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条例对照表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与 现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批注 [zyc1]: 1、依中国法律成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企业 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 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 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 代

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 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澳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 参照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包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 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确定;

2、依外国企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有可能成为本法纳税 人 批注 [zyc3]: 区别于旧税法列举企业 类别, 新税法将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 都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以法人为纳税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 支机构应汇总纳税 国税发〔 批注 [zyc2]: 国税发〔2009〕82 号虽 〕 在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也应认定为居民企业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 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 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 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148 批注 [ZYC4]: 国税函 2010】 号文: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以及 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不得弥补当 期及以前年度亏损, 这些项目当期形 成亏损的, 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 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应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 批注 [zyc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与旧税 法差异为先减去免税收入再计算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 旧税法公式为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 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免税所得用 于补亏, 新税法公司免税不弥补亏损 批注 [zyc6

]: 本条例中不依权责发生 制原则的事项:国税函[2010]79 号 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7-20 条) 875 批注 [zyc7]: 国税函 2008〕 号 与 〔 〕 会计收入确认差异: 1、未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作为条件 2、分期收款和售后回购等会计上 作为融资处理,确认融资损益,税 法上全部作收入,回购商品作购入 批注 [zyc8]: 第三至九项收入未记入 营业收入,不计入广告费、交际费等 扣除的计算基数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 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 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 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 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 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 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 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 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 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

通信

、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 教育培训、 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 卫生保健、 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 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所称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 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 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 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 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 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 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 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 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 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 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 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 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 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 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 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 及在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 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 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 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 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 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 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 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 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 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

除 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

国税函〔 批注 [zyc9]: 国税函〔2008〕828 号 〕 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与 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 与 增值税有差异), 增值税有差异 ,资产移送他人应视 同销售

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 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 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 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 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应当计入当期 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 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 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 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 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 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 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以及纳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

企业 批注 [zyc10]: 财税[2009]57 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正 常发生的, 能以现金计价的损失可自 行扣除, 其余非正常损失应报税务局 审批

批注 [zyc11]: 国税函[2009]772 号: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 调整以前年 度报表,不能于本期扣除

212 批注 [zyc12]: 国税函 2009〕 号 : 〔 〕 加强地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与企 业所得税实付工资比对 国税函〔 批注 [zyc13]: 国税函〔 2009〕3 号: 〕 企业当年扣除的是实际发放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

财税〔 批注 [zyc14]: 财税〔2009〕27 号 规 〕 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 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 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 额 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函〔 批注 [zyc15]: 国税函〔 2009〕312 号 〕 投资未到位, 投资未到位,投资未到位部份利息 不能扣除

批注 [zyc16]: 国税函[2009]777 号: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须签订借款合同、 真实、合法,代扣相关税金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 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 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 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准予扣 除。 不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超过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行政法规有关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 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 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 途的,不得扣除。 按照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按照以下方法扣 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 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 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不得 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 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 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 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批注 [zyc17]: 财税〔2008〕1 号: 1、软件企业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2、新办软件企业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3、企业外购软件形成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经核准可按 2 年折旧或摊销 4、 外商分回 08 年以前三资企业利润 免税 财税〔 批注 [zyc18]: 财税〔2009〕72 号:化 〕 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按 30%的限额扣除,烟 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国税发〔 批注 [zyc19]: 国税发〔 2008〕86 号: 〕 母公司可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服务 费 ,不能收取管理费 不能收取管理费 财税〔 批注 [zyc20]: 财税〔2009〕29 号 :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 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 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 额的 15% (含本数, 下同) 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 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 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 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 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 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 者营利组织; (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 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 出不得扣除: 项所称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性投资收益款项;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 (三)税收滞纳金;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包括固定资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 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 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 定资产; 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 (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 发

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 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财税〔 批注 [zyc21]: 财税〔2008〕160 号财 〕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批注 [zyc22]: 财税〔2009〕64 号:金 〕 融企业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 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 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 额 财税〔 财税〔2009〕62 号: 中小企业信用 〕 担保机构 1、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 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 偿准备,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 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8-1-1 至 2010-12-31 财税〔 财税〔2009〕48 号 :保险企业准备 〕 金,财税〔2009〕33 号:证券行业 财税〔 财税 〕 准备金

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 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 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 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务主管部门另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 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天然气等矿产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 资源的企业,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 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 折旧方法,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 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 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 产的公允

