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税收制度概述

巴西税收制度概述

巴西是拉下美洲最大的国家。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它的历史较悠久,其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典型。像美国与法国代表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巴西和印度则分别代表发展中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

一、巴西税制的演变

自新大陆发现及开发以来,巴西一直作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受葡萄牙统治时期最长,1822年才脱离殖民命运,1889年建立了联邦共和国,奠定了巴西联邦制的政体。1930年巴西军人发动政变,成立了军人政权,实行总统制。

在军人政府的统治下,巴西税收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集中化和集中与分级管理两个时期。集中化时期,在发展民族工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总体政策指导下,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直接控制,采取了具体的税收措施,特别是" 二战" 后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税收总额在GDP 中所占的比重从四50年的0.024%提高到70年代的8.3%。1964年革命以来进入了税收的集中与分级管理时期,将原来的统一由联邦直接控制改革为全国的税神分归属联邦、州和市三级管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演变成划分税种、分散立法、分别征管的模式,这种税制更类似于美国的分税制。

二、巴西税制的特点

(一) 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体制

巴西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与美国有相似政体,分别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其分税制的做法也与这一政体相适应:

1.主要税种与管理权限的划分。现行各税种分别划归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在划分上有两种方式: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划归哪级政府,其收入亦随之划归该级政府的税种。此类税种属联邦政府的有:进口税、出口税、金融证券税等;属州一级的有工业产品税(实质为增值税) 、财产税等。另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由某一级政府掌握,但收入由各级政府按法定比例分配的税种,类似共享税。如巴西宪法规定,所得税与工业环节产品税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收入则由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共享。分配比率1993年定为联邦为53%,州为21J%,市为22.5%,首都为3%。

此外,企业尚须向联邦政府缴纳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主缴纳绝大部分,这也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

2.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这些权限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设立税种的权限集中于联邦,州和地方无权开征关税、新税。税神在三种政府间的划分,也由宪法规定。允许州和地方对所管税种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在一定幅度内调整税率和采取某些征管措施等。为了避免产生地区间矛盾,巴西宪法又规定,各地实施被授予的税收立法权时,须经联邦财政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由州议会立法后执行。这就说明:巴西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却是比较集中的。但划归各级政府管理的税种,则均可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在宪法规定的各自范围内,三级政府互不干预。这种做法,既保证了税收的统一,又不会干扰各级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3.对税收不足的补救。如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足以支付必要开支时,可以用财政拨款形式调剂余缺。另外,以划分税种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收入,主要税种的分配比率还可适当调整。这样,就形成了巴西比较灵活的分税制。既使三级政府都有较可靠的收入来源,又保证了在税法统一的原则下,协调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4. 税务机构的设置。为了有利于税收的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

级政府分别设置了三套税务机构,各自按宪法规定管理并征收划归本级政府的各项税收。各级税务机构的设置,均按税源分布与便于征管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巴西现行税制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承、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其中占全国税收总额70%左右的间接税主要有:工业产品税(增值税) 、市政服务税、液体燃料税、金融证券税、周转税、不动产处置税、商品流通税(多阶段的营业税) 和关税等。直接税占全国总额的30%左有,其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表明,作为产品消费者的民众是税收的主要负担者。由于财政规模迅速扩大,税收总额逐年增加,民众的税收负担日益加重。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在内,仍采用这种税制结构,是因为它同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有以下可取之处:

1.它伴随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及时课征,不必像所得税那样要规定有一定的征收期。

2. 它采取统一的税率,不受纳税个人或纳税单位是否盈利或亏损的影响。

3. 它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有可靠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它比所得税便于课征,征收费用也比较节省。

5. 它可以转嫁,使纳税人不会感到负担的沉重,不至于直接伤害投资积极性。

巴西的间接税结构是一种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然后又对工业产品再征收一道工业产品税的两个层次的征税结构。间接税中作为主体税种的是商品流通税与工业产品税(增值税) ,其他的税种还有金融证券交易税、进口税、出口税、能源电力税、燃料税、矿产税、交通运输收入税、服务业收入税。其中商品流通税占总收入的38.5%,工业产品税占17.33%。 巴西直接税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属联邦政府管理。所得税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非居民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还包括私人法人实体,征税面宽于其他国家,类似于中国。非居民所得税主要对来源于巴西的所得征税,对在巴西支付给非居民的多项所得征收,税率为25%。如果用于巴西再投资则按15%的税率征收。如果将净利润与股息汇出,超过规定的部分要加征超额" 附加税" ,税率为40%-60%。

(三) 税制的可行性差

巴西现行税制复杂,而且较多变化,税率也繁杂并且经常有变动,提高的趋势较明显,但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86年占GDP 的23.86%,1987年占21.41%,1988年占19.3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巴西税制的可行性较差和检查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税源的大量流失。

巴西税收制度概述

巴西是拉下美洲最大的国家。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它的历史较悠久,其税收制度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典型。像美国与法国代表西方发达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巴西和印度则分别代表发展中国家分税制的两种类型。

