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排污许可证体系
介绍
英国遵循欧盟环境法与其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决定不同工业活动是否需要进行申请许可证,或进行豁免登记(低污染风险)。同时,法规确定英国环保局和地方机构为许可证体系的监管方,对各种活动分别进行监管(其中英国环保局监管绝大多数需要经过许可的活动;地方机构负责监管部分装置的废物及地表地下水排放)。英国环保局和地方机构在许可证体系中相互合作。
许可申请程序许可申请程序
操作方(工厂)需要对其控制的每一处设施都拥有一个或多个许可证。在申请之前,操作方与监管方之间进行协商讨论,能够提高许可证申请的质量。协商过程确定操作方是否需要许可证;监管方对许可证的申请提出建议;也可邀请第三方参与讨论(由于保密的要求,第三方参与可能被禁止或受限)。操作方需要应用现有数据(来自环评、场地规划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等),在申请材料中有所体现。在大多数情况,设施比较简单传统,操作方应当尽可能在装备设计的阶段提交申请;如果所操作的设施比较复杂、新型,还没有现行的技术导则,操作方可与监管方协商进行阶段性的申请。
当几套装置的监管方和操作方完全相同,并且都位于同一个场地,这些装置可以申请同一张许可证。基于最有效的环境保护要求,监管方需要考虑几套装置是否适合通过制定单独一张许可证进行管理,还是分别发放许可证。
当监管方收到申请后,将经过一段时期后作出裁决。在监管方和操作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许可证的申请或裁决期限可以延长。如果监管方未能在一定时间将裁决结果告知操作方,操作方就可以提出上诉。监管方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申请方索要对许可证申请必要的额外信息,当中注明信息的内容以及申请方提交的期限。申请方必须提供公告中的所有要求(任何省略信息都有可能导致申请失败)。若监管方确定申请方未提供有必要的更多信息,在撤销申请之前一般都为申请方提供一次弥补的机会。
监管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要求对许可提出适用条件。这需要有第三方的授权;第三方有权向操作方索要补偿。
监管方在公告中必须注明对申请的裁决以及原因,并在其网站上刊登。申请方有对裁决进行上诉的权利。
在英国,许可证可以通过程序进行变更、转让、注销。操作方通过申请进行许可注销。 当无法遵从原有许可的条件或操作方的名字发生变化,操作方必须向监管方提交许可变更申请。许可变更申请的过程有时需要公众参与,监管方需要告知操作方其决定,并针对大规模变更开展咨询工作。
许可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或局部转让。一般情况下,新、旧操作方需要合作办理转让申请手续,其中局部转让申请注明场地或装置中需要转让的部分。在转让的过程,监管方将为新的操作方发放一张新许可证(如果许可全部转让);或为新、旧操作方分别发放新的许可证(如果许可局部转让)。
操作方需要通过公告(简单方法,适用于少数情况)向监管方提出许可注销。但大多数情况操作方办理许可注销申请手续。对于地表地下水直接排放等装置,许可注销申请需要提供污染控制方案。对于局部(许可证覆盖的场地或装置范围缩小)的许可注销,监管方可能需要变更许可适用条件。
在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操作方需要在提交申请同时交纳相关费用。操作方必须在收到申请费后对合格的申请发放许可。对被拒绝的许可申请,相关费用予以返还。
申请裁决
监管方需要对许可证申请的合格与否进行裁决。裁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执行。欧盟法令包含了环境许可体系的绝大部分标准要求。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内容需要包括实施方案的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方对申请内容和污染控制方案的影响评估进行核定。
在以下条件,监管方能够拒绝许可申请:
在许可范围内,认定操作方没有能力(包括管理体系、技术、经济方面)运行该设
施;
环境影响不能接受;
操作方提供的信息缺乏理论依据;
不符合某些欧盟法令的要求。
批准的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附加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的添加是本着实现某个目标、减轻环境危害、体现立法要求等目的进行的。