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 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 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 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 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 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 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 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 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 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二)自创商誉; 计税基础: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 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资产。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 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 有关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 时,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 (一) 项和第 (二) 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摊销的,准予扣除: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 发生的支出。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 (二)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 (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 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 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 六 十 九条 企 业所 得税法 第 十三条 第 (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 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 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 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 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 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 3 年。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

批注 [U23]: 国税函〔2009〕98 号: 关于开办费的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 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 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 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 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资产, 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 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 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 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 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 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 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 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人工费和分摊 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 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 得随意

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 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 是指有关 资产、 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 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税务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 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 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相关资 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财税〔 批注 [zyc24]: 财税〔2009〕59 号:企 〕 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除特殊性税 务处理外,应视作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进行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或非 货币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销售资产 和购入资产或清偿债务两笔业务进 行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按清算、 分配进行 处理, 但新企业资产价值以原企业资 产计税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法.docx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 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 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 三款规定的所得,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 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 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 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 是指有关 资产、 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 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 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 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 第七十六 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 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 是指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 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 称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额, 是指企业来源于 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 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 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 性质的税款。 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 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税额。 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 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 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 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 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称 5 个年度, 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 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 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5 个 纳税年度。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时, 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 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 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 以上股份。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 是 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 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以 得税税额, 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 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内抵免。 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时, 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 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入: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 用税率,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 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 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 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 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 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免征、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 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水项目的所得;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 批注 [zyc25]: 财税〔2009〕69 号 , 〕 居民企业 08 年以后分配 07 年以前利 润也免税

国税发〔 批注 [zyc26]: 国税发〔 2009〕80 号: 〕 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不得 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 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 条规定的项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 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 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 在减免税 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 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 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 税优惠。 第九十 条 企 业所得 税法 第 二十七 条 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

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 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

国税函〔 批注 [zyc27]: 国税函〔2009〕212 号 〕

批注 [zyc28]: 国税函 2009〕 号: 〔 〕 203 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 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 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 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

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 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 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 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

业的 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50%摊销。 第 九 十 六条 企 业所 得税法 第 三十条 第 (二) 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 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 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 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 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 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 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 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

批注 [zyc29]: 亏损企业也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归集:国税发〔2008〕116 国税发〔 国税发 〕 号 批注 [zyc30]: 财税〔2009〕70 号 : 财税〔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 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 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 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 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 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 的基本设施。 批注 [zyc31]: 国税发〔2009〕87 号 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 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 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 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 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源 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 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 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 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 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 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 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 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 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 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 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十九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 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 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 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 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 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 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 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 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所称支付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批注 [zyc32]: 国税发[2009]81 号

185 批注 [zyc33]: 国税函 2009〕 号: 〔 〕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 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发〔 39 批注 [zyc34]: 国发 2007〕 号国务 〔 〕 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 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批注 [zyc35]: 国税发〔 2009〕3 号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 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税务 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 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 追缴该纳税人的 应纳税款。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 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 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 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 的; (二)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指定, 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 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 所称所得发生地, 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 得发生地的, 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是指该纳税 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 应当 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 告知该纳税人。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 应当自代扣

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 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 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分摊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所称关联方, 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所称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 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 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 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 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 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 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 方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 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 其关联方, 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 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 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 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 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 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达成成本分 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当按照成本 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并在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 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 款、第二

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 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 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 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 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 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 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 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 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价方式 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 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 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 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 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 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国税发〔 批注 [zyc36]: 国税发〔 2009〕2 号, 〕 国税函〔 国税函〔2009〕363 号,需准备同期 〕 资料的企业: 资料的企业: 1、关联购销金额 2 亿以上或其他关 、 联交易 4000 万以上且外资股份占 50% 以上, 关联交易不属于预约定价安排 以上,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 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 的企业不符合第一项条件但发生亏 损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 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 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 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 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 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 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上述利润中应归 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 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 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

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 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 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 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 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 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 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 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 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 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 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 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 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 条所称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 联方获得的, 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 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 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 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 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 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 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投 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 由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 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财税〔 批注 [zyc37]: 财税〔 2008〕121 号 : 〕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第四十

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 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 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 条所称利息, 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 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 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 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 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 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 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 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 条所称主要机构、 场所,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 得税。 映各机构、 场所的收入、 成本、 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 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 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 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 场所向其所在地税 务机关报告; 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 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 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 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 或者终止 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 二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 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

