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委会善治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

  摘要:建国之初,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居(村)委会的治理或管理雏形已彰显出某种“自治”的理念及实践,但随着建国后几十年来政治生态的嬗变,社区居(村)委会转而更多表现出类似具有国家行政机关运作程式的浓厚色彩的基层类“行政组织”。而居(村)委会行政化的性质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而言,无疑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本研究采用Logisdc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探讨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对如何促进居(村)委会的善治与居民社区志愿精神成长与培育之间良性互动关系逐渐形成的路径加以反思。本研究今后将通过扩大调研城市的数量和异质性,进一步测量和分析中国不同城市的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居(村)委会;善治;社区志愿精神;参与意愿;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2)02-0041-13

  一、从自治到善治:研究设计

  在人类政治学的语境中,自治作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议题长久以来成为政治学者关注的焦点,自治代表做一种自律、自决、自由、尊严、忠诚、个性与自知。它尤其强调个人或集体“自主品格”在其参与公共生活及管理公共事务中的重要性,而这又恰恰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托克维尔认为,乡镇自治是美国人民民主生活的发端,乡镇居民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尝试着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自主管理,并对这种以自由精神为支撑的组织形式慢慢习惯。在这种公民自治的乡镇社区之中,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是作为选民的居民们的主要任务,乡镇的官员们是独立于选民之外的,他们是权力很大的乡镇自治体的代表,所有的行为都是以此代表的名义发生的。Adam Przeworski也指出在我们今天生活的代议制政府之下,我们共同持有这样一种信念:公民应当自我治理。只有当平等的公民决定自己生活的准则时,他们才是自由的。我国社区居(村)委会是城乡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的力度和强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传统的社会成员固定地隶属于某一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经被打破,人们从“单位”中挣脱出来,走进了“社会”这个更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大量原本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大举涌入城市,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加之管理、教育上的滞后与不足,致使城市在短时间内无法容纳、消化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势在必行。1999年,我国开始在26个城市中开展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一年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以此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加以冠名。虽然我们国家的城市社区建设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但是,城市社区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它仍然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利益分化与社会分化的程度已经相当高,社区作为基层公民日常生活的领域,其地位、作用、职能等急剧增加,原有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容纳,呈现管理疲态。浓重的行政色彩使居委会不堪重负,阻碍了其自治性的发展。

  自从1978年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产生以来,回顾近二十年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为“草根民主”,虽然具有弱小性和行政性,因而具有不可克服的成长限度,但也对中国草根民主的成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拉开了农村草根民主进程的帷幕。1988年6月1日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实施的修订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民主原则向公民行为实现历史性的巨大跨越。作为与中国政治生态息息相关的居(村)委会,其产生、发展都难以摆脱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与政治经济条件。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的强劲磁力将社会群体紧紧吸引,相对于社区的联系则较为孱弱,社区自治与居(村)委会的设立并未使公众对政治参与产生些许兴趣;然而,伴随着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社区居(村)委会的准行政性越发明显,一方面是作为政府行政的基层代表者,另一方面也是社区居民自治精神的维护者,自此,社区居(村)委会就在这两种角色中激荡、徘徊。

  而居(村)委会行政化的性质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而言,无疑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善治是在政府的代表性不足以及政府运作无效率的情况下而提出来的,正如Boas认为,“世界银行将恶的政府定义为缺乏人权、腐败严重,而且没有责任性的政府,而善治则应该与恶的政府相反”。Grindle认为,“善治的实现呼唤所有的公共部门产生变革,从政治经济关系的互动,到决策制定的结构等……”在对善治研究过程中,Aguilera认为如果将国家治理看做一个公司的管理,那么合作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居(村)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最理想的合作共治模式即为善治,而居(村)委会的善治与社区居民对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意愿以及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影响和良好互动?

