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已核对)

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中保质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出质人2: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财产(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为甲方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 项:

(一)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如果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签订单项合同或协议的,单项合同或协议属于主合同范围)。

(二)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合同的债权在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三)依据上述(一),(二)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质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质押物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清单》所列质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质押物毁损后的残骸、质押物变卖之价款。

(四)《质押物清单》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任何限制。

第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过户费、拍卖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抵/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及变卖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

(一)质物是实物动产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质物及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占有,质权自乙方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质物在质押期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管,保管费或监管费由乙方承担。质物的自然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二)质押物是权利的,乙方需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交付甲方,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或法律规定质权登记生效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质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权证书在质押期间由甲方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有关部门挂失权利凭证或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处分权利,并就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四)在质押期间,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质物。因恢复质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质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乙方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在质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出质登记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与甲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与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出质权利的孳息、在出质权利上新增从权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权利进行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权利等事项发生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四)依法需要办理出质注销登记的,甲方应该在实现全部债权后七个工作

日内陪同乙方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保险

(一)质押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服务、咨询、评估、鉴定、质押登记、公证、见证、保险、提存、保管、差旅、税费、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押权以进行清偿。

(二)保险

1、如果甲方认为质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质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押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质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对质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占有权,质物不存在未向甲方书面说明的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等任何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况。同时,乙方保证质物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或他物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没有第三人向质物主张权利。

(二)提供给甲方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

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

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质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4、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押物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款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并存,则在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选择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时即履行担保责任。

7、质押物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乙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由乙方承担;

8、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或乙方公司变更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承担重大负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一切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前通知甲方;

2、乙方或乙方公司进行资金借贷、提前解散、股权转让、重组、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提供担保、合并、分立等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情形的,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管甲方权益;

3、乙方出具给甲方的处分质押物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继续保密;

5、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质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质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存,质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7、在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押权免受侵害;

8、质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分拆、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质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质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甲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

(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质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质押担保期间内不得挂失,并由乙方将出质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出票银行、出票人、出质存款单的存款银行、发债人、出质仓单的仓储公司、保管人等相关人;

10、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但所得转让费或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11、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第十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第一天约定的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肯能再发生。

(三)质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质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五)依照法律是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六)发生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导致甲方有权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前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同意,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质押权。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担保质押权,有权不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转让、提现、兑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质押所担保范围的,甲方可以决定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等清偿的先后顺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偿还欠款的;

2、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

3、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

4、质押期间,债务人有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5、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成为重大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的,承担重大负债的,或被强制执行的;

7、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严重恶化的,隐匿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放弃到期债权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8、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乙方若为自然人出现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受到行政或刑

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

10、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二)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承担担保责任,迟延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每日 3‰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按照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借款本金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质物、质权凭证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致使质权未生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四)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押权的,乙方应向甲方按主合同中借款本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损失。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因保管不善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运输费、保管费和处理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过户手续费、税费、中介代理费等)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政原因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质物损毁、灭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

(一)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甲方与债务人约定加重(利率按规定调整的不属于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外,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同意贷款展期的,乙方同意完全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等作质押担保。甲方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或借款展期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一)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仍对债务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中介服务费、提存费、登记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评估费、强制执行费、执行费、质押物保管费、实现质押权有关费用等)。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份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债权转让

(一)本合同生效后,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原质押担保物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乙方声明,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及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或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业务划归第三方机构承接并管理,在不超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确认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的效力,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承诺按照甲方与第三方机构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该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授权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有权行使甲方授权书列举的权利义务,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为限,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或者非诉

讼方式向乙方主张。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办理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证费用由债务人及乙方承担。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乙方未按主合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乙方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主合同和本合同均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续的部门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任何一个出质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即在该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生效。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地址变更后3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四)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乙方的有关信息。

(七)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八)其他补充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出质人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质押物清单(股权)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质押物清单(动产)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质押物清单(权利)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质押物清单(应收账款)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中保质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出质人2: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财产(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为甲方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 项:

(一)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如果综合授信

合同项下签订单项合同或协议的,单项合同或协议属于主合同范围)。

(二)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合同的债权在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三)依据上述(一),(二)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质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质押物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清单》所列质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质押物毁损后的残骸、质押物变卖之价款。

