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方式及相关案例分析

环境保护

一、基本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二、核查指引

三、重污染行业核查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5、《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行业分类结果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

[2015]23号)

13年环境影响评价办法150号文

核查公司行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认定的重污染行业范畴。若企业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大范畴,但是细分行业并没有被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则该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重污染行业核查范围。

案例一: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例如大力神(834441),公司从事的是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行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而电解铝和冶金均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通过解释说明公司生产工艺整条产业链中不涉及电解铝的任何生产环节,也不存在任何冶炼的生产过程,且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的环保守法证明,从而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通过审核,顺利挂牌。

常见问题: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0)

26、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8)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9)

19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6-08)-----被否

14、发行人从事的油漆染料业务属于重污染领域。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保系统,是否对员工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12-21)---首发通过,未公开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6、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6-02-26)---仍在反馈

6、关于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7、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四、核查方法

《环境保护法》(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全国人大常委会

《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

《水污染防治法》(2008)全国人大常委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全国人大常委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对于重污染行业

对于重污染行业,环保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众事件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对于该等企业,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较重,发表意见的相对风险较大。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对于行业内企业及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辅助核查和外围验证,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和核查,以支撑发表的结论意见。鉴于目前各地新环保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尚未颁布,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采用的环保核查方式和范围实际可以作为中介机构进行环保核查的有效借鉴,考虑到实操性,可以入手的核查方式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核查目的:对于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验证;

【项目立项前要做环评,做了环评以后报批至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经审批后会得到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后要由原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环评文件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验收,通过验收后会得到项目验收决定(即三同时验收意见)。】

核查方法:(1)通过现场调查、核对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审计报告,对相关期间的在建工程及改扩建项目进行统计,确认已完成项目、在建项目和拟

建项目的范围;(2)核查前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3)对前述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区分不同阶段项目核查应当取得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4)对于未完工、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项目,须进一步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若不符合相关要求,提醒企业进行整改。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核查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控目标;

核查方法:(1)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是否取得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对于“十三五规划”期间重点关注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重点核查,该等核查可以依据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确认合规性,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来完成;(3)排污权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

核查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向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核查方法:(1)通过对环保资质证照及企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排污申请登记情况,判断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排污,以及排污费交纳的基本情况;(2)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

(3)查阅公司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最近36个月的排污申报登记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以及企业自有检测数据的匹配性;(4)核对企业对于排污费的缴费收据,以及在财务凭证中体现的相关数据的吻合性。

4、污染物排放是否合规及是否有处罚、纠纷及重大事故

核查目的:企业日常经营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核查相关处罚、纠纷、事故情况;

核查方法:鉴于环境保护及污染物排放的日常过程实际是不可回溯的,包括原来的环保核查在内,任何机构都无法为期间内的数据进行完整的承诺,因此只能根据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然后通过其他方面的辅助核查,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1)收集地方环保检测部门的环保抽查报告(若有),以反向证明日常经营无处罚;(2)对生产场所周边进行勘察,看是否有其他相关的排污通道或者排污导致的其他污染情形;(3)对生产场所周边的相关企业、居民进行访谈,对于企业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日常排放情况、是否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处罚等进行细致走访,并就相关走访结论与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和验证;(4)对于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及环保纠纷情况,鉴于目前大多数地方环保部门已经不接受访谈并拒绝提供合规证明文件,那么对于是否存在处罚的情形,除了核对公司提供的数据外,就没有其他准确的复核通道,目前也只能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网站上披露的处罚文件及通报信息进行查询、比较。对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情况,建议走访企业经营地、排污地的法院、仲裁机构或主管部门访谈,或至相关搜索引擎或信息披露网站查询相关信息。(5)对于目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具体违规情形进行逐项判断,从侧面论证企业遭受环保处罚的可能性,对于涉及具体监测数据的条款,若不能确定,可以参考环保部门公布的监测信息、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环保部门的抽检报告等作为依据。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核查目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登记申报,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北大法宝整理版)】

核查方法:(1)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已经完成申报、登记并收集相关资料;(2)对于自行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企

业,需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的方式核查其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是否取得相关资质;(3)对于产生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但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须核查接受废物的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并收集废物处置的相关合同等,确定企业已经履行废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6、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核查目的: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