  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及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区自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居民是社区生活的主体,社区服务的开拓、卫生条件的改善、文化生活的繁荣、社区环境的美化以及社区治安的改善等,都需要社区居民积极、主动地志愿参与。居民本身志愿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可以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充分了解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提高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项目的针对性,更能提高社区建设和服务的社会效益。社区居民志愿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实现了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积极交流,这既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屏障,又可以营造良好的社区治理生态。国外学者的研究当中仅有少部分论述到了公民参与志愿活动与局(村)委会信任之间的关联性。例如Zmerli和Newton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的关系进行分析,他们提出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都认为社会信任对于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十分关键,而且多数研究并没有发现政治信任与社会信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然而,他们在对23个欧洲国家与美国的相关研究证明普遍性的社会信任(generalized social trust)对于民主制度的满意感(satisfaction)密切相关。而Zmerli和Newton所言的政治信任分别为公民对当地政府服务部门的信任(基层政治信任)和公民对于高层政治机构的信任(高层政治信任),其中基层政治信任也包括了居民对居(村)委会之类的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度。居民与社区主体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是实现社区善治的根本选择,正如彼得・什托姆普卡所说的那样,“信任是合作的润滑剂,信任是合作的感情基础”,“如果完全不信任,在自由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将会失败”。Bjornskov在《社会信任如何实现良性治理:对于选举与官僚机制的分离性尝试》一文中,对于社会信任与治理之间的

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这种信任一治理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一种政治回应性得以体现,集中反映了公民对于诚实的政治家的需求。

  据以上的相关论述与研究问题,本研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精神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同时深入地反思和探索如何促进居(村)委会的善治与居民社区志愿精神成长与培育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逐渐形成的路径。笔者在2008年所作的对南京市若干城乡社区的调查为本研究提供了翔实的数据资料。笔者采用多阶段抽样法进行抽样:首先对于被调研的城市内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随机抽取区(县);其次从抽取出来的区(县)中运用简单随机抽样分别抽取2个街道(镇);再次在抽取的街道(镇)中按系统抽样法抽取居/村委会;紧接着是抽取家庭户,家庭户是从抽取的各居/村委会中按间隔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抽取的;最后在所抽取出来的每户家庭中选择抽取一名成年人,所抽取的对象规定出生日最为靠近8月1号的那位成年人。此后本次调查研究又通过问卷调查收集资料,总共派发1000份问卷,回收776份问卷,回收比率为77.6%;经过对原始问卷进行严格检查后,去除无效问卷68份,最后保留有效问卷708份,即有效问卷的回收比率为70.8%。

  二、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意愿影响的回归分析

  权力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不动产,权力更多的是一种互动关系,如果缺乏互动,权力就显得十分微弱。因此,对于居(村)委会来说,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才是实现善治、实现权力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下文将通过回归分析深入地解析届(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社区居民的志愿参与,为草根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发育提供了空间,在基层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建立了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促进了基层政府的微观政策推行到位。通过社区志愿参与,提高社区的自主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的评估制度,满足了多元化的社区需求。但本研究表明,在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调查中,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青壮年较少;而月收入、文化程度较高的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大多数居民只意识到自身是社区管理的对象,却没有意识到自身也是社区管理主体中的一部分,缺乏居民责任感和自治意识。首先通过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影响进行分析,即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转化为自变量,以居民是否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选择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这里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转化为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的居(村)委会是否善治,编码“0”表示“否”,编码“1”表示“是”。因变量为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自愿参与的程度,居民回答编码“0”表示“很不愿意或不太愿意”,编码“1”表示“比较愿意或很愿意”,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表1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由表1可知,Model Chi-square 403.585,P=0.000<0.001,具有统计学意义。-2倍的似然对数值为538.431,由Nagclkerke 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59.5%,这进一步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影响很大。正确预测百分比(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为83.7%。在所有自变量中,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认为居(村)委会邀请居民参加与居民直接有关的事务讨论、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以及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这些自变量的Wald检验的概率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这表明这些变量对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意愿的影响都具有统计价值与统计意义。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意愿的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意愿的居民的3.397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和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则是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的2.383倍。而认为居(村)委会邀请居民参加与居民直接有关的事务讨论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则是认为不认同这种说法的居民的1.768倍。此外,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没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居民的2.734倍。而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没有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的居民的0.427倍。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的1.792倍。这进一步说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越高,则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就越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自治意识与志愿精神也越强。

  接着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善治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的影响”进行分析,即以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为自变量,以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情况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这里还是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否”编码为0,“是”编码1。对于因变量居民是否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的情况,将编码“0”表示居民回答“没有参加过”,编码“1”表示居民回答“参加过”,Logistic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2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回归模型的卡方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由Nagelkerke 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51.7%,这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状况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状况也有很大的影响。在所有自变量中,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认为居(村)委会在作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决定时会与居民沟通以及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这些自变量的Wald检验的概率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即这几个变量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的居民的5.451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愿意就社区的

