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丁建峰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9年04期

  中图分类号:F0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9)01-0128-07

  一、超越“经济人”:人类的公平诉求

  社会科学理论通常都以对人性的某种描述或者假设作为基本出发点,理性自利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是主流经济学最具代表性的人性假设。所谓的“理性”,是指行为主体在给定的决策范围内进行最优选择的能力;“自利”,则是指行为主体在决策时只关心自己而非关心他人的利益。①当代的经济理论已经由新古典经济学的“优化时代”转入以博弈论为核心的“策略时代”。“策略”虽然也可被看作是面对他人的优化选择,但“博弈”这一交互决策的过程,却使经济学家不得不注意决策的社会与心理背景。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日益发展,成为现代经济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场“方法论革命”中,“经济人”假设的两根最有力的“支柱”——“理性”和“自利”,均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行为经济学家发现,人既不是能够精确计算损益得失的“机器”,也不是惟利是图的“自私基因的表现型”,大量实验显示,人类具有强烈的公平诉求。例如,在Güth等(1982)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受试学生将面对100马克,由第一人提出分配方案,例如五五开或四六开,如果第二人表示同意,那么两人就按此方案分得这100马克。如果第二人否决,两人就什么也得不到。实验结果显示,第二个人通常会拒绝那些严重不平等的提案,尽管这样做实际上减少了他的收入,从而与自利假设相悖。②动物行为学的最新进展表明,漫长的自然演化会把公平感“铭刻”在某些高等灵长目动物的心智系统之中。③如果我们确信人类与其他灵长类动物在演化上的密切联系,可以推测,人类在自然秉性上便不是纯粹的“经济人”。

  主流经济学家会辩护,他们之所以采用自利假设,是因为这一假设最大限度地概括了人类行为,采用其他假设会导致更多的偏离和错误。然而,大量实验和社会调查显示,即使在经济领域,典型的人类决策也是既考虑“利”,又考虑“义”的:在经济活动中,决策主体常常宁肯牺牲巨大的个人利益也不放弃心中的“公平原则”(Babcock and Loewenstein,1997)。大量研究表明,对公平的诉求带来了非自愿失业、短期的工资粘性和价格粘性,同时,管理学的调查发现,分配是否公平,对于人们的工作满足感具有极显著的影响,并进而极大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社会学家还将分配正义与市民社会的兴衰联系起来(Persell,1997)。在最新的文献里,演化经济学家Bowles从理论和实验两个角度说明:“为恶棍设计出的制度会制造恶棍”,如果经济制度的设计仅仅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那么,为了“适应社会”,人们不得不压抑内心高尚的道德情感,这导致了普遍的不信任、压抑感以及不公平感(Bowles,2008)。假如“经济学是一门增进人类幸福的学问”(萧伯纳语),那么,它便不能回避公平问题。

  二、描述性的分配正义理论

  对于公平问题,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第一个角度是规范的,它研究的主题实际是“公平应当是怎样的”或者“在一个理智的社会成员看来,何为真正的公平”。这方面最典型的研究,莫过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它通过“反思性平衡”的范式,把关于公平分配的“一种正义理论”建立在康德式思辨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和“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如下条件:(a)从属于地位和职务(positions and offices)的不平等,应当遵循机会平等原则,向每个人开放。(b)这种不平等必须对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有利。通俗地说,差异原则是一种最有利于社会不利群体的分配原则。)《正义论》发表之后,政治哲学家和福利经济学家提出了各种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例如诺齐克基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资格理论”,德沃金关于“资源平等”的理论,都是典型的规范学说。

  另一类研究与此不同,它主要关注“真实世界的人们的公平观念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它要研究的是“体验到的正义”(experiential justice)而不是根据逻辑思辨和“思想实验”得出的“概念化的正义”(notional justice)。其中最具系统性的开创之作,应属Frohlich和Oppenheimer合作的一系列研究(Frohlich et al.,1987;Frohlinch and Oppenheimer,1992)。他们试图在实验室里检验人们是否遵循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首先,研究者模拟了一个“无知之幕”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分成小组(每组5人)的受试者完全不知道他们未来的支付,更不知道这些支付按照何种标准进行分配——分配原则由事前的讨论协商决定。实验显示,参加实验的145个被试中,没有一组人同意“差异原则”,86%的被试选择了“在确保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平均收入”的分配原则,有大约一半的被试在问卷中甚至把“差异原则”列为最差选项,这和罗尔斯的结论大相径庭。Oleson(2001)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日本和美国做了步骤更加精密的实验,发现了十分相近的结果。这些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人们存在的正义观念可能与思辨的结果不符,理论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可信者不可爱,可爱者不可信”的矛盾,如果要建立一个可信、可行、可实现的规范性的正义理论,就必须反过来考察现实的决策过程。④

  三、公平的诸层次

  人们可能会承认“公平是重要的”,但是,他们会说,“公平是不可衡量的”。Deutsch(1985)列出了11种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原则,例如按劳动量分配、按需要的急迫程度分配等,在不同文化、不同情境和不同人群之中,这些原则中的任意一种都会被认为是公平的。经济学中的概念来自日常语言,带有日常语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要研究现实决策中的“公平”因素,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平”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有着不同层次的含义。正如Miller(1992)所论,当人们被问及“分配是否公平”时,他们会援引不同的标准,并且在内心深处考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并且达致平衡。学者们对分配正义的层次做出了各种分疏(Deutsch,1975,1985;David Miller,1976;Michael Walzer,1983;Frohlich and Oppenheimer,1992;Konow,2001),我们在这里采用Deutsch(1985)的三分法,把这些不同的标准分为如下层次,即,需要(need)、均等(equality)和衡平(equity),分别讨论行为经济学对它们的研究结果。并且在下一节讨论人们在考虑社会公平问题时常常遇到的制约性原则,即效率(efficiency)和自利(self-interest)。⑤