(四)《质押物清单》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任何限制。

第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过户费、拍卖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抵/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及变卖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

(一)质物是实物动产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质物及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占有,质权自乙方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质物在质押期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管,保管费或监管费由乙方承担。质物的自然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二)质押物是权利的,乙方需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交付甲方,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或法律规定质权登记生效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质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权证书在质押期间由甲方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有关部门挂失权利凭证或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处分权利,并就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四)在质押期间,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质物。因恢复质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质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乙方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在质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出质登记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与甲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与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出质权利的孳息、在出质权利上新增从权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权利进行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权利等事项发生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四)依法需要办理出质注销登记的,甲方应该在实现全部债权后七个工作

日内陪同乙方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保险

(一)质押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服务、咨询、评估、鉴定、质押登记、公证、见证、保险、提存、保管、差旅、税费、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押权以进行清偿。

(二)保险

1、如果甲方认为质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质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押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质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对质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占有权,质物不存在未向甲方书面说明的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等任何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况。同时,乙方保证质物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或他物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没有第三人向质物主张权利。

(二)提供给甲方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

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

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质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4、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押物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款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并存,则在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选择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时即履行担保责任。

7、质押物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乙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由乙方承担;

8、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或乙方公司变更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承担重大负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一切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前通知甲方;

2、乙方或乙方公司进行资金借贷、提前解散、股权转让、重组、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提供担保、合并、分立等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情形的,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管甲方权益;

3、乙方出具给甲方的处分质押物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继续保密;

5、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质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

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质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存,质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7、在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押权免受侵害;

8、质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分拆、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质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质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甲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

(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质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质押担保期间内不得挂失,并由乙方将出质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出票银行、出票人、出质存款单的存款银行、发债人、出质仓单的仓储公司、保管人等相关人;

10、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但所得转让费或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11、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第十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第一天约定的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肯能再发生。

(三)质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质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五)依照法律是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六)发生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导致甲方有权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前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同意,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质押权。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担保质押权,有权不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转让、提现、兑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质押所担保范围的,甲方可以决定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等清偿的先后顺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偿还欠款的;

2、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

3、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形,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

4、质押期间,债务人有违反主合同约定的行为;

5、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成为重大诉讼或仲裁当事人的,承担重大负债的,或被强制执行的;

7、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严重恶化的,隐匿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放弃到期债权的,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

8、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乙方若为自然人出现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受到行政或刑

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的;

10、债务人或乙方、乙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疾病,死亡、失踪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

(二)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及/或乙方)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承担担保责任,迟延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每日 3‰ (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按照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借款本金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拖延交付质物、质权凭证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致使质权未生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四)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押权的,乙方应向甲方按主合同中借款本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损失。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因保管不善致使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运输费、保管费和处理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过户手续费、税费、中介代理费等)由债务人、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政原因等)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质物损毁、灭失的,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

(一)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甲方与债务人约定加重(利率按规定调整的不属于加重)乙方的担保责任外,甲方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款期限届满时,甲方同意贷款展期的,乙方同意完全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等作质押担保。甲方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签订补充协议或借款展期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一)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仍对债务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损害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过户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中介服务费、提存费、登记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评估费、强制执行费、执行费、质押物保管费、实现质押权有关费用等)。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份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债权转让

(一)本合同生效后,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原质押担保物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二)乙方声明,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及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或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借款业务划归第三方机构承接并管理,在不超过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全部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并确认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相关协议的效力,甲方无需再次通知乙方。同时,乙方承诺按照甲方与第三方机构达成的协议继续履行该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甲方授权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或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有权行使甲方授权书列举的权利义务,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为限,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有权就该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或者非诉

讼方式向乙方主张。

第十七条 强制执行公证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办理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证费用由债务人及乙方承担。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或乙方未按主合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乙方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主合同和本合同均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续的部门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出质人为两人以上的,任何一个出质人在本合同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即在该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生效。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

(一)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二)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地址变更后3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甲方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四)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订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乙方的有关信息。

(七)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八)其他补充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出质人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质押物清单(股权)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质押物清单(动产)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质押物清单(权利)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质押物清单(应收账款)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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