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编制说明

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部起草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必要性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进行监测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2007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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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二)污染源监测仅作为政府单向行为的观念需要转变

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于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企业开展自行污染源监测,属于企业自身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两种监测行为目的都是通过开展监测,获取监测结果,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促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企业自身开展监测,更便于企业及时掌握自身排污状况,发现超标情况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达标排放。

目前,随着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大多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污染源自行监测水平普遍较低,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项目不全,未能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不能全面掌握自身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尤其对于污染源的监测,社会公众往往理解为政府针对企业的单向工作,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在环保系统内,仍有这种观念存在,这种观念需要得到根本的转变,更需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不足之处

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出的规定除了散见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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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告》等法律法规中外,目前唯一一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的立法是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超标超总量的企业,而实际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远不止这些企业,如化工、冶炼、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等行业中,排放虽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对环境零危害。众所周知,企业排放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使未超标,但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后会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公开范围,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中的企业,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强制公开的执行力较弱

目前各企业公布的环境报告书中,几乎没有与污染排放相关的信息,关于企业污染信息强制公开的执行也是相当乏力的。2009年绿色和平组织对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进行了专门调查,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布《“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调查选取的样本企业是在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与中国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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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果显示: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18家行业领先企业的25家工厂,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然而没有一家企业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截止调查结束,仅3家公司(涉及4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信息的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2家仅公布了两种。而8家跨国公司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用一句话概括,《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失效状态,沉默的不是大多数而是绝大多数。

因此,为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排污状况的全面了解,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管理,有必要制订《办法》。

二、国内外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一)国内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现状

2012年,为了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为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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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中列出的国控企业,检查内容为截止至2012年8月30日前各企业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情况。

1.自行监测总体开展情况

参与检查的1335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有10285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7%,另有3067家国控企业由于无监测能力、缺少经费、缺少监测人员、缺少设备、无废水外排等原因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0285家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中,20%的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的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6%的企业采用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

手工监测:自承担监测的占53%、委托监测占30%、两种方式同时开展的占17%。手工监测的发布频次以按季度发布居多(污水处理厂以按周发布的频次居多),以厂区外公告栏的方式发布居多。

自动监测:自承担运维的占26%、委托第三方运维的占70%、两种方式同时开展的占4%。自动监测的发布频次以按天发布居多,以环保部门网站的方式发布居多。

2.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情况

84%的废水国控企业、55%的废气国控企业、96%的污水处理厂开展了主要污染物自行监测。

3.其他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情况(手工监测)

854家废水国控企业(占废水国控企业总数的24%)监测其他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4项,220家监测项目大于5项,44家监测项目大于10项。

233家废气国控企业(占废气国控企业总数的8.5%)监测其他 — 15 —

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1—2项。

698家污水处理厂(占污水处理厂总数的25%)监测其他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8项,392家监测项目大于5项,221家监测项目大于10项,70家监测项目大于16项。

4.重金属项目自行监测情况

216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水中五项重金属,其中,59家测汞、101家测铅、75家测砷、158家测铬、75家测镉。22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气中三项重金属,其中,16家测铅、6家测铬、1家测镉。

(二)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中得到确认,并在美国、欧盟、日本甚至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1.美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

为了减少生态破坏带来的损失,美国政府于上世纪80年代采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控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紧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中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相关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于1986年1月颁布实施的有毒物质排放条例,该条例要求企业每年按照一定的要求做出环境报告,并定期向公众发布。另外,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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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出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公众可以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对上市企业环境形象有一个清晰了解。

美国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由企业向美国环保局报告,再由美国环保局建立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美国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的方式是政府把所有的企业污染物信息集中起来,通过统一的网上平台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随时上网查询企业的相关污染数据。

企业报告的内容。EPCRA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名称、位置以及主要经营活动;(2)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必须由企业高管签署;(3)企业所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的名称、进入产品、废弃物的数量以及从企业中排放、转移的数量;(4)对每一废物源的处理和弃置方法及处理的效率,源削减与回收的措施及效率;(5)进入环境媒介(水、大气、土壤、地下水)的各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年度总量。

