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教规对世俗法律的影响

摘 要 教会法与伊斯兰法作为历史上最富盛名,并且影响最大的宗教法,对西欧社会和阿拉伯国家发展,尤其是西欧法律体系及伊斯兰国家法律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与之相比较,中华文明古国的宗教也曾盛极一时,但却没有给我们的中华法系带来多少教会法的因素,这其中的原因是本文着重要探究的。

关键词 教会法 政教合一 世俗法律 宗教革命

一、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的发展史

1.教会法的发展史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者加入教会,并且取得领导权。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随后颁布了第一部教会法《尼西亚信经》,很快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基督教的教会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公元4世纪到9世纪的形成时期,这个阶段基督教地位日益提高,教会法从教会内部涉及到世俗社会;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这个阶段基督会的权力发展到极致,教会法得到不断完善,教会法院对世俗事务确立了管辖权;公元15世纪到19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加强,世俗君主逐渐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仍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2.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准则的总称。

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信封真主安拉为唯一的神,经过20年的努力,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到公元8世纪,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被渐渐确定下来,《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9世纪中叶,伊斯兰法到达全盛时期,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伊斯兰法停止了发展,到10世纪,伊斯兰法正式停止发展,这种“盲从”的阶段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

3.中国宗教发展

中国的宗教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佛教,道教和儒教,还包括一些自然崇拜和民间信仰。中国的宗教发展应源于远古时代的传说、神话和自然崇拜,这些对以后三大宗教的教义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儒教由孔子创立,汉代以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渐渐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儒教有许多著作,但不是教规或法律性质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著作。 佛教由印度传入后,在中国的到迅速传播,尤其是唐宋时期。佛教除了经书之外,少有世俗方面的文献,更不用说教会法。

道教源自中国,在唐宋时期发展也达到高峰,道教并未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道教的规范也仅是对道教徒而起作用,也无道教教会法产生。

中国还有许多民族信仰,民间信仰,自然崇拜等宗教信仰,但它们的发展更加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许多盲目之处,没取得大的成就。

二、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法规对世俗法的影响和比较

1.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法律观念、

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的发展打下的根基,直接影响到西欧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反对重婚、童婚、近亲结婚被后来的各国法律接受;在刑法方面,教会法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教会法发明的“自由心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纠问式诉讼对后来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有重要影响。

2.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诞生是阿拉伯国家建立的基础,伊斯兰法也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作用与核心作用,在意思拉国家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现在,有些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基本渊源,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由伊斯兰法调整,西方化法律制度仅仅是那些与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少量民事法律规范,以及与国家统治秩序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甚至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对这些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了。

3.中国宗教对中国社会和法的影响

佛教给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伦理生活带来了善恶观念、报应观念、轮回观念和惩戒观念。

儒教传承数千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资源,包括宗法、等级、礼乐制度,应用于实践中,国家就是一个样本。从汉武帝“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学思想开始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儒家的学说在法秩序上得到发挥的机会。到唐宋时期,儒教规范已经实际承担着社会主要的伦理教化职责,深刻影响的世俗法律,起着实际上的惩戒义务。

道教起于老子的学说,后来基于功利目的发展正为宗教,在民间得到一些人的信仰,尤其是它的神仙方术对社会影响最大。宋代时是道教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仅仅体现在教徒和道观数量增长上,宗教与世俗的融合并没有多少发展。至今,道教仍然只是停留在少数人信仰的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弱。

4.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比较

同样作为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基督教哲学和伊斯兰教与中国宗教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与政权国家结合,并且将其教义广泛传播,使世俗人都来信仰它们的宗教哲学,成为它们的教民;而中国的宗教转播总是会限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又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无法取得一些世俗的权力来推动宗教的发展。

(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用道德观念来教化它们的教民,使教规自然被教民应用到世俗生活中去;而中国的宗教用迷信(崇拜)或灵知(知识)概念来定义“神——人”关系,导致中国宗教只能一些极少数人,而且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来强化自身的统治地位,拉开人和神之间的距离,将教规与世俗法律的距离拉开,使世俗法尽量与宗教教规脱离。

