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

洛隆县水利局

2013年10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2

(一)规划背景 ........................................................................................... 2

(二)水文气象 ........................................................................................... 3

二、现存河道采砂点及规划的必要性 .................................................................... 4

(一)现存河道采砂点 ................................................................................. 4

(二)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 ........................................................................... 4

三、采砂规划 ..................................................................................................... 5

(一)规划原则 ........................................................................................... 5

(二)规划依据 ........................................................................................... 5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 6

(四)规划主要内容 ..................................................................................... 6

四、采砂总量控制、审批程序及堆砂弃料处理 ..................................................... 11

(一)开采总量控制 ................................................................................... 11

(二)审批程序 ......................................................................................... 11

(三)堆砂场设置及弃料处理 ...................................................................... 11

五、规划实施与管理 ......................................................................................... 12

(一)规划实施要求 ................................................................................... 12

(二)管理机构与体制 ............................................................................... 12

六、采砂安全职责、监督管理制度安全度汛制度 .................................................. 13

(一)河道采砂安全职责 ............................................................................ 13

(二)监督管理 ......................................................................................... 14

(三)采砂安全度汛措施 ............................................................................ 14

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一、基本情况

(一)规划背景

1、自然地理概况

洛隆县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昌都地区西南部、念青唐古拉山脉东南端、怒江流域上段,地处北纬30°15′至31°15′,东经95°20′至96°32′。 平均海拔3200米。县境东邻八宿县,南同波密县接壤,西与边坝县毗邻,北靠丁青、类乌齐两县,东西最大距离127公里,南北最大距离95公里。

洛隆县地处怒江中游流域,全境为高原山地,山高谷深,峰壑纵横,河流密布,地形复杂多样,南高北低,呈扇形向东南倾斜,山峰、河流、草原、森林相间并存。平均海拔3200米,相对高差2500米。洛隆县境内主要山脉有念青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5488米。各个山峰长年积雪不化,银装素裹,连绵起伏。

洛隆县山清水秀,物产富饶,水草丰茂,土地肥沃,宜农宜牧,是西藏自治区的商品粮基地县之一。经济以农牧业为主,多种经济并重。“洛隆糌粑、酥油”倍受区内外欢迎。全县11个乡镇均属于半农半牧。现建有卓玛朗措流域、俄西坝、腊久乡四个农业综合开发区,主要农作物有春小麦、冬小麦、春青稞、冬青稞、豌豆、油菜、土豆、圆根等;畜牧产品主要是牦牛、绵羊、山羊、黄牛、马、骡、猪等。

2、社会经济概况

洛隆县县域东西最大距离127km,南北最大距离105km。县政府驻孜托镇,东距昌都302km,西距首府拉萨1256km。

根据2011年洛隆县统计资料显示,全县幅员面积8048km2,辖4个镇、7个乡:孜托镇、硕督镇、康沙镇、马利镇、玉西乡、新荣乡、达龙乡、腊久乡、俄西乡、中亦乡、白达乡。全县户籍人口约为5.0万人(其中乡村人口4万人),人口密度为人5.49/km2。本县属半农半牧业县,全县耕地总面积8.88万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草场面积400.90万亩,森林面积37.20万亩。

2010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即GDP)完成42010万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0.84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002万元,地方财政支出16291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600元;粮食总产量20976t。

(二)水文气象

洛隆县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具有冬季日照充足,寒冷干燥,多风而降雨少,夏季温和多雨的特点。多年平均气温4.6ºC,最高的7月,平均13.1ºC,最低的1月,平均-5.8ºC,年平均温差18.9ºC,极端最高气温27ºC,极端最低气温-23ºC,年气温温差较小。年均日照2185h,多年平均相对湿度53%,历年最大风速21m/s,多年平均无霜冻日数88d,历年最大积雪深度7cm。根据洛隆县气象局提供的资料,多年平均降水量为430mm,降水较少且集中在夏季,多年平均蒸发量1660.2mm,冬季的蒸发量约为同期降水量的4倍,气候显得十分干燥。