报告阶段及形式。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向美国环保局报告阶段。企业先填报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表格,并在每年7月1日之前向美国环保局提交报告表。虑及中小企业负担,美国环保局在1994年颁布规章,规定单个化学物质排放量低于500磅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性报告表格,在替代性报告表格中,只需要提供一个证明书对符合适用替代性报告表格的条件予以说明,当然这些条件的说明必须有充实的估算记录予以证实。第二个阶段是美国环保局向公众报告的阶段。根据EPCRA的规定,美国环保局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全国性的有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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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物质排放清单信息数据库(TRI Explorer),并使得数据库能够通过网络为所有的人无偿获取。TRI Explorer 提供快速简易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处置等数据,并且能够回复公众关于化学物、企业、地理位置、企业部门等疑问。TRI Explorer是联邦层面上的数据库,在州一级层面,各州都建立了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电子数据库,即TRI Fact Sheet,并且这种州数据库可以从联邦数据上找到链接。但是,最有效的形式莫过于美国环保局在分析升级数据后出具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年度报告,这个报告能够清晰看到各类数据总量与明细,更重要的是数据的历史发展趋势。该报告是最有力的促使企业自动削减自身排放,同时环保团体能够明确的区分出各企业遵守联邦、州的排放许可情况,这些情况往往能够影响国会成员加强或者执行国家或者州的污染削减立法。

2.欧盟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欧盟的相关规定对各成员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90年6月,欧共体理事会(欧盟的前身)通过了《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例外、公开时限、法律救济等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取司法救济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主要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收集与传播、法律救济等。

3.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日本环境省 2000年发布了环境会计指南、环境业绩指标指南和 — 18 —

环境报告指南,之后经过多次修订。1999年3月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其公布指南》、2000年5月发布的《建立环境会计系统》、2001年2月发布的《经营者的环境责任指标》和《环境报告指导纲要》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做了规定。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最具影响的是2004年3月发布的《环境报告指南》,其具体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日本内阁在2003年3月发布的《促进可持续社会建设主计划》中提出,到2010年,有5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30%未上市但雇员超过500人的企业应发布环境报告的目标。

4.印尼和菲律宾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印尼和菲律宾是最早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与公开的发展中国家。1995年印尼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实施了“工业污染控制、评价和分级计划”,菲律宾从1996年开始推行了一个“生态观察”计划,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为企业分级。

三、《办法》的制订过程

2013年,为全面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自行监测职责,理清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保护部成立《办法》编制组,通过专家访谈、召开研讨会、调研等形式,结合2012年开展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能力检查结果,重点分析和研究了目前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针对“十二五”国家对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查阅了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开始了《办法》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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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多次就编制内容进行商讨,形成了《办法》初稿。2013年3月19日,监测司邀请了北京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等环保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在京的火电、冶炼、酿造、污水厂等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和研讨,听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3年4月7日-19日,监测司与监测总站相关人员分三组,分别到浙江、湖北、四川、陕西、河南、江苏6省开展调研,各调研组分别与环保部门代表以及企业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了各相关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对《办法》的意见及建议,根据各地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办法》,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提交环保部相关司局以及各地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监测与报告,信息发布、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24项规定。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为《办法》的纲领,体现了整部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包括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自行监测的定义、开展自行监测所需的条件保障等内容。

1.适用范围及定义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范围、定义以及自行监测的分类。

适用范围有明确界定,规定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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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两种类型。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2.条件保障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经费,以保障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测与报告

本章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测方案的制订、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方法与仪器、监测频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委托监测、监测记录、监测人员培训、监测质量管理、排污量申报、超标报告、年度报告等共13项内容。

1.监测方案的制订

《办法》中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首先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中应包括哪些内容,并要求企业将自行监测方案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及时公开,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将方案报哪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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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监测内容

《办法》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其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鼓励企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来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企业需按照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结合本企业排污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监测项目,开展自行监测。

由于一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在营运期内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掌握自身在营运期间是否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噪声、土壤等造成了影响,影响的程度有多少,从而在出现环境影响后,可以及时排查原因,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影响,保护周边环境。因此,鼓励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

3.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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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保证排污口规范化,保证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4.监测方法与仪器

《办法》规定了从事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可以采用手工监测,也可以采用自动监测,也可以采用两种手段相结合,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5.监测频次

《办法》规定了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的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根据废水和废气中污染物不同,监测方法操作的难易程度不同,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要求、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监测要求,对手工监测的频次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第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四,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频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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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 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办法》规定了企业自承担监测时,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第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第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第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第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委托监测

《办法》规定了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委托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企业负责。

8. 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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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各种记录与保存时限,自行监测的记录包含自承担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以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9. 监测人员培训

《办法》对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做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自行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测水平。

10. 监测质量管理

《办法》规定了从事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11.排污量申报

《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申报排污量,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2.超标报告

《办法》规定了当企业自行监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3.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了企业编制和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报送部门、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要求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报告,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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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企业编制的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监测方案内容作了调整,发生变化时需作说明;第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第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排放以及综合利用情况;第四,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监测结果。