(三)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信仰一神,这有利于教民统一思想和行为准则,便于教义的传播和发展;中国宗教总是信仰多神,使信仰者有多种选择,宗教哲学的发展呈多样化,教民分散。

(四)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接受过宗教革命的成果,建立过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宗教未曾接受宗教革命的成果,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五)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比较注重非理性的信仰,教民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仰程度极高,教规会成为他们的精神和行为的最高要求;中国宗教注重理性,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特征,极少情况也有非理性色彩,宗教哲学一直作为哲学在理性的得到少部分人的发展,人们的信仰也多带有功利的目的。

(六)伦理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世俗与宗教的紧密联系,伦理观念不得不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宗教教规中伦理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宗教的发展多在一些固定的场所或者固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宗教朝着理性哲学的方向发展,与世俗观念和规范远离,教民多认为宗教是完全脱俗的,宗教不应为世俗所侵扰。

三、对中国宗教教规没有上升为宗教法的分析

对中国宗教教规无一成为颁定的教会法的追问,可以分别从中国三大宗教的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本身来寻找答案,然后,总体来看中国宗教的特点对宗教教规发展成教会法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佛教来自印度,经过与我国民间传统和自然信仰的融合,成为不同于印度佛教的另一只佛教。中国佛教以追求远离社会,弃绝现实的目标,强调出家和个人修习为基本特征,抛弃社会责任,苦行修炼,研究自然。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无法推介给大众,在僧人之外无法形成严密庞大的宗教团体组织,佛教与世俗分立,佛教教规也与世俗法律在各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要规范的事务范围等有重大区别,导致佛教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世俗社会既想接受佛教的优秀因素,又极力排斥其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因素,统治者更是仅仅将佛教作为平息民怨等方面的工具使用。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基于功利目的建立,缺乏那种超凡或者普世意义的伦理关怀。道教从一开始就是自然地宗教,而不是革命的宗教,无法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领导宗教革命的方式发展,因此,其入世的难度也非常大。并且,道教的巫术倾向十分严重,具功利性和非理性特征,比如,道教曾用符灰等治病救人。道教的发展并不严谨,道教伦理多来自佛教和儒教,道教源自黄老道、神仙方术和民间信仰,是一种杂合的教派,因此,也不能将教民的信仰有效集中,没有统一既定的教内规范,更加无法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规范,甚至形成道教教会法了。

儒教在中国多被成为儒家思想,有人甚至不认为儒家思想是宗教,可能是对宗教意义的曲解所致。就儒家思想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最成功的学说思想,统治中国2000年,已经深深影响到每个中国人的骨髓。儒家思想也体现在中华法系里,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对世俗法的贡献。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被中国人信仰两千年哲学,作为儒教来说,却没有产生过一部法律性质的规范,原因在于,儒教从不专门为自己的固定教民制定完整的规则,而是在辅助封建统治者制定全社会的世俗规范,儒家的思想也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而不是去迎合普通人的愿望,仅仅甘愿作为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

总体来说,中国宗教集体意识非常淡漠。中国各种宗教派别,无不强调个人的修为,个人的思想境界,无不充满对圣贤,神灵个人的顶礼膜拜,无不体现着宗教最高修为者对他人的救济,指点。在中国的宗教里,等级观念严格,不同等级的教民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导致了教民之间交流合作机会的减少,信仰者的全部精力集中于追求个人境界的提高,级别的上升,彼此之间孤立,教民之间集体意识差,几乎不会共同去探索和交流教义。宗教意识里将世俗排斥于宗教之外,使教民与世俗人之间渐渐形成天然的障碍,教民对世俗愿望的抛弃和世俗人对世俗愿望的追求成为矛盾,宗教不愿以为了世俗权利而与世俗人联合,也不愿意教会规范涉及世俗纷争。中国宗教所缺乏的集体意识,正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极力推崇的宗教精神,而这也成就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繁荣发展和世俗影响力。

