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要求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

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

一、构配件质量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附录D 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 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外径应为48.3mm ,壁厚应为3.6 mm ,每米自重应为39.7N ,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

2.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

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 〃m 时,不得破坏。

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 ,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 ,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

(二)专项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齐全完整,计算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专项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

设计计算、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应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批把关,凡内容空洞,套用痕迹明显,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四)超过下列规模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通过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1. 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2. 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体系。

三、搭设作业单位资质与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脚手架施工作业资质,搭设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资格证书,且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凡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资格的,严禁进场作业。

四、搭设质量管理

(一)对多层、中高层建筑,可采用落地式脚手架一次性搭设;对高层建筑,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 每段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0m 。

模板支撑体系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搭设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及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重点检查项目有:

1.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立杆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杆纵距、横距,大横杆步距,连墙件设置数量均应通过计算确定并满足规范构造要求;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小横杆,立杆接长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拆除小横杆或连墙件。

2.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悬挑段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倍。悬挑梁的固定段应使用φ16及以上的U 型钢筋拉环或螺栓锚固在工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点不得少于3处,其中前端不少于1处,尾端不少于2处;悬挑梁的悬挑段前端应采用φ14及以上钢丝绳与上一层结构斜拉结,进行吊拉卸荷。

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 以下的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到顶连续设置。

4. 应采用扭力扳手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力矩进行检查,拧紧力矩应在40~65N 〃m 之间,不合格的应重新拧紧至合格。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及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重点检查项目有:

1. 立柱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柱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梁下必须设置立柱顶撑。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底座及垫板,顶部应设可调托撑,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托撑螺杆伸出立柱顶部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m 。 立柱接长严禁搭

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搭接,相邻两立柱的接头不得在同步内。

2.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 高处应沿纵横向设置扫地杆,在可调托撑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在扫地杆和顶部水平拉杆之间,在满足设计计算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沿纵横向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杆。扫地杆、水平拉杆连接均应采用对接,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应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3.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 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 ,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当层高在8~20m 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层高超过20m 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4. 应采用扭力扳手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力矩进行检查,拧紧力矩应在40~65N 〃m 之间,不合格的应重新拧紧至合格。

五、使用及拆除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重点巡查项目有:

1. 有无擅自拆除连墙件、小横杆、扫地杆等重要构配件的情况;

2. 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 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5. 是否有超载现象;

6. 其他违反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

(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使用过程中,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再次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进行检查验收:

1. 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2. 工程因节假日等原因停工后复工前。

(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执行,拆除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1. 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有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的规定;

3.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

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安全要求

一、构配件质量管理

(一)对施工单位自行购置的构配件,由施工单位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施工单位租赁的构配件,由施工及租赁单位共同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二)构配件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构配件;租赁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出租构配件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三)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附录D 的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 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外径应为48.3mm ,壁厚应为3.6 mm ,每米自重应为39.7N ,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

2. 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

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 〃m 时,不得破坏。

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 ,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 ,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四)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论证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应按规定程序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批。

(二)专项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齐全完整,计算准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盲目套用既有方案。专项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内容:编制依据、工程概况、

设计计算、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应急预案等内容。

(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应加强对专项方案的审批把关,凡内容空洞,套用痕迹明显,严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律不予审批通过。

(四)超过下列规模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通过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1. 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2. 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模板支撑体系。

三、搭设作业单位资质与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脚手架施工作业资质,搭设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资格证书,且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查,凡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资格的,严禁进场作业。

四、搭设质量管理

(一)对多层、中高层建筑,可采用落地式脚手架一次性搭设;对高层建筑,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 每段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0m 。

模板支撑体系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专项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搭设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及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重点检查项目有:

1.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立杆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杆纵距、横距,大横杆步距,连墙件设置数量均应通过计算确定并满足规范构造要求;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小横杆,立杆接长除顶层顶部外,其余各层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严禁擅自拆除小横杆或连墙件。

2.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悬挑段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固定段长度不应小于悬挑段长度的

1.25倍。悬挑梁的固定段应使用φ16及以上的U 型钢筋拉环或螺栓锚固在工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锚固点不得少于3处,其中前端不少于1处,尾端不少于2处;悬挑梁的悬挑段前端应采用φ14及以上钢丝绳与上一层结构斜拉结,进行吊拉卸荷。

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 以下的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到顶连续设置。

4. 应采用扭力扳手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力矩进行检查,拧紧力矩应在40~65N 〃m 之间,不合格的应重新拧紧至合格。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搭设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及搭设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重点检查项目有:

1. 立柱基础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立柱间距应通过计算确定,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梁下必须设置立柱顶撑。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底座及垫板,顶部应设可调托撑,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托撑螺杆伸出立柱顶部的长度不应大于200mm 。 立柱接长严禁搭

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搭接,相邻两立柱的接头不得在同步内。

2.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 高处应沿纵横向设置扫地杆,在可调托撑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在扫地杆和顶部水平拉杆之间,在满足设计计算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沿纵横向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 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 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杆。扫地杆、水平拉杆连接均应采用对接,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应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3.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 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 ,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当层高在8~20m 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当层高超过20m 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4. 应采用扭力扳手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力矩进行检查,拧紧力矩应在40~65N 〃m 之间,不合格的应重新拧紧至合格。

五、使用及拆除管理

(一)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在使用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重点巡查项目有:

1. 有无擅自拆除连墙件、小横杆、扫地杆等重要构配件的情况;

2. 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3. 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4. 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5. 是否有超载现象;

6. 其他违反规范标准要求的情况。

(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使用过程中,当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再次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进行检查验收:

1. 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2. 工程因节假日等原因停工后复工前。

(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作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专项方案的要求执行,拆除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并对以下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1. 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 模板支撑体系的拆除时间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有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的规定;

3.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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