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的1.998倍。认为居(村)委会在作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决定时,与他们沟通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居(村)委会不会与他们沟通的居民的2.221倍。而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不很重要的居民的1.976倍。这进一步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成正相关关系。

  三、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的影响

  公民治理天然地与参与联系起来,如若缺失了参与,公民治理将无从谈起。进一步对被调查社区的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进行考察。对于这种“居(村)委会干部的选举是公开公正的”的说法,表示“无所谓”的居民占15.4%,而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居民则分别占37.5%和7.5%。对于“我可以在居(村)委会会议上充分表达我的意见”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居民分别有28%和12.1%。然而对于“社区里的公共事务决策都经过居民协商表决”的说法,则有30.2%和9.5%的居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对于“社区里公共事务决策的最终执行考虑了多数居(村)民的利益”这种说法持“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看法的居民则分别占有36.5%和11.4%。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居民对这些说法表示认可的比例基本上都不到一半。居民参与居(村)委会的选举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体现了居民对居(村)委会的信任度以及居民与居(村)委会之间的互动与回应,这些都是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的重要表征。而以上的分析则表明居(村)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治理离善治还是比较遥远的。

  前文的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于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有着较大的影响,而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而言,是否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呢?首先通过Logistic回归对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之影响进行分析。这里将居民对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量表中各种说法的看法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将编码“0”代表回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居民,编码“1”代表回答“无所谓”或“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居民。而因变量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鉴于篇幅所限,本研究只以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测量量表中的“您认为是否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这个问题为因变量进行分析,即回答“否”编码为0,回答“是”编码为1,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3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由表3可知,Model Chi-square为302.108,P=0.000<0.001,具有统计学意义。-2倍的似然对数值为635.969,Cox&Snell R2为0.356,由Nagelkerke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47.8%。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为77.8%。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在控制其他变量以后,选择显著性水平为0.05,则对Q1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2.559倍。接着,对Q2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分别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2.98倍与5.744倍。再次,对Q4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则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4.244倍。最后,对Q5中的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则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3.217倍。以上的分析表明,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接着进一步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的影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这里将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居民回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则编码为0,回答“无所谓”则编码为1,回答“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也编码为1。因变量为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测量的均值,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4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之影响的多元回归模型

  

  

  由表4可知,回归模型的确定系数R2为48.9%,这表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对应的概率P值=0.000<0.001,说明模型与数据的拟合程度非常好。对Q3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401分。接着,对Q5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分别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399分与0.685分。最后,对Q6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分别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177分与0.442分。因此以上的分析进一步表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四、善治与社区志愿参与的互动:结论与反思

  当前中国的草根民间组织发育不完善、不平衡、不成熟,几乎难以承担城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功能,那么能够完成这一重大责任的主体中较为重要的似乎仍是居(村)委会,因为居(村)委会是唯一最基层的具有行政性、自治性和群众性的组织。本研究中首先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程度成正相关,即居委会的善治程度愈高那么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识也就愈强,参与意愿与志愿精神也越强。接着进一步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菩治程度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后进一步说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越高,则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就越高。由此观之,以上的回归分析均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直接影响着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强度以及居民社区志愿精神的成长与发展。

  既然上文的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作用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而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于居

(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而言,是否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呢?首先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的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后表明,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接着进一步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的影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而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表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由此观之,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社区草根民主成长的必由之路。而对于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而言,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吉姆里卡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基本制度的正义已不足以支撑现代民主国家健康稳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各领域都处于多元化状况的时代。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公民的品质和精神充当了民主国家健康发展的又一源动力。Stevick和Levinson认为,要实现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社会首先必须在政治制度与运作制度的公民之间实现一种契合,没有民主主义者,就没有社会的民主制度。那些克服了权威统治的国家公民在当今时代必须要生产足够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才能实现民主国家的构建。因此,对于培育民主主义的公民倾向与发展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将是国家民主发展的一项紧要任务,而公民教育将是实现这种切合的主要手段。在公民社会崛起的今天,社区的居民已非以往社区服务的被动消费者,而是变成了创造社区特定性格的积极参与者。学者们普遍认为,没有参与就没有公民权、社会权与政治权,也就没有公民身份的实现。积极的公民身份应该追求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强调公民具有强烈的民主价值观念。对于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而言,就是要让数亿农民转变以往传统的、盲从的、封闭的臣民意识,树立起现代的、理性的、开放的公民意识。

