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知识》简答、论述
第一章
简述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意义和特点?
答:意义:1、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阶段;2、提出关于对于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作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定。
特点:1、侦查的主体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2、侦察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形式,即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3、侦察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人员进行;4、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并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如何理解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条件?
答:一是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是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简述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
答:1、制定侦查方案;
2、侦查的方法和策略(讯问,询问,检查勘察,侦查实验,搜查,辨认,扣押,查询冻结,鉴定);
3、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侦查终结。
第二章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意义?
答: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逮捕的条件?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逮捕人大代表应注意什么?
答:1、如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批准或决定逮捕之前应当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前,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再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前,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4、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报请或层报或委托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5、对担任所在省、市、区、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6、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答: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意义:1、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
2、有利于保障刑事控诉的质量;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
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简述不起诉的几种类型?
答: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包括
1、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经过了二次补充侦查的。
第四章
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有什么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答: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法律意义:通过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建立,规范了立案监督的范围,规范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规范了立案监督的程序,规范了立案监督的方式、方法,从而使立案监督工作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使立案监督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现实意义: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2、完善和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
3、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的发现和惩治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
4、通过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鼓励人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立案监督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如何?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五章
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简述刑事侦察活动监督的意义?
答: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
3、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严格执法。
简述刑事侦察活动监督的基本内容?
答:1、对专门调查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
2、对有关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
第六章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意义?
答:1、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简述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内容?
答:1、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活动违法的;
2、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3、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4、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6、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7、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8、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
第七章
简述第二审程序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区别?相同点是什么? 答:1、抗诉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和裁定提出的。
2、抗诉的权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权限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
3、审理的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法院按照刑诉法规定,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4、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对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抗诉。
5、抗诉的作用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为了阻断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相同点:
1、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形式;
2、监督的对象、内容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有错误;
3、目的都是为了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的地位和任务是什么?
答:检察人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出席二审法庭。其任务以监督为主,也兼有继续支持公诉的职责。
第八章
第九章
试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1、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原则;
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原则;
3、全案复查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简述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的概念和必备条件?
答: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必备条件:
1、必须是行使职权时发生的;
2、必须有违法侵权行为;
3、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检察业务知识》简答、论述
第一章
简述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意义和特点?
答:意义:1、提起公诉和进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阶段;2、提出关于对于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作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定。
特点:1、侦查的主体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2、侦察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形式,即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3、侦察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由法定的人员进行;4、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并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如何理解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条件?
答:一是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是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简述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一般程序?
答:1、制定侦查方案;
2、侦查的方法和策略(讯问,询问,检查勘察,侦查实验,搜查,辨认,扣押,查询冻结,鉴定);
3、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4、侦查终结。
第二章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的。
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的意义?
答: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逮捕的条件?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逮捕人大代表应注意什么?
答:1、如果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批准或决定逮捕之前应当报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2、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前,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再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3、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前,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4、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分别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报请或层报或委托相应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5、对担任所在省、市、区、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
6、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答: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意义:1、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
2、有利于保障刑事控诉的质量;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得到正确、有效地执行。
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简述不起诉的几种类型?
答:一、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包括
1、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经过了二次补充侦查的。
第四章
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有什么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答: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法律意义:通过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建立,规范了立案监督的范围,规范了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规范了立案监督的程序,规范了立案监督的方式、方法,从而使立案监督工作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使立案监督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
现实意义: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
2、完善和加强立案监督工作,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然要求;
3、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的发现和惩治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
4、通过对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可以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鼓励人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立案监督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如何?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五章
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简述刑事侦察活动监督的意义?
答:1、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
3、有利于促进侦查人员严格执法。
简述刑事侦察活动监督的基本内容?
答:1、对专门调查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
2、对有关强制性措施是否依法进行实行的监督。
第六章
简述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意义?
答:1、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活动,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保障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促进审判人员严格执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简述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内容?
答:1、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活动违法的;
2、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3、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4、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6、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7、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8、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的。
第七章
简述第二审程序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区别?相同点是什么? 答:1、抗诉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和裁定提出的。
2、抗诉的权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权限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
3、审理的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法院按照刑诉法规定,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程序。
4、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对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则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发现判决、裁定有错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抗诉。
5、抗诉的作用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是为了阻断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相同点:
1、都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形式;
2、监督的对象、内容都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确有错误;
3、目的都是为了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的地位和任务是什么?
答:检察人员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的身份出席二审法庭。其任务以监督为主,也兼有继续支持公诉的职责。
第八章
第九章
试论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1、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原则;
2、依照法定程序复查原则;
3、全案复查原则;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简述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的概念和必备条件?
答: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
必备条件:
1、必须是行使职权时发生的;
2、必须有违法侵权行为;
3、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