许可执行核查
许可的履行情况需要定期进行核查。环境服从评价主要针对那些会产生污染风险、不符合许可条件、产生最大不良影响的工业设施,为那些操作要求一向很高的操作方减轻负担。在环境服从评估的工作中,操作方负责确保工业设施不会产生环境污染,随时检查操作运营对许可适用条件的执行情况。监管方对操作方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进行定期核查。核查程序可以包括信息评估、独立监测、场地勘察、深入核查等工作。同时,监管方需要定期对许可证进行回顾,检查许可证的适用条件是否合乎标准、可行。监管方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最佳可行技术等新信息对许可条件进行回顾。
当认定操作方可能违反或已经违反许可适用条件,监管方将向操作方发布“强制令”,注明环境修复的步骤和时间划分。如果设施运行产生严重的污染风险,监管方发布“暂停令”,描述污染风险的程度和要求采取的必要行动,包括完成期限。在暂停令现行的过程中,需要额外步骤来让工业活动继续,这必须在中止令中指出。当操作方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管方必须解除相关条令。
当任何强制办法都未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时,监管方可以通过发布“收回令”吊销许可证。收回令将叫停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操作活动,指出相关步骤以避免污染风险并且将场地恢复。
当工业设施引起严重污染时,监管方需要消除风险。如果污染是操作方违规引起的,监管方可能应用操作方的支出执行修复工作。在许可证的整个有效期限内必须执行场地保护。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操作方必须通告监管方有关事故过程中所有进行的活动,以指出引起的污染;同时向监管方汇报场地修复的程序。
咨询及咨询及公众参与
在整个许可证体系中,咨询工作能够帮助公众(及其它利益团体)为监管方进行决策提供建议。法规要求申请环境许可证应当经过公众的咨询,这需要监管方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同时,许可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公众咨询。
法律要求英国环保局针对其公众参与的相关政策制订声明,以辅助许可申请的裁决和标准法规的制定。声明的制订与修订的过程需要环保局咨询那些相关团体。
英国排污许可证体系
介绍
英国遵循欧盟环境法与其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决定不同工业活动是否需要进行申请许可证,或进行豁免登记(低污染风险)。同时,法规确定英国环保局和地方机构为许可证体系的监管方,对各种活动分别进行监管(其中英国环保局监管绝大多数需要经过许可的活动;地方机构负责监管部分装置的废物及地表地下水排放)。英国环保局和地方机构在许可证体系中相互合作。
许可申请程序许可申请程序
操作方(工厂)需要对其控制的每一处设施都拥有一个或多个许可证。在申请之前,操作方与监管方之间进行协商讨论,能够提高许可证申请的质量。协商过程确定操作方是否需要许可证;监管方对许可证的申请提出建议;也可邀请第三方参与讨论(由于保密的要求,第三方参与可能被禁止或受限)。操作方需要应用现有数据(来自环评、场地规划报告、环境管理体系等),在申请材料中有所体现。在大多数情况,设施比较简单传统,操作方应当尽可能在装备设计的阶段提交申请;如果所操作的设施比较复杂、新型,还没有现行的技术导则,操作方可与监管方协商进行阶段性的申请。
当几套装置的监管方和操作方完全相同,并且都位于同一个场地,这些装置可以申请同一张许可证。基于最有效的环境保护要求,监管方需要考虑几套装置是否适合通过制定单独一张许可证进行管理,还是分别发放许可证。
当监管方收到申请后,将经过一段时期后作出裁决。在监管方和操作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许可证的申请或裁决期限可以延长。如果监管方未能在一定时间将裁决结果告知操作方,操作方就可以提出上诉。监管方需要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申请方索要对许可证申请必要的额外信息,当中注明信息的内容以及申请方提交的期限。申请方必须提供公告中的所有要求(任何省略信息都有可能导致申请失败)。若监管方确定申请方未提供有必要的更多信息,在撤销申请之前一般都为申请方提供一次弥补的机会。
监管方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要求对许可提出适用条件。这需要有第三方的授权;第三方有权向操作方索要补偿。
