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

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位于湘潭市 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 路,南 路,西 路,北 路。

1.3 购物中心:指“湘潭保税商品中心”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2150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物业管理费: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商场公共区域(包括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室外亮化、公共停车场、卫生间、外围绿化)本身的水、电、等费用。

1.7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物业保证金

2.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2.1.2 物业保证金为方交纳。

2.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7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7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2.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7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2.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2.1.7 空调的使用费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按乙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收取。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根据季节和大部分商户动意为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 22:00 时止。

2.1.8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照明、用水、室外亮化)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收取;

2.1.9 物业管理费用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2.1.10 甲方在每月30日前对商场商铺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进行统一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铺责任人(或授权人) 双方确认签字,每月5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气、空调等费用(含2.1.8款)的实际使用缴费通知单。

2.1.11 缴费时间:每月10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2.1.12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或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3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 5 ‰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其它费用

2.2.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2.2.2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铺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银行地址:

人民币银行账号:

2.4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2.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2.6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2.7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2.8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

2.9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等费用,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三条 商铺交付验收

3.1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部分。

3.2 双方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

第四条 商铺装修(详见《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

4.1 乙方必须在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之前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按甲方《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及装修保证金。

第五条 商铺修缮

5.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查看或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

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4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5.5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5.6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

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5.6.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5.6.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5.6.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5.7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5.8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

5.9、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占用或损坏铺位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铺位外观的,或不经甲方批准进场装修或已获批准但在装修中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破坏铺位外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权利人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出于维护市场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将代为修复已损坏部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该修复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0%管理费。因上述行为引致第三方追究乙方或甲方责任的,皆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先行赔付后,可全额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保险

6.1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条 物业管理

7.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包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7.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或公示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7.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7.4 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7.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行使,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

7.6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7.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7.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

的统一店铺招牌。

7.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7.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倒卸。

7.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它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统一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它人员收取或处理。

7.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指定的清洁公司或自行聘请有地方法规资质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6.7 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7.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7.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

关闭状态。

7.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7.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内外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7.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7.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7.6.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7.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7.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

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7.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7.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7.6.19 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7.6.20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7.6.21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7.6.22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7.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7.6.24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7.6.25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6.26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7.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7.6.28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安保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7.6.29 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场、商铺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要水管道以及电线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7.6.30 甲方须尽力保持该商场的公共部位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7.6.31 甲方须尽力保持该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安保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7.6.32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7.6.33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不满2年的员工。

7.6.34 乙方应严格管理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视为乙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店铺工作人员。

7.6.35 乙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减免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降低合同约定款项标准等的请求,甲方并无法定回复义务(除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回复外,逾期不予回复即表示不同意乙方请求)。乙方不得以尚未收到甲方回复或甲方不予同意乙方请求为由,单方暂停或终止营业或者拖欠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8.1 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燃气、空调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它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物业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3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8.4 拖欠支付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达到30日。

8.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它情况。

8.6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8.2、8.3条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完租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0%的违约金;若上述赔偿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7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

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约定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10.2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1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1.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12.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2.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号商铺装修规定及流程

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它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租方(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

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位于湘潭市 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 路,南 路,西 路,北 路。

1.3 购物中心:指“湘潭保税商品中心”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2150平方米。

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 物业管理费: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商场公共区域(包括中央空调、公共照明、室外亮化、公共停车场、卫生间、外围绿化)本身的水、电、等费用。

1.7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2.1 物业保证金

2.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2.1.2 物业保证金为方交纳。

2.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7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7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

2.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7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2.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2.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

2.1.7 空调的使用费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按乙方签订的

《租赁合同》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收取。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根据季节和大部分商户动意为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 22:00 时止。

2.1.8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照明、用水、室外亮化)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收取;

2.1.9 物业管理费用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2.1.10 甲方在每月30日前对商场商铺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进行统一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铺责任人(或授权人) 双方确认签字,每月5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气、空调等费用(含2.1.8款)的实际使用缴费通知单。

2.1.11 缴费时间:每月10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2.1.12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或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3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 5 ‰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其它费用

2.2.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

2.2.2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铺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 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 支行

银行地址:

人民币银行账号:

2.4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

2.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

2.6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2.7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2.8 合同终止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

2.9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等费用,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

第三条 商铺交付验收

3.1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部分。

3.2 双方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

第四条 商铺装修(详见《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

4.1 乙方必须在对该商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之前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按甲方《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及装修保证金。

第五条 商铺修缮

5.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查看或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

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5.4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

5.5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5.6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

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5.6.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5.6.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5.6.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5.7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5.8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

5.9、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占用或损坏铺位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铺位外观的,或不经甲方批准进场装修或已获批准但在装修中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破坏铺位外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权利人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出于维护市场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将代为修复已损坏部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该修复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0%管理费。因上述行为引致第三方追究乙方或甲方责任的,皆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先行赔付后,可全额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 保险

6.1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条 物业管理

7.1 乙方同意并接受下述安排:甲方负责包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在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事项。

7.2 甲方保留不时制订、引进、修改、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作为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规章制度的权利。该等规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或公示后即生效,但该等规章制度不得专门针对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7.3 上述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减损本合同的效力。如果上述规章制度和本合同发生歧义,须以本合同的条文为准。

