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联系人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口头(电话)形式发出。正常情况下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到人;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至少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2、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法律上规定监事可以提议)

第八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情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

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联系人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会议通知以书面或者口头(电话)形式发出。正常情况下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到人;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至少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2、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法律上规定监事可以提议)

第八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册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二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情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

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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