计划有关,尽管斯通支持的谢拉俱乐部最终输了官司,但他的论文却成了环境伦理学和环境法学的经典之作,在自然的权利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

意义。

奈斯是一名挪威哲学家,他于1973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浅层生态运动与深层、长远的生态运动:一个总结》的论文[4],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区别了“浅层生态学”和“深层生态学”,并对“浅层生态学”进行了批判。所谓“浅层生态学”是指那些出于维护人的利益而进行的环境保护,而“深层生态学”则是指那些与人的利益无关的对自然、生态系的保护。前者的本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而后者的本质是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强调人对自己的精神改造,其主张包含了西方有机体主义和神秘主义的要素,属于伦理整体主义。“深层生态学”以及它的“生物圈平等主义(bOPhereegalitainim)”和

“自我实现(Set-eaiain)等理念后来在英语世界广泛流传,对环境伦理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以上3种理论有一个共同本质,那就是不满足于仅仅从人的利益出发来确立人保护自然的伦理根据,而认为应该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非人自然物,只有赋予动物、植物以及生态系等非人自然物以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限制人对自然的破坏。跟传统伦理学相比,这样一种赋予大自然以权利的思路显然是颠覆性的,美国的环境史学家纳什(RdelFazierNash)曾概括说: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环境伦理学是革命性的; 在人类思想的进程中,它无疑是对道德的最具戏剧性的扩展。”

但是,这种激进的环境伦理自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批判,最著名的批判来自帕斯摩尔(JOnPasmoie)、布克钦(MuryBOchn)和古阿(RamachanTGuha)。帕斯摩尔是当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在1974年发表的《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批评了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为代表的自然中心主义以及林■怀特对西方基督教传统的指责。他针对利奥波德试图扩展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主张,提出尽管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人和植物、动物、土地组成了一个共同体“但是,如果说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的利害且承认彼此间的责任是一个共同体成立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人和植物、动物和土地这4者并没有组成同一个共同体。例如,细菌和人既没有承认彼此的责任,又没有共同的利害。从伦理义务因同属于一个共同体和产生这一意义上来说,两者也不属于同一个共同体”[6](P16)。因此,他认为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到自然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人对自然没有直接义务。

布克钦是“社会生态学(〇iie 〇〇y) ”的始作俑者。我们知道,非人类中心主义往往把环境危机的原因都归结为“人类”对自然的支配,认为是人类这一物种个体数的无限増加和贪得无厌造成了自然破坏,因此在其学说里,具有明显的反人类和马尔萨斯主义的倾向。布克钦严厉地批判了非人类中心主义抽象地谈论自然的权利和马尔萨斯主义的倾向,对深层生态学把环境危机的原因都归结为人类这一做法进行了驳斥。在他看来,人类概念具有抽象性,同是人类,布什、比尔。盖茨和埃塞俄比亚的饥民、印度的穷人是不同的。每个人依据其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其环境受益、环境损失是不同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埃塞俄比亚的饥民、印度的穷人都说成是环境破坏的元凶,不仅会掩盖环境问题的真正原因,而且会造成在环境问题上的分配不公,加深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对立。因此,他提出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以及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才是环境危机的真正元凶。这样,通过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为环境伦理学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

印度学者古阿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出发,认为环境伦理学所代表的是美国文化和发达国家的立场。美国式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荒野的保存,它对狗、树和荒野的关爱甚至超过了对他们的同类,忽视连基本生存权都不能保障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在还未解决贫富差别、分配不公、南北问题等问题的前提下就奢谈什么自然的权利,这表明了富人的傲慢和“白人中心主义”[7](政71) 。这样一种理论完全不适合于发展中国家,如果把这样一种理论应用于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取消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因此,古阿认为,环境伦理首先应该关心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关心南北之间的经济差别和实现环境正义。

帕斯摩尔、布克钦和古阿的批判的确击中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要害,因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确存在着忽视现实中存在的南北差别、环境问题上的不平等,以及整体主义、神秘主义、白人中心主义等倾向。他们的批判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伦理学中存在的基本对立,并与动物权利论、自然物的法的权利、深层生态学一道构成了环境主义论争的主要内容。不仅如此,他们的批判还为以后环境伦理学走向多元化、面向实践开辟了道路。

二) 环境伦理学的新变化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环境伦理学出现了一些新趋势,这些趋势包括:

第一,环境伦理学开始兼容并蓄,走向多元化。70年代,环境伦理学的研究重心在人与自然有无伦理关系、或者自然界有无道德地位的问题上。进入80年代以后,环境伦理学开始突破这一论域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社会生态学、生态神学、生态女权主义、环境正义、第三世界的环境伦理、生态女性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等等也被纳入环境伦理学的框架。这一时期出版的权威教科书,例如夫列切特(KSShader-Frechette)编辑的《环境伦理学》,就几乎把上述内容统统囊括在内。环境伦理学因此也摆脱了缺少说服力、远离实践的尴尬境地,重现勃勃生机。