(三)信息公开

本章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包括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限等三个方面。

1.公开内容

《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原因、年度报告等五项内容:第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机构详细名称等;第二,自行监测方案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结果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第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公开未监测的原因;第五,年度报告。

2、公开方式

《办法》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方式和保存时限,要求企业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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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另外,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为了使企业公开的自行监测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本条规定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首先需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第二,企业需在此平台公布自行监测信息;第三,鼓励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多途径的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第四,在省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布信息时,保存时限为一年。

3、公开时限

《办法》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时限做了规定,分别规定了企业手工监测结果、以及自动监测结果的公开频次:第一,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第二,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开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监督与管理

本章分别规定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公众监督、以及对企业的管理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数据上报等监测方案内容提出要求,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可对所管辖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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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企业的排污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企业制订的监测方案内容提出要求。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包括自行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情况、相关规范的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企业,使企业能够对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自行监测质量。

2、公众监督

《办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3、对企业的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了企业如出现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六项环境管理措施:第一,按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第三,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第五,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第六,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五)附则

本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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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我部起草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必要性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进行监测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企业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2007年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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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二)污染源监测仅作为政府单向行为的观念需要转变

环保部门开展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于政府对企业排污状况的监管行为,企业开展自行污染源监测,属于企业自身为履行法定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而自行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行为。两种监测行为目的都是通过开展监测,获取监测结果,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促使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企业自身开展监测,更便于企业及时掌握自身排污状况,发现超标情况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达标排放。

目前,随着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虽然绝大多数企业建立了污染治理设施,但大多数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法律意识薄弱,污染源自行监测水平普遍较低,监测能力发展缓慢,监测项目不全,未能涵盖行业特征污染物,不能全面掌握自身排放污染物的状况。尤其对于污染源的监测,社会公众往往理解为政府针对企业的单向工作,却忽视了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即便是在环保系统内,仍有这种观念存在,这种观念需要得到根本的转变,更需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三)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不足之处

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出的规定除了散见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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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告》等法律法规中外,目前唯一一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进行的立法是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规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仅限于超标超总量的企业,而实际上,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企业远不止这些企业,如化工、冶炼、食品、制药、造纸、汽车制造、家电制造等行业中,排放虽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对环境零危害。众所周知,企业排放的有毒或有害物质即使未超标,但有害因子进入环境后会在环境中发生扩散、迁移、转化,并跟生态系统的诸要素发生作用,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因此,有必要加大公开范围,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名单中的企业,不仅要认真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而且要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的信息,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企业污染排放信息强制公开的执行力较弱

目前各企业公布的环境报告书中,几乎没有与污染排放相关的信息,关于企业污染信息强制公开的执行也是相当乏力的。2009年绿色和平组织对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进行了专门调查,并于2009年10月13日公布《“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调查选取的样本企业是在我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与中国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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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果显示:位列世界500强和中国100强的18家行业领先企业的25家工厂,因存在向水体中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而被环保部门在网上公开,然而没有一家企业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截止调查结束,仅3家公司(涉及4家工厂)公开了其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信息的4家工厂中,最多的一家公开了6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2家仅公布了两种。而8家跨国公司在海外工厂公开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更加详细全面,最多的一家工厂公开了49种污染物的排放信息。用一句话概括,《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基本上处于失效状态,沉默的不是大多数而是绝大多数。

因此,为推动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公开自行监测信息,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排污状况的全面了解,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管理,有必要制订《办法》。

二、国内外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一)国内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现状

2012年,为了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现状,掌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措施,根据《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情况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2〕921号),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2012年国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能力检查”工作,检查范围为环保部发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201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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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中列出的国控企业,检查内容为截止至2012年8月30日前各企业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情况。

1.自行监测总体开展情况

参与检查的13352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有10285家,占检查企业总数的67%,另有3067家国控企业由于无监测能力、缺少经费、缺少监测人员、缺少设备、无废水外排等原因尚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10285家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中,20%的企业采用手工监测,25%的企业采用自动监测,56%的企业采用手工和自动相结合的方式。

手工监测:自承担监测的占53%、委托监测占30%、两种方式同时开展的占17%。手工监测的发布频次以按季度发布居多(污水处理厂以按周发布的频次居多),以厂区外公告栏的方式发布居多。

自动监测:自承担运维的占26%、委托第三方运维的占70%、两种方式同时开展的占4%。自动监测的发布频次以按天发布居多,以环保部门网站的方式发布居多。

2.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情况

84%的废水国控企业、55%的废气国控企业、96%的污水处理厂开展了主要污染物自行监测。

3.其他污染物的自行监测情况(手工监测)