  从古典经济学的时代起,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就被看作是分配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里指出,给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最低标准的工人增加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Konow(2001)用如下公式表达“需要原则”,即,“分配y是公平的,如果”,其中i是参与人,是i的收入,是i所能享有的最低保障水准。在采用场景测验⑥的问卷调查中,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对社会底层和贫困国家的民众给予生活必需品,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行为(Konow,2001)。为了验证“需要原则”的文化普适性,博弈论专家Gaertner等(2001)设置了若干场景:设想一个小社区,仅有一笔资助经费,它可以帮助一个残疾人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也可以资助一个天才儿童受到良好教育,从而为社会做更大贡献。另一个场景是:一笔经费可以救济非洲贫困国家的大饥荒,也可以用于资助本国的环保工程。接受调查的是德国、以色列、斯洛文尼亚、奥地利和巴尔干国家的340位大学生,研究者特意选择了经济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做调查,结果显示,这些通常被认为是更加“功利”的学生,大多数也选择了资助残疾人和非洲饥荒的选项(当然,这里存在着明显的文化差异,例如在以色列,93.5%的学生选择资助残疾人,而在巴尔干国家,仅有65%的学生选择这一选项)。

  “平等”(Equality)是最容易理解的公平观念。但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评论的,“它更容易使人们获得一个不假思索的直观印象,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以致对该概念的任何一种描述都是极有争议的”。⑦广义而言的平等几乎和“公平”是同义词,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平等”,即对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均等分配状况。按照博弈论的思路,平均分配是一种“聚点均衡”,即在这种模式下,理智的双方都会假定对方能够接受这样的分配,不致产生摩擦和冲突。很多博弈论专家认为,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受试者对于过低份额的拒绝,体现了追求收入均等的动机。Mikula和Schwinger(1973,转引自Mikula,1980)在士兵中设计了一个实验,即让士兵们分成小组从事需要紧密合作才能完成的任务,然后分配共同收益。他们发现,在36个组当中,效率最高的组是那些收入差距最少的组。政治科学家Dawes和行为学家Fowler等2007年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他们关于均等分配的实验结果,该实验的设计如下:120个学生分成30组,每组4人,由计算机随机指定一个财富分配,然后,如果参与人对该财富分配不满意,可以对本组的其他人进行“剥夺”,此时,自己每支付1单位,对方的财富降低3个单位。⑧也可以对本组其他人进行“给予”,即自己每支付1单位,对方的财富增加3单位。实验中,人与人之间随机配对,特定的两人相互只玩一次。这就保证了“剥夺”和“给予”是单纯的付出,只会减少自己的财富,完全自利的参与人不可能付出任何这类成本。结果表明,68%的人选择了改变其他人财富的行为,且71%的“剥夺”都集中在高于平均收入的成员身上,62%的“给予”赠与了低于平均收入的组员,而且,在5轮游戏中,“剥夺”和“给予”的模式具有稳定性。这说明,人们对财富的分配具有趋向于平均化的偏好。

  然而,在实验中表现出来的追求平均的倾向,与社会调查结果存在着显著的不符。人们不支持把平均主义当作全社会的分配原则,根据McCloskey和Zaller(1984)对美国民众的调查(N=938),只有7%的被调查者支持平均分配,中国的调查结果也不例外。⑨然而,我们似乎更应相信实验而非问卷调查的结果,原因在于:第一,人们在回答问卷时依赖于自己的生活体验,被调查者通常会考虑平均分配对生产效率的负面影响,即便他们认为平均分配是公平的,但为了维持效率,他们仍然不会选择均分收益。在实验中,财富是随机分配或给定的,排除了效率因素,故而能够把追求均等收入的动机“分离”出来。第二,问卷调查显示,虽然人们不支持平均分配作为分配原则,但他们所支持的分配模式与现行的社会分配状况相比,更加趋于平均化(Jasso,1999)。但是,平均分配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原则,很多情况下,选择平均分配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信息,一旦信息更加丰富,受试者会依据其他的公平原则进行决策,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y)实际上是按照某一合适的比例来分配收益的原则。这一原则符合人们的直觉且来源古老,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衡平原则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I指投入,O指产出。其含义是:当人们的付出与获得的比例相当的时候,便会体验到“公平”。20世纪中叶的很多重要的社会理论家,例如霍曼斯(George Homans,1958)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交换理论”的分配原理的。殊途同归,社会心理学家J.S.Adams(1965)在大量田野研究的基础上,也建立了基于衡平原则的正义心理学。他认为,人们不仅仅关心自己的收益与付出,同样,也关心别人的收益与付出,收入分配若违反衡平原则,便会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导致罢工、游行示威和社会动荡。行为经济学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Schokkaert和Overlaet(1989)的场景测验中,测验者设置了两个推销员推销商品的情形,受试者决定如何分配在两人中间分配销售收益。他们发现,按照两人劳动时间的比例分配,是比较普遍的模式,即使那些选择不完全按比例分配收益的受试,通常也给予工作量更大的人更多报酬。在Konow(2000)的实验中,受试学生需要先参加一场劳动(准备待邮寄的信封),然后由另外的一个人(仲裁者)来决定如何分配劳动报酬。为了消除偏向性,仲裁者的支付是固定的,且并不认识参与劳动者。实验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仲裁者是严格按照贡献比例来确定分配结果的。Cappelen等(2007)设计了一个带有生产过程的财富分配实验,受试者可以通过在生产阶段投资而获益。结果表明,如果财富不均是由于生产阶段的投资量不同而引起的,那么受试者便倾向于接受这种不均等的分配。

