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甲方):
服 务 单 位 (乙方):
宁夏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
宁夏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工作,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期限
甲方自愿报名,并经考试选拔、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定,入选自治区“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到 市 (县、区)从事 ( )服务工作。
甲方服务期限为2年,自 年9月1日起至 年8月31日止。服务期满,该协议解除,本人自行就业。
第二条 甲方权利
1.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在规定服务期内参加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情况适时调整。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全部参加服务地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不实行捆绑参保)。。
3.服务期间,享有与乙方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领取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按— 1 —
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2.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服务期间,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搞好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乙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三支一扶”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
4.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后,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从批准之日起停止计发生活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1)采取其它形式稳定就业的;
(2)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1个月不能在岗服务的。
5.服务期间,参加乙方的工作考核,按要求进行年度总结。离岗时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按照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甲方进行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对甲方进行工作考核和鉴定,并向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甲方工作考核等次的评定意见。
3.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服务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报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甲方退出服务并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4.根据甲方工作表现,向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或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为甲方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甲方享有与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2.服务期间,甲方遇到工作和生活困难问题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3.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4.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工作原因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三支一扶”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甲方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个人联系方式(手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3 —
宁夏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甲方):
服 务 单 位 (乙方):
宁夏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协议书
宁夏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服务工作,服务期满,自主择业。期满考核合格后,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为切实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保证“三支一扶”计划顺利实施,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期限
甲方自愿报名,并经考试选拔、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定,入选自治区“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到 市 (县、区)从事 ( )服务工作。
甲方服务期限为2年,自 年9月1日起至 年8月31日止。服务期满,该协议解除,本人自行就业。
第二条 甲方权利
1.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在规定服务期内参加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大学生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发放,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情况适时调整。三支一扶毕业生服务期间按规定全部参加服务地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不实行捆绑参保)。。
3.服务期间,享有与乙方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领取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参加“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按— 1 —
照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2.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服务期间,尊重当地民风民俗,搞好民族团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乙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遵守“三支一扶”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
4.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经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备案后,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从批准之日起停止计发生活补贴和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1)采取其它形式稳定就业的;
(2)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1个月不能在岗服务的。
5.服务期间,参加乙方的工作考核,按要求进行年度总结。离岗时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按照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甲方进行工作指导和日常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对甲方进行工作考核和鉴定,并向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甲方工作考核等次的评定意见。
3.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服务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它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报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甲方退出服务并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各项权利。
4.根据甲方工作表现,向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或处分的建议。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为甲方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甲方享有与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工作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2.服务期间,甲方遇到工作和生活困难问题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3.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4.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工作原因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三支一扶”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服务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一份。甲方服务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九条 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单位负责人(签字):
个人联系方式(手机):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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