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义》

关于隋唐,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诗词歌赋、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那是时的都城长安,更是国际化的大都市。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乎, 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唐文化》,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作为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人,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基于特有的习惯,喜欢用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也洗完能看到一些与别人看到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简介

我们都知道,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唐高祖武德六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朝《大业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实施,此即为《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

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许多《唐律》,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永徽律》共十二篇,依次为《名例律》、《禁卫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等共500条文。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条文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称)。

二、《唐律疏议》在内容上的主要历史成就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由两部分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隋朝统治者的保证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初的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他们在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体系。其中,立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的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有些像现在的国家政策;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范,用作考核官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我个人理解和当代部门内部规范

差不多;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编写的《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就单独的《律疏》而言,我个人认为,有些类似今天我国在出台一些法律之后,为了更好的适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往往会比法条本身更实用。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编撰的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的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亲亲”和“尊尊”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制度就是对封建阶级等级制度的很好体现。尽管唐律本质上是维护封建统治者阶级意志的,但是他确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甚至比之后的明末清初的一些法律也要宽简。

《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如同现代刑法典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可以说

《唐律疏议》是我国乃至世界最古老的法典,具有极高的价值。虽然我国古代有法而没有法学,但是通过《唐律疏议》能够看出许多封建法律的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列于首篇,包括: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内乱,不义。这十罪都是指直接侵犯封建皇帝的统治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犯十罪者,皆处以极刑,不得享有赎、免等特权,“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制度起源很早,但在唐的时候唐统治者为加强统治,在唐律中对八议制度进行了更详备的规定。八议的对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登记和阶级的差别。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是我国最早的针对国际法冲突规范所做的规定。所谓“化外人”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外国人。《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前半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倾向,而后部分则是属地主义的反映。在当时,唐律在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适用方面敢于规定属人法和属地法之间做出选择,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实在是了不起的作为。这反映了唐朝在与外国交往的信心与实力。同时也可以看出唐

朝政府对外政策的开放程度。有史料可查,唐长安城化外人最多的时候多达十数万,有很多化外人甚至可以入朝为官,永徽年间有波斯王子在唐朝政府为官,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三、《唐律疏议》的影响

1、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留了唐律,还保留了大量唐朝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珍宝。《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有学者将其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因而可以说它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2、对唐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影响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做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以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作用,一条是,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的律令,宋代建隆年间的《宋刑统》都是《永徽律疏》的翻版;明代置元之后,重又仿唐朝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也就是说,清律中有很大一部分也是间接沿袭唐律及其疏议的。第二条渠道是,义疏的方法被用到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总

之,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一些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3、对整个中华法系的影响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很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五大法系。在中华法系内,《唐律疏议》对周边国家的法律有很大的影响,成为东亚、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其篇名与次序与唐律相同,且律文很多内容相似,可以说就是直接以《唐律疏议》为蓝本而制定的。朝鲜《高利率》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内容上也与唐律十分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理发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征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

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四、《唐律疏议》对当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启示

1、中国现代法律基本情况简介

中国现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个舶来品,就连最近本的“法律”的翻译,也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也就是说,现阶段所谓中国特色法制体系,说白了不过是用外国人的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加入一些中国特有的国情元素,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罢了。虽然《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瑰宝,但是明清以后,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在了其他国家的后面,当西方欧洲各国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和殖民掠夺的时候,中国却还沉浸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之中,不知有法国大革命,也不知有西进运动,更不知《拿破仑法典》和《人权宣言》。当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和鸦片敲开满清的国门时,一些有识之士方才觉醒,于是乎搞洋务、办新学,力求自强。这一时期西方的法律思潮也随之传入中国,康有为、沈家本等人的思想就在中国传播。值得一提的是,清末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后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但是这部法律还没有来得及实施,岌岌可危的满清政府就垮台了,所以这部所谓的《宪法》也就流产了。北洋政府时期,我国法律的发展迎来了第一个短暂的春天,法律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战事频频,但法律也有一定的发展,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六法全书》中的一些内容,在今天看来,也是很