中国人口众多、民族繁杂、传统思想、风俗难以集中改变。中国的社会状况也是中国宗教无法像西方宗教那样繁荣发展,取得成就,甚至产生宗教法的重要客观原因。基督教和伊

斯兰教国家的人口不像中国这么多,宗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难度太大;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几乎都有属于本民族的宗教信仰或自然崇拜,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是很难改变的;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也有许多地方传统和民间风俗,宗教教义的普遍接受也是不大可能的,况且在生产力低下又阶级压迫严重的古代中国,人们大众的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愿望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民众是不会接受要求人们精神上脱离世俗愿望的宗教信仰的。一、自身的原因。中国宗教本身不是完善的宗教,或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或没有自己的完整良好的教规,不能获得全体大众的支持和信仰,也不能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和依赖,使自己的发展没有见识的基础。宗教规范只能在自己内部起作用,而无力影响世俗社会,也便不能产生出约束世俗的教会法。

二、客观的原因。中国社会复杂的背景和现实条件,宗教种类法多,信仰复杂等等直接阻碍中国宗教的发展,使其不能有效的融入社会,影响世俗社会,进而产生出教会法来规范世俗社会。

摘 要 教会法与伊斯兰法作为历史上最富盛名,并且影响最大的宗教法,对西欧社会和阿拉伯国家发展,尤其是西欧法律体系及伊斯兰国家法律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与之相比较,中华文明古国的宗教也曾盛极一时,但却没有给我们的中华法系带来多少教会法的因素,这其中的原因是本文着重要探究的。

关键词 教会法 政教合一 世俗法律 宗教革命

一、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的发展史

1.教会法的发展史

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刑法、诉讼法等也都有相关的规定。

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在早期基督教作为奴隶和被压迫人民的宗教,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2世纪后,许多有产者加入教会,并且取得领导权。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这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随后颁布了第一部教会法《尼西亚信经》,很快基督教成为罗马的国教。

基督教的教会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公元4世纪到9世纪的形成时期,这个阶段基督教地位日益提高,教会法从教会内部涉及到世俗社会;公元10世纪到14世纪,这个阶段基督会的权力发展到极致,教会法得到不断完善,教会法院对世俗事务确立了管辖权;公元15世纪到19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加强,世俗君主逐渐脱离罗马教皇的控制,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仍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2.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伊斯兰法指伊斯兰教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的准则的总称。

公元610年,穆罕默德创立伊斯兰教,信封真主安拉为唯一的神,经过20年的努力,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到公元8世纪,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被渐渐确定下来,《古兰经》得到了整理和汇编。9世纪中叶,伊斯兰法到达全盛时期,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随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伊斯兰法停止了发展,到10世纪,伊斯兰法正式停止发展,这种“盲从”的阶段一直持续到近代的法律改革。

3.中国宗教发展

中国的宗教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佛教,道教和儒教,还包括一些自然崇拜和民间信仰。中国的宗教发展应源于远古时代的传说、神话和自然崇拜,这些对以后三大宗教的教义发展有明显的影响。

在中国影响最大的儒教由孔子创立,汉代以后得到统治者的支持,渐渐影响了中国两千年的封建社会,儒教有许多著作,但不是教规或法律性质的,而是哲学意义上的著作。 佛教由印度传入后,在中国的到迅速传播,尤其是唐宋时期。佛教除了经书之外,少有世俗方面的文献,更不用说教会法。

道教源自中国,在唐宋时期发展也达到高峰,道教并未参与世俗社会的管理,道教的规范也仅是对道教徒而起作用,也无道教教会法产生。

中国还有许多民族信仰,民间信仰,自然崇拜等宗教信仰,但它们的发展更加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还有许多盲目之处,没取得大的成就。

二、西方教会法与中国宗教法规对世俗法的影响和比较

1.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罗马法共同构成了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的法律观念、

伦理道德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为后世的法学理论的发展打下的根基,直接影响到西欧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基督教主张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继承权平等,反对重婚、童婚、近亲结婚被后来的各国法律接受;在刑法方面,教会法重视对犯人的教育改造;教会法发明的“自由心证”、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纠问式诉讼对后来大陆法系的诉讼制度有重要影响。