  以上略述了与公平感的三个层次的内涵相关联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虽然我们把公平诉求分疏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但这三层次并不是孤立的。很多学者认为,“公平感”并不来源于任何单一的原因,而是人们在几个原则中的权衡考虑。笔者在此不揣冒昧,将这些层次之间的关联简要总结如下:在公平的三个层次中,“均等”是“公平”的最原始的含义,其潜台词是“生而平等的人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尽管这一表述来自启蒙运动,但它很可能是漫长的演化历程烙印于人心的“原初观念”(archetype)的一部分。在公平的观念史中,均等观念也是最为源远流长的一种,中国古人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的说法,民众中也常有“等贵贱、均贫富”,“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等口号。以赛亚·伯林认为,“平等是天然的”,“平等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平等才必须有理由,我们不必特意说明统一、整齐、对称……,分裂、不均和变化才需要解释,一般来说还要给出理由”(Berlin,1961)。

  然而,均等原则只是一个基准性的公平规则,它需要一些前提条件:1.收益的来源与个人努力关联不大,“运气”在收益来源当中起较大的作用;2.人们对其他人需求的迫切状况不了解。对前提(1)的修正,带来了按照投入比例分配的“衡平原则”;在前提(2)不满足时,带来了按基本需要分配的“需要原则”。“衡平”与“需要”的最大不同,在于“衡平”关注的是人们的相对得益,而“需要”关注的是绝对量(维持基本生活的供给量)上的得益。在物质比较匮乏的时候,“需要”比“衡平”更加迫切,但当供给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而且,人们对合作者的投入具有比较充分的信息的时候,“衡平原则”就成为选择的主导原则。信息和文化积淀在引导人们公平感的表现形式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但引导人们在三个原则中进行选择,而且还会引导具体原则的应用,例如,在应用“衡平原则”时,人们会根据在当下的文化场景中最具明显性(salience)的信息,选择根据何种比例进行分配(Handgraaf et al.,2003)。⑩

  四、回到亚当·斯密——公平、自利与合宜性

  人类行为是复杂的,支配人类行为的不仅仅是对公平的诉求,还包括自利和效率的考量,在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视角下,“效率”归根结底也是以每个人的自利判断为基础的。实验和问卷调查说明,人们在分配中的考虑是多方面的: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和对公平的诉求结合在一起,使最终的分配结果呈现出纷繁的面相。

  这一复杂性甚至使实验经济学家怀疑是否存在客观的公平原则,例如,Pillutla和Murnighan(2003)在一系列讨价还价实验之后指出,“人们的行为建立在他们对于公平的个人认识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p.254)。事实上,实验经济学家很早就发现,人们常常把自利动机伪装成公平动机。在Messick和Sentis(1983)设计的问卷中让学生想象他们分成小组帮助教授工作并取得报酬,时间是7小时或10小时(随机指派),结果显示,工作量为7小时的学生更倾向于平均分配,工作量为10小时的学生则更倾向于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受试者在上节所述的“均等”和“衡平”两个原则中,选取了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Rutstrm和Williams(2000)的分配实验中,受试者在生产阶段通过参加步骤繁复的电脑游戏“河内塔”而获得收入,与财富随机分配相比,在生产阶段获得较高收入的受试更不愿意对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低收入的受试者则表现出强烈的再分配意愿。社会调查与实验结果的吻合程度很高:Corneo和Fong(2008)分析了Gallop公司的民意调查发现,富有的美国白人更拥护按照努力和贡献分配的原则,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则认为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才是公平的。

  尽管自利动机可以伪装成公平诉求,但不能认为所有的公正诉求都是利己心的伪装,在实验中,人们(在统计意义上)既没有表现出英雄主义的大公无私,但也没有表现出绝对的自私自利,行为经济学家常常采用Forsythe等(1994)发明的“独裁者实验”来观察自利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该实验是对前文所述“最后通牒”实验的修改,即在两人一组的小组里,实验者给他们一笔财富,由参与人1通过“独裁”方式决定分配方案,参与人2无权拒绝。实验结果显示,参与人1分给参与人2的收益平均占总量的30%。显然,完全的自私自利意味着参与人1保留全部财富,而公平原则要求两人均分财富,结果却是介于两者之间。最近的研究进展充分显示了自利与公平两类动机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在Dana等(2004)的研究中,研究者让被试选择两种独裁者博弈:一种是选择不知道对手的支付,直接领到一笔钱;另一种是选择知道对手的支付,然后选择是否拿出一部分钱来补贴对手。结果是,相当多的被试(47%)选择不知道对手的支付而直接领取实验报酬,另一方面,知道对手支付的人,多数都给收入较低的对手以补贴。Konow(2006)用SRAD心理量表测验了参加独裁者博弈的被试的心理感受,测试结果显示,如果“独裁者”不知道对手的支付便直接领到10美元,他的情绪状态最好;但是,假如他知道了对手的支付,那么,付给对手一定量的钱会比他保留所有的钱更使他感到愉悦。这些实验说明,自利动机会使很多人不愿意加入到一个能够帮助他人的情境中去;然而,一旦进入了“直面他人”的情境,人们便会表露出不同程度的同情心。

  对于整体效率的考虑也是人们在决策中常常注意的因素,例如,上文提到的Frohlich等(1987)检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实验中,86%的被试选择“保证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群体的平均收入”,这一选择就是对于“需要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综合考虑。Charness和Grosskopf(2001)的实验中,研究者设计了两个分配结果A(625,625);B(600,1200)(前一个数字是被试1的筹码数,后一个数字是被试2的筹码数),由第一个人充当独裁者,决定选择A还是B,实验显示,60%以上的被试选择了B,虽然这个实验的设计非常极端(受试1仅牺牲了25,使受试2得到了575),但它充分说明,对整体效率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压倒自利动机和均等诉求。

  面对着复杂的实验结果,经济学家应当探求一个综合的解决之道——早期的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模式是“单打一”的,即,每个实验都揭示出“经济人模型”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然而,这些实验本身却是各自为战的——寻求整合,这是实验经济学面临的迫切问题,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完成,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一堆零散、分裂的理论碎片,每个理论只在极其有限的领域内起作用,解释一个或几个实验结果。如果要避免这一糟糕的结局,就必须寻求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统一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受到情境的影响,但不是被不同的情境完全割裂,我们研究的目的决不是要拆毁经济学的大厦,而是要让经济学“浴火重生”。

