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不断完善教育行政监督

  摘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必须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构建和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相比,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级别相对较低、机构性质多元和依附性明显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教育行政监督水平的提升。文章着力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阐述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行政监督 机构设置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3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1-029-03   “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我国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就是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2012年9月,《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推进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具有十分辉煌的教育历史。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均高度重视对官学的监督。中央官学(如太学)都在国家中央政权的直接管辖之下。宋元至清朝中叶,政府还建立专门管理地方官学的行政机构,这些管理机构既是教育行政机构,又是教育监督机构。清末,政府引进日本的视学制度,在学部设立视学官。民国时期,我国逐渐形成具有近代意义上的督学制度。建国后,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作为整个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当今世界教育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教育督导理论研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国外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有法可依   1867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签署法令成立美国教育部。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直接在卫生、教育及福利部设立一名法定监察长的法律;1978年,通过了《监察长法案》,在各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机构。依据《监察长法案》等法律,美国教育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开展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欺诈及滥用教育资金行为,并进行其他教育行政监督。   (二)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美国、加拿大等国不仅设有独立、健全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而且赋予其独立的监督职权。美国,教育部设有总监察长办公室,其总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命。总监察长实行双重汇报制度,即“直接向教育部长和副部长汇报,同时也向国会汇报,其向国会汇报的任何事项不受有关机关的限制,并可对教育部长的工作进行监控。”[2]而且,总监察长办公室在发现和查办案件时独立办案,不与教育部沟通和交换意见,并可行使搜查权、查封权、要求提供资料权、逮捕权。[3]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行使职权,有力地保障了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重视职业道德建设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20世纪中叶后,美国政府官员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1978年,卡特政府通过行政改革,颁布《政府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办公室中设立政府道德署。该署于1989年10月成为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的道德规范事务。“美国联邦道德规范事务办公室每年都要将新制定或修订的公务员道德规范发给每个公务员,要求其知晓,并对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签字作出承诺。”[4]随着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开展,广大公务员从内心深处对权力、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使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通过建章立制,明确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促进本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迅速增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同时,党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虽然业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基本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但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当前教育督导机构治理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教育行政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法律监督,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则是保证教育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我国的教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甚科学,也不够完备。第一,《教育监督法》等法律尚未出台,教育行政监督立法内容少,大多规定散见于政府文件中。第二,《条例》只是国家法规,立法层级太低,权威性不足,规定内容又残缺不全,或者概括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对于到底应怎样监督语焉不详。[5]第三,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权范围、经费数目和执法程序均无统一规定,使得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极大地影响了教育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机构性质多元,行政监督的依附性明显   《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目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机关和事业两种性质。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司局级内设机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由政府授权,编制隶属于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不过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稍高;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设立,督导机构本身就是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 的一个职能科室,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教育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 领导兼任,权力来源于主管政府领导。前两种模式在具体运行中比例较大,第三种模式相对少一些。[6]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质上都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只不过是少数督导机构的级别高于其他内设机构半级而已。教育督导机构主体性的缺失导致教育督导制度与时代的教育管理现实疏离。其内部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既没有人、财、物的支配权,又无行政处罚权,仅有建议权,督导工作在实际实施中效能缩水。[7]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基本上现在仍是自己决策、自己行政、自己监督,难于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三)机构级别相对较低,督导效果相当有限   2012年10月11日,国家成立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为首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但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级别只是厅局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部分是处级,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正科级,县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股级。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下去进行督导评估时,其行政级别普遍要至少要低于被督导评估对象的半级。同时,有些督导机构也只是事业编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有的地方还较严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代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多。被督导对象往往主动配合性较差,督导效果相当有限。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多是内设机构,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对校长的任免和学校的奖惩只有建议权,故而,很多校长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敷衍了事,下级政府的有些部门更是置若罔闻。这就是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出的问题为什么总是整改不力的根本原因。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教育行政监督法制化进程的开始。各省、市、自治区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相关地市应将落实《条例》要求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着手修订地方教育督导条例。同时,我们应尽快完善教育督导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推进《教育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等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的机制、体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性质、职权、人事管理和执法规范等等。   (二)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8]从法律对教育督导的规定看,教育督导的权力来源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这部特别行政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在教育行政中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9]各级政府应迅速跟进,建立相应的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是政府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教育工作的实施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授权,受政府首长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把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经政府首长同意,可以直接向督导评估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有权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评估公报。督导机构发布的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和评优、评模、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10]只有教育督导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才能有力地保障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立德为本,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11]道德有调节、教育、认识、评价、命令、指导、激励等多种功能。同法律、制度约束相比,其约束力来自内心。更为坚定、自觉的道德约束,可以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督学必须砥砺品行,克己修身,兼具崇高的品德和学养。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应统一制定颁发督学道德规范,使教育行政监督人员有可资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并要求督学对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签字并做出承诺,不断增强其职业认知,使其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促进督学专业发展,提高督导质量。   总之,教育行政监督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通过完善教育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推进教育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从而不断促进各级政府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有效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同时,通过加强教育行政监督,积极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权力治理,惩治教育腐败和浪费,不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备注   [1]魏建新.李帅军.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2]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3]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4]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5]张文.略论加强我国教育行政监督.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5年第10期   [6]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当代教育论坛.2011 年第12 期(综合研究)   [7]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当代教育论坛.2011 年第12 期(综合研究)   [8]沈亚平.关于行政监督的理论分析.天津社会科学,1998.(2).   [9]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   [10]肖小华.关于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及对策.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01期   [11]《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参考文献:   [1]万毅平.教育督导纵横谈.课程・教材・教法. 2012年第12期   [2]胡翠萍.美国的教育行政实践及其教育产品属性.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7年第6期   [3]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美国公立大学的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监督.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月   [4]李德龙.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反思.当代教育科学.2004年第16 期   [5]王璐.中英两国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研究:动因、意义与职能[J].比较教育研究.2008.225(10).   [6]张旭.新督导模式带来的启示[J].四川教育学院学[7]苏君阳.我国区县教育督导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24(4).

