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研究

  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投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的数量将近60万人,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关键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的数量将近60万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员数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是:韩国、美国、日本、缅甸、越南、加拿大、法国、印度、德国、澳大利亚,其中,外籍人员数量排在首位的韩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籍人口比例的20%,美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2%,日本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1%,澳大利亚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2%。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非常必要了。

  一、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大发展,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同时,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日益增强。在各国企业之间融合度逐渐提高的同时,各国人员的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统计表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人数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一般来说,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人员,他们随着在华投资的企业来到中国承担管理工作。第二类是技术人员,他们随着项目移动,一般承担技术密集性设备安装和高科技技术咨询工作。第三类是外籍教师,他们被神秘的东方文化吸引来到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小学校中承担教育工作。这三类外籍人员的共同之处是他们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相比同等职业的中国雇员工资要高得多,不同之处是外籍人员中管理人员和外籍教师在华工作相对稳定,而技术人员可能项目结束后就离开中国。那么,在税务管理中,外籍人员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隐瞒收入,少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精细化分工,各个行业之间岗位职能及工资标准相对固定,但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如果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横向比较,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同岗位外籍人员对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基数相差甚大。例如,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大型跨国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十万元,而B公司是一家小型家族式外商投资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六千元,虽然说企业的规模会影响各自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效益,但是工资薪金差距如此之大,税务机关应当对B公司进行关注,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看看企业是否有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而隐瞒工资收入的行为。

  (二)分解收入,适用低档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档累进税率,在达到一定标准之后,就会适用更高层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外籍人员的工资一般来说都很高,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有些外资企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分解,采用两张工资卡方式,一张工资卡上发放少量数额的工资并就这部分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一张工资卡发放大额的剩余工资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中国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信息并不能做到有效共享。因此,税务机关只能就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税收管理,而外籍人员大额工资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可能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范围之外。

  (三)收入形式多样化,税务机关很难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元化,外籍人员在中国的收入来源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外籍教师汤姆,除了在中国某一城市的学校任职并获得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薪金以外,还可能到其他学校做兼职教师赚取另一份收入,甚至可能带几个学生教语言又拿到一份收入。对汤姆的三份收入而言,任职的学校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其他兼职学校的收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汤姆与兼职学校商洽好收入是税后所得,由兼职学校承担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兼职学校通过分解收入,降低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帮助汤姆少交个人所得税;对带学生教语言赚的第三份收入,汤姆最可能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这笔收入一般用现金支付,对税务机关而言很难监管。

  (四)降低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

  降低工资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的情形一般发生在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身上。外籍高管们在企业中领取与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相差甚远的少量的工资,同时又将大量的个人消费支出费用在企业报销。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约翰,每月企业给他发一万元工资,而他在中国期间购买的房屋、小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等都在企业进行报销。约翰通过每月低报工资薪金收入,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层级,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他的个人消费支出又通过企业报销,增加了企业的费用支出,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外籍高管们降低收入,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混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并且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合理比例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外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法宣传应当关注纳税人需求。纳税人是税收宣传的重点对象,如果税法宣传想取得纳税人的认同,就必须改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传统思维方式,学会进行换位思考,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围绕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宣传内容,使税收宣传更加人性化、更有针对性。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大多是素质比较高,从事的职业也相对稳定。外籍人员可能由于语言、地域等原因对中国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不定期加强对外籍人员税收政策,尤其是与外籍人员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辅导,让外籍人员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知道逃避税收义务会承担的后果,强化税法的震慑力。同时,税法宣传的途径可以多样化。现在网络的力量非常强大,但是海量的信息需要甄别,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上针对外籍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做有针对性的解析,使外籍人员提升税法的遵从度。   (二)强化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合作机制

  要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监管,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例如,外籍人员到中国,首先会与公安部门打交道。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那儿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有效信息,而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对个人所得税中临时离境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在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税务机关掌握外籍人员的出入境情况,可以判定该外籍人员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的纳税义务。

  另外,外籍人员可能会将资金汇回其籍贯所在国。目前各国对资金的监管都非常严格,各国对入境现金的数量都有一定标准的要求。例如,美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美元,澳大利亚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澳元,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在5000欧元以上、德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欧元。因此,外籍人员除非使用地下钱庄,一般来说必然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税务部门应当积极与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了解外籍人员的资金流向,促进税务部门对外籍人员的有效监管,尽量减少外籍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分解收入等方式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三)实行档案管理,建立外籍纳税人的动态监控机制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外籍人员会来到中国工作与生活,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将逐年增加。税务部门应当对外籍人员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仅应当记录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而且要记录供职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华工作时期的纳税情况。例如,外籍人员个人档案的内容可以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文与外文)、性别、出生地(中文与外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文与外文);派遣单位的名称、境内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出入境时间;中国境内居住的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收入的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尤其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外籍纳税人动态监控机制,根据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变动、供职企业变动、出入境时间变动、收入情况变动等及时对外籍人员的档案进行更新,使档案信息真正能够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四)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提高对境外税收控管能力

  随着税收国际化的趋势,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中国与相关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税务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要的信息。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籍所在国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对外籍人员的信息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即可以避免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可以防止外籍人员利用国家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规避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应重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挑选外语能力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与服务。税务干部可以利用“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机制,向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情报请求。另外,中国和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应加强对外籍人员境内境外多处兼职、境外取得收入报酬隐瞒不报等情报进行采集与整理,并及时进行情报交换,从而有效提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成新轩,王龙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3(46).

