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某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每

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 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未科目余额表上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下发各村委会。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是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的转账支付。

2、是按程序申领。村报账员向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所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是按程序核销。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每年终了,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是严格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村级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5、是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报账员、村级代理会计要每月25日前核对帐目,并填写“村级账务余额确认表”,双方确认签字,月清

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组强统一使用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然后由报账员根据

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二)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交村委会主任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三)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四)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监会主任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

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第十九条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七章 审计监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各乡镇

(管委会)乡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离接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管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督。

第八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三)各项支出;(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章 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 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 第三十三条 村级办公经费是指县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取暖费、村干部差旅费和通讯费等。

第十一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高资办2011年 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

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农经、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体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县财政局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O 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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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村级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资金安全,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根据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付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村级资金全面实行“村由乡管县监督”财务管理模式,即在坚持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强化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管职能,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资金和财务账目实行统一管理,即代理记账、代管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方式

第四条 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村级代理会计一名,负责村级账务会计核算和村账银行账户管理。每

村设报帐员一名。

第五条 各行政村一律撤销银行账户,将原有资金转入由县财政局统一开设的村级银行账户,每村一户,其现金、转账等日常会计业务核算和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集中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级代理会计办理和承担。

第六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一村一账,各项收入支出分组记账,村级代理会计按自然组分组设置明细账,不得挪用、平调村组资金。

第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村代理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支票支付,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账和村级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村报账员每周五报账,村级代理会计月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未科目余额表上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下发各村委会。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1、是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各村级日常业务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超过5000的转账支付。

2、是按程序申领。村报账员向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中心进行核实,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所负责人审批。根据负责人审批的备用金限额开出现金支票,发放备用金并登记备案。

3、是按程序核销。村级代理会计对备用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及时审核、整理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及时报账。每年终了,村级必须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4、是严格收支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各项资金须在5日内上交村级专户,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进而坐收坐支。

5、是强化监督检查。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备用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贪污、挪用备用金等现象的发生。

(三)村报账员、村级代理会计要每月25日前核对帐目,并填写“村级账务余额确认表”,双方确认签字,月清

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四)集体债权和各项收入、捐赠等统一由村报账员收取,并出具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保管村级资金。

(五)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私借,不准挪用公款,不得以支抵收。

(六)不合规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不承担债务。

(七)现金(收款收据)村报账员必须在5日内交银行账户,并向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十条 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集体组强统一使用由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收款收据。

(二)收据使用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和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领取。

(三)原始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票据。

第十一条 审批制度

(一)票据由村、乡两级审批。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然后由报账员根据

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

(二)500元以下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交村委会主任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本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三)500元至2000元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四)2000元以上支出由村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村监会主任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经以上审批同意后,村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村级代理会计报账。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第十五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第十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表,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村级代理会计根据农村财务收支预算实际执

行情况,编制农村财务收支决算表,对收益部分按照规定作出分配。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本、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第十九条 村(组)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未经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组)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二十一条 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共同监督、有关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参与下,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

第七章 审计监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由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乡镇(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村委会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离接任审计。各乡镇

(管委会)乡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村级代理会计人员离接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管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预决算情况,接受群众督。

第八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一)财务预算;(二)各项收入;(三)各项支出;(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五)债权债务;(六)收益分配;(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九章 债权债务

第三十条 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委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报酬 第三十三条 村级办公经费是指县财政为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办公经费使用权属于各村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审批报账,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村级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村办公用品、报刊订阅、水电费,取暖费、村干部差旅费和通讯费等。

第十一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财务公开高资办2011年 号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村级办公经费和村组干部(村会计)

报酬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监督检查,县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农经、金融等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村级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帐内核算,严禁瞒报、少报收入和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否则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视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截留、贪污、挪用、挤占、平调、抵扣村集体资金和村级办公经费与村组干部(村会计)报酬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县财政局将在下年度拨付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时,如数扣回,并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O 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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