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 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下简 称 LED 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 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LED 交易博览中心项目南至江海五路、西至中路河、北至连 海三路、 东至沙津大道, 面积 478 亩。 需征收土地共 468.45 亩 (含 村自留用地) ,其中:国有商业用地 14.48 亩,征收国有住宅用地 2.96 亩,征收国有工业用地 12. 39 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 14.05 亩, 征收集体养殖水面 194.29 亩, 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 190.91 亩,征收村民宅基地 32.5 亩,征收外海集体水利用地 6.87 亩。地 上物拆迁:拆迁民房 101 间,建筑面积 16812.06 平方米;拆迁厂 房建筑面积 64147.4 平方米;拆迁外海大桥收费站办公楼 1 座, 建筑面积 3300 平方米; 拆迁加油站 1 座。 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 约 2.48 亿元。 连海北路从江海五路至中华大道,长 1210 米,宽 60 米。需 征收土地共 158.17 亩(含村自留用地) ,其中:征收国有工业用 地 1.08 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 1.53 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 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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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 28.03 亩,征收村民宅基地 51.87 亩,征收集体水利用地 1.12 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 190 间, 建筑面积 29864.88 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 7118.73 平方米。 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 1.36 亿元。 二、项目实施方式 LED 博览交易中心项目及连海北路项目建设由市政府统筹 安排资金,江海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完成后 由市审计、 财政、 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决算。 (一)拆迁人。江门市江海区连海北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 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二)设立财政专户。由江海区政府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 于 LED 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运作, 由市政 府监管。LED 博览交易中心前期征地拆迁和土地整理费用由市土 地储备中心和江海区政府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中:江海 区政府负责贷款 1 亿元;其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贷款。上述 贷款本息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并由市政府与江海区政府统一结算, 在出让该地块的收益中归还。连海北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 筹解决。 三、拆迁补偿的依据 房屋商铺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
理部门核 发的 《房地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 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有关法规;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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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 自行选择。 五、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非住宅包 括商铺、工业厂房等。 (一)住宅 1. 货币补偿: (1)村民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23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2200 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 2000 元/平方米。 (2)商品房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26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2500 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60%,余款按 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 产权调换: 在 LED 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 35 亩的土地 建安置小区,提供安置小区的商品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比例 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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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 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的,以 1 个月为一个时间段, 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订拆迁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 选择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并搬迁时间顺序决定。 安置房屋按产权面积结算。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 产权调换面积不超过原面积 5 平方米(含 5 平方米)的,按建筑 成本价格 2000 元/平方米结算; 超过 5 平方米至 10 平方米以内的 部分,按商品房成本价格 2800 元/平方米结算; 超过 10 平方米的 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的 部分按货币补偿及相应的奖励标准补偿。 3.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对在自动迁通知发出之日起 5 个月 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 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9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700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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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5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
提前搬迁奖励金 300 元/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6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4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2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100 元/平方米; 超过 5 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 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 1.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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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商铺综合补偿的基本价 格 7000 元/平方米。 (2)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拆迁户 2 个月的停业补助 费,补助标准为 30 元/平方米/月。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 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9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7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5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300 元/ 平方米; 超过 5 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 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2. 工业厂房 由拆迁人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和厂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1)被征用(收)土地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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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用地 22.4 万元/亩(以国土部门发证为准); 集体用地 9.25 万元/亩(已填土部分另按 2.2 万元/亩补偿填 土费用)。 (2)工业厂房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8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700 元/平方米; 轻钢结构 450 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 350 元/平方米; 简易铁皮屋结构 120 元/平方米。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 5 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 议的被拆迁户给予企业搬迁奖励费 30 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参照住
