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6)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 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6)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4)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16)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监督检查 „„„„„„„„„„„„„„„„„„„„„„„„„„„„„„(19) 9 收费 „„„„„„„„„„„„„„„„„„„„„„„„„„„„„„„„(19) 10 工作人员守则 „„„„„„„„„„„„„„„„„„„„„„„„„„„(19) 11 附则„„„„„„„„„„„„„„„„„„„„„„„„„„„„„„„„(2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21)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8)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包括生产和加工),分为19个单元,32个品种(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标
☆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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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2填写“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申请工业硫磺产品的企业,应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或加工);非典型工艺或加工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或多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 “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 “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申请列入表2中发证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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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 )》(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从www.aqsiq.gov.cn 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
4.1.1.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 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 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因液体二氧化硫、五硫化二磷、氯磺酸和工业金属钠等产品在抽样、运输时存在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原因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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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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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2中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许可证。
2.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 一级钡化合物 8
2. 氯酸盐产品、溴酸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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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3. 硝酸盐产品
4. 过氧化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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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硫化物产品、二氧化硫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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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加工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2. 标△设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可以将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而不必须具备型式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3. 用硫磺块粉碎加工为硫磺粉的加工企业,只需核查粉碎设备。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申请表2中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硝酸钡、工业亚硝酸钙、工业过氧化氢、工业14
氯化锌、工业水合肼和工业氢氧化镁等产品抽取最高规格产品;工业亚氯酸钠、工业硝酸锌、工业过碳酸钠、工业硫化钠、工业硫氢化钠、橡胶用不溶性硫磺、工业氯化铁、水处理剂氯化铁等产品,按规格型号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规格型号应抽取一个样品;其余产品按产品品种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品种应抽取一个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4),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B1.3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B1.4 抽样单(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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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依据和项目
A1 检验依据:表2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A2 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例如1. 一级钡化合物: (1)工业氯化钡(Ⅱ类)(生产) (2)工业氢氧化钡(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适用)、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5)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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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或散装固体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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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6-×××××。其中,括号内的(×) 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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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和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出厂产品是否进行全项检验,并有相关记录,委托检验协议是否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8.4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定期检查。
8.5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或散装固体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6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10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11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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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2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联 系 人:王 琪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2)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峰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产品单元中的工业硫磺、五硫化二磷、氯磺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3)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510665
电 话:020-32373502 32373911
传 真:020-32373655
联 系 人:覃红阳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过氧化物产品单元中的工业过硫酸钾,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高锰酸钾,三氯化铁,一氧化铅,硅酸铅。
(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院部)
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75号(检验所)
邮政编码:200233(院部)
21
200232(检验所)
电 话:021-64851450 021-54363091
传 真:021-64851450 021-54363091
联 系 人:章若红 施慧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5)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80996 83031798
传 真:0311-83080996
联 系 人:王 红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亚硒酸钠,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4761
传 真:025-86530758
联 系 人:张晓强 王 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7)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89232095 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8)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03号(二区)
22
邮政编码:650034
电 话:0871-4176025 5199883
传 真:0871-4174432 5192456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硫磺,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工业硅酸铅。
(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352452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10)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3610 6682884