核查方法:(1)现场查验环保设施、减排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掌握环保设施的流程、最终产品及所需辅助材料,对于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企业是否安装相关设备并保留检测数据进行查验;(2)核查报告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以及工人换班或工时记录,查验环保设施的用电量,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及费用支出等资料,进行合理推测和配比比较,通过各种辅助手段判断环保设施是否真实运转;(3)通过前述调查,与企业提供的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转说明进行核比,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实际投入的环保费用进行配比和验证;(4)对于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等非中介机构专业范围事项,可以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记录报告或者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7、对于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要求的落实情况

核查目的:协助企业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核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文件,建议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申报、检查及设施维护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内控制度,尤其是新环保法要求的应急预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制度,并有效落实环保内控措施;

(2)对于环保内控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引入第三方评级或者评价机构,协助建立符合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3)对于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属于每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环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监测结果进行检索,确认是否合格。

8、对于之前环保核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尽管目前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环保核查请求,但对于之前已经完成核查或者处在整改期间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可以供中介机构参考,并针对具体问题调查整改和完善情况。

(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

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企业本身的环保风险和义务均较少,中介机构的核查压力较小,且发表意见的风险较小,建议中介机构从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入手,在对行业和企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及排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也按照前述九个层面对于企业涉及的基本环保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相应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发表意见。当然,核查的力度和范围较前述重污染企业可以相对宽松和简单些,但也须尽量寻找多种指标进行复合和多维度论证。

环境保护

一、基本内容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权部门是否出具意见。

(二)近三年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修正)

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经营合法合规,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149号文”),指出“根据减少行政干预、市场主体负责原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应再对各类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环保核查,不得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任何形式的类似文件”。并且指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停止受理及开展上市环保核查,我部已印发的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相关文件予以废止,其他文件中关于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不再执行”。再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和投资人可以依据政府、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以及第三方评估等信息,对上市企业环境表现进行评估”。

二、核查指引

三、重污染行业核查要求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发[2003]101号)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5、《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行业分类结果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

[2015]23号)

13年环境影响评价办法150号文

核查公司行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认定的重污染行业范畴。若企业所处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大范畴,但是细分行业并没有被列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中,则该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重污染行业核查范围。

案例一: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例如大力神(834441),公司从事的是特种铝合金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行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而电解铝和冶金均属于重污染行业,企业通过解释说明公司生产工艺整条产业链中不涉及电解铝的任何生产环节,也不存在任何冶炼的生产过程,且取得了主管环保部门的环保守法证明,从而论证不属于重污染行业,通过审核,顺利挂牌。

常见问题:

1、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0)

26、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2、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8)

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5-29)

19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06-08)-----被否

14、发行人从事的油漆染料业务属于重污染领域。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环保系统,是否对员工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5-12-21)---首发通过,未公开

11、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

6、江苏如通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2016-02-26)---仍在反馈

6、关于环保。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哪些污染物及排放量、产生危废品的是否交给有资质第三方处理、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并请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7、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四、核查方法

《环境保护法》(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全国人大常委会

《水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

《水污染防治法》(2008)全国人大常委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全国人大常委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全国人大常委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国务院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对于重污染行业

对于重污染行业,环保问题一直是中国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众事件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对于该等企业,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较重,发表意见的相对风险较大。中介机构可以通过对于行业内企业及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业务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和可能性,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辅助核查和外围验证,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和核查,以支撑发表的结论意见。鉴于目前各地新环保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尚未颁布,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采用的环保核查方式和范围实际可以作为中介机构进行环保核查的有效借鉴,考虑到实操性,可以入手的核查方式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建设项目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合规性

核查目的:对于报告期内建设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合规性进行验证;

【项目立项前要做环评,做了环评以后报批至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经审批后会得到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后要由原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环评文件中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验收,通过验收后会得到项目验收决定(即三同时验收意见)。】

核查方法:(1)通过现场调查、核对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审计报告,对相关期间的在建工程及改扩建项目进行统计,确认已完成项目、在建项目和拟

建项目的范围;(2)核查前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3)对前述项目进行逐项核查,区分不同阶段项目核查应当取得的相关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4)对于未完工、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项目,须进一步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若不符合相关要求,提醒企业进行整改。

