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质押的答询函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经审批和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审批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活动由外资企业登记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主管。转让和受让双方需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该企业所在市(不设区)、县、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之后,报市对外经济合作局或省对外经济合作厅审批,最终上报国家外经贸部。经审批的转让合同方能生效和履行。转让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多,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未查得区外经贸局审核阶段办理期限,市外经贸局审批阶段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之内(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之内)。
2、股权转让登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应至该外资企业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需提交外经贸局(厅)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经工商局受理审查后核准登记,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登记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股权质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应当采取对股权质押进行登记的
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登记需至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所需材料为: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无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登记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较为便捷,在文件提供完全的情况下,短时间可以办好。
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及质押的答询函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需经审批和变更登记
1、股权转让审批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活动由外资企业登记地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局)主管。转让和受让双方需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报送该企业所在市(不设区)、县、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之后,报市对外经济合作局或省对外经济合作厅审批,最终上报国家外经贸部。经审批的转让合同方能生效和履行。转让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较多,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未查得区外经贸局审核阶段办理期限,市外经贸局审批阶段办理期限为8个工作日之内(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之内)。
2、股权转让登记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应至该外资企业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登记需提交外经贸局(厅)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经工商局受理审查后核准登记,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登记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二、股权质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权人应当采取对股权质押进行登记的
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登记需至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局办理,登记所需材料为: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无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未登记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较为便捷,在文件提供完全的情况下,短时间可以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