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区别西方国家经济法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相异点。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时间、各阶段的标志,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过程。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不同的法律内容和形式。

封建经济及其之前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是“诸法合体”的法律模式。 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则形成了私法和公法截然分野的制度风格。

复杂商品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并不能解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个别企业生产的计划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产生:贫富分化、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经济危机。

(二)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

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机制具有两面性:高效和失灵

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被动性、唯利性等缺陷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存有“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 负外部效应:成本被加于其他人身上,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正外部效应。

2. 宏观总量和结构失衡:有效需求不足、失业、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加剧,进而恶性循环。

3. 分配不公。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往往因财产差别、个人能力的差别、所受教育和训练的差异等因素而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并且不断被拉大。

克服办法之一:市场的自我修复;

克服办法之二:国家力量进行矫正。

国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法律陆续颁布。(市场管理法领域)

二、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

(一)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一直是理论永远的争议焦点。

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国富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就业、利息、货币通论》

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1. 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通过市场调动围观经济主体的活力和效率,从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2. 经济制度的自发性。(哈耶克)

3. 利己主义是经济增长的源泉。“经济人”

4. 小政府论。“守夜人”、“小政府,大社会”、“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治统治”。

但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并不到等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公共物品被无视、公共秩序受到侵害。 1

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危机爆发,打破了“市场万能”论。《通论》一书深入讨论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失效和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凯恩斯的理论体系是以解决就业问题为中心,而就业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有效需求原理。

基本观点:

社会的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

当总需求价格大于总供给价格时,社会对商品的需求超过商品的供给,资本家就会增雇工人,扩大生产;

反之,总需求价格小于总供给价格时,就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资本家或者被迫降价出售商品,或让一部分商品滞销,因无法实现其最低利润而裁减雇员,收缩生产。

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的有效需求,其大小主要取决于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流动偏好三大基本心理因素以及货币数量。

消费倾向是指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它决定消费需求。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的增加往往赶不上收入的增加,呈现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于是引起消费需求不足。

投资需求是由资本边际效率和利息率这两个因素的对比关系所决定。

资本边际效率,是指增加一笔投资所预期可得到的利润率,它会随着投资的增加而降低,从长期看,呈现“资本边际效率递减”的规律,从而减少投资的诱惑力。 人们投资与否的前提条件是资本边际效率大于利率(此时才有利可图),当资本边际效率递减时,若利率能同比下降,才能保证投资不减,因此,利率就成为决定投资需求的关键因素。

在一定的货币供应量下,人们对货币的流动偏好(人们愿意用货币形式保持自己的收入或财富这样一种心理因素)越强,利息率就越高,而高利率将阻碍投资。 因此解决失业和复兴经济的最好办法是政府干预经济,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和膨胀性的货币政策来扩大政府开支,降低利息率,从而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

(二)与理论相伴的经济危机

早期的小规模经济危机、国内危机,市场可以自发调节——大规模、世界性经济危机?扩大内需。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策法问世。(宏观调控法领域)

三、经济法形成的政治原因

政府职能的演变:国防、治安等维护政治统治稳定的领域——经济、社会领域渗透(市场调节、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国家性质的演变:政治国家——经济国家——社会国

政府的角色: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和干预式政府

四、经济法形成的外在条件——战争的需要

为了应对战争急需的物资,往往采取生产集中和垄断生产方式进行,形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利用法律制度对国民经济实行控制。

如将铁路收归国家经营,对原材料的生产、交易、分配等实行全面控制。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5)、《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6)等。

2

战争造成经济发展的畸形,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战后经济,国家又要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应对战后经济危险。

《煤炭经济法》(1919)、《钾素经济法》(1919)、《卡特尔规章法》(1919)、《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等。

既在战前也在战后出现了战争经济法。

第二节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的这一时期的主导理论,反应在法学理论上形成了私法所崇尚的三大原则:

所有权神圣(绝对)

自由竞争

契约自由

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基本均衡,不存在经济强制的社会条件,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私法的发展上,其他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局居于辅助地位。

二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期——20世纪30年代)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相对均衡的经济实力被打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平等关系,存在大量一方强大、一方只能被动接受的不平等关系。

