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钓鱼岛是中国的之国际法依据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钓鱼岛是中国的之国际法依据

钓鱼岛是位于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距温州市约356千

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1

中日关于钓鱼岛之争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甚至可能是往后

很长时间段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环节之一。钓鱼

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我国对钓鱼岛享有着绝对的领土主权,这一点事实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更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撑。

一、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中规定“沿海国

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分界线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据此,在我国大陆架延伸范围之内钓鱼岛自然属于我国主权领土。

二、土地取得之“先占”

国际法上的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

他的领土主权,据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明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便记载了钓鱼岛、赤尾屿等地,由此可见,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并且,据清、明等时期史料记载,也表明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被我国渔民广泛利用从事渔业生产等活动。因此,以先占方式取得的钓鱼岛领土主权理当归于中国。

而日本所主张的对钓鱼岛此“无主地”之先占,显然是混淆概念,此等恶意、非法的主张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条约圣神原则

1 引用自百度百科“钓鱼岛”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在

1943年形成的《开罗宣言》中,即有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也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

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所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实质上是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所确定的二战后对日安排的蔑视,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非议。

四、日本时效占有的无稽之谈

传统的国际法将时效作为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其含义指,国

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上对此种原则已是态度不一,在此先不论此方式是否合法,就其成立要件来看,

日本之主张也纯属无稽之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地方台湾,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和日本窃取钓鱼岛这一事实上,都始终保持着一致且明确、坚定的态度。对日本的侵占行为从未停止过抗议和正当的主权主张,因此,就日本方时效取得的依据来看,此行为非法而无礼。

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以及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都是国际法中重要的原则。对于日本侵占钓鱼岛此种损害我国领土主权之行为,我政府及人民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中国之于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钓鱼岛是中国的之国际法依据

钓鱼岛是位于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距温州市约356千

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领土。1

中日关于钓鱼岛之争由来已久,是近几十年来甚至可能是往后

很长时间段内,中日两国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环节之一。钓鱼

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我国对钓鱼岛享有着绝对的领土主权,这一点事实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更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的支撑。

一、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中规定“沿海国

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中日两国的大陆架分界线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据此,在我国大陆架延伸范围之内钓鱼岛自然属于我国主权领土。

二、土地取得之“先占”

国际法上的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

他的领土主权,据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明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便记载了钓鱼岛、赤尾屿等地,由此可见,早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并且,据清、明等时期史料记载,也表明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被我国渔民广泛利用从事渔业生产等活动。因此,以先占方式取得的钓鱼岛领土主权理当归于中国。

而日本所主张的对钓鱼岛此“无主地”之先占,显然是混淆概念,此等恶意、非法的主张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三、条约圣神原则

1 引用自百度百科“钓鱼岛”

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在

1943年形成的《开罗宣言》中,即有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中国东北、台湾、澎湖群岛等,归中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第8条也明确:《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

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所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错误行径,实质上是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所确定的二战后对日安排的蔑视,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的践踏。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无可非议。

四、日本时效占有的无稽之谈

传统的国际法将时效作为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其含义指,国

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在国际司法实践上对此种原则已是态度不一,在此先不论此方式是否合法,就其成立要件来看,

日本之主张也纯属无稽之谈。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地方台湾,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和日本窃取钓鱼岛这一事实上,都始终保持着一致且明确、坚定的态度。对日本的侵占行为从未停止过抗议和正当的主权主张,因此,就日本方时效取得的依据来看,此行为非法而无礼。

各国主权平等,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以及和平

共处五项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都是国际法中重要的原则。对于日本侵占钓鱼岛此种损害我国领土主权之行为,我政府及人民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中国之于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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