先进的,但是在建国后,被人民政府当做旧世界的杂草,予以废除。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在其他部门法中,照搬苏联模式,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发现苏联模式有很多弊端,于是加以修正,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更是没有法治的混乱时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的发展迎来了第二个春天,先对文革前的法律加以修订,并学习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学德国,学日本,有时还学台湾地区的法律,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制道路走在了中国的前面。我们一直在探索,一直在学习,所以国内法学家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也一直在探寻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之路。

2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依法治国理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贯彻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做到健全完善立法,需要做到坚持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严格司法公正,还需要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和坚持依法执政等等。

就单个健全完善立法而言,只有立法而不去依法办事,那么法律通过的再多,不去执行,也只是废纸一张。我国现在立法不少,却使用起来只有很少一部分。使用相对较多的确是“两高”的各种司法解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和升级人大及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虽然也是我国法制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效力远远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适

用起来却实用的多。

据相关信息可以知道,我国特有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法制体系”还是很不健全,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的。尽管某位国家领导人在做工作报告时称“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已经建成”,我个人认为,我们还是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命题。

在谈及辩证看待“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已经建成”这一命题时,我觉得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是权力大于法,还是法律是来限制权力的问题亟待解决。

远在一千四百多年钱的唐统治者在封建礼教正统思想的影响下,已经可以看到法对政治的作用,虽然在今天看来《唐律疏议》本质上就是“人治”,是为维护封建阶级利益服务的,但是法本身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的一定时期内统治阶级的需要,反映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现象。相对于唐之前的秦汉乃至隋各朝,《唐律疏议》在当时而言,是相当法治的。故而我个人的观点是,《唐律疏议》在封建社会鼎盛的唐王朝,甚至整个封建社会而言都是比较法治的,至少在统治阶级在维护利益中有法可依,法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些法律条文很好的维护了当时的秩序,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人治往法治过渡的阶段,虽然立法不少,但是很多实际问题法是解决不了的,相对于比较现实的权力而言,某种程度上却可以解决好不少问题。法在权力面前,很多时候显得很软弱、很无力。很多时候,虽有法的明文规定,却被权力所干涉,因而导致了法无法发挥其权威性成了权力的附庸,也就导致了特权大于法,特

权思想泛滥,民主之路艰辛而漫长。也许,许多人会说这是中国现阶段特有之国情所决定,但是我想问 “中国之国情真有那么特殊?”我想问宪法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内容何用?想问特权将宪法之颜面置于何处?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之路还很漫长,我们绝不可以将传统思想中的特权贵族思想带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当中,我们的法律也绝不能向特权低头!我们要追求平等、追求民主就不能搞特权,就得更新观念,就得与时俱进,就得立与当今年政治经济相适应之法,就得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

3、我们应当怎样继承《唐律》中的优秀部分, 使之为依法治国理念服务

在当下,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将《唐律》与当代西方先进法学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各部门法典,是当代中国立法者、法学家乃至每个法律人的神圣而艰巨的任务。自由主义平等观念支配下的每位公民都有一种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政府应该认真对待权利和权力,对公权力要进行限制,对私权要进行保护,要尽量认真对待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加强法律对公权力的制衡,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需要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待《唐律疏议》,在看到其闪闪发光的背后,也有许多成分在当今时代和社会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要学的是《唐律疏议》的博大精深和创新,并把这种博大精神和创新运用到当今我国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同时把那些封建的向当代

法律不可接受的元素加以修正和更新,从本质上改变封建残余与法律实际社会实际的冲突,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现阶段的环境下自成一体,独领风骚,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所关注的所敬仰的焦点,让中华法律之瑰宝再次耀眼于世界东方。

我谈《唐律疏义》

关于隋唐,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诗词歌赋、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那是时的都城长安,更是国际化的大都市。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乎, 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唐文化》,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作为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人,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基于特有的习惯,喜欢用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也洗完能看到一些与别人看到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简介

我们都知道,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唐高祖武德六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朝《大业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实施,此即为《武德律》。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

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许多《唐律》,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永徽律》共十二篇,依次为《名例律》、《禁卫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等共500条文。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条文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称)。