2.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法对世俗法的影响

伊斯兰教的诞生是阿拉伯国家建立的基础,伊斯兰法也在中世纪阿拉伯国家法律体系中起支配作用与核心作用,在意思拉国家形成了伊斯兰法系。

现在,有些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法仍然是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有些伊斯兰国家的宪法中明文规定伊斯兰法是立法基本渊源,多数伊斯兰国家的婚姻制度仍然由伊斯兰法调整,西方化法律制度仅仅是那些与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少量民事法律规范,以及与国家统治秩序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20世纪70年代后,巴基斯坦和伊朗甚至先后宣称要全面恢复和运用伊斯兰法,由此可见,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对这些伊斯兰国家和人民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了。

3.中国宗教对中国社会和法的影响

佛教给中国人的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伦理生活带来了善恶观念、报应观念、轮回观念和惩戒观念。

儒教传承数千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资源,包括宗法、等级、礼乐制度,应用于实践中,国家就是一个样本。从汉武帝“罢黩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学思想开始统治中国人的思想,儒家的学说在法秩序上得到发挥的机会。到唐宋时期,儒教规范已经实际承担着社会主要的伦理教化职责,深刻影响的世俗法律,起着实际上的惩戒义务。

道教起于老子的学说,后来基于功利目的发展正为宗教,在民间得到一些人的信仰,尤其是它的神仙方术对社会影响最大。宋代时是道教发展的黄金时期,但是仅仅体现在教徒和道观数量增长上,宗教与世俗的融合并没有多少发展。至今,道教仍然只是停留在少数人信仰的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最弱。

4.西方宗教与中国宗教的比较

同样作为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基督教哲学和伊斯兰教与中国宗教相比较,有以下一些区别:

(一)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与政权国家结合,并且将其教义广泛传播,使世俗人都来信仰它们的宗教哲学,成为它们的教民;而中国的宗教转播总是会限定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又与国家政权相分离,无法取得一些世俗的权力来推动宗教的发展。

(二)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用道德观念来教化它们的教民,使教规自然被教民应用到世俗生活中去;而中国的宗教用迷信(崇拜)或灵知(知识)概念来定义“神——人”关系,导致中国宗教只能一些极少数人,而且容易被统治者利用来强化自身的统治地位,拉开人和神之间的距离,将教规与世俗法律的距离拉开,使世俗法尽量与宗教教规脱离。

(三)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信仰一神,这有利于教民统一思想和行为准则,便于教义的传播和发展;中国宗教总是信仰多神,使信仰者有多种选择,宗教哲学的发展呈多样化,教民分散。

(四)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曾接受过宗教革命的成果,建立过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宗教未曾接受宗教革命的成果,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的状态。

(五)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比较注重非理性的信仰,教民对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信仰程度极高,教规会成为他们的精神和行为的最高要求;中国宗教注重理性,有些带有明显的功利特征,极少情况也有非理性色彩,宗教哲学一直作为哲学在理性的得到少部分人的发展,人们的信仰也多带有功利的目的。

(六)伦理在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世俗与宗教的紧密联系,伦理观念不得不成为宗教教规的重要内容;而中国的宗教教规中伦理并不居于重要地位,宗教的发展多在一些固定的场所或者固定的人群之中进行,宗教朝着理性哲学的方向发展,与世俗观念和规范远离,教民多认为宗教是完全脱俗的,宗教不应为世俗所侵扰。

三、对中国宗教教规没有上升为宗教法的分析

对中国宗教教规无一成为颁定的教会法的追问,可以分别从中国三大宗教的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本身来寻找答案,然后,总体来看中国宗教的特点对宗教教规发展成教会法的阻碍作用。