监管方在公告中必须注明对申请的裁决以及原因,并在其网站上刊登。申请方有对裁决进行上诉的权利。
在英国,许可证可以通过程序进行变更、转让、注销。操作方通过申请进行许可注销。 当无法遵从原有许可的条件或操作方的名字发生变化,操作方必须向监管方提交许可变更申请。许可变更申请的过程有时需要公众参与,监管方需要告知操作方其决定,并针对大规模变更开展咨询工作。
许可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或局部转让。一般情况下,新、旧操作方需要合作办理转让申请手续,其中局部转让申请注明场地或装置中需要转让的部分。在转让的过程,监管方将为新的操作方发放一张新许可证(如果许可全部转让);或为新、旧操作方分别发放新的许可证(如果许可局部转让)。
操作方需要通过公告(简单方法,适用于少数情况)向监管方提出许可注销。但大多数情况操作方办理许可注销申请手续。对于地表地下水直接排放等装置,许可注销申请需要提供污染控制方案。对于局部(许可证覆盖的场地或装置范围缩小)的许可注销,监管方可能需要变更许可适用条件。
在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操作方需要在提交申请同时交纳相关费用。操作方必须在收到申请费后对合格的申请发放许可。对被拒绝的许可申请,相关费用予以返还。
申请裁决
监管方需要对许可证申请的合格与否进行裁决。裁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执行。欧盟法令包含了环境许可体系的绝大部分标准要求。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内容需要包括实施方案的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方对申请内容和污染控制方案的影响评估进行核定。
在以下条件,监管方能够拒绝许可申请:
在许可范围内,认定操作方没有能力(包括管理体系、技术、经济方面)运行该设
施;
环境影响不能接受;
操作方提供的信息缺乏理论依据;
不符合某些欧盟法令的要求。
批准的许可证根据实际情况附加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的添加是本着实现某个目标、减轻环境危害、体现立法要求等目的进行的。
许可执行核查
许可的履行情况需要定期进行核查。环境服从评价主要针对那些会产生污染风险、不符合许可条件、产生最大不良影响的工业设施,为那些操作要求一向很高的操作方减轻负担。在环境服从评估的工作中,操作方负责确保工业设施不会产生环境污染,随时检查操作运营对许可适用条件的执行情况。监管方对操作方的管理和监督体系进行定期核查。核查程序可以包括信息评估、独立监测、场地勘察、深入核查等工作。同时,监管方需要定期对许可证进行回顾,检查许可证的适用条件是否合乎标准、可行。监管方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最佳可行技术等新信息对许可条件进行回顾。
当认定操作方可能违反或已经违反许可适用条件,监管方将向操作方发布“强制令”,注明环境修复的步骤和时间划分。如果设施运行产生严重的污染风险,监管方发布“暂停令”,描述污染风险的程度和要求采取的必要行动,包括完成期限。在暂停令现行的过程中,需要额外步骤来让工业活动继续,这必须在中止令中指出。当操作方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管方必须解除相关条令。
当任何强制办法都未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时,监管方可以通过发布“收回令”吊销许可证。收回令将叫停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操作活动,指出相关步骤以避免污染风险并且将场地恢复。
当工业设施引起严重污染时,监管方需要消除风险。如果污染是操作方违规引起的,监管方可能应用操作方的支出执行修复工作。在许可证的整个有效期限内必须执行场地保护。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操作方必须通告监管方有关事故过程中所有进行的活动,以指出引起的污染;同时向监管方汇报场地修复的程序。
咨询及咨询及公众参与
在整个许可证体系中,咨询工作能够帮助公众(及其它利益团体)为监管方进行决策提供建议。法规要求申请环境许可证应当经过公众的咨询,这需要监管方开展公众参与活动。同时,许可的变更也需要经过公众咨询。
法律要求英国环保局针对其公众参与的相关政策制订声明,以辅助许可申请的裁决和标准法规的制定。声明的制订与修订的过程需要环保局咨询那些相关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