854家废水国控企业(占废水国控企业总数的24%)监测其他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4项,220家监测项目大于5项,44家监测项目大于10项。

233家废气国控企业(占废气国控企业总数的8.5%)监测其他 — 15 —

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1—2项。

698家污水处理厂(占污水处理厂总数的25%)监测其他污染物,平均每家企业监测8项,392家监测项目大于5项,221家监测项目大于10项,70家监测项目大于16项。

4.重金属项目自行监测情况

216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水中五项重金属,其中,59家测汞、101家测铅、75家测砷、158家测铬、75家测镉。22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气中三项重金属,其中,16家测铅、6家测铬、1家测镉。

(二)国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发达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中得到确认,并在美国、欧盟、日本甚至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1.美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概况

为了减少生态破坏带来的损失,美国政府于上世纪80年代采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控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紧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中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了相关规定。美国联邦政府于1986年1月颁布实施的有毒物质排放条例,该条例要求企业每年按照一定的要求做出环境报告,并定期向公众发布。另外,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会计标准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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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做出的相关规定十分具体,公众可以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对上市企业环境形象有一个清晰了解。

美国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由企业向美国环保局报告,再由美国环保局建立数据库供公众查询,美国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制度下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的方式是政府把所有的企业污染物信息集中起来,通过统一的网上平台向公众公开。公众可以随时上网查询企业的相关污染数据。

企业报告的内容。EPCRA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名称、位置以及主要经营活动;(2)信息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必须由企业高管签署;(3)企业所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的名称、进入产品、废弃物的数量以及从企业中排放、转移的数量;(4)对每一废物源的处理和弃置方法及处理的效率,源削减与回收的措施及效率;(5)进入环境媒介(水、大气、土壤、地下水)的各种有毒化学物质的年度总量。

报告阶段及形式。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向美国环保局报告阶段。企业先填报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报告表格,并在每年7月1日之前向美国环保局提交报告表。虑及中小企业负担,美国环保局在1994年颁布规章,规定单个化学物质排放量低于500磅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性报告表格,在替代性报告表格中,只需要提供一个证明书对符合适用替代性报告表格的条件予以说明,当然这些条件的说明必须有充实的估算记录予以证实。第二个阶段是美国环保局向公众报告的阶段。根据EPCRA的规定,美国环保局应当建立并维护一个全国性的有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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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物质排放清单信息数据库(TRI Explorer),并使得数据库能够通过网络为所有的人无偿获取。TRI Explorer 提供快速简易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处置等数据,并且能够回复公众关于化学物、企业、地理位置、企业部门等疑问。TRI Explorer是联邦层面上的数据库,在州一级层面,各州都建立了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电子数据库,即TRI Fact Sheet,并且这种州数据库可以从联邦数据上找到链接。但是,最有效的形式莫过于美国环保局在分析升级数据后出具的有毒化学物质排放清单年度报告,这个报告能够清晰看到各类数据总量与明细,更重要的是数据的历史发展趋势。该报告是最有力的促使企业自动削减自身排放,同时环保团体能够明确的区分出各企业遵守联邦、州的排放许可情况,这些情况往往能够影响国会成员加强或者执行国家或者州的污染削减立法。

2.欧盟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欧盟的相关规定对各成员国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1990年6月,欧共体理事会(欧盟的前身)通过了《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对所有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例外、公开时限、法律救济等作出了规定。1998年6月,“欧洲环境”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在环境事物中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获取司法救济的公约》(即《奥胡斯公约》),主要规定了环境信息的定义、环境信息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收集与传播、法律救济等。

3.日本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日本环境省 2000年发布了环境会计指南、环境业绩指标指南和 — 18 —

环境报告指南,之后经过多次修订。1999年3月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其公布指南》、2000年5月发布的《建立环境会计系统》、2001年2月发布的《经营者的环境责任指标》和《环境报告指导纲要》都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做了规定。对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最具影响的是2004年3月发布的《环境报告指南》,其具体规定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日本内阁在2003年3月发布的《促进可持续社会建设主计划》中提出,到2010年,有5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30%未上市但雇员超过500人的企业应发布环境报告的目标。

4.印尼和菲律宾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发展概况

印尼和菲律宾是最早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与公开的发展中国家。1995年印尼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实施了“工业污染控制、评价和分级计划”,菲律宾从1996年开始推行了一个“生态观察”计划,主要内容是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包括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为企业分级。

