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市社保中心

(一)依据哪些文件?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其中两个附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49号 )

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6号)

(二)适用哪些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我市转出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如代办,另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填写《徐州市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体参保人员就近到各区经办机构申请,有用人单位的可由单位代为申请。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

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转入我市参保人员提供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A4纸)、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网上下载地址:http://jsxz.hrss.gov.cn)。个体参保人员需另携带徐州市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用人单位的可由单位代办,其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单位代办时需携带徐州市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那些后续业务?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转移资金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七)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人员,如果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八)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和归并?

参保人在同一时段在不同统筹地区同时参保缴费的:只能保留其中的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其他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清退其余缴费,缴费额不能累加。按“先转后清,转入地清”的原则,由转入地清退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合并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不再清退,之后的要清退。

(九)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市社保中心

(一)依据哪些文件?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其中两个附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49号 )

4、《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06号)

(二)适用哪些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如何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我市转出人员在办理停保手续后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如代办,另附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份)、填写《徐州市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体参保人员就近到各区经办机构申请,有用人单位的可由单位代为申请。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

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转入我市参保人员提供一寸照片一张、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A4纸)、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网上下载地址:http://jsxz.hrss.gov.cn)。个体参保人员需另携带徐州市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有用人单位的可由单位代办,其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单位代办时需携带徐州市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办理那些后续业务?

1、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2、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转移资金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七)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对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人员,如果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八)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清理和归并?

参保人在同一时段在不同统筹地区同时参保缴费的:只能保留其中的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其他地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清退其余缴费,缴费额不能累加。按“先转后清,转入地清”的原则,由转入地清退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合并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不再清退,之后的要清退。

(九)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在其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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