一、巴西税制的演变

自新大陆发现及开发以来,巴西一直作为西方国家的殖民地,受葡萄牙统治时期最长,1822年才脱离殖民命运,1889年建立了联邦共和国,奠定了巴西联邦制的政体。1930年巴西军人发动政变,成立了军人政权,实行总统制。

在军人政府的统治下,巴西税收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集中化和集中与分级管理两个时期。集中化时期,在发展民族工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总体政策指导下,税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直接控制,采取了具体的税收措施,特别是" 二战" 后税收规模进一步扩大,税收总额在GDP 中所占的比重从四50年的0.024%提高到70年代的8.3%。1964年革命以来进入了税收的集中与分级管理时期,将原来的统一由联邦直接控制改革为全国的税神分归属联邦、州和市三级管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演变成划分税种、分散立法、分别征管的模式,这种税制更类似于美国的分税制。

二、巴西税制的特点

(一) 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体制

巴西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与美国有相似政体,分别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其分税制的做法也与这一政体相适应:

1.主要税种与管理权限的划分。现行各税种分别划归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在划分上有两种方式: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划归哪级政府,其收入亦随之划归该级政府的税种。此类税种属联邦政府的有:进口税、出口税、金融证券税等;属州一级的有工业产品税(实质为增值税) 、财产税等。另一类是税收管理权限由某一级政府掌握,但收入由各级政府按法定比例分配的税种,类似共享税。如巴西宪法规定,所得税与工业环节产品税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收入则由联邦、州和市三级政府共享。分配比率1993年定为联邦为53%,州为21J%,市为22.5%,首都为3%。

此外,企业尚须向联邦政府缴纳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雇主缴纳绝大部分,这也是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

2.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都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这些权限由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设立税种的权限集中于联邦,州和地方无权开征关税、新税。税神在三种政府间的划分,也由宪法规定。允许州和地方对所管税种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在一定幅度内调整税率和采取某些征管措施等。为了避免产生地区间矛盾,巴西宪法又规定,各地实施被授予的税收立法权时,须经联邦财政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由州议会立法后执行。这就说明:巴西虽是联邦制国家,税收立法权却是比较集中的。但划归各级政府管理的税种,则均可依法独立行使管理权。在宪法规定的各自范围内,三级政府互不干预。这种做法,既保证了税收的统一,又不会干扰各级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3.对税收不足的补救。如州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足以支付必要开支时,可以用财政拨款形式调剂余缺。另外,以划分税种作为各级政府的基本收入,主要税种的分配比率还可适当调整。这样,就形成了巴西比较灵活的分税制。既使三级政府都有较可靠的收入来源,又保证了在税法统一的原则下,协调各级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4. 税务机构的设置。为了有利于税收的统一执法和分级管理,巴西联邦、州、地方三

级政府分别设置了三套税务机构,各自按宪法规定管理并征收划归本级政府的各项税收。各级税务机构的设置,均按税源分布与便于征管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二)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巴西现行税制是直接税与间接税相辅相承、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模式。其中占全国税收总额70%左右的间接税主要有:工业产品税(增值税) 、市政服务税、液体燃料税、金融证券税、周转税、不动产处置税、商品流通税(多阶段的营业税) 和关税等。直接税占全国总额的30%左有,其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表明,作为产品消费者的民众是税收的主要负担者。由于财政规模迅速扩大,税收总额逐年增加,民众的税收负担日益加重。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巴西在内,仍采用这种税制结构,是因为它同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有以下可取之处:

1.它伴随商品流转行为的发生而及时课征,不必像所得税那样要规定有一定的征收期。

2. 它采取统一的税率,不受纳税个人或纳税单位是否盈利或亏损的影响。

3. 它随着经济的自然增长而增长,有可靠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它比所得税便于课征,征收费用也比较节省。

5. 它可以转嫁,使纳税人不会感到负担的沉重,不至于直接伤害投资积极性。

巴西的间接税结构是一种普遍征收商品流通税,然后又对工业产品再征收一道工业产品税的两个层次的征税结构。间接税中作为主体税种的是商品流通税与工业产品税(增值税) ,其他的税种还有金融证券交易税、进口税、出口税、能源电力税、燃料税、矿产税、交通运输收入税、服务业收入税。其中商品流通税占总收入的38.5%,工业产品税占17.33%。 巴西直接税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属联邦政府管理。所得税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非居民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还包括私人法人实体,征税面宽于其他国家,类似于中国。非居民所得税主要对来源于巴西的所得征税,对在巴西支付给非居民的多项所得征收,税率为25%。如果用于巴西再投资则按15%的税率征收。如果将净利润与股息汇出,超过规定的部分要加征超额" 附加税" ,税率为40%-60%。

(三) 税制的可行性差

巴西现行税制复杂,而且较多变化,税率也繁杂并且经常有变动,提高的趋势较明显,但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1986年占GDP 的23.86%,1987年占21.41%,1988年占19.3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巴西税制的可行性较差和检查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税源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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