  当代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在作这种整合的努力,很多学者开始把观察到的新行为纳入新的效用函数,重新界定“自利”的范围,扩大其内涵,以解释新的现象。典型的例如Fehr/Schmidt(1999)和Bolton/Ockenfels(2000)的“差异厌恶”模型,在这两个模型里,作者假定,博弈的参与人不但关心自己收入的绝对量,还关心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一旦与博弈的对手出现了收入差距,当事人就会感到不满意,从而采取减小差距的行动。这类模型的优点在于:第一,作为一种“保守疗法”,它和主流经济学的融合程度很高,基本上采用了“效用最大化”的范式,易于被接受;第二,它能够解释很多主流经济学无法解释的实验结果;第三,它的核心仍然是“自利”,故而能较好地说明为什么很多时候“自利”能够战胜甚至伪装成“公平”诉求。但这个思路也有严重的不足,随着实验结果的不断增加,采用这一方式的经济学家发展出的效用函数也越来越复杂。包罗万象的效用函数固然“无往不胜”,但这种理论也越来越成为事后的一种总结,不再简洁和富于预见性。而且,秉承经济学的工具主义态度,这一思路把一切都概括为利己心的作用,美德和正义被看作是可以按照效用量的大小进行度量的外物,这显然是多数社会理论家所不能接受的。

  也许,当代的经济学应当回到亚当·斯密的思想中寻找智慧,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里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人类行为体系,这个体系超越了“自利”和“利他”的二分法,建构了利己与公益相统一的行为理论。新古典经济学通过精巧的数学模型,把斯密在《国富论》里提出的“经济人”的理论发挥到了极致,但却忽略了斯密的整个体系。斯密伦理学的基点是“同情心”,即人们把自己“代入”到他人情境中去的能力;社会秩序来源于人们相互体验对方的感受进而产生的互动和协调。斯密认为,通过社会学习和人际互动,人们内心当中会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即“公正旁观者”,公正旁观者要求我们恰当地自己照顾自己,自己关心自己;同时又要不断跳出自己的局限对行为进行审思,从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在斯密的理论里,自利和公益是融为一体的。显然,这种描述更加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而且十分完整协调。事实上,当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沿着斯密的道路进行着初步的综合工作(Binmore,2005;Rocha and Ghoshal,2006),在这个“回归元典”的路径上,我们期待着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哲学反思的“共生演化”能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并热切期盼着中国学者在此方面的成就。

  注释:

  ①阿玛蒂亚·森(1970)对“经济人”范式做了最为缜密的分疏和概括,但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认为,经济人范式给经济学带来了内容的狭窄和思想的僵化,他将其称为“经济学的贫困化”。

  ②Roth,Alvin E.et al.(1991)在以色列、美国、南斯拉夫和日本的跨国实验证实了Güth的发现,Henrich et al.(2001)在15个小规模人口的社会(多数是原始部落)进行该实验后发现,尽管人们的行为存在着文化差异,但大多偏离了自利假设而呈现出明显的公平诉求。

  ③Brosnan,S.F.and de Waal,F.B.M.(2003)和Wolkenten et al.(2007)在南美卷尾猴中所做的实验表明,如果给完成同样任务的猴子发放不同的奖励,那么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猴子会倾向于拒绝任务。根据Brosnan(2004),Gilby(2006)所做的野外观察,在分享猎物时,黑猩猩群体里存在着与“按劳分配”相近的公平规范。

  ④关于实验能否反映人们的真实动机,学者们仍然有很多争议,为了避免出现实验与真实行为的偏差,行为经济学采用的是控制实验、问卷调查和心理测验相结合的方式,以求得尽可能“逼真”的结果。

  ⑤很多研究者把“效率原则”当作人们公平观念中固有的一个层次,这与通常的直觉不符。毫无疑问,对效率的考虑是重要的,但笔者认为,不能把“决策中具有重要性的考虑”和“公平诉求”混淆起来。人的自利心常常是决策的主导力量,但我们通常不认为“自利”体现了公平观念,“效率”也是如此。我们把“效率”和“自利”列为公平诉求的制约性原则,即,它们本身虽不属于公平诉求的范畴,却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最终决策。

  ⑥场景测验(vignette studies)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测验者在问卷中给出一些小故事作为背景,收集受试者的答案,从中总结一般的心理倾向。

  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⑧这样的设置使人们能够随自己的意志有效地缩小财富差距,假如自己减少1单位别人也减少1单位,那么,就会发生弱势者明明想减小财富差距,却使财富差距越拉越大的情形。

  ⑨例如,据李春玲(2007)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在全国12个省区的大样本(N=6193)调查结果,75.6%的被调查者认为收入差距“完全应该”或“应该”存在。但中国人对于贫富差距扩大的态度更为敏感,教育部“公民公平感调查”课题组2006-2007年的调查报告显示,52.8%(N=3291)的被调查人认为“贫富差距拉大”是不公平的(薛洁,2007)。

  ⑩这里存在着显著的文化和场景的差异性,例如,根据Jacobs(1979)和Leung和Bond(1984)的研究,中国人在面对陌生合作者的时候,倾向于按努力程度进行分配;但面对熟悉的合作者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关系亲疏进行分配或平均分配,而美国人则倾向于按照努力和业绩进行分配,较少考虑关系亲疏。

作者介绍:丁建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作者:丁建峰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9年04期