  在中国的传统治理逻辑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薄弱总是做为一种既定假设,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我国善治的新愿景,在多数学者看来,提升行政者素质、提高行政者政治觉悟远比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意识要可行、现实的多。然而,笔者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深刻地说明,致使中国草根民主难以前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居民现代公民意识的缺乏。而要提升普通公民的现代公民意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必不可少,通过普通公民之间的信任性互动,可以将社会中积极的意见、看法与观点传播给他人;而这种积极的互动将会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基于此,居(村)委会居如要改变公民的低信任度问题,应更好地发挥公民与政府的润滑剂作用,积极提升社区的社会资本,尤其是信任、合作、凝聚力等价值观念。

  基于南京市实践调查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南京市这一标本数据采集源可能会有积极意义,而对于广土众民的中国或者区域而言,本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尚需实践和时间的验证,尤其是必须谨慎、认真的对待研究结果的适用性。

  

  摘要:建国之初,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居(村)委会的治理或管理雏形已彰显出某种“自治”的理念及实践,但随着建国后几十年来政治生态的嬗变,社区居(村)委会转而更多表现出类似具有国家行政机关运作程式的浓厚色彩的基层类“行政组织”。而居(村)委会行政化的性质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而言,无疑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本研究采用Logisdc回归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探讨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对如何促进居(村)委会的善治与居民社区志愿精神成长与培育之间良性互动关系逐渐形成的路径加以反思。本研究今后将通过扩大调研城市的数量和异质性,进一步测量和分析中国不同城市的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居(村)委会;善治;社区志愿精神;参与意愿;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2)02-0041-13

  一、从自治到善治:研究设计

  在人类政治学的语境中,自治作为一个引人关注的议题长久以来成为政治学者关注的焦点,自治代表做一种自律、自决、自由、尊严、忠诚、个性与自知。它尤其强调个人或集体“自主品格”在其参与公共生活及管理公共事务中的重要性,而这又恰恰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涵。托克维尔认为,乡镇自治是美国人民民主生活的发端,乡镇居民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尝试着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自主管理,并对这种以自由精神为支撑的组织形式慢慢习惯。在这种公民自治的乡镇社区之中,开会审议乡镇的管理措施是作为选民的居民们的主要任务,乡镇的官员们是独立于选民之外的,他们是权力很大的乡镇自治体的代表,所有的行为都是以此代表的名义发生的。Adam Przeworski也指出在我们今天生活的代议制政府之下,我们共同持有这样一种信念:公民应当自我治理。只有当平等的公民决定自己生活的准则时,他们才是自由的。我国社区居(村)委会是城乡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主政治改革的力度和强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传统的社会成员固定地隶属于某一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已经被打破,人们从“单位”中挣脱出来,走进了“社会”这个更广阔的天地。与此同时,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得大量原本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大举涌入城市,城市中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加之管理、教育上的滞后与不足,致使城市在短时间内无法容纳、消化如此大量的流动人口,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势在必行。1999年,我国开始在26个城市中开展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一年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城市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以此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加以冠名。虽然我们国家的城市社区建设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但是,城市社区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它仍然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利益分化与社会分化的程度已经相当高,社区作为基层公民日常生活的领域,其地位、作用、职能等急剧增加,原有的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容纳,呈现管理疲态。浓重的行政色彩使居委会不堪重负,阻碍了其自治性的发展。

  自从1978年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产生以来,回顾近二十年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为“草根民主”,虽然具有弱小性和行政性,因而具有不可克服的成长限度,但也对中国草根民主的成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拉开了农村草根民主进程的帷幕。1988年6月1日大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1998年正式实施的修订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民主原则向公民行为实现历史性的巨大跨越。作为与中国政治生态息息相关的居(村)委会,其产生、发展都难以摆脱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与政治经济条件。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的强劲磁力将社会群体紧紧吸引,相对于社区的联系则较为孱弱,社区自治与居(村)委会的设立并未使公众对政治参与产生些许兴趣;然而,伴随着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社区居(村)委会的准行政性越发明显,一方面是作为政府行政的基层代表者,另一方面也是社区居民自治精神的维护者,自此,社区居(村)委会就在这两种角色中激荡、徘徊。