三、《办法》的制订过程

2013年,为全面推动企业履行自行监测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自行监测职责,理清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保护部成立《办法》编制组,通过专家访谈、召开研讨会、调研等形式,结合2012年开展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能力检查结果,重点分析和研究了目前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针对“十二五”国家对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查阅了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开始了《办法》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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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成员多次就编制内容进行商讨,形成了《办法》初稿。2013年3月19日,监测司邀请了北京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等环保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在京的火电、冶炼、酿造、污水厂等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和研讨,听取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3年4月7日-19日,监测司与监测总站相关人员分三组,分别到浙江、湖北、四川、陕西、河南、江苏6省开展调研,各调研组分别与环保部门代表以及企业代表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了各相关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对《办法》的意见及建议,根据各地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办法》,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提交环保部相关司局以及各地环保部门征求意见。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监测与报告,信息发布、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24项规定。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为《办法》的纲领,体现了整部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包括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自行监测的定义、开展自行监测所需的条件保障等内容。

1.适用范围及定义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范围、定义以及自行监测的分类。

适用范围有明确界定,规定国家重点监控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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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两种类型。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2.条件保障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经费,以保障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测与报告

本章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监测方案的制订、监测内容、监测点位、监测方法与仪器、监测频次、自承担监测的条件、委托监测、监测记录、监测人员培训、监测质量管理、排污量申报、超标报告、年度报告等共13项内容。

1.监测方案的制订

《办法》中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首先需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中应包括哪些内容,并要求企业将自行监测方案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及时公开,同时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将方案报哪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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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监测内容

《办法》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其中,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厂界噪声监测;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鼓励企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来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企业需按照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结合本企业排污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监测项目,开展自行监测。

由于一些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在营运期内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掌握自身在营运期间是否对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噪声、土壤等造成了影响,影响的程度有多少,从而在出现环境影响后,可以及时排查原因,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影响,保护周边环境。因此,鼓励企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以及监测项目,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

3.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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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安装统一的标识牌,保证排污口规范化,保证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4.监测方法与仪器

《办法》规定了从事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可以采用手工监测,也可以采用自动监测,也可以采用两种手段相结合,如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测要求的,企业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5.监测频次

《办法》规定了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的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需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根据废水和废气中污染物不同,监测方法操作的难易程度不同,结合《“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测要求、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监测要求,对手工监测的频次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第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四,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第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频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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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 自承担监测的条件

《办法》规定了企业自承担监测时,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五个条件:第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第三,具有两名以上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第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五,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第二,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第三,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四,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委托监测

《办法》规定了企业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委托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由企业负责。

8. 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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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的各种记录与保存时限,自行监测的记录包含自承担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以及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9. 监测人员培训

《办法》对企业自行监测人员的培训情况做了规定,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参加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自行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测水平。

10. 监测质量管理

《办法》规定了从事企业自行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11.排污量申报

《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当使用自行监测数据申报排污量,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2.超标报告

《办法》规定了当企业自行监测中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时,应及时采取防止或减轻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13.年度报告

《办法》规定了企业编制和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报送部门、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要求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报告,并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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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企业编制的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应在监测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监测方案内容作了调整,发生变化时需作说明;第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项目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第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排放以及综合利用情况;第四,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监测结果。

(三)信息公开

本章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方面的内容。包括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时限等三个方面。

1.公开内容

《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基础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原因、年度报告等五项内容:第一,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机构详细名称等;第二,自行监测方案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三,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结果及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第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公开未监测的原因;第五,年度报告。

2、公开方式

《办法》规定了企业自行监测信息的公开方式和保存时限,要求企业应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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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另外,鼓励企业通过企业对外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的电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为了使企业公开的自行监测信息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本条规定的内容分为四个方面,首先需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第二,企业需在此平台公布自行监测信息;第三,鼓励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多途径的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第四,在省级环保部门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布信息时,保存时限为一年。

3、公开时限

《办法》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时限做了规定,分别规定了企业手工监测结果、以及自动监测结果的公开频次:第一,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开;第二,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开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四)监督与管理

本章分别规定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公众监督、以及对企业的管理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1、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数据上报等监测方案内容提出要求,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可对所管辖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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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企业的排污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企业制订的监测方案内容提出要求。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包括自行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情况、相关规范的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企业,使企业能够对自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确保自行监测质量。

2、公众监督

《办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

3、对企业的管理措施

《办法》规定了企业如出现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六项环境管理措施:第一,按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任务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第三,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第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第五,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或者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第六,建议取消其政府采购资格。

(五)附则

本章为“附则”,规定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和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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