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XX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主要内容:

(一)公司用工标准和定员管理;

(二)公司员工聘用、解聘及劳动合同管理;

(三)公司员工辞退管理;

(四)公司员工职级划分;

(五)公司员工任用、考核和培训;

(六)公司员工工资待遇管理;

(七)公司员工福利、社会保险管理;

(八)公司其它人事、劳资管理。

第六条 人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外负责:劳务管理、人员培训、招聘与录用;

(二)对内负责:员工关系、薪酬的设计、人事资料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注重实际、择优

录取的选聘原则和以岗定人,以岗定薪,按岗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原则。

第二章 用工标准

第八条 公司用工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

第九条 公司用工通用标准是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员工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能满足所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

(三)热爱祖国,拥护政府,遵纪守法,为人诚实;

(四)忠实企业,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五)应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普通员工应在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或有一定的技术专长。

第十条 公司岗位技能标准包括管理岗位技能标准、技术岗位技能标准和普通岗位技能标准。要求应聘不同岗位的员工应达到相应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用工的岗位技能标准由公司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 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职能部门严格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定员方案由人事部会同相关单位拟定,报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性单位或部门的用工实行定员管理和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其定员方案属指导性方案,用人单位在不突破

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形式的用工。

第十五条 实行定员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照定员方案安排用工,不得擅自突破定员方案。凡需在定员以外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或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部审核后提请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

第四章 聘用、解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由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制定,按有关规定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原则上不招聘兼职员工。

第十七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公开聘用各级员工以其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适合于职务工作者为原则,具体聘用依据和标准为: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机构及岗位设置定员方案;

(三)公司用工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

(四)公司经理办公会有关人事劳资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部门上报用人计划;

(二)人事部制定公司招聘计划;

(三)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招聘计划;

(四)人事部按照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招聘计划实施招聘。

第十九条 公司的员工招聘计划由人事部负责实施,用人单位协助配合完成。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应聘人员登记、初步考查,提出面试方案;

(二)面试、洽谈,提出预聘人员;

(三)按规定报批通知预聘;

(四)组织参加岗前培训教育;

(五)正式录取,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应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二)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部分行业所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个人主要工作简历材料;

(五)应聘人员登记表;

(六)公司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应聘人员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招聘员工较多,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技术工种,可由人事部和用工单位或部门共同安排笔试和现场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招聘与录用:

(一)新进人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与人事部分别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会同人事部确定员工职级及薪酬,报总经理签字后实施。

(二)新进人员应认真填写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按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签署试用期及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试用。

(三)新进人员经审核同意试用的,由人事部通知到指定地点报到。

报到时签订《试用协议书》,学习《员工入职须知》、《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转正时需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部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签署员工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同时由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首次录用的员工,一般安排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第五章 任用、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机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实际工作水平确定其任用岗位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每两年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试用期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以上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员工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在人事部的指导下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考核结果应由考核人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将考核材料送人事部门存档,董事会考核结果及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条 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以及下一步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降职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报到时签订《试用协议书》,学习《员工入职须知》、《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转正时需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部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签署员工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同时由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首次录用的员工,一般安排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第五章 任用、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机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实际工作水平确定其任用岗位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每两年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试用期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以上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员工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在人事部的指导下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考核结果应由考核人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将考核材料送人事部门存档,董事会考核结果及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条 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以及下一步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降职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考核结果是员工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业务和发展需要,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培训由人事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首次录用的员工进行基本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入厂安全教育;

(二)员工入职教育;

(三)公司员工守则教育;

(四)公司劳动纪律教育;

(五)公司规章制度教育;

(六)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七)岗前培训。

第三十六条 人事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定期对公司主要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坚持岗位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员工培训的成绩,将作为员工定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录用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招收录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员工辞职或辞退应按以下条款赔偿公司。

(一)员工违反培训协议提出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公司支付的学费、资料费、差旅费以及培训期间薪酬等费用);

(二)员工违反招收录用协议提出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招收的录用费用(包括公司支付的改派费、委培费、城市增容费、计划调节费、人才交流咨询费、人事档案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其它原因被公司辞退,所发生的培训费或招收录用费按劳动合同期等分,按未履行的期限计算费用补偿公司。