  中图分类号:F0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919(2009)01-0128-07

  一、超越“经济人”:人类的公平诉求

  社会科学理论通常都以对人性的某种描述或者假设作为基本出发点,理性自利的“经济人”(Homo economicus)是主流经济学最具代表性的人性假设。所谓的“理性”,是指行为主体在给定的决策范围内进行最优选择的能力;“自利”,则是指行为主体在决策时只关心自己而非关心他人的利益。①当代的经济理论已经由新古典经济学的“优化时代”转入以博弈论为核心的“策略时代”。“策略”虽然也可被看作是面对他人的优化选择,但“博弈”这一交互决策的过程,却使经济学家不得不注意决策的社会与心理背景。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日益发展,成为现代经济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场“方法论革命”中,“经济人”假设的两根最有力的“支柱”——“理性”和“自利”,均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行为经济学家发现,人既不是能够精确计算损益得失的“机器”,也不是惟利是图的“自私基因的表现型”,大量实验显示,人类具有强烈的公平诉求。例如,在Güth等(1982)的“最后通牒实验”中,受试学生将面对100马克,由第一人提出分配方案,例如五五开或四六开,如果第二人表示同意,那么两人就按此方案分得这100马克。如果第二人否决,两人就什么也得不到。实验结果显示,第二个人通常会拒绝那些严重不平等的提案,尽管这样做实际上减少了他的收入,从而与自利假设相悖。②动物行为学的最新进展表明,漫长的自然演化会把公平感“铭刻”在某些高等灵长目动物的心智系统之中。③如果我们确信人类与其他灵长类动物在演化上的密切联系,可以推测,人类在自然秉性上便不是纯粹的“经济人”。

  主流经济学家会辩护,他们之所以采用自利假设,是因为这一假设最大限度地概括了人类行为,采用其他假设会导致更多的偏离和错误。然而,大量实验和社会调查显示,即使在经济领域,典型的人类决策也是既考虑“利”,又考虑“义”的:在经济活动中,决策主体常常宁肯牺牲巨大的个人利益也不放弃心中的“公平原则”(Babcock and Loewenstein,1997)。大量研究表明,对公平的诉求带来了非自愿失业、短期的工资粘性和价格粘性,同时,管理学的调查发现,分配是否公平,对于人们的工作满足感具有极显著的影响,并进而极大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社会学家还将分配正义与市民社会的兴衰联系起来(Persell,1997)。在最新的文献里,演化经济学家Bowles从理论和实验两个角度说明:“为恶棍设计出的制度会制造恶棍”,如果经济制度的设计仅仅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那么,为了“适应社会”,人们不得不压抑内心高尚的道德情感,这导致了普遍的不信任、压抑感以及不公平感(Bowles,2008)。假如“经济学是一门增进人类幸福的学问”(萧伯纳语),那么,它便不能回避公平问题。

  二、描述性的分配正义理论

  对于公平问题,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第一个角度是规范的,它研究的主题实际是“公平应当是怎样的”或者“在一个理智的社会成员看来,何为真正的公平”。这方面最典型的研究,莫过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它通过“反思性平衡”的范式,把关于公平分配的“一种正义理论”建立在康德式思辨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平等原则”(每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和“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如下条件:(a)从属于地位和职务(positions and offices)的不平等,应当遵循机会平等原则,向每个人开放。(b)这种不平等必须对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有利。通俗地说,差异原则是一种最有利于社会不利群体的分配原则。)《正义论》发表之后,政治哲学家和福利经济学家提出了各种关于社会公平的理论,例如诺齐克基于自由至上主义的“资格理论”,德沃金关于“资源平等”的理论,都是典型的规范学说。

  另一类研究与此不同,它主要关注“真实世界的人们的公平观念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它要研究的是“体验到的正义”(experiential justice)而不是根据逻辑思辨和“思想实验”得出的“概念化的正义”(notional justice)。其中最具系统性的开创之作,应属Frohlich和Oppenheimer合作的一系列研究(Frohlich et al.,1987;Frohlinch and Oppenheimer,1992)。他们试图在实验室里检验人们是否遵循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首先,研究者模拟了一个“无知之幕”的环境,在这一环境中,分成小组(每组5人)的受试者完全不知道他们未来的支付,更不知道这些支付按照何种标准进行分配——分配原则由事前的讨论协商决定。实验显示,参加实验的145个被试中,没有一组人同意“差异原则”,86%的被试选择了“在确保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平均收入”的分配原则,有大约一半的被试在问卷中甚至把“差异原则”列为最差选项,这和罗尔斯的结论大相径庭。Oleson(2001)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日本和美国做了步骤更加精密的实验,发现了十分相近的结果。这些实证研究表明,现实中人们存在的正义观念可能与思辨的结果不符,理论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着“可信者不可爱,可爱者不可信”的矛盾,如果要建立一个可信、可行、可实现的规范性的正义理论,就必须反过来考察现实的决策过程。④

  三、公平的诸层次

  人们可能会承认“公平是重要的”,但是,他们会说,“公平是不可衡量的”。Deutsch(1985)列出了11种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原则,例如按劳动量分配、按需要的急迫程度分配等,在不同文化、不同情境和不同人群之中,这些原则中的任意一种都会被认为是公平的。经济学中的概念来自日常语言,带有日常语言不可避免的模糊性,要研究现实决策中的“公平”因素,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平”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有着不同层次的含义。正如Miller(1992)所论,当人们被问及“分配是否公平”时,他们会援引不同的标准,并且在内心深处考量这些标准的“重要性”,并且达致平衡。学者们对分配正义的层次做出了各种分疏(Deutsch,1975,1985;David Miller,1976;Michael Walzer,1983;Frohlich and Oppenheimer,1992;Konow,2001),我们在这里采用Deutsch(1985)的三分法,把这些不同的标准分为如下层次,即,需要(need)、均等(equality)和衡平(equity),分别讨论行为经济学对它们的研究结果。并且在下一节讨论人们在考虑社会公平问题时常常遇到的制约性原则,即效率(efficiency)和自利(self-interest)。⑤

