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的一般程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一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情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对于企业招收从其他单位跳槽过来的新员工,企业一定要审核员工在其他单位是否确实已经退工(如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录用未完成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对企业来说存在着风险,可能会遭致员工前任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等理由提起的诉讼,不办理录用手续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又可能遭受由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处理的一般程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一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情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对于企业招收从其他单位跳槽过来的新员工,企业一定要审核员工在其他单位是否确实已经退工(如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录用未完成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对企业来说存在着风险,可能会遭致员工前任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等理由提起的诉讼,不办理录用手续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又可能遭受由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