传 真:0471-6683510
联 系 人:李应彤 赵力英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硫酸钠
(11)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600646 82663158
传 真:0531-2663158
联 系 人:崔爱红 邹本莲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12)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848716
23
传 真:024-23902127
联 系 人:贾晋英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高锰酸钾,氯化锌,工业氯化铁,一氧化铅,水合肼,亚硒酸钠,硅酸铅
(13)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邮 编:563000
电 话:0852-8684457
传 真:0852-8647055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硫磺
(14)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邮 编:550002
电 话:0851-5924117
传 真:0851-5924117
联 系 人:黄海英 钟宏波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亚硝酸钠、工业硝酸钾、工业高锰酸钾、工业硫磺
(15)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04835
传 真:020-83304831
联 系 人:钟灿明 朱丽萍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氯酸盐、硝酸盐
(16)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 编:450052
电 话:0371-7447557
传 真:0371-7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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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刘吉华 陈 平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工业硝酸锌、工业水合肼、工业氯化铁、工业硫氢化钠、工业亚硝酸钙、工业氢氧化钡、工业过硫酸钾、工业硝酸锌、工业溴酸钠、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氯化铁、工业硝酸钾、工业亚硝酸钠、工业硫磺、工业硝酸钠、工业氯化锌、工业硫化钠、工业氯磺酸、工业高锰酸钾、工业硝酸钡、工业金属钠
(17)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南通大街25号
邮 编:150050
电 话:0451-2513815
传 真:0451-2513412
联 系 人:林茂青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过氧化氢、工业高锰酸钾
(18)湖北省磷化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厦门路2号
邮 编:443005
电 话:0717-6341359
传 真:0717-6341359
联 系 人:陈绪华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五硫化二磷
(1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 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王 萍 杨佳玲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氯磺酸、工业氯酸钠、工业硫化钠、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橡胶用不溶性硫磺、工业过硫酸钾、工业氯化锌、液体二氧化硫、工业硫磺、工业硅酸铅、工业亚氯酸钠、工业五硫化二磷
25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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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2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安全生产的7.1.1 款、7.3行业特殊要求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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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五、过程质量管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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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34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
35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6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37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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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3-11公布 2009-05-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6)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 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6)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4) 6 证书和标志 „„„„„„„„„„„„„„„„„„„„„„„„„„„„„(16) 6.1 证书„„„„„„„„„„„„„„„„„„„„„„„„„„„„„„„„(16) 6.2 标志„„„„„„„„„„„„„„„„„„„„„„„„„„„„„„„„(17)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监督检查 „„„„„„„„„„„„„„„„„„„„„„„„„„„„„„(19) 9 收费 „„„„„„„„„„„„„„„„„„„„„„„„„„„„„„„„(19) 10 工作人员守则 „„„„„„„„„„„„„„„„„„„„„„„„„„„(19) 11 附则„„„„„„„„„„„„„„„„„„„„„„„„„„„„„„„„(20) 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21)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8)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包括生产和加工),分为19个单元,32个品种(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1.4.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标
☆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1
(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2填写“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申请工业硫磺产品的企业,应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或加工);非典型工艺或加工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或多车间)的,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 “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 “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凡申请列入表2中发证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
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 )》(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从www.aqsiq.gov.cn 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表2中标☆的品种除外);
4.1.1.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 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加工企业除外)。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中批量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连续生产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2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3)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所在地(市)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6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4.2.7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 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因液体二氧化硫、五硫化二磷、氯磺酸和工业金属钠等产品在抽样、运输时存在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原因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5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
6
7
注:1. 表2中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许可证。
2.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 一级钡化合物 8
2. 氯酸盐产品、溴酸盐产品
9
续3. 硝酸盐产品
4. 过氧化物产品
10
5. 硫化物产品、二氧化硫产品
11
12
13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加工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2. 标△设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企业可以将型式检验项目进行委托检验,而不必须具备型式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3. 用硫磺块粉碎加工为硫磺粉的加工企业,只需核查粉碎设备。
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申请表2中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硝酸钡、工业亚硝酸钙、工业过氧化氢、工业14
氯化锌、工业水合肼和工业氢氧化镁等产品抽取最高规格产品;工业亚氯酸钠、工业硝酸锌、工业过碳酸钠、工业硫化钠、工业硫氢化钠、橡胶用不溶性硫磺、工业氯化铁、水处理剂氯化铁等产品,按规格型号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规格型号应抽取一个样品;其余产品按产品品种抽取样品,即每种申请品种应抽取一个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4),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B1.3 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B1.4 抽样单(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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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依据和项目
A1 检验依据:表2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A2 检验项目: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5.4.2.2 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产品、该规格型号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