  从古典经济学的时代起,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需要就被看作是分配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里指出,给那些生活水平低于最低标准的工人增加收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Konow(2001)用如下公式表达“需要原则”,即,“分配y是公平的,如果”,其中i是参与人,是i的收入,是i所能享有的最低保障水准。在采用场景测验⑥的问卷调查中,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对社会底层和贫困国家的民众给予生活必需品,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行为(Konow,2001)。为了验证“需要原则”的文化普适性,博弈论专家Gaertner等(2001)设置了若干场景:设想一个小社区,仅有一笔资助经费,它可以帮助一个残疾人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也可以资助一个天才儿童受到良好教育,从而为社会做更大贡献。另一个场景是:一笔经费可以救济非洲贫困国家的大饥荒,也可以用于资助本国的环保工程。接受调查的是德国、以色列、斯洛文尼亚、奥地利和巴尔干国家的340位大学生,研究者特意选择了经济和商学专业的学生做调查,结果显示,这些通常被认为是更加“功利”的学生,大多数也选择了资助残疾人和非洲饥荒的选项(当然,这里存在着明显的文化差异,例如在以色列,93.5%的学生选择资助残疾人,而在巴尔干国家,仅有65%的学生选择这一选项)。

  “平等”(Equality)是最容易理解的公平观念。但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评论的,“它更容易使人们获得一个不假思索的直观印象,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以致对该概念的任何一种描述都是极有争议的”。⑦广义而言的平等几乎和“公平”是同义词,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平等”,即对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均等分配状况。按照博弈论的思路,平均分配是一种“聚点均衡”,即在这种模式下,理智的双方都会假定对方能够接受这样的分配,不致产生摩擦和冲突。很多博弈论专家认为,在“最后通牒博弈”中,受试者对于过低份额的拒绝,体现了追求收入均等的动机。Mikula和Schwinger(1973,转引自Mikula,1980)在士兵中设计了一个实验,即让士兵们分成小组从事需要紧密合作才能完成的任务,然后分配共同收益。他们发现,在36个组当中,效率最高的组是那些收入差距最少的组。政治科学家Dawes和行为学家Fowler等2007年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他们关于均等分配的实验结果,该实验的设计如下:120个学生分成30组,每组4人,由计算机随机指定一个财富分配,然后,如果参与人对该财富分配不满意,可以对本组的其他人进行“剥夺”,此时,自己每支付1单位,对方的财富降低3个单位。⑧也可以对本组其他人进行“给予”,即自己每支付1单位,对方的财富增加3单位。实验中,人与人之间随机配对,特定的两人相互只玩一次。这就保证了“剥夺”和“给予”是单纯的付出,只会减少自己的财富,完全自利的参与人不可能付出任何这类成本。结果表明,68%的人选择了改变其他人财富的行为,且71%的“剥夺”都集中在高于平均收入的成员身上,62%的“给予”赠与了低于平均收入的组员,而且,在5轮游戏中,“剥夺”和“给予”的模式具有稳定性。这说明,人们对财富的分配具有趋向于平均化的偏好。

  然而,在实验中表现出来的追求平均的倾向,与社会调查结果存在着显著的不符。人们不支持把平均主义当作全社会的分配原则,根据McCloskey和Zaller(1984)对美国民众的调查(N=938),只有7%的被调查者支持平均分配,中国的调查结果也不例外。⑨然而,我们似乎更应相信实验而非问卷调查的结果,原因在于:第一,人们在回答问卷时依赖于自己的生活体验,被调查者通常会考虑平均分配对生产效率的负面影响,即便他们认为平均分配是公平的,但为了维持效率,他们仍然不会选择均分收益。在实验中,财富是随机分配或给定的,排除了效率因素,故而能够把追求均等收入的动机“分离”出来。第二,问卷调查显示,虽然人们不支持平均分配作为分配原则,但他们所支持的分配模式与现行的社会分配状况相比,更加趋于平均化(Jasso,1999)。但是,平均分配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分配原则,很多情况下,选择平均分配是因为缺乏必要的信息,一旦信息更加丰富,受试者会依据其他的公平原则进行决策,其中最重要的是“衡平原则”。

  “衡平原则”(the principle of equity)实际上是按照某一合适的比例来分配收益的原则。这一原则符合人们的直觉且来源古老,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衡平原则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I指投入,O指产出。其含义是:当人们的付出与获得的比例相当的时候,便会体验到“公平”。20世纪中叶的很多重要的社会理论家,例如霍曼斯(George Homans,1958)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交换理论”的分配原理的。殊途同归,社会心理学家J.S.Adams(1965)在大量田野研究的基础上,也建立了基于衡平原则的正义心理学。他认为,人们不仅仅关心自己的收益与付出,同样,也关心别人的收益与付出,收入分配若违反衡平原则,便会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甚至导致罢工、游行示威和社会动荡。行为经济学家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在Schokkaert和Overlaet(1989)的场景测验中,测验者设置了两个推销员推销商品的情形,受试者决定如何分配在两人中间分配销售收益。他们发现,按照两人劳动时间的比例分配,是比较普遍的模式,即使那些选择不完全按比例分配收益的受试,通常也给予工作量更大的人更多报酬。在Konow(2000)的实验中,受试学生需要先参加一场劳动(准备待邮寄的信封),然后由另外的一个人(仲裁者)来决定如何分配劳动报酬。为了消除偏向性,仲裁者的支付是固定的,且并不认识参与劳动者。实验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仲裁者是严格按照贡献比例来确定分配结果的。Cappelen等(2007)设计了一个带有生产过程的财富分配实验,受试者可以通过在生产阶段投资而获益。结果表明,如果财富不均是由于生产阶段的投资量不同而引起的,那么受试者便倾向于接受这种不均等的分配。