  而居(村)委会行政化的性质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而言,无疑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善治是在政府的代表性不足以及政府运作无效率的情况下而提出来的,正如Boas认为,“世界银行将恶的政府定义为缺乏人权、腐败严重,而且没有责任性的政府,而善治则应该与恶的政府相反”。Grindle认为,“善治的实现呼唤所有的公共部门产生变革,从政治经济关系的互动,到决策制定的结构等……”在对善治研究过程中,Aguilera认为如果将国家治理看做一个公司的管理,那么合作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居(村)委会与社区居民之间最理想的合作共治模式即为善治,而居(村)委会的善治与社区居民对社区志愿服务的参与意愿以及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影响和良好互动?

  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及参与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区自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居民是社区生活的主体,社区服务的开拓、卫生条件的改善、文化生活的繁荣、社区环境的美化以及社区治安的改善等,都需要社区居民积极、主动地志愿参与。居民本身志愿参与社区公共生活,可以使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充分了解社区居民的真正需求,提高社区建设和社区志愿服务项目的针对性,更能提高社区建设和服务的社会效益。社区居民志愿参与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实现了社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积极交流,这既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屏障,又可以营造良好的社区治理生态。国外学者的研究当中仅有少部分论述到了公民参与志愿活动与局(村)委会信任之间的关联性。例如Zmerli和Newton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对社会信任与政治信任的关系进行分析,他们提出在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都认为社会信任对于民主制度的有效运作十分关键,而且多数研究并没有发现政治信任与社会信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然而,他们在对23个欧洲国家与美国的相关研究证明普遍性的社会信任(generalized social trust)对于民主制度的满意感(satisfaction)密切相关。而Zmerli和Newton所言的政治信任分别为公民对当地政府服务部门的信任(基层政治信任)和公民对于高层政治机构的信任(高层政治信任),其中基层政治信任也包括了居民对居(村)委会之类的基层自治组织的信任度。居民与社区主体组织之间的合作治理是实现社区善治的根本选择,正如彼得・什托姆普卡所说的那样,“信任是合作的润滑剂,信任是合作的感情基础”,“如果完全不信任,在自由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将会失败”。Bjornskov在《社会信任如何实现良性治理:对于选举与官僚机制的分离性尝试》一文中,对于社会信任与治理之间的

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这种信任一治理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一种政治回应性得以体现,集中反映了公民对于诚实的政治家的需求。

  据以上的相关论述与研究问题,本研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精神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同时深入地反思和探索如何促进居(村)委会的善治与居民社区志愿精神成长与培育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逐渐形成的路径。笔者在2008年所作的对南京市若干城乡社区的调查为本研究提供了翔实的数据资料。笔者采用多阶段抽样法进行抽样:首先对于被调研的城市内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法随机抽取区(县);其次从抽取出来的区(县)中运用简单随机抽样分别抽取2个街道(镇);再次在抽取的街道(镇)中按系统抽样法抽取居/村委会;紧接着是抽取家庭户,家庭户是从抽取的各居/村委会中按间隔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抽取的;最后在所抽取出来的每户家庭中选择抽取一名成年人,所抽取的对象规定出生日最为靠近8月1号的那位成年人。此后本次调查研究又通过问卷调查收集资料,总共派发1000份问卷,回收776份问卷,回收比率为77.6%;经过对原始问卷进行严格检查后,去除无效问卷68份,最后保留有效问卷708份,即有效问卷的回收比率为70.8%。