  摘 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必须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构建和完善教育行政监督体系。与国外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相比,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级别相对较低、机构性质多元和依附性明显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教育行政监督水平的提升。文章着力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阐述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的建议。   关键词:教育行政监督 机构设置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G63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1-029-03   “教育行政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1]我国教育行政监督机构就是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2012年9月,《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对推进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礼仪之邦,具有十分辉煌的教育历史。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均高度重视对官学的监督。中央官学(如太学)都在国家中央政权的直接管辖之下。宋元至清朝中叶,政府还建立专门管理地方官学的行政机构,这些管理机构既是教育行政机构,又是教育监督机构。清末,政府引进日本的视学制度,在学部设立视学官。民国时期,我国逐渐形成具有近代意义上的督学制度。建国后,中国特色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作为整个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与此同时,当今世界教育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教育督导理论研究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国外教育督导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有法可依   1867年,美国总统安德鲁・约翰逊签署法令成立美国教育部。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直接在卫生、教育及福利部设立一名法定监察长的法律;1978年,通过了《监察长法案》,在各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政府机关内部的防贪、肃贪机构。依据《监察长法案》等法律,美国教育部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开展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欺诈及滥用教育资金行为,并进行其他教育行政监督。   (二)监督机构独立行使职权   美国、加拿大等国不仅设有独立、健全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而且赋予其独立的监督职权。美国,教育部设有总监察长办公室,其总监察长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任命。总监察长实行双重汇报制度,即“直接向教育部长和副部长汇报,同时也向国会汇报,其向国会汇报的任何事项不受有关机关的限制,并可对教育部长的工作进行监控。”[2]而且,总监察长办公室在发现和查办案件时独立办案,不与教育部沟通和交换意见,并可行使搜查权、查封权、要求提供资料权、逮捕权。[3]总监察长办公室独立行使职权,有力地保障了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重视职业道德建设   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防线。20世纪中叶后,美国政府官员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1978年,卡特政府通过行政改革,颁布《政府道德法》,在人事管理办公室中设立政府道德署。该署于1989年10月成为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的道德规范事务。“美国联邦道德规范事务办公室每年都要将新制定或修订的公务员道德规范发给每个公务员,要求其知晓,并对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签字作出承诺。”[4]随着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开展,广大公务员从内心深处对权力、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使保持清正廉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通过建章立制,明确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促进本国教育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竞争力的迅速增强。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同时,党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我国虽然业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基本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但在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当前教育督导机构治理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教育行政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法律监督,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则是保证教育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法制化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我国的教育行政监督立法还不甚科学,也不够完备。第一,《教育监督法》等法律尚未出台,教育行政监督立法内容少,大多规定散见于政府文件中。第二,《条例》只是国家法规,立法层级太低,权威性不足,规定内容又残缺不全,或者概括性太强,操作性较差,对于到底应怎样监督语焉不详。[5]第三,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人员编制、职权范围、经费数目和执法程序均无统一规定,使得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极大地影响了教育行政监督的效果。   (二)机构性质多元,行政监督的依附性明显   《条例》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目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分机关和事业两种性质。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司局级内设机构。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由政府授权,编制隶属于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不过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稍高;二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设立,督导机构本身就是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 的一个职能科室,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教育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委员会(或教育局) 领导兼任,权力来源于主管政府领导。前两种模式在具体运行中比例较大,第三种模式相对少一些。[6]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质上都是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只不过是少数督导机构的级别高于其他内设机构半级而已。教育督导机构主体性的缺失导致教育督导制度与时代的教育管理现实疏离。其内部监督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既没有人、财、物的支配权,又无行政处罚权,仅有建议权,督导工作在实际实施中效能缩水。[7]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基本上现在仍是自己决策、自己行政、自己监督,难于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制约机制。   (三)机构级别相对较低,督导效果相当有限   2012年10月11日,国家成立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为首的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但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级别只是厅局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部分是处级,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正科级,县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股级。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下去进行督导评估时,其行政级别普遍要至少要低于被督导评估对象的半级。同时,有些督导机构也只是事业编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有的地方还较严重。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代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多。