第六章 职务任免、迁调

第四十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员工调任(免)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员工。

第四十一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拟发人事任(免)通知。同时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之规定核定其薪资及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

第四十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十四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四十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 劳动合同终止及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单方或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辞退、辞职、裁员、退休四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以欺骗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证件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公司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公司因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三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照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待遇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实行按岗定薪。公司对特别急需的人才可在标准工资基础上,由总经理审批增发特聘员工工资。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一)养老保险;

(二) 基本医疗保险;

(三) 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其它法定保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工作条件非常艰苦,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商业保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住房公积金;

(二)疗养和旅游;

(三)退休奖励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

第六十条 公司劳动合同应采用制式合同,与员工签订非制式劳动合同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下达聘用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理以下的员工由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劳动合同期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合同。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事部与员工协商后,拟定初步意见,报批后办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劳动合同或试用到期的员工经所在单位或部门会同人事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聘用或续聘手续,未批准聘用或续聘的员工公司不再聘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按照员工进入公司为依据)

第十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员工录用或调入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人员必须将学籍档案转入公司。

第六十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部统一建档管理 。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七十条 统计分析人事档案资料,合理调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 第七十一条 员工调出时,做好人事档案调转工作。

第七十二条 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不泄露秘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七十三条

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因各种特殊原因,如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动、档 第十一章 其 它 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另行制定。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XX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司发展要求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经理办公会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人事部是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主要内容:

(一)公司用工标准和定员管理;

(二)公司员工聘用、解聘及劳动合同管理;

(三)公司员工辞退管理;

(四)公司员工职级划分;

(五)公司员工任用、考核和培训;

(六)公司员工工资待遇管理;

(七)公司员工福利、社会保险管理;

(八)公司其它人事、劳资管理。

第六条 人事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外负责:劳务管理、人员培训、招聘与录用;

(二)对内负责:员工关系、薪酬的设计、人事资料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注重实际、择优

录取的选聘原则和以岗定人,以岗定薪,按岗考核,优胜劣汰的用人原则。

第二章 用工标准

第八条 公司用工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

第九条 公司用工通用标准是公司所有员工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员工应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能满足所应聘岗位的工作需要;

(三)热爱祖国,拥护政府,遵纪守法,为人诚实;

(四)忠实企业,团结协作,尽职尽责;

(五)应聘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普通员工应在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或有一定的技术专长。

第十条 公司岗位技能标准包括管理岗位技能标准、技术岗位技能标准和普通岗位技能标准。要求应聘不同岗位的员工应达到相应的专业技能及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用工的岗位技能标准由公司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 定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职能部门严格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定员方案由人事部会同相关单位拟定,报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性单位或部门的用工实行定员管理和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其定员方案属指导性方案,用人单位在不突破

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形式的用工。

第十五条 实行定员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照定员方案安排用工,不得擅自突破定员方案。凡需在定员以外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或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部审核后提请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

第四章 聘用、解聘和续聘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招聘计划由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制定,按有关规定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原则上不招聘兼职员工。

第十七条 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公开聘用各级员工以其学识、品德、能力、经验等适合于职务工作者为原则,具体聘用依据和标准为: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机构及岗位设置定员方案;

(三)公司用工通用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

(四)公司经理办公会有关人事劳资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员工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部门上报用人计划;

(二)人事部制定公司招聘计划;

(三)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招聘计划;

(四)人事部按照总经理审批签字后的招聘计划实施招聘。

第十九条 公司的员工招聘计划由人事部负责实施,用人单位协助配合完成。主要工作及程序:

(一)应聘人员登记、初步考查,提出面试方案;

(二)面试、洽谈,提出预聘人员;

(三)按规定报批通知预聘;

(四)组织参加岗前培训教育;

(五)正式录取,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应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二)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部分行业所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个人主要工作简历材料;

(五)应聘人员登记表;

(六)公司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应聘人员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招聘员工较多,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技术工种,可由人事部和用工单位或部门共同安排笔试和现场操作考试。