  二、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意愿影响的回归分析

  权力并不是一种单方面的不动产,权力更多的是一种互动关系,如果缺乏互动,权力就显得十分微弱。因此,对于居(村)委会来说,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才是实现善治、实现权力良性运作的必要条件。下文将通过回归分析深入地解析届(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社区居民的志愿参与,为草根社会力量的成长和发育提供了空间,在基层政府和社区居民之间建立了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促进了基层政府的微观政策推行到位。通过社区志愿参与,提高社区的自主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的评估制度,满足了多元化的社区需求。但本研究表明,在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调查中,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青壮年较少;而月收入、文化程度较高的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大多数居民只意识到自身是社区管理的对象,却没有意识到自身也是社区管理主体中的一部分,缺乏居民责任感和自治意识。首先通过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影响进行分析,即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转化为自变量,以居民是否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选择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这里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转化为虚拟变量,作为自变量的居(村)委会是否善治,编码“0”表示“否”,编码“1”表示“是”。因变量为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自愿参与的程度,居民回答编码“0”表示“很不愿意或不太愿意”,编码“1”表示“比较愿意或很愿意”,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表1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由表1可知,Model Chi-square 403.585,P=0.000<0.001,具有统计学意义。-2倍的似然对数值为538.431,由Nagclkerke 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59.5%,这进一步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影响很大。正确预测百分比(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为83.7%。在所有自变量中,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认为居(村)委会邀请居民参加与居民直接有关的事务讨论、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以及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这些自变量的Wald检验的概率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这表明这些变量对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意愿的影响都具有统计价值与统计意义。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意愿的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意愿的居民的3.397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和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则是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的2.383倍。而认为居(村)委会邀请居民参加与居民直接有关的事务讨论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则是认为不认同这种说法的居民的1.768倍。此外,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没有必要与居(村)委会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居民的2.734倍。而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没有与居(村)委会干部发生过纠纷的居民的0.427倍。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其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的1.792倍。这进一步说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越高,则居民比较愿意或很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就越高,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自治意识与志愿精神也越强。

  接着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善治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的影响”进行分析,即以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为自变量,以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情况为因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这里还是将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否”编码为0,“是”编码1。对于因变量居民是否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的情况,将编码“0”表示居民回答“没有参加过”,编码“1”表示居民回答“参加过”,Logistic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2居(村)委会善治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回归模型的卡方检验具有统计学意义,而由Nagelkerke 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51.7%,这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状况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状况也有很大的影响。在所有自变量中,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认为居(村)委会在作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决定时会与居民沟通以及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这些自变量的Wald检验的概率P值都小于显著性水平0.05,即这几个变量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影响具有统计显著性。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认为居(村)委会能够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的居民的5.451倍。愿意就社区的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不愿意就社区的

公共事务向居(村)委会提出建议的居民的1.998倍。认为居(村)委会在作出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决定时,与他们沟通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居(村)委会不会与他们沟通的居民的2.221倍。而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很重要的居民,其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发生比是认为居(村)委会的选举不很重要的居民的1.976倍。这进一步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成正相关关系。

  三、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的影响

  公民治理天然地与参与联系起来,如若缺失了参与,公民治理将无从谈起。进一步对被调查社区的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进行考察。对于这种“居(村)委会干部的选举是公开公正的”的说法,表示“无所谓”的居民占15.4%,而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居民则分别占37.5%和7.5%。对于“我可以在居(村)委会会议上充分表达我的意见”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居民分别有28%和12.1%。然而对于“社区里的公共事务决策都经过居民协商表决”的说法,则有30.2%和9.5%的居民表示“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对于“社区里公共事务决策的最终执行考虑了多数居(村)民的利益”这种说法持“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看法的居民则分别占有36.5%和11.4%。从分析中可以看出,居民对这些说法表示认可的比例基本上都不到一半。居民参与居(村)委会的选举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体现了居民对居(村)委会的信任度以及居民与居(村)委会之间的互动与回应,这些都是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的重要表征。而以上的分析则表明居(村)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合作治理离善治还是比较遥远的。

  前文的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于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有着较大的影响,而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对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而言,是否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呢?首先通过Logistic回归对社区志愿服务中居民的参与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之影响进行分析。这里将居民对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量表中各种说法的看法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将编码“0”代表回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的居民,编码“1”代表回答“无所谓”或“比较同意或非常同意”的居民。而因变量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鉴于篇幅所限,本研究只以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测量量表中的“您认为是否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这个问题为因变量进行分析,即回答“否”编码为0,回答“是”编码为1,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3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之影响的Logistic回归模型

  

  

  由表3可知,Model Chi-square为302.108,P=0.000<0.001,具有统计学意义。-2倍的似然对数值为635.969,Cox&Snell R2为0.356,由NagelkerkeR2可知,全部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的47.8%。Correctly Predicted Percentage为77.8%。