二、《唐律疏议》在内容上的主要历史成就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由两部分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隋朝统治者的保证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初的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他们在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来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封建统治体系。其中,立法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唐代的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于定罪的;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有些像现在的国家政策;格就是对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范,用作考核官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我个人理解和当代部门内部规范

差不多;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编写的《唐律疏议》的目的是为了给唐律的条文提供一个权威的解释。因为唐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唐律疏议》对解决这一问题是很有好处的。就单独的《律疏》而言,我个人认为,有些类似今天我国在出台一些法律之后,为了更好的适用,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往往会比法条本身更实用。因为《唐律疏议》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以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都以它作为标准,注释部分实际上与律文部分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唐律疏议》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编撰的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而是成为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的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亲亲”和“尊尊”思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制度就是对封建阶级等级制度的很好体现。尽管唐律本质上是维护封建统治者阶级意志的,但是他确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甚至比之后的明末清初的一些法律也要宽简。

《唐律疏议》首篇《名例律》如同现代刑法典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其余十一篇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可以说

《唐律疏议》是我国乃至世界最古老的法典,具有极高的价值。虽然我国古代有法而没有法学,但是通过《唐律疏议》能够看出许多封建法律的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列于首篇,包括: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内乱,不义。这十罪都是指直接侵犯封建皇帝的统治和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犯十罪者,皆处以极刑,不得享有赎、免等特权,“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制度起源很早,但在唐的时候唐统治者为加强统治,在唐律中对八议制度进行了更详备的规定。八议的对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登记和阶级的差别。

另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是我国最早的针对国际法冲突规范所做的规定。所谓“化外人”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外国人。《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前半部分体现了属人主义倾向,而后部分则是属地主义的反映。在当时,唐律在处理涉外事务的法律适用方面敢于规定属人法和属地法之间做出选择,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实在是了不起的作为。这反映了唐朝在与外国交往的信心与实力。同时也可以看出唐

朝政府对外政策的开放程度。有史料可查,唐长安城化外人最多的时候多达十数万,有很多化外人甚至可以入朝为官,永徽年间有波斯王子在唐朝政府为官,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三、《唐律疏议》的影响

1、在世界法制史上的地位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留了唐律,还保留了大量唐朝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珍宝。《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有学者将其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因而可以说它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2、对唐以后中国封建王朝的影响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做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以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作用,一条是,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的律令,宋代建隆年间的《宋刑统》都是《永徽律疏》的翻版;明代置元之后,重又仿唐朝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也就是说,清律中有很大一部分也是间接沿袭唐律及其疏议的。第二条渠道是,义疏的方法被用到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总

之,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一些内容经过长期的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3、对整个中华法系的影响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很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五大法系。在中华法系内,《唐律疏议》对周边国家的法律有很大的影响,成为东亚、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其篇名与次序与唐律相同,且律文很多内容相似,可以说就是直接以《唐律疏议》为蓝本而制定的。朝鲜《高利率》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内容上也与唐律十分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总之,《唐律疏议》是唐朝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理发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征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

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四、《唐律疏议》对当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和“依法治国”理念的启示

1、中国现代法律基本情况简介

中国现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个舶来品,就连最近本的“法律”的翻译,也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也就是说,现阶段所谓中国特色法制体系,说白了不过是用外国人的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加入一些中国特有的国情元素,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罢了。虽然《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瑰宝,但是明清以后,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在了其他国家的后面,当西方欧洲各国开始资产阶级革命和殖民掠夺的时候,中国却还沉浸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之中,不知有法国大革命,也不知有西进运动,更不知《拿破仑法典》和《人权宣言》。当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和鸦片敲开满清的国门时,一些有识之士方才觉醒,于是乎搞洋务、办新学,力求自强。这一时期西方的法律思潮也随之传入中国,康有为、沈家本等人的思想就在中国传播。值得一提的是,清末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后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但是这部法律还没有来得及实施,岌岌可危的满清政府就垮台了,所以这部所谓的《宪法》也就流产了。北洋政府时期,我国法律的发展迎来了第一个短暂的春天,法律在这一时期有了一定的发展。国民党统治时期,虽然战事频频,但法律也有一定的发展,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六法全书》中的一些内容,在今天看来,也是很