  以上略述了与公平感的三个层次的内涵相关联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虽然我们把公平诉求分疏为三个不同的层次,但这三层次并不是孤立的。很多学者认为,“公平感”并不来源于任何单一的原因,而是人们在几个原则中的权衡考虑。笔者在此不揣冒昧,将这些层次之间的关联简要总结如下:在公平的三个层次中,“均等”是“公平”的最原始的含义,其潜台词是“生而平等的人应当得到平等对待”,尽管这一表述来自启蒙运动,但它很可能是漫长的演化历程烙印于人心的“原初观念”(archetype)的一部分。在公平的观念史中,均等观念也是最为源远流长的一种,中国古人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论语·季氏》)的说法,民众中也常有“等贵贱、均贫富”,“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等口号。以赛亚·伯林认为,“平等是天然的”,“平等不需要任何理由,不平等才必须有理由,我们不必特意说明统一、整齐、对称……,分裂、不均和变化才需要解释,一般来说还要给出理由”(Berlin,1961)。

  然而,均等原则只是一个基准性的公平规则,它需要一些前提条件:1.收益的来源与个人努力关联不大,“运气”在收益来源当中起较大的作用;2.人们对其他人需求的迫切状况不了解。对前提(1)的修正,带来了按照投入比例分配的“衡平原则”;在前提(2)不满足时,带来了按基本需要分配的“需要原则”。“衡平”与“需要”的最大不同,在于“衡平”关注的是人们的相对得益,而“需要”关注的是绝对量(维持基本生活的供给量)上的得益。在物质比较匮乏的时候,“需要”比“衡平”更加迫切,但当供给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而且,人们对合作者的投入具有比较充分的信息的时候,“衡平原则”就成为选择的主导原则。信息和文化积淀在引导人们公平感的表现形式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但引导人们在三个原则中进行选择,而且还会引导具体原则的应用,例如,在应用“衡平原则”时,人们会根据在当下的文化场景中最具明显性(salience)的信息,选择根据何种比例进行分配(Handgraaf et al.,2003)。⑩

  四、回到亚当·斯密——公平、自利与合宜性

  人类行为是复杂的,支配人类行为的不仅仅是对公平的诉求,还包括自利和效率的考量,在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视角下,“效率”归根结底也是以每个人的自利判断为基础的。实验和问卷调查说明,人们在分配中的考虑是多方面的: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往往和对公平的诉求结合在一起,使最终的分配结果呈现出纷繁的面相。

  这一复杂性甚至使实验经济学家怀疑是否存在客观的公平原则,例如,Pillutla和Murnighan(2003)在一系列讨价还价实验之后指出,“人们的行为建立在他们对于公平的个人认识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p.254)。事实上,实验经济学家很早就发现,人们常常把自利动机伪装成公平动机。在Messick和Sentis(1983)设计的问卷中让学生想象他们分成小组帮助教授工作并取得报酬,时间是7小时或10小时(随机指派),结果显示,工作量为7小时的学生更倾向于平均分配,工作量为10小时的学生则更倾向于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受试者在上节所述的“均等”和“衡平”两个原则中,选取了最有利于自己的原则。Rutstrm和Williams(2000)的分配实验中,受试者在生产阶段通过参加步骤繁复的电脑游戏“河内塔”而获得收入,与财富随机分配相比,在生产阶段获得较高收入的受试更不愿意对财富进行再分配,而低收入的受试者则表现出强烈的再分配意愿。社会调查与实验结果的吻合程度很高:Corneo和Fong(2008)分析了Gallop公司的民意调查发现,富有的美国白人更拥护按照努力和贡献分配的原则,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则认为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才是公平的。

  尽管自利动机可以伪装成公平诉求,但不能认为所有的公正诉求都是利己心的伪装,在实验中,人们(在统计意义上)既没有表现出英雄主义的大公无私,但也没有表现出绝对的自私自利,行为经济学家常常采用Forsythe等(1994)发明的“独裁者实验”来观察自利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该实验是对前文所述“最后通牒”实验的修改,即在两人一组的小组里,实验者给他们一笔财富,由参与人1通过“独裁”方式决定分配方案,参与人2无权拒绝。实验结果显示,参与人1分给参与人2的收益平均占总量的30%。显然,完全的自私自利意味着参与人1保留全部财富,而公平原则要求两人均分财富,结果却是介于两者之间。最近的研究进展充分显示了自利与公平两类动机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在Dana等(2004)的研究中,研究者让被试选择两种独裁者博弈:一种是选择不知道对手的支付,直接领到一笔钱;另一种是选择知道对手的支付,然后选择是否拿出一部分钱来补贴对手。结果是,相当多的被试(47%)选择不知道对手的支付而直接领取实验报酬,另一方面,知道对手支付的人,多数都给收入较低的对手以补贴。Konow(2006)用SRAD心理量表测验了参加独裁者博弈的被试的心理感受,测试结果显示,如果“独裁者”不知道对手的支付便直接领到10美元,他的情绪状态最好;但是,假如他知道了对手的支付,那么,付给对手一定量的钱会比他保留所有的钱更使他感到愉悦。这些实验说明,自利动机会使很多人不愿意加入到一个能够帮助他人的情境中去;然而,一旦进入了“直面他人”的情境,人们便会表露出不同程度的同情心。

  对于整体效率的考虑也是人们在决策中常常注意的因素,例如,上文提到的Frohlich等(1987)检验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实验中,86%的被试选择“保证底线收入的前提下最大化群体的平均收入”,这一选择就是对于“需要原则”和“效率原则”的综合考虑。Charness和Grosskopf(2001)的实验中,研究者设计了两个分配结果A(625,625);B(600,1200)(前一个数字是被试1的筹码数,后一个数字是被试2的筹码数),由第一个人充当独裁者,决定选择A还是B,实验显示,60%以上的被试选择了B,虽然这个实验的设计非常极端(受试1仅牺牲了25,使受试2得到了575),但它充分说明,对整体效率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压倒自利动机和均等诉求。