  [2] 朱兵荣.外籍个人工资及薪金所得的纳税规定[N].中国税务报,2013-1-14:011.

  [3] 杨坤.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讨[J].涉外税务,2012(2).

  [4] 严郓,钟小新,等.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2(30).

  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投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的数量将近60万人,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关键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的数量将近60万人,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籍人员数量排在前十位的国家是:韩国、美国、日本、缅甸、越南、加拿大、法国、印度、德国、澳大利亚,其中,外籍人员数量排在首位的韩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籍人口比例的20%,美国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2%,日本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11%,澳大利亚在华人口占全部在华外国人口比例的2%。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非常必要了。

  一、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大发展,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进行投资,同时,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也日益增强。在各国企业之间融合度逐渐提高的同时,各国人员的交流也变得更加频繁,统计表明外籍人员在华工作人数有逐年递增的趋势。一般来说,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一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管理人员,他们随着在华投资的企业来到中国承担管理工作。第二类是技术人员,他们随着项目移动,一般承担技术密集性设备安装和高科技技术咨询工作。第三类是外籍教师,他们被神秘的东方文化吸引来到中国,在中国的大、中、小学校中承担教育工作。这三类外籍人员的共同之处是他们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相比同等职业的中国雇员工资要高得多,不同之处是外籍人员中管理人员和外籍教师在华工作相对稳定,而技术人员可能项目结束后就离开中国。那么,在税务管理中,外籍人员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一)隐瞒收入,少交个人所得税

  由于精细化分工,各个行业之间岗位职能及工资标准相对固定,但是税务机关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发现,如果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横向比较,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同岗位外籍人员对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基数相差甚大。例如,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大型跨国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十万元,而B公司是一家小型家族式外商投资企业,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为六千元,虽然说企业的规模会影响各自人力资源部经理的效益,但是工资薪金差距如此之大,税务机关应当对B公司进行关注,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的工资标准,看看企业是否有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而隐瞒工资收入的行为。

  (二)分解收入,适用低档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七档累进税率,在达到一定标准之后,就会适用更高层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而外籍人员的工资一般来说都很高,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有些外资企业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分解,采用两张工资卡方式,一张工资卡上发放少量数额的工资并就这部分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一张工资卡发放大额的剩余工资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中国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信息并不能做到有效共享。因此,税务机关只能就掌握的有限信息进行税收管理,而外籍人员大额工资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可能游离于税务机关管理范围之外。

  (三)收入形式多样化,税务机关很难监管

  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元化,外籍人员在中国的收入来源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外籍教师汤姆,除了在中国某一城市的学校任职并获得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薪金以外,还可能到其他学校做兼职教师赚取另一份收入,甚至可能带几个学生教语言又拿到一份收入。对汤姆的三份收入而言,任职的学校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其他兼职学校的收入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汤姆与兼职学校商洽好收入是税后所得,由兼职学校承担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兼职学校通过分解收入,降低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帮助汤姆少交个人所得税;对带学生教语言赚的第三份收入,汤姆最可能逃避个人所得税缴纳,这笔收入一般用现金支付,对税务机关而言很难监管。

  (四)降低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

  降低工资收入,混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的情形一般发生在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身上。外籍高管们在企业中领取与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相差甚远的少量的工资,同时又将大量的个人消费支出费用在企业报销。例如,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约翰,每月企业给他发一万元工资,而他在中国期间购买的房屋、小汽车,家用电器、手机等都在企业进行报销。约翰通过每月低报工资薪金收入,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层级,少交个人所得税;而他的个人消费支出又通过企业报销,增加了企业的费用支出,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外籍高管们降低收入,将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混淆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并且个人支出与企业支出合理比例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外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税法宣传应当关注纳税人需求。纳税人是税收宣传的重点对象,如果税法宣传想取得纳税人的认同,就必须改变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传统思维方式,学会进行换位思考,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围绕纳税人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宣传内容,使税收宣传更加人性化、更有针对性。在中国的外籍人员大多是素质比较高,从事的职业也相对稳定。外籍人员可能由于语言、地域等原因对中国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而言,要不定期加强对外籍人员税收政策,尤其是与外籍人员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辅导,让外籍人员了解中国的税收政策,知道逃避税收义务会承担的后果,强化税法的震慑力。同时,税法宣传的途径可以多样化。现在网络的力量非常强大,但是海量的信息需要甄别,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上针对外籍人员可能遇到的相关税收问题做有针对性的解析,使外籍人员提升税法的遵从度。   (二)强化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合作机制