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 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 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 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 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 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 盈利或者亏损, 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 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 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 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就其清算所 等后的余额。 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股息 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 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 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 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 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 重新折合计算, 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部分, 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 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 款规定的所得的, 应当按照检查

确认补税或者退 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 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 本法施行后五年内, 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 企业。 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 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本法施 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 流的特定地区内, 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 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 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 可以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 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向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 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 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 料。

缴。

批注 [zyc38]: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 企业就剩余资产分得的部分, 其中相 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 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 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 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是企 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 应冲减投 资计税成本; 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 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 包括转让 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 应 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反之则作为投 资转让损失。 权益投资的转让所得的 计算同理。 衔接: 批注 [zyc39]: 若干事项衔接:国税函 衔接 〔2009〕98 号: 1、新税法实施前固定资产可重新确 定残值及年限,按剩余年限折旧 2、应付福利费及教育经费余额应先 用本年发生额进行冲减 3、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 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 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 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 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

制定实施条 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 年 12 月 13 和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税函〔 批注 [zyc40]: 国税函〔 2008〕112 号: 〕 协定税率一览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和 1994 年 2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与 现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 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 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 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 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 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的企业。

批注 [zyc1]: 1、依中国法律成立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企业 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 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 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 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 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 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 代

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 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澳门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 参照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包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 括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 得。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 确定;

2、依外国企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有可能成为本法纳税 人 批注 [zyc3]: 区别于旧税法列举企业 类别, 新税法将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 都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居民企业 以法人为纳税人,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 支机构应汇总纳税 国税发〔 批注 [zyc2]: 国税发〔2009〕82 号虽 〕 在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也应认定为居民企业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 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 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 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确定。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 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148 批注 [ZYC4]: 国税函 2010】 号文: 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以及 减征、免征所得税项目,不得弥补当 期及以前年度亏损, 这些项目当期形 成亏损的, 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 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应单独核算 免税收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 批注 [zyc5]: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与旧税 法差异为先减去免税收入再计算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 旧税法公式为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 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免税所得用 于补亏, 新税法公司免税不弥补亏损 批注 [zyc6

]: 本条例中不依权责发生 制原则的事项:国税函[2010]79 号 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7-20 条) 875 批注 [zyc7]: 国税函 2008〕 号 与 〔 〕 会计收入确认差异: 1、未将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企业作为条件 2、分期收款和售后回购等会计上 作为融资处理,确认融资损益,税 法上全部作收入,回购商品作购入 批注 [zyc8]: 第三至九项收入未记入 营业收入,不计入广告费、交际费等 扣除的计算基数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 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 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 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 是 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 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二节 收 入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 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 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 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 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 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 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 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 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

通信

、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 务、 教育培训、 餐饮住宿、 中介代理、 卫生保健、 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 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 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 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 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 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 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 所称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 不构成权益性投资, 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 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 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 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 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 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 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 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 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 项所称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 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 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 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 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 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 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 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 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 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 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 项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 管理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 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 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 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 及在向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 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 基金, 是指企业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 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 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 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 是指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 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 直接扣除;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 企业 实际发生的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 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 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管 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

除 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

国税函〔 批注 [zyc9]: 国税函〔2008〕828 号 〕 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与 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不视同销售 与 增值税有差异), 增值税有差异 ,资产移送他人应视 同销售

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 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 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 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 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在以后纳税 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应当计入当期 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 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 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 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 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 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 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 险费外,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 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 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 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 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 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 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 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 以及纳税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

企业 批注 [zyc10]: 财税[2009]57 号,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正 常发生的, 能以现金计价的损失可自 行扣除, 其余非正常损失应报税务局 审批

批注 [zyc11]: 国税函[2009]772 号: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 调整以前年 度报表,不能于本期扣除

212 批注 [zyc12]: 国税函 2009〕 号 : 〔 〕 加强地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与企 业所得税实付工资比对 国税函〔 批注 [zyc13]: 国税函〔 2009〕3 号: 〕 企业当年扣除的是实际发放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

财税〔 批注 [zyc14]: 财税〔2009〕27 号 规 〕 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 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 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 额 5%标准内的部分, 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税函〔 批注 [zyc15]: 国税函〔 2009〕312 号 〕 投资未到位, 投资未到位,投资未到位部份利息 不能扣除