  面对着复杂的实验结果,经济学家应当探求一个综合的解决之道——早期的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模式是“单打一”的,即,每个实验都揭示出“经济人模型”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然而,这些实验本身却是各自为战的——寻求整合,这是实验经济学面临的迫切问题,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完成,那么我们就只能面对一堆零散、分裂的理论碎片,每个理论只在极其有限的领域内起作用,解释一个或几个实验结果。如果要避免这一糟糕的结局,就必须寻求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统一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受到情境的影响,但不是被不同的情境完全割裂,我们研究的目的决不是要拆毁经济学的大厦,而是要让经济学“浴火重生”。

  当代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在作这种整合的努力,很多学者开始把观察到的新行为纳入新的效用函数,重新界定“自利”的范围,扩大其内涵,以解释新的现象。典型的例如Fehr/Schmidt(1999)和Bolton/Ockenfels(2000)的“差异厌恶”模型,在这两个模型里,作者假定,博弈的参与人不但关心自己收入的绝对量,还关心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一旦与博弈的对手出现了收入差距,当事人就会感到不满意,从而采取减小差距的行动。这类模型的优点在于:第一,作为一种“保守疗法”,它和主流经济学的融合程度很高,基本上采用了“效用最大化”的范式,易于被接受;第二,它能够解释很多主流经济学无法解释的实验结果;第三,它的核心仍然是“自利”,故而能较好地说明为什么很多时候“自利”能够战胜甚至伪装成“公平”诉求。但这个思路也有严重的不足,随着实验结果的不断增加,采用这一方式的经济学家发展出的效用函数也越来越复杂。包罗万象的效用函数固然“无往不胜”,但这种理论也越来越成为事后的一种总结,不再简洁和富于预见性。而且,秉承经济学的工具主义态度,这一思路把一切都概括为利己心的作用,美德和正义被看作是可以按照效用量的大小进行度量的外物,这显然是多数社会理论家所不能接受的。

  也许,当代的经济学应当回到亚当·斯密的思想中寻找智慧,斯密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里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人类行为体系,这个体系超越了“自利”和“利他”的二分法,建构了利己与公益相统一的行为理论。新古典经济学通过精巧的数学模型,把斯密在《国富论》里提出的“经济人”的理论发挥到了极致,但却忽略了斯密的整个体系。斯密伦理学的基点是“同情心”,即人们把自己“代入”到他人情境中去的能力;社会秩序来源于人们相互体验对方的感受进而产生的互动和协调。斯密认为,通过社会学习和人际互动,人们内心当中会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即“公正旁观者”,公正旁观者要求我们恰当地自己照顾自己,自己关心自己;同时又要不断跳出自己的局限对行为进行审思,从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在斯密的理论里,自利和公益是融为一体的。显然,这种描述更加符合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而且十分完整协调。事实上,当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开始沿着斯密的道路进行着初步的综合工作(Binmore,2005;Rocha and Ghoshal,2006),在这个“回归元典”的路径上,我们期待着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和哲学反思的“共生演化”能够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并热切期盼着中国学者在此方面的成就。

  注释:

  ①阿玛蒂亚·森(1970)对“经济人”范式做了最为缜密的分疏和概括,但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认为,经济人范式给经济学带来了内容的狭窄和思想的僵化,他将其称为“经济学的贫困化”。

  ②Roth,Alvin E.et al.(1991)在以色列、美国、南斯拉夫和日本的跨国实验证实了Güth的发现,Henrich et al.(2001)在15个小规模人口的社会(多数是原始部落)进行该实验后发现,尽管人们的行为存在着文化差异,但大多偏离了自利假设而呈现出明显的公平诉求。

  ③Brosnan,S.F.and de Waal,F.B.M.(2003)和Wolkenten et al.(2007)在南美卷尾猴中所做的实验表明,如果给完成同样任务的猴子发放不同的奖励,那么受到不公平对待的猴子会倾向于拒绝任务。根据Brosnan(2004),Gilby(2006)所做的野外观察,在分享猎物时,黑猩猩群体里存在着与“按劳分配”相近的公平规范。

  ④关于实验能否反映人们的真实动机,学者们仍然有很多争议,为了避免出现实验与真实行为的偏差,行为经济学采用的是控制实验、问卷调查和心理测验相结合的方式,以求得尽可能“逼真”的结果。

  ⑤很多研究者把“效率原则”当作人们公平观念中固有的一个层次,这与通常的直觉不符。毫无疑问,对效率的考虑是重要的,但笔者认为,不能把“决策中具有重要性的考虑”和“公平诉求”混淆起来。人的自利心常常是决策的主导力量,但我们通常不认为“自利”体现了公平观念,“效率”也是如此。我们把“效率”和“自利”列为公平诉求的制约性原则,即,它们本身虽不属于公平诉求的范畴,却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最终决策。

  ⑥场景测验(vignette studies)是一种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测验者在问卷中给出一些小故事作为背景,收集受试者的答案,从中总结一般的心理倾向。

  ⑦阿马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⑧这样的设置使人们能够随自己的意志有效地缩小财富差距,假如自己减少1单位别人也减少1单位,那么,就会发生弱势者明明想减小财富差距,却使财富差距越拉越大的情形。

  ⑨例如,据李春玲(2007)援引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在全国12个省区的大样本(N=6193)调查结果,75.6%的被调查者认为收入差距“完全应该”或“应该”存在。但中国人对于贫富差距扩大的态度更为敏感,教育部“公民公平感调查”课题组2006-2007年的调查报告显示,52.8%(N=3291)的被调查人认为“贫富差距拉大”是不公平的(薛洁,2007)。

  ⑩这里存在着显著的文化和场景的差异性,例如,根据Jacobs(1979)和Leung和Bond(1984)的研究,中国人在面对陌生合作者的时候,倾向于按努力程度进行分配;但面对熟悉的合作者的时候,他们往往会选择按照关系亲疏进行分配或平均分配,而美国人则倾向于按照努力和业绩进行分配,较少考虑关系亲疏。

作者介绍:丁建峰,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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