  从Exp(B)值即发生比率OR值可以看出,在控制其他变量以后,选择显著性水平为0.05,则对Q1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2.559倍。接着,对Q2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分别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2.98倍与5.744倍。再次,对Q4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则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4.244倍。最后,对Q5中的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认为有必要与居(村)委会干部相互了解和沟通感情的发生比则是“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的3.217倍。以上的分析表明,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接着进一步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现状的影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这里将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转化为虚拟变量,即居民回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则编码为0,回答“无所谓”则编码为1,回答“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也编码为1。因变量为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测量的均值,回归的分析结果如下:

  表4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善治之影响的多元回归模型

  

  

  由表4可知,回归模型的确定系数R2为48.9%,这表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有很大的影响。对应的概率P值=0.000<0.001,说明模型与数据的拟合程度非常好。对Q3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401分。接着,对Q5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分别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399分与0.685分。最后,对Q6中的这种说法表示“无所谓”与“比较同意与非常同意”的居民,其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看法的均值分别比“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这种说法的居民高0.177分与0.442分。因此以上的分析进一步表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四、善治与社区志愿参与的互动:结论与反思

  当前中国的草根民间组织发育不完善、不平衡、不成熟,几乎难以承担城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功能,那么能够完成这一重大责任的主体中较为重要的似乎仍是居(村)委会,因为居(村)委会是唯一最基层的具有行政性、自治性和群众性的组织。本研究中首先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分析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与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程度成正相关,即居委会的善治程度愈高那么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识也就愈强,参与意愿与志愿精神也越强。接着进一步通过Binary Logistic回归对“居(村)委会的菩治程度对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状况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后进一步说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越高,则居民实际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比率就越高。由此观之,以上的回归分析均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直接影响着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强度以及居民社区志愿精神的成长与发展。

  既然上文的分析表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作用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而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于居

(村)委会的善治程度而言,是否也有着较大的影响呢?首先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的影响”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后表明,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接着进一步对“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对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的影响”进行多元回归分析,而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表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志愿精神越强,则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也越高。

  由此观之,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意愿与居(村)委会的善治程度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社区草根民主成长的必由之路。而对于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而言,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显得尤为重要。吉姆里卡曾经说过,一个国家基本制度的正义已不足以支撑现代民主国家健康稳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各领域都处于多元化状况的时代。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公民的品质和精神充当了民主国家健康发展的又一源动力。Stevick和Levinson认为,要实现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社会首先必须在政治制度与运作制度的公民之间实现一种契合,没有民主主义者,就没有社会的民主制度。那些克服了权威统治的国家公民在当今时代必须要生产足够的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才能实现民主国家的构建。因此,对于培育民主主义的公民倾向与发展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将是国家民主发展的一项紧要任务,而公民教育将是实现这种切合的主要手段。在公民社会崛起的今天,社区的居民已非以往社区服务的被动消费者,而是变成了创造社区特定性格的积极参与者。学者们普遍认为,没有参与就没有公民权、社会权与政治权,也就没有公民身份的实现。积极的公民身份应该追求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强调公民具有强烈的民主价值观念。对于占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而言,就是要让数亿农民转变以往传统的、盲从的、封闭的臣民意识,树立起现代的、理性的、开放的公民意识。

  在中国的传统治理逻辑中,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薄弱总是做为一种既定假设,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我国善治的新愿景,在多数学者看来,提升行政者素质、提高行政者政治觉悟远比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意识要可行、现实的多。然而,笔者对南京市的实证调查深刻地说明,致使中国草根民主难以前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居民现代公民意识的缺乏。而要提升普通公民的现代公民意识,相互信任的社会关系必不可少,通过普通公民之间的信任性互动,可以将社会中积极的意见、看法与观点传播给他人;而这种积极的互动将会促使公民积极参与。基于此,居(村)委会居如要改变公民的低信任度问题,应更好地发挥公民与政府的润滑剂作用,积极提升社区的社会资本,尤其是信任、合作、凝聚力等价值观念。

  基于南京市实践调查而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对南京市这一标本数据采集源可能会有积极意义,而对于广土众民的中国或者区域而言,本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尚需实践和时间的验证,尤其是必须谨慎、认真的对待研究结果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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