5.4.3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例如1. 一级钡化合物: (1)工业氯化钡(Ⅱ类)(生产) (2)工业氢氧化钡(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适用)、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见表5)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增加产品规格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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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或散装固体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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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06-×××××。其中,括号内的(×) 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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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和检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把关,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出厂产品是否进行全项检验,并有相关记录,委托检验协议是否有效,型式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8.4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定期检查。
8.5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或散装固体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8.6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8.10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11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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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原《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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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联 系 人:王 琪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2)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峰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产品单元中的工业硫磺、五硫化二磷、氯磺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3)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车陂西路396号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内
邮政编码:510665
电 话:020-32373502 32373911
传 真:020-32373655
联 系 人:覃红阳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过氧化物产品单元中的工业过硫酸钾,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高锰酸钾,三氯化铁,一氧化铅,硅酸铅。
(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381号(院部)
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75号(检验所)
邮政编码:200233(院部)
21
200232(检验所)
电 话:021-64851450 021-54363091
传 真:021-64851450 021-54363091
联 系 人:章若红 施慧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5)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80996 83031798
传 真:0311-83080996
联 系 人:王 红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亚硒酸钠,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6)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614761
传 真:025-86530758
联 系 人:张晓强 王 伟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工业金属钠。
(7)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89232095 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8)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103号(二区)
22
邮政编码:650034
电 话:0871-4176025 5199883
传 真:0871-4174432 5192456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硫磺,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工业硅酸铅。
(9)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电 话:0731-5352452
传 真:0731-5557071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10)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261号
邮政编码:010020
电 话:0471-6683610 6682884
传 真:0471-6683510
联 系 人:李应彤 赵力英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硫酸钠
(11)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600646 82663158
传 真:0531-2663158
联 系 人:崔爱红 邹本莲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12)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及化学试剂监督检验站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848716
23
传 真:024-23902127
联 系 人:贾晋英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一级钡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高锰酸钾,氯化锌,工业氯化铁,一氧化铅,水合肼,亚硒酸钠,硅酸铅
(13)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
邮 编:563000
电 话:0852-8684457
传 真:0852-8647055
联 系 人:谭克刚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硫磺
(14)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晒田坝路1号
邮 编:550002
电 话:0851-5924117
传 真:0851-5924117
联 系 人:黄海英 钟宏波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亚硝酸钠、工业硝酸钾、工业高锰酸钾、工业硫磺
(15)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
邮 编:510110
电 话:020-83304835
传 真:020-83304831
联 系 人:钟灿明 朱丽萍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氯酸盐、硝酸盐
(16)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 编:450052
电 话:0371-7447557
传 真:0371-7938907
24
联 系 人:刘吉华 陈 平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工业硝酸锌、工业水合肼、工业氯化铁、工业硫氢化钠、工业亚硝酸钙、工业氢氧化钡、工业过硫酸钾、工业硝酸锌、工业溴酸钠、工业过氧化氢、工业氯化钡、工业氯酸钠、工业氯化铁、工业硝酸钾、工业亚硝酸钠、工业硫磺、工业硝酸钠、工业氯化锌、工业硫化钠、工业氯磺酸、工业高锰酸钾、工业硝酸钡、工业金属钠
(17)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南通大街25号
邮 编:150050
电 话:0451-2513815
传 真:0451-2513412
联 系 人:林茂青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过氧化氢、工业高锰酸钾
(18)湖北省磷化工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厦门路2号
邮 编:443005
电 话:0717-6341359
传 真:0717-6341359
联 系 人:陈绪华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五硫化二磷
(1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 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王 萍 杨佳玲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氯磺酸、工业氯酸钠、工业硫化钠、电子工业用粒状一氧化铅、橡胶用不溶性硫磺、工业过硫酸钾、工业氯化锌、液体二氧化硫、工业硫磺、工业硅酸铅、工业亚氯酸钠、工业五硫化二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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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品种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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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2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1安全生产的7.1.1 款、7.3行业特殊要求共6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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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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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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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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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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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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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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