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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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与保障

作者:刘晓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 要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的召开,全国兄弟省市对新疆的对口支援,对于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进疆务工,而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的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权利保障 和谐劳动关系

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刘晓朋,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3-02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灵活就业形式,自从七十年代以来,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兴起,特别是进入了九十年代以后,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越来越高的比重,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1994年,国际劳工组织相继通过《非全日制工作公约》、《非全日制工作建议书》等文件,促使各国重视非全日制工作,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与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只习惯于所谓的正规形式的就业,劳动合同因而也只与在正规单位工作,具有正规形式工作的就业形式相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日显重要。这些就业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标准的全日制就业形式。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类劳动合同与其他标准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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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与保障

作者:刘晓朋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

摘 要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的召开,全国兄弟省市对新疆的对口支援,对于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进疆务工,而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的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方向健康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权利保障 和谐劳动关系

基金项目:新疆财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刘晓朋,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73-02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灵活就业形式,自从七十年代以来,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兴起,特别是进入了九十年代以后,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越来越高的比重,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1994年,国际劳工组织相继通过《非全日制工作公约》、《非全日制工作建议书》等文件,促使各国重视非全日制工作,给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护。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与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只习惯于所谓的正规形式的就业,劳动合同因而也只与在正规单位工作,具有正规形式工作的就业形式相联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在正规形式就业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日显重要。这些就业在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标准的全日制就业形式。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这类劳动合同与其他标准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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