  要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有效监管,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加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例如,外籍人员到中国,首先会与公安部门打交道。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那儿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相关有效信息,而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对个人所得税中临时离境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在2011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税务机关掌握外籍人员的出入境情况,可以判定该外籍人员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还是无限的纳税义务。

  另外,外籍人员可能会将资金汇回其籍贯所在国。目前各国对资金的监管都非常严格,各国对入境现金的数量都有一定标准的要求。例如,美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美元,澳大利亚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澳元,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在5000欧元以上、德国对携带入境的现金限制为10000欧元。因此,外籍人员除非使用地下钱庄,一般来说必然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税务部门应当积极与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进行沟通,了解外籍人员的资金流向,促进税务部门对外籍人员的有效监管,尽量减少外籍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分解收入等方式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三)实行档案管理,建立外籍纳税人的动态监控机制

  随着中国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更多的外籍人员会来到中国工作与生活,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的比例将逐年增加。税务部门应当对外籍人员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仅应当记录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而且要记录供职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华工作时期的纳税情况。例如,外籍人员个人档案的内容可以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文与外文)、性别、出生地(中文与外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文与外文);派遣单位的名称、境内任职或者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在中国居住的时间、出入境时间;中国境内居住的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收入的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尤其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外籍纳税人动态监控机制,根据外籍人员的自然信息变动、供职企业变动、出入境时间变动、收入情况变动等及时对外籍人员的档案进行更新,使档案信息真正能够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四)加强情报交换工作,提高对境外税收控管能力

  随着税收国际化的趋势,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中国与相关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税务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要的信息。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籍所在国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义务,对外籍人员的信息进行税收情报交换,即可以避免国家之间就同一笔收入进行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可以防止外籍人员利用国家之间不同的税收政策规避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应重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挑选外语能力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与服务。税务干部可以利用“专项情报交换”和“自动情报交换”机制,向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情报请求。另外,中国和外籍人员国籍所在国应加强对外籍人员境内境外多处兼职、境外取得收入报酬隐瞒不报等情报进行采集与整理,并及时进行情报交换,从而有效提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成新轩,王龙煌.完善外籍人员税收管理的对策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3(46).

  [2] 朱兵荣.外籍个人工资及薪金所得的纳税规定[N].中国税务报,2013-1-14:011.

  [3] 杨坤.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探讨[J].涉外税务,2012(2).

  [4] 严郓,钟小新,等.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2(30).


相关内容

  •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 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 ...

  • 监狱基础知识试题
  •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10分.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我国监狱实行党政分开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度,但监狱在党委的监督下工作.(X)[解析]我国监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度. 2.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 ...

  • 前花旗零售银行总裁出任平安首席创新执行官 将加速金融和健康科技全球布局
  • 来源:第一财经网 记者:安卓 所谓"好马配好鞍,好船配好帆". 继去年底传出浦发银行前行长朱玉辰.海通证券前董事长王开国加入中国平安,近日,平安这匹"好马"又迎来了一位在金融领域颇具影响力的外籍高管加入. 5月4日,中国平安宣布,原花旗全球零售银行总裁Jona ...

  • 中国监狱里的老外们
  • 编者按:大墙的阻隔使监狱在外人眼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我们今天向读者介绍的这群人更是神秘的一群.他们来自五湖四海,有着不同的肤色.不同的国籍和不同的语言,但在中国,他们同样有着不堪回首的犯罪经历,在中国的监狱里接受共同的教育改造. 中国式的人情味.东方式的人文关怀以及华夏文化所散发出的浓郁魅力共 ...

  • [法律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 ...

  • 二手房买卖专业类知识
  • 二手房交易知识部分 一. 签约环节 1.1 签约时,合同是否必须由本人签字?如果任何一方行动不便,需有委托人来代为签约,应办理哪些手续? 合同签署必须本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由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亲笔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其他身份证件来签署合同 1.2 合同签署中,如果有涂改的地方,应当做何 ...

  •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 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 资料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外籍人员: ( ...

  • 应把护照号码作为外国人的纳税识别码
  • 2016-11-16 11:42:50 作者:江雪松 陈兴龙 周小琴 徐小桥 来源:中国税务报 1 字号T | T 以税收征管法修订和金税三期上线为契机,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明确以护照号码作为外国人的唯一纳税识别码,实现外国人信息跨区域查询,让其所任职的多个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能及时了解税款缴纳 ...

  • 上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考察报告
  • 上海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考察报告 上海市教科院智力开发研究所 李梅 一.发展过程 早在80年代初,一些国家驻沪领事馆及驻沪机构就提出了外籍人员子女的在沪入学问题.为此,上海市教育局一方面给一些中小学(如市二中学.长乐路小学)下发了<关于各国驻沪领事馆及驻沪机构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通知>,让这些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