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衔接)

序号

1

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违法

违法事实

环境要素

水 气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任类型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

刑法量刑规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2. 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固废

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噪声

化学品 海洋

在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时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从重处罚

放射

《核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环评制度

放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海洋 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固废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噪声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海洋 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放射

3 违反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6.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事实。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固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环保

4

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的,从重处罚。

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停用污染处理设施

海洋

放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排放禁排的污染物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废弃物、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可溶性剧毒废渣或直接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6

采用非法手段排污的

入地下的事实; 2.在水中清洗油类、有毒污染车辆或同期的事实;3.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事实

4.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事实;

5.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事实

6.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

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大气 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事实

7. 特殊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事实

8. 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固废

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事实

1.排放有毒、含病原体废物及其他废物的事实 2.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排污的事实(如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

(排放、倾倒剧毒废液、放射性废物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水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排放有害气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的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排污或处置废物未采取合理措施

危险废

7

物排污处置不当

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未采取相应环境措施的事实

3.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5.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

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固废 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事实;

6.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事实;

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事实;

(3-7符合其一即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规定

1. 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他人处置的事实 3.处置者无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

固废

非法排放、倾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无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事实

8

超标排污

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排放含重金

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噪声 大气 海洋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事实;

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9

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可以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大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处以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固废

海洋 放射

污染事故有以下情形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3.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4.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6.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核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辐射

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违法行为认定(与刑法司法解释之衔接)

序号

1

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违法

违法事实

环境要素

水 气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任类型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申报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

刑法量刑规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2. 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固废

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1.环保部门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噪声

化学品 海洋

在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时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从重处罚

放射

《核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环评制度

放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海洋 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固废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噪声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海洋 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放射

3 违反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八条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 6.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事实。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固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环保

4

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的,从重处罚。

噪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停用污染处理设施

海洋

放射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排放禁排的污染物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废弃物、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可溶性剧毒废渣或直接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

6

采用非法手段排污的

入地下的事实; 2.在水中清洗油类、有毒污染车辆或同期的事实;3.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事实

4.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未采取治理措施的事实;

5.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事实

6.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

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大气 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事实

7. 特殊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事实

8. 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固废

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事实

1.排放有毒、含病原体废物及其他废物的事实 2.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排污的事实(如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

(排放、倾倒剧毒废液、放射性废物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可溶性剧毒废渣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

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水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代治理

(排放有害气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焚烧产生有害气体的物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情节的,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污染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排污或处置废物未采取合理措施

危险废

7

物排污处置不当

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未采取相应环境措施的事实

3.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5.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

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固废 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事实;

6.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事实;

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事实;

(3-7符合其一即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规定

1. 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 2.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他人处置的事实 3.处置者无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

固废

非法排放、倾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

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无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1.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事实

8

超标排污

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排放含重金

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噪声 大气 海洋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事实;

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9

违反规定造成污染事故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水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可以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指定代治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大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处以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

固废

海洋 放射

污染事故有以下情形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3.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4.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6.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核材料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辐射

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但吊销许可证的处罚需经核工业部同意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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