宅拆迁补偿标准和 奖励标准实施。 六、住宅临迁过渡安排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其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按 1000 元/月/户标准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被拆迁 人自行租房暂住。 (二)临迁期限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 知交付安置新房 2 个月内止。 七、搬家(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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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 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补助 1000 元/户; 建筑面积 100-200 平方米的补助 2000 元/户; 建筑面积 200-300 平方米的补助 3000 元/户。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4000 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二)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 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与住宅房屋搬家补助标准相同。 (三)工业厂房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企业厂房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 100 元/平方米为计 以 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管线、设备搬迁、停产经济损 失补偿等)。 被拆迁企业认为搬迁停产损失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照专 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 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所有相关附属物、附着物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价 格标准均按重置价格补偿。 (一)住宅 1.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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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井 80 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 150 元/平方米; 马赛克、瓷砖围墙 180 元/平方米; 一般门楼 300 元/平方米; 瓷砖、硫璃瓦门楼 500 元/平方米; 商品房自建车房 600 元/平方米; 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2. 拆迁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屋 350 元/平方米; 铁皮棚 200 元/平方米; 木棚、竹棚、茅棚 100 元/平方米; 其他临时建筑 80 元/平方米。 水井按 300 元/口、 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 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二)工业厂房 拆迁厂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棚 120 元/平方米; 楼梯 500 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 150 元/平方米; 阳光棚 300 元/平方米。 九、其他费用 拆迁补偿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 2.5%提取(不含搬迁奖励和补助费用,下同)。拆迁工作经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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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 2%提取。拆迁工作及总费用由 市财政局牵头核实,报市政府审批。 十、配套政策 为加快 LED 博览交易
中心和连海北路建设, 市政府给予以下 扶持政策: (一)拆迁安置点用地安排。 在 LED 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 35 亩土地按 商住用途作安置小区用地。该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指定用于 LED 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拆迁户安置,土地出让金由中标单位支 付,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被征地单位工业发展用地安排。 被拆迁厂企需等面积安排工业用地用于继续生产发展的,在 高新区 7 号地或 5 号地按 1:1 比例安排约 37 亩工业用地, 作为搬 迁厂企搬迁安置用地。 (三)被征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安排。 红线范围内征收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 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 〔2009〕41 号)精神,按带征返还 10%的原则,就近安排约 58 亩商业用地作为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以国土部门征收农村集体用 地面积扣除原建设用地为准) 。 十一、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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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 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 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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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 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实施中国(江门)国际绿色光源博览交易中心(下简 称 LED 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 实际,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LED 交易博览中心项目南至江海五路、西至中路河、北至连 海三路、 东至沙津大道, 面积 478 亩。 需征收土地共 468.45 亩 (含 村自留用地) ,其中:国有商业用地 14.48 亩,征收国有住宅用地 2.96 亩,征收国有工业用地 12. 39 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 14.05 亩, 征收集体养殖水面 194.29 亩, 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 190.91 亩,征收村民宅基地 32.5 亩,征收外海集体水利用地 6.87 亩。地 上物拆迁:拆迁民房 101 间,建筑面积 16812.06 平方米;拆迁厂 房建筑面积 64147.4 平方米;拆迁外海大桥收费站办公楼 1 座, 建筑面积 3300 平方米; 拆迁加油站 1 座。 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 约 2.48 亿元。 连海北路从江海五路至中华大道,长 1210 米,宽 60 米。需 征收土地共 158.17 亩(含村自留用地) ,其中:征收国有工业用 地 1.08 亩,征收国有交通用地 1.53 亩,征收集体养殖水面 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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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征收集体工业用地及其他 28.03 亩,征收村民宅基地 51.87 亩,征收集体水利用地 1.12 亩。地上物拆迁:拆迁民房 190 间, 建筑面积 29864.88 平方米;拆迁厂房建筑面积 7118.73 平方米。 征地拆迁开发费用估算约 1.36 亿元。 二、项目实施方式 LED 博览交易中心项目及连海北路项目建设由市政府统筹 安排资金,江海区政府统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完成后 由市审计、 财政、 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决算。 (一)拆迁人。江门市江海区连海北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 本次拆迁项目的拆迁人。 (二)设立财政专户。由江海区政府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用 于 LED 博览交易中心及连海北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运作, 由市政 府监管。LED 博览交易中心前期征地拆迁和土地整理费用由市土 地储备中心和江海区政府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中:江海 区政府负责贷款 1 亿元;其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贷款。上述 贷款本息列入项目征地成本, 并由市政府与江海区政府统一结算, 在出让该地块的收益中归还。连海北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 筹解决。 三、拆迁补偿的依据 房屋商铺补偿的面积及使用功能依据为:房地产管
理部门核 发的 《房地产权证》 或其他权属证明记载的合法面积及使用功能; 补偿标准的依据:一是依照有关法规;二是依据房地产评估结果 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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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 自行选择。 五、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拆迁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非住宅包 括商铺、工业厂房等。 (一)住宅 1. 货币补偿: (1)村民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23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2200 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 2000 元/平方米。 (2)商品房住宅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26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2500 元/平方米。 (3)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拆迁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60%,余款按 拆迁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支付。 2. 产权调换: 在 LED 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 35 亩的土地 建安置小区,提供安置小区的商品房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比例 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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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 房屋。具体办法如下: 凡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合同的,以 1 个月为一个时间段, 按每一时间段的顺序由已经签订拆迁合同的住户优先选择房屋, 选择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并搬迁时间顺序决定。 安置房屋按产权面积结算。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安置房屋, 产权调换面积不超过原面积 5 平方米(含 5 平方米)的,按建筑 成本价格 2000 元/平方米结算; 超过 5 平方米至 10 平方米以内的 部分,按商品房成本价格 2800 元/平方米结算; 超过 10 平方米的 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的 部分按货币补偿及相应的奖励标准补偿。 3.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对在自动迁通知发出之日起 5 个月 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 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9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700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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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5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