在缔约中,出现“要么全部接受条款,要么拒绝全部条款的”合同自由,甚至出现“不接受也得接受”的缔约过程。

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过程中已经失去了自我判断能力。

单个、零散的私人主体往往欠缺联合能力而难以与加害者通过协商等私法手段解决纠纷,反而求助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出现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

垄断改变了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平衡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差异,恢复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易、选择,对经济主体的不正当获利给予剥夺,出现了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1. 竞争法的出现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反垄断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896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957年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

2. 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

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首先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1969年尼克松提出的(求偿权)

大量涉及到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如《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1906 年制定,1938年修改)、)、《儿童玩具安全法》(1966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968年)、《消费品安全法》(1972 年)、

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1968)。

三、新经济自由主义(20世纪70年代—至今)

(一)理论

3

在强调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政府过度干预而导致的政府失灵情形。一种是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体制;一种是以苏俄和我国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

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效应估计不足。

(1)经济上表现出了滞涨、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失业、消费紧缺等问题。

(2)体制僵化、计划决策失误、缺乏竞争、效率低下。

所谓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是指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具体表现为:(1)公共决策失误表现在A. 生产短缺或过剩。B. 信息不足。C. 官僚主义。D. 缺乏市场激励。E. 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化。

(2) 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表现在:A. 缺乏竞争压力;B. 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C. 监督信息不完备。

(3)政府的寻租。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并非是生产的结果,而是对现有生产成果的一种再分配,具有非生产性的特征。

(4)政府的扩张。

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

1. 政府不是万能的;

2. 政府存有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

3. 政府干预需要成本。

4. 决策信息的不完全。

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首先,要转变观念,摒弃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万能”的观念,正确认识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

(2)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政府管理改革。——改变干预主体、干预手段等。

(3)要加强政府的法治及监督制度建设,使政府行为法治化。——规范化运作。

(二)经济法律制度的转向

最为典型的日本,由政府主导产业发展向注重市场竞争方向转变,制定了日本的竞争法,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93年修正) 、《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1962),涉及反垄断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2005年修改) 等法律制度,并加强其实施。

但目前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以及围绕具体制度的研究较为发达,而围绕总论、基础理论的发展则呈现停滞的状态。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后——1978年前

《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计划。

陆续建立了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等负责计划管理的中央机构,对全国经济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4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法治建设全面遭到破坏,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律制度)。

二、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法——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初期主要是集中民法领域,通过发挥主体的自由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建设。局限于微观经济领域。

一些与民法、经济法相结合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经济合同法》(198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等制度。

三、1992年—2000年前后

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 为与市场经济、国际规范和国际习惯接轨。中国的经济改革从微观走向宏观领域,涉及价格改革、利率改革、汇率改革等。

(一)经济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产品质量法》(1993)

《预算法》(1994)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

《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

《价格法》(1995)

《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

《公司法》(1993—2005—2013)

(二)经济法学理论

1.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日渐明晓;

2. 经济法学学科取得较大发展;

3. 对经济法学具有较大理论贡献的著作出版;

4. 产生了多种学术理论。

四、2000年-至今

(一)经济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经济法学理论

5

1. 学界对经济法学的一些共识逐渐达成。

2. 研究者开始大量梳理经济法学已有的理论成果,尤其是2008年前后。

3. 研究者更注重经济法的制度研究,对部分经济立法、实施给予关注。

(三)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经济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经济法学理论逐步繁荣

思考题: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比较。

1. 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

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 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 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 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所以, 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 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 属于政府推进型。

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 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 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 属于自然演进型。

2. 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 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 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 横向经济关系萎缩, 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 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微观经济日渐放开, 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 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

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 故与此相对应, 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 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 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

3. 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

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 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

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 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4.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

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 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 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 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

5. 发展起点不同

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 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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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经济法产生的条件,区别西方国家经济法与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相异点。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时间、各阶段的标志,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过程。

计划课时:2课时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决定不同的法律内容和形式。

封建经济及其之前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是“诸法合体”的法律模式。 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则形成了私法和公法截然分野的制度风格。

复杂商品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并不能解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个别企业生产的计划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的产生:贫富分化、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经济危机。