第二,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逐渐深化。早期的环境伦理学大多比较粗糙,有很多著名的理论,譬如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史怀泽的敬畏生命等,虽然对环境保护运动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毕竟存在着许多理论漏洞,还需要进行学理论证。从70年代开始,一批哲学家,包括美国的范伯格(JoelFeinbeg)、克里考特(JB〇ili 〇t 罗尔斯顿(H〇mesRolstrn) 等人开始承担起这一工作。范伯格沿着功利主义的思路,提出了关于权利根据的一个新标准:利益标准,为动物和未来后代的权利提供了一种辩护; 克里考特沿着大地伦理的思路,提出了伦理整体主义原则,从学理上论证了大地伦理的合理性; 罗尔斯顿洞察到自然的权利理论所面临的巨大困难,转而去证明自然的内在价值,建立了自然价值论体系。他们的努力使环境伦理学逐渐成为一个有学理依据的学科。

第三,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问题开始受到关注。随着公害问题的频发,地球资源和空间有限性的凸现,穷人和富人之间、南北之间在环境合作问题上的矛盾激化,代内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以及在其背后的社会正义问题开始上升为主要矛盾,环境伦理学中出现了一个由自然的权利向环境正义的转向。这一转向还体现在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人选的变化上,以前的罗尔斯顿和克里考特都是以探讨自然的内在价值见长的,而最近两任主席

弗莱切特和杰米松(DaleJamieson)的研究重点都是环境正义。

第四,环境伦理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这一趋向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伦理学开始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以环境伦理学为基础,一些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濒危动植物保护法”,并出现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运动; 环境伦理还和环境社会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等联姻,在国际环境合作、环境决策、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伦理开始为消费者的行为、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在我国,环境伦理学正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思想支持。现在,环境伦理学正从关于抽象的自然权利的讨论,走到与环境保护实践互动的轨道上。

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对自然有无伦理义务的学说体系。其目标是建构人类保护环境的伦理义务,尽管这一义务未必是针对自然本身的义务。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一,人与自然之间有无道德关系,即自然的权利问题。这是环境伦理学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如果我们能够确立起直接把自然物作为道德对象的伦理,不就可以从根本上限制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行为吗?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者提出要让自然像人格那样拥有权利,或者说因自然不具理性而没有资格成为“道德主体(mQalagn)”但起码也应该让自然成为一个“道德顾客(moalpaien),使其拥有享受道德关怀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自然的权利”或“自然物的道德地位(m〇astanding) 问题。从逻辑上讲,这种设想比出于人的利益的环境保护更具有道德约束力,因为一旦自然物也拥有了权利或者道德地位,那么也就等于向人提出了伦理要求,人类被赋予对自然的直接义务。而且,这一义务将不仅依赖于人的慈悲和怜悯等心理因素,还来源于对方本来就是一个道德存在物。

那么,自然物能够拥有道德地位吗? 围绕这一问题,在环境伦理学内部出现了对立,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物不拥有道德地位,人保护自然的义务根据仍然是人的利益; 非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物拥有道德地位,人对自然的义务根据是自然物本身的利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构成了环境伦理学在自然权利问题上的一条主线。从这一对立出发,还延伸出自然物有无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能否被超越,是否需要一种新的伦理等一系列问题。另外,道德共同体的范围究竟应该扩展到自然物的哪一个层次? 是动物,植物,还是整个大自然? 对此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也产生了意见分歧,形成了感觉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等流派,它们按照意识能力的高低,以感受性、生命、生态系的整体性为尺度,对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做出了不同划分。

不仅如此,就环境伦理学要不要承袭现代个人主义传统问题,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也发生了意见分歧,出现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对立。认为物种、生态系这类整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整体也拥有权利、内在价值的就是整体主义; 相反,认为权利、内在价值的拥有者只能是有生命的个体整体不拥有权利、内在价值的就是个体主义。整体主义要求环境伦理学抛弃现代个体主义,而个体主义则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建构在个人主义传统的基础之上。个体主义的代表主要有辛格、雷根和泰勒,整体主义的代表有利奥波德、克里考特、罗尔斯顿等人。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对立构成了环境伦理学在自然权利问题上的另一条主线。

第二,在环境问题上人与人之间能否实现公平,即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要讨论的又一个关键内容,特别是最近,随着环境伦理学越来越面向实践,国际环境问题上的合作愈来愈紧迫,如何确定资源分配和环境责任分担上的公平原则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具体说来,环境伦理学之所以关注环境正义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因为当今世界资源分配和富裕程度严重失衡。占世界总人口20%的发达国家消费了地球上80%的资源,一个美国人过着比赞比亚难民富裕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生活。发达国家在历史上消费了大量的资源,是今天地球规模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而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经济落后,面临着沉重的发展压力。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内部,也存在着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大城市和乡村,穷人和富人的区别。在这样的世界里,如果不考虑不同国家、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人从环境中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所遭受到的损失等具体情况,让所有的国家和所有人都承担相同的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加重分配不公,导致一部分人继续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而另一部分人却承受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恶果,甚至会被饿死、毒死。因此,环境伦理首先应该考虑现实中存在的这一差别,并制定旨在消除这些差别的伦理原则。

