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提交《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并通过。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负责人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存校团委两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班级、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经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班主任或导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或学校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校造诣较深或在某此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并交校团委备案,以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和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可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校团委作书面报告。

(五)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

(二) 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集会须经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时需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 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须在活动举行两个星期之前,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社团负责人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后,报校团委批准。

(二) 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公布栏上和自己的宣传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特殊情况除外)。

(二) 张贴物需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 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济来

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 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定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校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张贴。

(四)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两份交校团委存档。

(七)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团网站(主页或博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二)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 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四) 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机密等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五) 不得见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六) 学生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网页,博客版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互联网上申请版面后,须向校团委上报该版所在位置、版主及版务联系方式。

(二) 社团版面以能够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三) 不得开设有违反社会公德与良好风俗的版面。

(四) 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 社团负责任需对网页内容负直接责任,同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各项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八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

第三十五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年级予以推荐,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奖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语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纪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门组织人数应适应社团发展,防止机构臃肿或狭窄,负责人在每年开学第二周周一上交到团委,经审核后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驳回,于下同一上交修改稿,预案要本着在适应发展的情况下壮大社团。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份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奖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华纪念中学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在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施问题由校团委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志成(起草)

2012 年1月18日

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提交《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并通过。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负责人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核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国华纪念中学学生社团注册申请表》存校团委两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由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班级、年级、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经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班主任或导师同意,由校团委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或学校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校造诣较深或在某此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并交校团委备案,以便开展工作。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经批准后方可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和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必须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社团可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证明(校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 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校团委作书面报告。

(五)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

(二) 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 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会和活动,须在五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有教工参加的集会须经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 申请时需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 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出游、社会实践、考察等大型校外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须在活动举行两个星期之前,提交活动申请报告。活动申请须经社团负责人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后,报校团委批准。

(二) 在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及时上交详细活动总结、财务报告以及活动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公布栏上和自己的宣传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特殊情况除外)。

(二) 张贴物需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二) 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要负责人、经济来

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 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定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校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张贴。

(四) 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 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六)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两份交校团委存档。

(七) 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团网站(主页或博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经批准后方可发送到网络上。

(二)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三) 不得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机构或组织的名义发布信息。

(四) 不得将侵犯任何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商业机密等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五) 不得见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之资料,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六) 学生社团对经由社团网站(主页)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网页,博客版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社团在互联网上申请版面后,须向校团委上报该版所在位置、版主及版务联系方式。

(二) 社团版面以能够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三) 不得开设有违反社会公德与良好风俗的版面。

(四) 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五) 社团负责任需对网页内容负直接责任,同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各项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八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等。

第三十五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校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年级予以推荐,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奖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语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纪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部门组织人数应适应社团发展,防止机构臃肿或狭窄,负责人在每年开学第二周周一上交到团委,经审核后合格者通过,不合格者驳回,于下同一上交修改稿,预案要本着在适应发展的情况下壮大社团。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三份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团委可以奖其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四)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盗用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七)社团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华纪念中学内一切学生社团。凡以前规定在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本条例的有关细则,由校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施问题由校团委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志成(起草)

2012 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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