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瑕疵的损坏赔偿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体现为债权。债的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本文仅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如何认定瑕疵担保责任或是违约担保责任作一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简略,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因为在流通环节中,出卖者(不是商品的生产者)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只要不存在欺诈行为对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还没有违反义务,所以出卖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基于对买受人权利和遏制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需要。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内容要比违约责任轻。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二、违约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是基于民法上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即为法律,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是对过错承担违约的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该违约责任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继续履行合同。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但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人对非违约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损失不仅指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至于支付违约金,则明显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制作的产品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而产生的。所以,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主要用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亦源于此。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有关条款对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承揽人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还规定了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前面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瑕疵担保完全是两个概念,商品质量瑕疵担保是针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非产品制作人的经营人)而言的,商品的制作人虽在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之外,也不能逃脱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承揽人的一项法定的基本义务,无论产品质量瑕疵还是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法定的过

错责任。 三、产品质量违约担保责任的认定 产品质量是否能符合约定标准,除承揽人自己的设备和劳动以外,制作技术是关键环节。特别是特定产品或有特殊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有特殊约定的承揽合同。处于现代科技发达时代,先进的技术加工工艺常含有较多的智力成果,往往是承揽人的商业秘密。定作人很难通过外观验收予以鉴别,只有在产品使用中才能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合同法承揽合同章节中的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该理解为承揽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定作人对产品验收的合理期间。既使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定作人在收货时作了验收,但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应视为合理验收,承揽人无权以已交付使用即为已验收合格为由而推托责任。除非承揽人提供出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产品损坏是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这是承揽合同中产品质量违约担保责任概念内涵的一个重要部分。 虽然合同法对产品质量瑕疵违约担保和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显界限,但笔者认为,对通用产品的生产者一般要先适用承担瑕疵违约担保责任,采用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补救,然后视对方损失的大小,适用违约担保责任赔偿。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或退货。而后再予赔偿,若无损失也可不再赔偿。而承揽特定产品制造的合同,只要承揽人制造的产品没有达到特别约定的技术要求,致使产品无法使用,使合同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以因承揽人违约结果的严重性来认定承揽人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而且承揽人的损失是由于其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由其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承揽人承担违约的过错责任,赔偿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体现为债权。债的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中,是以商品的特定产品的质量作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的销售者,都要对其商品的质量负责。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既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也不能规避。本文仅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如何认定瑕疵担保责任或是违约担保责任作一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简略,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因为在流通环节中,出卖者(不是商品的生产者)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只要不存在欺诈行为对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还没有违反义务,所以出卖人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无过错责任。这是基于对买受人权利和遏制不合格产品在市场流通的需要。因此,出卖人承担的责任内容要比违约责任轻。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二、违约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是基于民法上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产生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允许合同当事人自己制定“法律”,只要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和社会公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即为法律,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即是对过错承担违约的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该违约责任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继续履行合同。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采取补救措施,但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给非违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人对非违约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的损失不仅指直接损失,而且包括间接损失。至于支付违约金,则明显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基于生产者制作的产品是否符合约定标准而产生的。所以,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主要用于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亦源于此。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有关条款对产品质量的违约担保责任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承揽人对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还规定了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前面买卖合同的商品质量瑕疵担保完全是两个概念,商品质量瑕疵担保是针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非产品制作人的经营人)而言的,商品的制作人虽在买卖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之外,也不能逃脱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瑕疵的违约担保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中,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承揽人的一项法定的基本义务,无论产品质量瑕疵还是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标准,承揽人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法定的过

错责任。 三、产品质量违约担保责任的认定 产品质量是否能符合约定标准,除承揽人自己的设备和劳动以外,制作技术是关键环节。特别是特定产品或有特殊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有特殊约定的承揽合同。处于现代科技发达时代,先进的技术加工工艺常含有较多的智力成果,往往是承揽人的商业秘密。定作人很难通过外观验收予以鉴别,只有在产品使用中才能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所以合同法承揽合同章节中的第二百六十一条应该理解为承揽合同的保证期间是定作人对产品验收的合理期间。既使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或定作人在收货时作了验收,但只要是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应视为合理验收,承揽人无权以已交付使用即为已验收合格为由而推托责任。除非承揽人提供出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产品损坏是由于对方原因造成的。这是承揽合同中产品质量违约担保责任概念内涵的一个重要部分。 虽然合同法对产品质量瑕疵违约担保和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明显界限,但笔者认为,对通用产品的生产者一般要先适用承担瑕疵违约担保责任,采用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的方式补救,然后视对方损失的大小,适用违约担保责任赔偿。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或退货。而后再予赔偿,若无损失也可不再赔偿。而承揽特定产品制造的合同,只要承揽人制造的产品没有达到特别约定的技术要求,致使产品无法使用,使合同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以因承揽人违约结果的严重性来认定承揽人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而且承揽人的损失是由于其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由其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下,承揽人承担违约的过错责任,赔偿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法律条文: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内容

  • 借款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等
  • 编辑同志: 于某与万某因长期生意往来,向万某借款共计25万元,但并未向万某出具书面借条.后万某多次要求于某还款,均未果.便起诉至法院.于某认为,万某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自己已经偿还了24万元,现仅欠万某1万元,且万某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形成了借款关系.万某认为双方为口头约定,于某承认借款,依法应负有偿还欠 ...

  • 酒店布草洗涤合同
  • 洗涤服务协议 甲方:雪域花园洗涤中心 法人: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布草(制服)洗涤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一. 收/送时间.地点 乙方必须将所需洗涤的布草集中于布 ...

  • 节电设备租用合同
  • 甲方:_______________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简称乙方) 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智能节电器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

  • 外发加工合同2016-11-22
  • 平衡车组装加工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深圳市XX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 址: 法人代表: 通知收件人采购部: 通知电话: 通知传真: 供应方:东莞市XX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通知收件人总经办: 通知电话: 通知传真: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 ...

  • 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
  • 产品质量与侵权损害案件 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章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有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法律,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它发端于英国工业革命产生的大规模生产方式,勃兴于美国六十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高潮中.这一工业化大生产社会中对消费者 ...

  •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请求权总结 (1)
  • 请求权基础 法条整理 2015-11-10 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 目录 一.合同 .............................................................................................................. ...

  • 北京市洗染服务合同条款范本
  • 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 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 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 任,由经营者承担. 2.顾客对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染) ...

  • 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 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关注度:790人/次更新日期:2011年10月17日 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文/罗幸存,原载于<中国公路>2011年第19期 为了节省时间.缩短路径和舒适驾驶的需要,更多的公众愿意选择行驶高速公路出行.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种类型的高速公路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五 ...

  • 年度物资采购框架合同文档
  • 年度物资采购框架合同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卖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 1.1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