第二十二条 招聘与录用:

(一)新进人员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与人事部分别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会同人事部确定员工职级及薪酬,报总经理签字后实施。

(二)新进人员应认真填写公司《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按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证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签署试用期及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试用。

(三)新进人员经审核同意试用的,由人事部通知到指定地点报到。

报到时签订《试用协议书》,学习《员工入职须知》、《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转正时需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部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签署员工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同时由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首次录用的员工,一般安排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第五章 任用、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机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实际工作水平确定其任用岗位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每两年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试用期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以上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员工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在人事部的指导下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考核结果应由考核人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将考核材料送人事部门存档,董事会考核结果及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条 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以及下一步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降职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报到时签订《试用协议书》,学习《员工入职须知》、《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新聘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签署转正意见,转正时需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人事部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签署员工工资标准,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同时由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相关手续,首次录用的员工,一般安排三个月以内的试用期。

第五章 任用、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机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实际工作水平确定其任用岗位和职务。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考核办法每两年对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合同期满考核、试用期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副总经理、三总师、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以上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或部门的员工考核由所在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在人事部的指导下实施考核。

第二十九条 员工的考核结果应由考核人当面通知被考核人,并将考核材料送人事部门存档,董事会考核结果及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三十条 员工试用期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以及下一步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员工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降职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考核结果是员工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业务和发展需要,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员工培训由人事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首次录用的员工进行基本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入厂安全教育;

(二)员工入职教育;

(三)公司员工守则教育;

(四)公司劳动纪律教育;

(五)公司规章制度教育;

(六)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七)岗前培训。

第三十六条 人事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定期对公司主要管理、技术岗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员工培训工作,坚持岗位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员工培训的成绩,将作为员工定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由公司出资培训和招收录用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招收录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员工辞职或辞退应按以下条款赔偿公司。

(一)员工违反培训协议提出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包括公司支付的学费、资料费、差旅费以及培训期间薪酬等费用);

(二)员工违反招收录用协议提出辞职,员工应赔偿公司招收的录用费用(包括公司支付的改派费、委培费、城市增容费、计划调节费、人才交流咨询费、人事档案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以及其它原因被公司辞退,所发生的培训费或招收录用费按劳动合同期等分,按未履行的期限计算费用补偿公司。

第六章 职务任免、迁调

第四十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员工调任(免)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员工。

第四十一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拟发人事任(免)通知。同时按公司薪资管理办法之规定核定其薪资及福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

第四十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十四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四十五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第七章 劳动合同终止及补偿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单方或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有辞退、辞职、裁员、退休四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以欺骗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证件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公司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公司因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的,公司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三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照本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待遇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实行按岗定薪。公司对特别急需的人才可在标准工资基础上,由总经理审批增发特聘员工工资。 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及公司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主要包括:

(一)养老保险;

(二) 基本医疗保险;

(三) 失业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其它法定保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工作条件非常艰苦,或对公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员工,提供商业保险。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住房公积金;

(二)疗养和旅游;

(三)退休奖励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

第六十条 公司劳动合同应采用制式合同,与员工签订非制式劳动合同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下达聘用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 公司经理以下的员工由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协议。

第六十三条 公司劳动合同期分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合同。

第六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人事部与员工协商后,拟定初步意见,报批后办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劳动合同或试用到期的员工经所在单位或部门会同人事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聘用或续聘手续,未批准聘用或续聘的员工公司不再聘用。

第六十六条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分别在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按照员工进入公司为依据)

第十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员工录用或调入时,人事档案必须转入公司,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人员必须将学籍档案转入公司。

第六十八条 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部统一建档管理 。

第六十九条 员工考核结果及奖励、惩罚决定存入人事档案。

第七十条 统计分析人事档案资料,合理调配人才,做到人尽其才。 第七十一条 员工调出时,做好人事档案调转工作。

第七十二条 人事档案为密件,须合理存放,不泄露秘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第七十三条

案丢失、毁损等,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重新建立人事档案。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因各种特殊原因,如原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调动、档 第十一章 其 它 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制度另行制定。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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