其次,环境问题的有限性和公共性凸显了公平的分量。从地球的资源储量和净化能力来看,地球无疑是一个有限的星体它所能容纳的人口和资源是有限的,这便要求严格贯彻公平原则,因为分配不公,会带来极端严重的后果,一些人可能会因资源匮乏而丧失生存的基本条件,一些人对资源的挥霍可能会使人类无法可持续发展。此外,构成环境的基本因素,大气、海洋、森林、草地等都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它们起着净化废气、废水和废物,调节地球气温,维护生态平衡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没有公平的分配原则,在市场杠杆的推动下,它们将首先遭到破坏。因此,环境伦理必须研究公共资源的分配和责任分担原则。

再次,没有环境正义就没有环境问题的解决。地球规模的环境问题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各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但是,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的“联合国环境会议”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世界首脑大会”,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再到2002年约翰内斯堡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国际社会虽然为解决地球温暖化等环境问题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各国之间还没有达成共识,在国际环境合作上也没能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发达国家强调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和本国的发展权,两方一直争吵不休,而环境并没有因人类的争吵而停止恶化。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国际上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在环境责任分担上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公。因此,解决环境问题首先要做到公平,否则就没有共同行动。

环境正义还应存在于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如果当代人把地球上的石油和煤炭都用光的话,那么未来人就有可能面临资源短缺的危险,同样,如果当代人无限制地排放二氧化碳,100年以后地球将有可能变得不适于人类居住。在这个意义上,当代人对资源的挥霍和对环境的污染己经不单单是关乎同代人之间利益分配的问题,它还必将危害未来人的根本利益。因此,环境伦理学还应该把未来的人类也纳入道德考虑的范围,建立一个关于未来人的责任伦理,即代际伦理。

第三,社会变革问题。环境正义思想的出现,开始纠正环境伦理过于关注自然的权利、忽视作为环境主体的人的具体差别,抽象地谈论“以人为中心”和“以自然为中心”的状况,开始把目光转向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这一社会结构对环境问题的影响。这是一

条崭新的思路。这一思路可称作是“社会派环境思想”,它包括布克钦的“社会生态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生态社会主义”或者“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女性主义”、“左翼绿派”等等。

社会派环境思想有3个特点:(1)它强调环境问题的社会原因。宫本宪一在总结日本的公害经验时说过一句名言:“公害不是自然灾害,而是一场社会灾难。”布克钦也说过一句名言:“人对自然的支配来源于人对人的支配。”社会派环境思想正是从社会原因出发,批判抽象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反对把环境问题简单地归结为人口的増加和人类对自然的支配,主张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2)它强调环境正义,并认为只有把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结合起来才能解决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上一部分人享受环境资源,破坏环境,另一部分人受害,承担环境责任,这一不公正的现象决不是自然分配的结果,它源于人类社会不合理的经济社会结构。要想实现环境正义,首先需要在社会制度和分配上实现正义。同时,环境正义的实现还有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对人的支配现象。

因此,社会派环境思想往往把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3)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派环境思想对资本主义往往采取彻底的批判态度,他们认为资本主义不仅不可能实现环境正义,而且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因为,保持人和人之间的不平等和经济差别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 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也会使资本家不惜一切代价把自然纳入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对自然的支配、占有和掠夺就不再是人的主观愿望,而是资本的内在逻辑。因此,资本主义和环境保护在原理上是相矛盾的,绿色资本主义是不可能的。要想解决环境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一个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体制。

自然的权利、环境正义、社会变革是环境伦理学的3个关键词。三者在逻辑上是密切相关的,自然的权利是环境伦理学的理想,因为它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最彻底的环境保护; 环境正义是国际上环境合作的前提,也是我们目前环境施政的主要依据; 社会变革则是环境正义和环境政策得以贯彻的保障,也是环境伦理最终实现的途径和终极目的。三者的统一构成环境伦理的主要内容。

把环境伦理理解为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结构,是与当今流行的美国环境伦理学不同的。美国的环境伦理学一般只承认自然的权利属于环境伦理学的内容,而很少言及环境正义和社会变革这两个方面,更有甚者,有人把承认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看作是环境伦理学的惟一标准。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对环境伦理的理解是狭隘的。环境伦理学在把人的视野引向大自然的同时,切忌忽略人自身,因为环境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自身。环境伦理不仅需要“走向荒野”,学会“像山那样思考”,同时还要回到社会,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关注人自身,寻求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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