提前搬迁奖励金 300 元/平方米;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6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4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200 元/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房屋提前搬迁奖励金 100 元/平方米; 超过 5 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 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二)非住宅 1.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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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商铺综合补偿的基本价 格 7000 元/平方米。 (2)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拆迁户 2 个月的停业补助 费,补助标准为 30 元/平方米/月。并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 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2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9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3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7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4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500 元/ 平方米; 对能在发出动迁通知日起,5 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 偿协议书》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金 300 元/ 平方米; 超过 5 个月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虽然签订协议,但未在限 期完成搬迁的则不予奖励。 2. 工业厂房 由拆迁人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 土地和厂房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1)被征用(收)土地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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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工业用地 22.4 万元/亩(以国土部门发证为准); 集体用地 9.25 万元/亩(已填土部分另按 2.2 万元/亩补偿填 土费用)。 (2)工业厂房综合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钢混(框架)结构 800 元/平方米; 砖混(混合)结构 700 元/平方米; 轻钢结构 450 元/平方米; 砖木(砖瓦)结构 350 元/平方米; 简易铁皮屋结构 120 元/平方米。 (3)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对在 5 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 议的被拆迁户给予企业搬迁奖励费 30 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参照住
宅拆迁补偿标准和 奖励标准实施。 六、住宅临迁过渡安排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其临迁过渡期间,拆迁人按 1000 元/月/户标准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被拆迁 人自行租房暂住。 (二)临迁期限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从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起到通 知交付安置新房 2 个月内止。 七、搬家(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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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以户为计算单位发 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如下: 建筑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补助 1000 元/户; 建筑面积 100-200 平方米的补助 2000 元/户; 建筑面积 200-300 平方米的补助 3000 元/户。 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4000 元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二)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 商铺、办公用房搬迁补助费与住宅房屋搬家补助标准相同。 (三)工业厂房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企业厂房在拆迁期限内搬迁的, 100 元/平方米为计 以 算单位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管线、设备搬迁、停产经济损 失补偿等)。 被拆迁企业认为搬迁停产损失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按照专 业评估公司制定的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拆迁期限外搬迁或依法实施强制 拆迁的,不发搬家(迁)补助费。 八、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所有相关附属物、附着物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其补偿价 格标准均按重置价格补偿。 (一)住宅 1. 拆除房屋附属设施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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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井 80 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 150 元/平方米; 马赛克、瓷砖围墙 180 元/平方米; 一般门楼 300 元/平方米; 瓷砖、硫璃瓦门楼 500 元/平方米; 商品房自建车房 600 元/平方米; 属公共楼梯、走廊、通道的,不作补偿。 2. 拆迁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屋 350 元/平方米; 铁皮棚 200 元/平方米; 木棚、竹棚、茅棚 100 元/平方米; 其他临时建筑 80 元/平方米。 水井按 300 元/口、 树木参照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最新发布的价 格标准予以补偿(以拆迁房屋围墙内为准)。 (二)工业厂房 拆迁厂房屋内的临时建筑货币综合补偿的基本标准如下: 铁皮棚 120 元/平方米; 楼梯 500 元/平方米; 一般围墙 150 元/平方米; 阳光棚 300 元/平方米。 九、其他费用 拆迁补偿不可预见费按照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 2.5%提取(不含搬迁奖励和补助费用,下同)。拆迁工作经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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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 2%提取。拆迁工作及总费用由 市财政局牵头核实,报市政府审批。 十、配套政策 为加快 LED 博览交易
中心和连海北路建设, 市政府给予以下 扶持政策: (一)拆迁安置点用地安排。 在 LED 博览交易中心北侧安排实际建设面积约 35 亩土地按 商住用途作安置小区用地。该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指定用于 LED 博览交易中心和连海北路拆迁户安置,土地出让金由中标单位支 付,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安置房建设。 (二)被征地单位工业发展用地安排。 被拆迁厂企需等面积安排工业用地用于继续生产发展的,在 高新区 7 号地或 5 号地按 1:1 比例安排约 37 亩工业用地, 作为搬 迁厂企搬迁安置用地。 (三)被征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安排。 红线范围内征收的土地,由市政府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 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 〔2009〕41 号)精神,按带征返还 10%的原则,就近安排约 58 亩商业用地作为村级经济发展用地(以国土部门征收农村集体用 地面积扣除原建设用地为准) 。 十一、华侨房屋 拆迁华侨房屋依照《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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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拆迁户,政府有关 部门将按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 十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 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争议的解决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争议期 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拆迁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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