被督导对象往往主动配合性较差,督导效果相当有限。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多是内设机构,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对校长的任免和学校的奖惩只有建议权,故而,很多校长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敷衍了事,下级政府的有些部门更是置若罔闻。这就是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出的问题为什么总是整改不力的根本原因。   三、加强教育督导机构治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教育行政监督法制化进程的开始。各省、市、自治区及具有地方立法权相关地市应将落实《条例》要求与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结合起来,着手修订地方教育督导条例。同时,我们应尽快完善教育督导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推进《教育监督法》、《行政监督程序法》等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的机制、体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性质、职权、人事管理和执法规范等等。   (二)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   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地位的独立,独立性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8]从法律对教育督导的规定看,教育督导的权力来源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这部特别行政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了教育督导的在教育行政中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9]各级政府应迅速跟进,建立相应的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所属部门,是政府监督、检查、指导、评估教育工作的实施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首长直接授权,受政府首长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把教育督导机构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剥离出来。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经政府首长同意,可以直接向督导评估对象下发整改通知书,有权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评估公报。督导机构发布的综合性的教育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和评优、评模、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10]只有教育督导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才能有力地保障教育行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立德为本,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11]道德有调节、教育、认识、评价、命令、指导、激励等多种功能。同法律、制度约束相比,其约束力来自内心。更为坚定、自觉的道德约束,可以从根本上防患于未然。督学必须砥砺品行,克己修身,兼具崇高的品德和学养。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应统一制定颁发督学道德规范,使教育行政监督人员有可资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并要求督学对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签字并做出承诺,不断增强其职业认知,使其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促进督学专业发展,提高督导质量。   总之,教育行政监督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通过完善教育行政监督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推进教育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从而不断促进各级政府改进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有效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同时,通过加强教育行政监督,积极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权力治理,惩治教育腐败和浪费,不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备注   [1]魏建新.李帅军.教育行政法治化初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   [2]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3]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4]李胜利.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美国、加拿大教育监察机制考察报告.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5]张文.略论加强我国教育行政监督.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5年第10期   [6]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当代教育论坛.2011 年第12 期(综合研究)   [7]谭曙光.教育督导制度的现状与瞻望.当代教育论坛.2011 年第12 期(综合研究)   [8]沈亚平.关于行政监督的理论分析.天津社会科学,1998.(2).   [9]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   [10]肖小华.关于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及对策.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01期   [11]《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参考文献:   [1]万毅平.教育督导纵横谈.课程・教材・教法. 2012年第12期   [2]胡翠萍.美国的教育行政实践及其教育产品属性.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7年第6期   [3]沈蓓绯.潘洪林.蒋建宏.美国公立大学的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监督.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月   [4]李德龙.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的反思.当代教育科学.2004年第16 期   [5]王璐.中英两国教育督导制度比较研究:动因、意义与职能[J].比较教育研究.2008.225(10).   [6]张旭.新督导模式带来的启示[J].四川教育学院学[7]苏君阳.我国区县教育督导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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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 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 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局面 --吴官正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 我代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 ...

  • 北京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 两年行动工作方案(京建发[2014]363号)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 柜台操作风险问题分析
  • 农村信用社柜台操作风险 问题分析和强化控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农村信用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内控制度,构建了一岗双责和换人复核相互监督.委派会计现场监督.稽核检查监督的监控体系,全方位.深层次地对员工的业务操作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柜台工作质量及内控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笔者参与现场检查和通过深入调 ...

  • 小金库规定
  •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瞒.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及本单位管理的资金,私设"小金库",这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乱支滥用行为的大量发生,扰乱了经济秩序和财务会计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并且有些部门 ...

  • 国务院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三项建设"工作方案实施方案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09]4号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年&qu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