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 主办人、协办人由办案机构按本制度要求实行个案指定。

主办人确定后应当在相应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五条 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法律、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是在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为主办人:

(一)受到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

(五)不认真履行主办人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作为主办人所办理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为主办人年度内所办案件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累计五件被法律审核机构建议纠正或补正的;

(八)作为主办人查办案件中应当申请回避而不申请,

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办案组组长;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手续;

(三)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卷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部门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负责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部门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辩论;

(八)负责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九)负责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十)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一)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赔偿、诉讼的,配合做好复议、赔偿的答复及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的立卷归档;

(十三)本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

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八)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以费代罚的;

(九)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及时申请,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十)处罚建议与核审建议产生分歧,未采纳核审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十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引发赔偿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协办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办案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

(一)圆满完成年度执法工作,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查

结率达100%;

(二)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建议纠正或补证;

(三)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或采纳;

(四)办案组内部有凝聚力,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交通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条 主办人、协办人由办案机构按本制度要求实行个案指定。

主办人确定后应当在相应执法文书中注明。

第五条 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法律、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是在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六)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定为主办人:

(一)受到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

(五)不认真履行主办人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作为主办人所办理案件一年内累计两件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作为主办人年度内所办案件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累计五件被法律审核机构建议纠正或补正的;

(八)作为主办人查办案件中应当申请回避而不申请,

造成后果的;

(九)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当行使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办案组组长;

(二)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依法组织调查取证;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裁量标准和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主办人查处案件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报批手续;

(三)完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草拟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卷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部门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负责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部门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质证、辩论;

(八)负责向当事人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九)负责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十)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一)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赔偿、诉讼的,配合做好复议、赔偿的答复及应诉工作;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及相关证据的立卷归档;

(十三)本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擅自解

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八)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或者以费代罚的;

(九)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及时申请,导致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十)处罚建议与核审建议产生分歧,未采纳核审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十一)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导致案件败诉或者引发赔偿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协办人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办案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

(一)圆满完成年度执法工作,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查

结率达100%;

(二)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因程序违法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建议纠正或补证;

(三)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或采纳;

(四)办案组内部有凝聚力,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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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7年生,现任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主任兼路政处处长,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指挥调度.路政管理.超限治理.行政执法等项工作.自1996年从事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事业以来,他始终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爱岗敬业,不断创新,在高速公路管理这一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省交通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