7.4 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据本合同不时采用的规章、制度、规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规定”);该等物业管理规定在该商场所在建筑物之醒目位置公示后立即生效。

7.5 甲方可将本合同书载明之权利行使,于行使权利时需知会乙方。

7.6 甲、乙双方现就下列事项特别约定如下:

7.6.1 在获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甲方指定的统一格式,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称。

7.6.2 乙方有权自费在该商铺入口处或其门上,安置经甲方批准设计

的统一店铺招牌。

7.6.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图片、声明及画像。

7.6.4 乙方须把该商铺的普通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倒卸。

7.6.5 乙方的废旧报纸、纸箱(皮)、木箱、潲水(餐饮)以及其它特定行业的商业垃圾应由甲方指定人员统一收取或处理,乙方不得随意聘用其它人员收取或处理。

7.6.6 乙方如需聘请专门的清洁公司进行该商铺的清洁工作,应聘请甲方指定的清洁公司或自行聘请有地方法规资质的清洁公司,且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6.7 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大堂或其它公共地方铺设、安装、竖立、附加任何电线、电缆或其它物件,亦不得将货品或其它任何东西摆设或堆放在该商铺之外。

7.6.8 甲方有权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在该商场公共区域内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它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无须向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因其执行本条规定而引起的所有损失、开支或费用。

7.6.9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该商铺免受台风、暴雨或类似事件的破坏,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外窗始终处于

关闭状态。

7.6.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屋顶、天花板、墙壁等地方安装任何天线、接收器、管道、附属物、遮阳物、凉蓬或其它任何类型、性质的安装物和附属物。

7.6.11 乙方不得破坏、损毁或涂污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结构的任何部分,或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地方、楼梯、电梯、自动楼梯的任何装饰外貌,包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内外的任何树木、植物及灌木。

7.6.1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机器、设备、标记、广告架及其它设施并有权维修、拆除、更换该等设备和设施。甲方应尽量减少干扰乙方。

7.6.13 除非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商铺、窗框、玻璃外墙、玻璃或墙壁的内面或外面涂漆、喷漆、使用或黏贴任何东西、物件或悬挂霓虹灯广告。

7.6.14 乙方应以甲方满意的风格和方式布置该商铺店面玻璃及陈列橱窗,在收到甲方对其展示提出反对意见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改变或更换有关摆设。

7.6.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挡该商铺的橱窗以及面对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橱窗玻璃。

7.6.16 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指定的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处及货物电梯,

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装卸货物。

7.6.17 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专用停车场、车辆进出通道或用来装货、卸货的场地的使用规定。

7.6.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户电梯或电动楼梯作运货用途。

7.6.19 乙方不得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任何电梯内放置任何重量超过该电梯的最大载重的物件。

7.6.20 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正常营业时间内,使该商铺营业标志、店面和窗户保持照明;为达到理想的视觉效果,乙方应允许甲方控制该商铺的营业标志、店面及窗户电路。

7.6.21 除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商铺而生产、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其它货物或商品。

7.6.22 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或贮存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它可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7.6.23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气体或气味。

7.6.24 除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在该商铺内经营餐饮行业外,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预备食物或饮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热任何食物。

7.6.25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饲养任何动物、宠物,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6.26 乙方须自费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骤及预防措施,以防止白蚁、老鼠、蟑螂或其它害虫、寄生虫在该商铺内滋生。

7.6.27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居住或容许他人居住。

7.6.28 正常营业时间内,不论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安保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与否,甲方对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不负任何保安及保管责任。非营业时间内,如因甲方工作人员失职行为造成该商铺及其内部财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7.6.29 甲方应尽力确保该商场、商铺屋顶、主要结构、墙壁、主要水管道以及电线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

7.6.30 甲方须尽力保持该商场的公共部位清洁及妥当的状态。

7.6.31 甲方须尽力保持该商场内任何电梯、自动楼梯、消防及安保设备、空调设施及其它设备在妥当及可运作的状态。

7.6.32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营业时间的安排,不得于正常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或商品,乙方并应配合甲方对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进行的推广活动的时间安排。

7.6.33 乙方不得聘用甲方辞退或者从甲方辞职不满2年的员工。

7.6.34 乙方应严格管理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本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视为乙方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店铺工作人员。

7.6.35 乙方以任何形式提出减免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或降低合同约定款项标准等的请求,甲方并无法定回复义务(除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回复外,逾期不予回复即表示不同意乙方请求)。乙方不得以尚未收到甲方回复或甲方不予同意乙方请求为由,单方暂停或终止营业或者拖欠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

8.1 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燃气、空调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 5‰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燃气、空调或其它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物业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3乙方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8.4 拖欠支付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达到30日。

8.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允许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其它情况。

8.6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8.2、8.3条终止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乙方已缴纳的物业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未完租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10%的违约金;若上述赔偿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8.7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商铺的权利)。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

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它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任何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后未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的,对方按照约定联络方式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怠于通知一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

10.2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它醒目位置张贴的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11.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1.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受其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12.1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2.2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号商铺装修规定及流程

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双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4.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4.5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得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24.6 本合同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4.7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其它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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