我国的佛教来自印度,经过与我国民间传统和自然信仰的融合,成为不同于印度佛教的另一只佛教。中国佛教以追求远离社会,弃绝现实的目标,强调出家和个人修习为基本特征,抛弃社会责任,苦行修炼,研究自然。佛教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无法推介给大众,在僧人之外无法形成严密庞大的宗教团体组织,佛教与世俗分立,佛教教规也与世俗法律在各个方面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要规范的事务范围等有重大区别,导致佛教朝自己的方向发展,世俗社会既想接受佛教的优秀因素,又极力排斥其对社会不负责任的因素,统治者更是仅仅将佛教作为平息民怨等方面的工具使用。

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最初基于功利目的建立,缺乏那种超凡或者普世意义的伦理关怀。道教从一开始就是自然地宗教,而不是革命的宗教,无法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那样领导宗教革命的方式发展,因此,其入世的难度也非常大。并且,道教的巫术倾向十分严重,具功利性和非理性特征,比如,道教曾用符灰等治病救人。道教的发展并不严谨,道教伦理多来自佛教和儒教,道教源自黄老道、神仙方术和民间信仰,是一种杂合的教派,因此,也不能将教民的信仰有效集中,没有统一既定的教内规范,更加无法影响世俗社会的法律规范,甚至形成道教教会法了。

儒教在中国多被成为儒家思想,有人甚至不认为儒家思想是宗教,可能是对宗教意义的曲解所致。就儒家思想来说,是中华文明史上最成功的学说思想,统治中国2000年,已经深深影响到每个中国人的骨髓。儒家思想也体现在中华法系里,从这层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对世俗法的贡献。但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被中国人信仰两千年哲学,作为儒教来说,却没有产生过一部法律性质的规范,原因在于,儒教从不专门为自己的固定教民制定完整的规则,而是在辅助封建统治者制定全社会的世俗规范,儒家的思想也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而服务的,而不是去迎合普通人的愿望,仅仅甘愿作为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

总体来说,中国宗教集体意识非常淡漠。中国各种宗教派别,无不强调个人的修为,个人的思想境界,无不充满对圣贤,神灵个人的顶礼膜拜,无不体现着宗教最高修为者对他人的救济,指点。在中国的宗教里,等级观念严格,不同等级的教民地位完全不同,这也导致了教民之间交流合作机会的减少,信仰者的全部精力集中于追求个人境界的提高,级别的上升,彼此之间孤立,教民之间集体意识差,几乎不会共同去探索和交流教义。宗教意识里将世俗排斥于宗教之外,使教民与世俗人之间渐渐形成天然的障碍,教民对世俗愿望的抛弃和世俗人对世俗愿望的追求成为矛盾,宗教不愿以为了世俗权利而与世俗人联合,也不愿意教会规范涉及世俗纷争。中国宗教所缺乏的集体意识,正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所极力推崇的宗教精神,而这也成就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繁荣发展和世俗影响力。

中国人口众多、民族繁杂、传统思想、风俗难以集中改变。中国的社会状况也是中国宗教无法像西方宗教那样繁荣发展,取得成就,甚至产生宗教法的重要客观原因。基督教和伊

斯兰教国家的人口不像中国这么多,宗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难度太大;中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几乎都有属于本民族的宗教信仰或自然崇拜,这些延续千年的传统是很难改变的;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也有许多地方传统和民间风俗,宗教教义的普遍接受也是不大可能的,况且在生产力低下又阶级压迫严重的古代中国,人们大众的最基本的吃饱穿暖的愿望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民众是不会接受要求人们精神上脱离世俗愿望的宗教信仰的。一、自身的原因。中国宗教本身不是完善的宗教,或脱离中国社会实际,或没有自己的完整良好的教规,不能获得全体大众的支持和信仰,也不能获得统治者的支持和依赖,使自己的发展没有见识的基础。宗教规范只能在自己内部起作用,而无力影响世俗社会,也便不能产生出约束世俗的教会法。

二、客观的原因。中国社会复杂的背景和现实条件,宗教种类法多,信仰复杂等等直接阻碍中国宗教的发展,使其不能有效的融入社会,影响世俗社会,进而产生出教会法来规范世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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