(二)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

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的市场机制具有两面性:高效和失灵

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被动性、唯利性等缺陷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存有“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 负外部效应:成本被加于其他人身上,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人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正外部效应。

2. 宏观总量和结构失衡:有效需求不足、失业、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加剧,进而恶性循环。

3. 分配不公。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往往因财产差别、个人能力的差别、所受教育和训练的差异等因素而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并且不断被拉大。

克服办法之一:市场的自我修复;

克服办法之二:国家力量进行矫正。

国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法律陆续颁布。(市场管理法领域)

二、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条件

(一)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一直是理论永远的争议焦点。

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国富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就业、利息、货币通论》

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1. 主张自由放任、自由竞争、通过市场调动围观经济主体的活力和效率,从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

2. 经济制度的自发性。(哈耶克)

3. 利己主义是经济增长的源泉。“经济人”

4. 小政府论。“守夜人”、“小政府,大社会”、“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治统治”。

但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并不到等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公共物品被无视、公共秩序受到侵害。 1

20世纪30年代美国大危机爆发,打破了“市场万能”论。《通论》一书深入讨论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失效和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凯恩斯的理论体系是以解决就业问题为中心,而就业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有效需求原理。

基本观点:

社会的就业量取决于有效需求(商品的总供给价格和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

当总需求价格大于总供给价格时,社会对商品的需求超过商品的供给,资本家就会增雇工人,扩大生产;

反之,总需求价格小于总供给价格时,就会出现供过于求的状况,资本家或者被迫降价出售商品,或让一部分商品滞销,因无法实现其最低利润而裁减雇员,收缩生产。

由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构成的有效需求,其大小主要取决于消费倾向、资本边际效率、流动偏好三大基本心理因素以及货币数量。

消费倾向是指消费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它决定消费需求。随着收入的增加,消费的增加往往赶不上收入的增加,呈现出“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于是引起消费需求不足。

投资需求是由资本边际效率和利息率这两个因素的对比关系所决定。

资本边际效率,是指增加一笔投资所预期可得到的利润率,它会随着投资的增加而降低,从长期看,呈现“资本边际效率递减”的规律,从而减少投资的诱惑力。 人们投资与否的前提条件是资本边际效率大于利率(此时才有利可图),当资本边际效率递减时,若利率能同比下降,才能保证投资不减,因此,利率就成为决定投资需求的关键因素。

在一定的货币供应量下,人们对货币的流动偏好(人们愿意用货币形式保持自己的收入或财富这样一种心理因素)越强,利息率就越高,而高利率将阻碍投资。 因此解决失业和复兴经济的最好办法是政府干预经济,采取赤字财政政策和膨胀性的货币政策来扩大政府开支,降低利息率,从而刺激消费,增加投资,以提高有效需求,实现充分就业。

(二)与理论相伴的经济危机

早期的小规模经济危机、国内危机,市场可以自发调节——大规模、世界性经济危机?扩大内需。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对策法问世。(宏观调控法领域)

三、经济法形成的政治原因

政府职能的演变:国防、治安等维护政治统治稳定的领域——经济、社会领域渗透(市场调节、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

国家性质的演变:政治国家——经济国家——社会国

政府的角色:夜警式政府、统管式政府和干预式政府

四、经济法形成的外在条件——战争的需要

为了应对战争急需的物资,往往采取生产集中和垄断生产方式进行,形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利用法律制度对国民经济实行控制。

如将铁路收归国家经营,对原材料的生产、交易、分配等实行全面控制。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1915)、《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1916)等。

2

战争造成经济发展的畸形,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战后经济,国家又要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应对战后经济危险。

《煤炭经济法》(1919)、《钾素经济法》(1919)、《卡特尔规章法》(1919)、《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1923)等。

既在战前也在战后出现了战争经济法。

第二节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的这一时期的主导理论,反应在法学理论上形成了私法所崇尚的三大原则:

所有权神圣(绝对)

自由竞争

契约自由

这一阶段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实力基本均衡,不存在经济强制的社会条件,因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私法的发展上,其他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理论局居于辅助地位。

二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期——20世纪30年代)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相对均衡的经济实力被打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平等关系,存在大量一方强大、一方只能被动接受的不平等关系。