批注 [zyc16]: 国税函[2009]777 号: 向自然人借款利息须签订借款合同、 真实、合法,代扣相关税金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负债按 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 产生的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 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 准予扣 除。 不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超过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 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行政法规有关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 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 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 途的,不得扣除。 按照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 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按照以下方法扣 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 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 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 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不得 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 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 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 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批注 [zyc17]: 财税〔2008〕1 号: 1、软件企业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2、新办软件企业获利起两免三减半 3、企业外购软件形成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经核准可按 2 年折旧或摊销 4、 外商分回 08 年以前三资企业利润 免税 财税〔 批注 [zyc18]: 财税〔2009〕72 号:化 〕 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按 30%的限额扣除,烟 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国税发〔 批注 [zyc19]: 国税发〔 2008〕86 号: 〕 母公司可按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服务 费 ,不能收取管理费 不能收取管理费 财税〔 批注 [zyc20]: 财税〔2009〕29 号 :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 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 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 额的 15% (含本数, 下同) 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 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 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 (不含交易 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 金额的 5%计算限额。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 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 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 者营利组织; (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 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 出不得扣除: 项所称赞助支出, 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性投资收益款项;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 (三)税收滞纳金;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包括固定资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 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 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 定资产; 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六)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 个 (七)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 发

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 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

财税〔 批注 [zyc21]: 财税〔2008〕160 号财 〕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批注 [zyc22]: 财税〔2009〕64 号:金 〕 融企业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 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 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 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 额 财税〔 财税〔2009〕62 号: 中小企业信用 〕 担保机构 1、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 担保责任余额 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 偿准备,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 收入 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8-1-1 至 2010-12-31 财税〔 财税〔2009〕48 号 :保险企业准备 〕 金,财税〔2009〕33 号:证券行业 财税〔 财税 〕 准备金

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 款总额的,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 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 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 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 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 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税务主管部门另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 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 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 5 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为 4 年; (五)电子设备,为 3 年。 天然气等矿产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 资源的企业,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 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 折旧方法,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 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 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以该资 产的公允

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 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 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 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 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 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 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 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 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 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 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 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 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二)自创商誉; 计税基础: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 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 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资产。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 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 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 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 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 有关法律规 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 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 时,准予扣除。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 (一) 项和第 (二) 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摊销的,准予扣除: 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 发生的支出。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 (二)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 (四)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 除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规定外, 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 六 十 九条 企 业所 得税法 第 十三条 第 (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 基础 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 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 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 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自支 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 低于 3 年。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

批注 [U23]: 国税函〔2009〕98 号: 关于开办费的处理, 企业可以在开始 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 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 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 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 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资产, 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 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投资资产 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 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 资产,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 成本。 第七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 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 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 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 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 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 人工费和分摊 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 成本计算方法, 可以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 得随意

变更。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 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 是指有关 资产、 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 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税务主管部门 第七十五条 除国务院财政、 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 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相关资 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财税〔 批注 [zyc24]: 财税〔2009〕59 号:企 〕 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 除特殊性税 务处理外,应视作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进行税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或非 货币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销售资产 和购入资产或清偿债务两笔业务进 行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按清算、 分配进行 处理, 但新企业资产价值以原企业资 产计税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 法.docx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 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 业机构的盈利。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 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 三款规定的所得,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 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 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 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 是指有关 资产、 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 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 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 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 第七十六 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 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 是指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 免征 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 称已在境外缴纳的

所得税税额, 是指企业来源于 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 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 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 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 性质的税款。 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 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得;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 除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税额。 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 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 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 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 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 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 称 5 个年度, 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 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 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5 个 纳税年度。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时, 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 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 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 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 以上股份。 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 是 的部分, 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 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以 得税税额, 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 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内抵免。 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 时, 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 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 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入: (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 业财务、会计处理

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 用税率, 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 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 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 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 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 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 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 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 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 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但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免征、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 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水项目的所得;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

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 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 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 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财税〔 批注 [zyc25]: 财税〔2009〕69 号 , 〕 居民企业 08 年以后分配 07 年以前利 润也免税

国税发〔 批注 [zyc26]: 国税发〔 2009〕80 号: 〕 第一笔收入起三免三减半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不得 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 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 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 条规定的项目, 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 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 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 在减免税 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 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 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 税优惠。 第九十 条 企 业所得 税法 第 二十七 条 第 (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 技

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 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 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 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

国税函〔 批注 [zyc27]: 国税函〔2009〕212 号 〕

批注 [zyc28]: 国税函 2009〕 号: 〔 〕 203 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 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 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 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 可以按投资额的 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