2、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

核查目的: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总控目标;

核查方法:(1)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是否取得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对于“十三五规划”期间重点关注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进行重点核查,该等核查可以依据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确认合规性,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来完成;(3)排污权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

核查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污企业应当向主管机构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并按规定交纳排污费。 核查方法:(1)通过对环保资质证照及企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排污申请登记情况,判断企业是否需要进行排污,以及排污费交纳的基本情况;(2)通过向当地环保局进行电话咨询或现场访谈的方式确认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前述手续;

(3)查阅公司提交给当地环保部门最近36个月的排污申报登记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以及企业自有检测数据的匹配性;(4)核对企业对于排污费的缴费收据,以及在财务凭证中体现的相关数据的吻合性。

4、污染物排放是否合规及是否有处罚、纠纷及重大事故

核查目的:企业日常经营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核查相关处罚、纠纷、事故情况;

核查方法:鉴于环境保护及污染物排放的日常过程实际是不可回溯的,包括原来的环保核查在内,任何机构都无法为期间内的数据进行完整的承诺,因此只能根据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掌握判断污染物排放的基本状态,然后通过其他方面的辅助核查,对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验证:(1)收集地方环保检测部门的环保抽查报告(若有),以反向证明日常经营无处罚;(2)对生产场所周边进行勘察,看是否有其他相关的排污通道或者排污导致的其他污染情形;(3)对生产场所周边的相关企业、居民进行访谈,对于企业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日常排放情况、是否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处罚等进行细致走访,并就相关走访结论与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和验证;(4)对于主管部门的处罚以及环保纠纷情况,鉴于目前大多数地方环保部门已经不接受访谈并拒绝提供合规证明文件,那么对于是否存在处罚的情形,除了核对公司提供的数据外,就没有其他准确的复核通道,目前也只能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网站上披露的处罚文件及通报信息进行查询、比较。对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情况,建议走访企业经营地、排污地的法院、仲裁机构或主管部门访谈,或至相关搜索引擎或信息披露网站查询相关信息。(5)对于目前新颁布的《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需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具体违规情形进行逐项判断,从侧面论证企业遭受环保处罚的可能性,对于涉及具体监测数据的条款,若不能确定,可以参考环保部门公布的监测信息、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环保部门的抽检报告等作为依据。

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

核查目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登记申报,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北大法宝整理版)】

核查方法:(1)核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已经完成申报、登记并收集相关资料;(2)对于自行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企

业,需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的方式核查其贮存、运输、处置或再利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是否取得相关资质;(3)对于产生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但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须核查接受废物的企业的相关资质文件,并收集废物处置的相关合同等,确定企业已经履行废物处置的相关义务。

6、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核查目的: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

核查方法:(1)现场查验环保设施、减排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掌握环保设施的流程、最终产品及所需辅助材料,对于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企业是否安装相关设备并保留检测数据进行查验;(2)核查报告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以及工人换班或工时记录,查验环保设施的用电量,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及费用支出等资料,进行合理推测和配比比较,通过各种辅助手段判断环保设施是否真实运转;(3)通过前述调查,与企业提供的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转说明进行核比,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实际投入的环保费用进行配比和验证;(4)对于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等非中介机构专业范围事项,可以查询环保主管部门的抽查记录报告或者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7、对于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要求的落实情况

核查目的:协助企业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核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文件,建议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申报、检查及设施维护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内控制度,尤其是新环保法要求的应急预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制度,并有效落实环保内控措施;

(2)对于环保内控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引入第三方评级或者评价机构,协助建立符合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3)对于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属于每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环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监测结果进行检索,确认是否合格。

8、对于之前环保核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尽管目前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环保核查请求,但对于之前已经完成核查或者处在整改期间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可以供中介机构参考,并针对具体问题调查整改和完善情况。

(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

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企业本身的环保风险和义务均较少,中介机构的核查压力较小,且发表意见的风险较小,建议中介机构从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入手,在对行业和企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及排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也按照前述九个层面对于企业涉及的基本环保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相应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发表意见。当然,核查的力度和范围较前述重污染企业可以相对宽松和简单些,但也须尽量寻找多种指标进行复合和多维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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