在缔约中,出现“要么全部接受条款,要么拒绝全部条款的”合同自由,甚至出现“不接受也得接受”的缔约过程。

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过程中已经失去了自我判断能力。

单个、零散的私人主体往往欠缺联合能力而难以与加害者通过协商等私法手段解决纠纷,反而求助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出现了国家干预主义思想。

垄断改变了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规则,平衡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差异,恢复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自由交易、选择,对经济主体的不正当获利给予剥夺,出现了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1. 竞争法的出现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反垄断法》) 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1896年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1957年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

2. 消费者保护法的出现

1962年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首先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1969年尼克松提出的(求偿权)

大量涉及到消费领域的法律制度,如《联邦食品、 药品和化妆品法》(1906 年制定,1938年修改)、)、《儿童玩具安全法》(1966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1968年)、《消费品安全法》(1972 年)、

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1968)。

三、新经济自由主义(20世纪70年代—至今)

(一)理论

3

在强调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政府过度干预而导致的政府失灵情形。一种是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的经济体制;一种是以苏俄和我国为代表的计划经济体制。

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效应估计不足。

(1)经济上表现出了滞涨、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失业、消费紧缺等问题。

(2)体制僵化、计划决策失误、缺乏竞争、效率低下。

所谓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是指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具体表现为:(1)公共决策失误表现在A. 生产短缺或过剩。B. 信息不足。C. 官僚主义。D. 缺乏市场激励。E. 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化。

(2) 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表现在:A. 缺乏竞争压力;B. 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C. 监督信息不完备。

(3)政府的寻租。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并非是生产的结果,而是对现有生产成果的一种再分配,具有非生产性的特征。

(4)政府的扩张。

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

1. 政府不是万能的;

2. 政府存有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

3. 政府干预需要成本。

4. 决策信息的不完全。

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首先,要转变观念,摒弃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万能”的观念,正确认识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政府干预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

(2)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政府管理改革。——改变干预主体、干预手段等。

(3)要加强政府的法治及监督制度建设,使政府行为法治化。——规范化运作。

(二)经济法律制度的转向

最为典型的日本,由政府主导产业发展向注重市场竞争方向转变,制定了日本的竞争法,有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93年修正) 、《不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1962),涉及反垄断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2005年修改) 等法律制度,并加强其实施。

但目前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制定和修改以及围绕具体制度的研究较为发达,而围绕总论、基础理论的发展则呈现停滞的状态。

第三节 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后——1978年前

《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应争取早日制定恢复和发展公私经济各主要部门的计划。

陆续建立了中央财经委员会、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等负责计划管理的中央机构,对全国经济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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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到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法治建设全面遭到破坏,因而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制度(包括经济法律制度)。

二、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经济法——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初期主要是集中民法领域,通过发挥主体的自由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经济建设。局限于微观经济领域。

一些与民法、经济法相结合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经济合同法》(198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等制度。

三、1992年—2000年前后

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 为与市场经济、国际规范和国际习惯接轨。中国的经济改革从微观走向宏观领域,涉及价格改革、利率改革、汇率改革等。

(一)经济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产品质量法》(1993)

《预算法》(1994)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

《商业银行法》(1995年制定,2003年修订)

《价格法》(1995)

《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

《公司法》(1993—2005—2013)

(二)经济法学理论

1.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日渐明晓;

2. 经济法学学科取得较大发展;

3. 对经济法学具有较大理论贡献的著作出版;

4. 产生了多种学术理论。

四、2000年-至今

(一)经济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经济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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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经济法学的一些共识逐渐达成。

2. 研究者开始大量梳理经济法学已有的理论成果,尤其是2008年前后。

3. 研究者更注重经济法的制度研究,对部分经济立法、实施给予关注。

(三)在我国的前景展望

经济立法更加科学、民主

经济法学理论逐步繁荣

思考题: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比较。

1. 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

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 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 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 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所以, 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 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 属于政府推进型。

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 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 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 属于自然演进型。

2. 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

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 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 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 横向经济关系萎缩, 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 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 微观经济日渐放开, 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 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

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 故与此相对应, 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 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 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

3. 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

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 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

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 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4.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

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 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 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 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

5. 发展起点不同

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 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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