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是 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 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 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 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

业的 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 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50%摊销。 第 九 十 六条 企 业所 得税法 第 三十条 第 (二) 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 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支付 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 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 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 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 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 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 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 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

批注 [zyc29]: 亏损企业也可加计扣 除研发费归集:国税发〔2008〕116 国税发〔 国税发 〕 号 批注 [zyc30]: 财税〔2009〕70 号 : 财税〔 〕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 100%加 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 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 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 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 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 的基本设施。 批注 [zyc31]: 国税发〔2009〕87 号 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 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 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 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 税专项优惠政策,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实行源 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 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 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 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 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 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 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 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 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 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 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 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 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 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 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 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 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十九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 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 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 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 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 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 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 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 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所称支付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 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

批注 [zyc32]: 国税发[2009]81 号

185 批注 [zyc33]: 国税函 2009〕 号: 〔 〕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 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发〔 39 批注 [zyc34]: 国发 2007〕 号国务 〔 〕 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 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批注 [zyc35]: 国税发〔 2009〕3 号 〕

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 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税务 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 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 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 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 由纳税人 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 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 追缴该纳税人的 应纳税款。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 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 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 的款项, 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 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 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 的; (二)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指定, 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 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 所称所得发生地, 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 得发生地的, 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 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是指该纳税 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 应当 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 告知该纳税人。

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 应当自代扣

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 并向所在 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 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 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分摊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所称关联方, 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 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所称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 方, 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 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 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 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 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 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 方法;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 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 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 其关联方, 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 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 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 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 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 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 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 达成成本分 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 应当按照成本 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并在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 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 款、第二

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 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 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 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 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向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 后达成的协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 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 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 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 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 定价方式 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 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 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 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 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 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 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国税发〔 批注 [zyc36]: 国税发〔 2009〕2 号, 〕 国税函〔 国税函〔2009〕363 号,需准备同期 〕 资料的企业: 资料的企业: 1、关联购销金额 2 亿以上或其他关 、 联交易 4000 万以上且外资股份占 50% 以上, 关联交易不属于预约定价安排 以上,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 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 的企业不符合第一项条件但发生亏 损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 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 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 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 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 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 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上述利润中应归 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 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 的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

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 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 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 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 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 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 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 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 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 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 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 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 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 5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 条所称债权性投资, 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 联方获得的, 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 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 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 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 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 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 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 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投 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 由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 税务机关有权 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 调整。

财税〔 批注 [zyc37]: 财税〔 2008〕121 号 : 〕 (一)金融企业,为 5:1; (二)其他企业,为 2:1。

第四十

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 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 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 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 条所称利息, 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 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 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 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 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 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 格的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 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得税。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 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 条所称主要机构、 场所,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两个以上机构、 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 得税。 映各机构、 场所的收入、 成本、 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 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 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 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 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 场所向其所在地税 务机关报告; 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 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 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 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 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 或者终止 经营活动, 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 二个月的, 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 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 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

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 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应当按照月度或 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 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 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 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 盈利或者亏损, 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期限,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 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 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 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 清算所得, 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就其清算所 等后的余额。 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 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股息 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 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投资资 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 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 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 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 重新折合计算, 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部分, 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 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 款规定的所得的, 应当按照检查

确认补税或者退 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 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 本法施行后五年内, 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 企业。 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 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但因 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 优惠期限从本法施 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 流的特定地区内, 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 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 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 可以按照 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 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向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 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 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 料。

缴。

批注 [zyc38]: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 企业就剩余资产分得的部分, 其中相 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应当确认为因股权投资关系从被投 资单位税后利润中分配取得的投资 所得,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剩余资 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 是企 业的投资返还和投资回收, 应冲减投 资计税成本; 投资方获得的超过投资 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 包括转让 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 应 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反之则作为投 资转让损失。 权益投资的转让所得的 计算同理。 衔接: 批注 [zyc39]: 若干事项衔接:国税函 衔接 〔2009〕98 号: 1、新税法实施前固定资产可重新确 定残值及年限,按剩余年限折旧 2、应付福利费及教育经费余额应先 用本年发生额进行冲减 3、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 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新税 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 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 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

制定实施条 例。 第六十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 年 12 月 13 和 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税函〔 批注 [zyc40]: 国税函〔 2008〕112 号: 〕 协定税率一览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和 1994 年 2 月 4 日财政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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