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外出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局日常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及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各科室配合具体实施。
2、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局领导由人事教育科考勤,各科室应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次月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教育科审核。人事教育科每周随机检查2—3次,检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张榜公布。
3、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和公务活动。如有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按照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扣分。
4、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买彩票,利用电脑炒股、玩电游、聊天;严禁在机关或到基层打扑克、玩麻将、赌博。经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通报批评,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外出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市区范围内,按下列管理权限报告领导同意。
①科室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应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时,向科内其他同志说明去向;
②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办公,向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说明去向;
③局领导外出应请示主要领导或告知办公室。
2、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出差,科长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2天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三、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含病、事、探亲、婚丧、半脱产学习) 应首先填写《请假报告审批单》(病假条应与医院证明同交),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①一般工作人员、副科长请假,2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②正科职干部请假,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③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
④局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⑤《请假报告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人事教育科,到期应及时销假;事假,充抵公休假,未经请假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年休假规定
①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五个工作日;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个工作日;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个工作日。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假和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公休假计为假期;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婚、丧假规定
①婚假3天,凡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领取结婚证的,可增加婚假12天,丧假一律为3天;
②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③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4、产假规定
①小产为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②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日;
④产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5、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①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④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⑤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全局人事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一、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
1、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范围:包括干部正常调动、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和二级机构的干部聘用。
2、调动和聘用干部在有增人计划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贯彻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根据《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局机关新增人员,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属政策性安置,或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二级机构新增人员,须通过市人事局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4、凡调入本局人员,首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和材料,呈报人事教育科,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再由人事教育科对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了解,经考核合格,由人事教育科将考察结果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经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或聘用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录用或聘用手续。
6、凡需调出本局工作的同志,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呈报人事教育科,经局党组同意后,方能办理调出手续。
7、属局内部调动的,须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8、干部的正常调动,调入调出单位应服从党组的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放人和接受。被调干部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无故不服从调动分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1、凡已取得各系列档次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人事教育科进行管理。
2、凡需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等级条件,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报名,资格审查、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手续。
3、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实行公务员管理,一般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局属二级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正职因工作需要须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查,局党组研究批准,局长颁发聘书;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所在部门负责。
4、被聘人员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待遇。
三、离退休、离岗干部的管理
1、离退休、离岗工作必须根据中央、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一律由人事教育科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的次月起实行退休工资,按照离退休人员管理,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3、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予留用。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报局党组批准。经批准留任的,及时通知本人,留任期间享受同岗位工作人员待遇。
4、离岗休息人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按规定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再按退休人员管理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经批准退休、离岗的工作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周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办理移交、离岗手续。
四、借调人员、临时工管理
1、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需借调人员或使用临时工,应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借用人员或临时工的考察,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使用借调人员或临时工,原则上是企业的下岗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
3、使用借调人员或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按《劳动法》签订有工作岗位职责、使用期限、工资标准、福利待遇、违约处罚等内容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一份,使用部门一份、政工部门一
份) 。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则需重新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人事教育科负责建立借调人员、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档案。
5、二级机构使用借调人员、临时工,应将《劳动合同》一式一分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考勤、外出和请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局日常考勤工作由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及机关党委共同负责,各科室配合具体实施。
2、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局领导由人事教育科考勤,各科室应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次月5日前,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教育科审核。人事教育科每周随机检查2—3次,检查结果于次月5日前张榜公布。
3、全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学习和公务活动。如有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按照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比办法扣分。
4、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买彩票,利用电脑炒股、玩电游、聊天;严禁在机关或到基层打扑克、玩麻将、赌博。经检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通报批评,并按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扣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外出制度
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在市区范围内,按下列管理权限报告领导同意。
①科室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应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时,向科内其他同志说明去向;
②科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办公,向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说明去向;
③局领导外出应请示主要领导或告知办公室。
2、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出差,科长由局长批准,其他人员2天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含3天)以上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
三、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请假(含病、事、探亲、婚丧、半脱产学习) 应首先填写《请假报告审批单》(病假条应与医院证明同交),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①一般工作人员、副科长请假,2天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②正科职干部请假,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③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
④局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领导批准。
⑤《请假报告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人事教育科,到期应及时销假;事假,充抵公休假,未经请假离岗者以旷工论处。
2、年休假规定
①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五个工作日;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个工作日;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十五个工作日。年休假不包括按规定应当享受的探亲假及婚、产假和法定假日。年休假期间,公休假计为假期;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婚、丧假规定
①婚假3天,凡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领取结婚证的,可增加婚假12天,丧假一律为3天;
②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③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酌情批给路程假;
4、产假规定
①小产为怀孕不满四个月的给假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
②正常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③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一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一个月,产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日;
④产假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5、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①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④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途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⑤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全局人事管理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
一、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
1、干部职工的调动和聘用范围:包括干部正常调动、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和二级机构的干部聘用。
2、调动和聘用干部在有增人计划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贯彻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根据《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暂行办法》的要求,局机关新增人员,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属政策性安置,或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二级机构新增人员,须通过市人事局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合同制。
4、凡调入本局人员,首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和材料,呈报人事教育科,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再由人事教育科对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了解,经考核合格,由人事教育科将考察结果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经公开招考录用的公务员或聘用的干部,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录用或聘用手续。
6、凡需调出本局工作的同志,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呈报人事教育科,经局党组同意后,方能办理调出手续。
7、属局内部调动的,须经局党组研究同意,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8、干部的正常调动,调入调出单位应服从党组的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放人和接受。被调干部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分配,无故不服从调动分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1、凡已取得各系列档次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人事教育科进行管理。
2、凡需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等级条件,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报名,资格审查、评审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手续。
3、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实行公务员管理,一般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局属二级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其正职因工作需要须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人事教育科审查,局党组研究批准,局长颁发聘书;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所在部门负责。
4、被聘人员在任期内,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政策规定享受有关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待遇。
三、离退休、离岗干部的管理
1、离退休、离岗工作必须根据中央、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2、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一律由人事教育科按时办理退休手续,从批准的次月起实行退休工资,按照离退休人员管理,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3、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予留用。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报局党组批准。经批准留任的,及时通知本人,留任期间享受同岗位工作人员待遇。
4、离岗休息人员在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按规定享受在岗人员待遇。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再按退休人员管理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5、经批准退休、离岗的工作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周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办理移交、离岗手续。
四、借调人员、临时工管理
1、局机关及二级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需借调人员或使用临时工,应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借用人员或临时工的考察,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使用借调人员或临时工,原则上是企业的下岗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
3、使用借调人员或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按《劳动法》签订有工作岗位职责、使用期限、工资标准、福利待遇、违约处罚等内容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本人一份,使用部门一份、政工部门一
份) 。合同期满后,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则需重新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人事教育科负责建立借调人员、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档案。
5、二级机构使用借调人员、临时工,应将《劳动合同》一式一分报人事教育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