先进的,但是在建国后,被人民政府当做旧世界的杂草,予以废除。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54年颁布第一部宪法,在其他部门法中,照搬苏联模式,但是在后来的实践中发现苏联模式有很多弊端,于是加以修正,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更是没有法治的混乱时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的发展迎来了第二个春天,先对文革前的法律加以修订,并学习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学德国,学日本,有时还学台湾地区的法律,不难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制道路走在了中国的前面。我们一直在探索,一直在学习,所以国内法学家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也一直在探寻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制之路。

2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依法治国理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贯彻和实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做到健全完善立法,需要做到坚持依法行政,需要做到严格司法公正,还需要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和坚持依法执政等等。

就单个健全完善立法而言,只有立法而不去依法办事,那么法律通过的再多,不去执行,也只是废纸一张。我国现在立法不少,却使用起来只有很少一部分。使用相对较多的确是“两高”的各种司法解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和升级人大及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虽然也是我国法制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效力远远低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适

用起来却实用的多。

据相关信息可以知道,我国特有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是我个人认为这种“法制体系”还是很不健全,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的。尽管某位国家领导人在做工作报告时称“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已经建成”,我个人认为,我们还是应该辩证的看待这一命题。

在谈及辩证看待“中国特色法制体系已经建成”这一命题时,我觉得我们首要解决的就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是权力大于法,还是法律是来限制权力的问题亟待解决。

远在一千四百多年钱的唐统治者在封建礼教正统思想的影响下,已经可以看到法对政治的作用,虽然在今天看来《唐律疏议》本质上就是“人治”,是为维护封建阶级利益服务的,但是法本身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反映的一定时期内统治阶级的需要,反映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现象。相对于唐之前的秦汉乃至隋各朝,《唐律疏议》在当时而言,是相当法治的。故而我个人的观点是,《唐律疏议》在封建社会鼎盛的唐王朝,甚至整个封建社会而言都是比较法治的,至少在统治阶级在维护利益中有法可依,法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些法律条文很好的维护了当时的秩序,促进了经济文化的发展。

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人治往法治过渡的阶段,虽然立法不少,但是很多实际问题法是解决不了的,相对于比较现实的权力而言,某种程度上却可以解决好不少问题。法在权力面前,很多时候显得很软弱、很无力。很多时候,虽有法的明文规定,却被权力所干涉,因而导致了法无法发挥其权威性成了权力的附庸,也就导致了特权大于法,特

权思想泛滥,民主之路艰辛而漫长。也许,许多人会说这是中国现阶段特有之国情所决定,但是我想问 “中国之国情真有那么特殊?”我想问宪法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内容何用?想问特权将宪法之颜面置于何处?当代中国的民主法治之路还很漫长,我们绝不可以将传统思想中的特权贵族思想带入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当中,我们的法律也绝不能向特权低头!我们要追求平等、追求民主就不能搞特权,就得更新观念,就得与时俱进,就得立与当今年政治经济相适应之法,就得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

3、我们应当怎样继承《唐律》中的优秀部分, 使之为依法治国理念服务

在当下,传承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将《唐律》与当代西方先进法学思想和立法成就相结合,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各部门法典,是当代中国立法者、法学家乃至每个法律人的神圣而艰巨的任务。自由主义平等观念支配下的每位公民都有一种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政府应该认真对待权利和权力,对公权力要进行限制,对私权要进行保护,要尽量认真对待每一个自然人的权利,减少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加强法律对公权力的制衡,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才能唤醒人们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需要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待《唐律疏议》,在看到其闪闪发光的背后,也有许多成分在当今时代和社会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要学的是《唐律疏议》的博大精深和创新,并把这种博大精神和创新运用到当今我国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同时把那些封建的向当代

法律不可接受的元素加以修正和更新,从本质上改变封建残余与法律实际社会实际的冲突,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现阶段的环境下自成一体,独领风骚,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所关注的所敬仰的焦点,让中华法律之瑰宝再次耀眼于世界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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