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专科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院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院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社团成立程序为:
(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3)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院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管理,系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团总支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需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一条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部长、副部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二条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五条由各社团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六条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七条曾受到校纪处分或无视学院规定的,不得担任社团部长、副部长。社团部长、副部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无视学院规定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社团部长、副部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部干部,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
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院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进行,超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4年11月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专科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院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院发展。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社团成立程序为:
(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
(3)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院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九条学生社团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直接管理,系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团总支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需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一条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部长、副部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二条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十三条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五条由各社团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六条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七条曾受到校纪处分或无视学院规定的,不得担任社团部长、副部长。社团部长、副部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无视学院规定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社团部长、副部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部干部,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
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院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四)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进行,超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