二、现存河道采砂点及规划的必要性

(一)现存河道采砂点

我县现有两个采砂厂,洛隆县古曲电力公司采砂厂和扶贫采砂厂,已办理采砂许可证。所在流域均为卓玛朗措河,采砂点所在乡村是孜托镇古曲村。古曲电力公司采砂厂去年年采砂量约一万余立方米。扶贫采砂厂,去年年采砂量约6000余立方米。

(二)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

目前,我县砂石厂的采砂活动,一定程度的破坏了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在采砂过程中弃渣乱堆乱放,堆积量和范围较大,严重阻碍了河道泄洪,威胁下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及到下游的农田、村庄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影响了其河水的安全流向,河床淤积加大,影响农田灌溉。非法采砂的无序性和乱采滥挖,破坏了河道水资源,特别是机械采挖深度较大,造成河道径流深层渗漏,地面径流不断减少甚至断流,使农田灌溉的保灌程度不断降低。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农田适时灌溉,避免因过度开采导致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为合理有序开发我县的砂石资源,解决我县建设用砂,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全县重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三、采砂规划

(一)规划原则

1、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的原则。

2、规划坚持在开采中保护,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确保采砂安全,保护两岸生态与环境。

3、坚持与河道治理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岸上筛分,减少弃料,实现砂石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进行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要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保护堤岸的要求。

(二)规划依据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有关规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

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根据河道采砂相关管理和规定,确定本次采砂规划范围为:县辖内所属河道及流域支流。

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13年,因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限制性规划,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同时根据县河道的动态变化特征与规划的时效性等相关问题,确定此次规划期为3年,即2014~2016年。规划期内视情况变化可适时补充或修订规划。

(四)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所属管辖内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我县采砂的河道进行区域划定,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

1、可采区规划

1.1可采区规划原则

(1)砂石开采应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的要求,不能给河势、防洪、水环境与水生态等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砂石开采不能影响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2)砂石开采要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砂石的开采应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避免危及河势、防洪,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砂石开采应尽量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实现互利双赢。可采区规划应尽量考虑河道整治工程的疏浚工作要求,将可采区布臵在疏浚区以内,做到采砂与河道整治工程疏浚相结合。

(4)砂石开采应充分考虑各河段的特点,控制年度实施采区数量、年度开采总量及年度船只数量。

1.2可采区规划方案

根据采砂实际情况及可操作性,结合以往采砂点分布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及规划河流的长度,本次规划确定禁采区以外的河段均为可采区。待我县的发展规划出台以后,再根据项目位臵,调整可采区规划。

1.3可采区规划范围 我县地处怒江一级支流,故河道砂石资源较为丰富,多数支流河床宽阔平坦。现规划县内便于开采作业,对河道生态环境、两岸耕地、植被、林地等影响小的河段为采砂点。我县共11个乡镇,除现有的两个砂石厂在县城外,每个乡镇规划一个采砂点。近期因省道303线洛隆至边坝县公路开工建设,我县计划在此公路段沿线上规划两个临时采砂点,这样即能方便公路修建又能推动我县经济发展。

1.4可采区控制指标

可采区的控制性指标包括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功率和数量,以及弃料的处理方式等。根据河流类型和采砂管理要求不同,各控制性指标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1)控制开采高程: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为可采区内允许的最低开采高程。确定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对避免超深超量开采意义重大,当可采区内某一区域河床高程低于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时,该区域不得作为年度实施范围进行许可开采。

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根据可采区附件多年河势的变化、可采区砂石储量、泥沙补给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可采区开采高程,防止采砂给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等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②以近期河道地形为基础并参考河道历史变化,合理确定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

③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的确定要兼顾堤防安全距离、水生态环境等因素,防止过度开采对堤防安全和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2)年度控制开采范围:可开采的年度控制开采范围应在可采区的控制范围内,本此规划中可采区的年度控制开采范围长度与宽度初步按可采区长度的1/3,宽度不便进行确定。

1.5可采期

我县每年防汛期(6~9月)和枯水期(11月~次年3月)作为禁采期,禁采期以外时段均为可采期

2、禁采区规划

2.1禁采区划分原则

(1)禁采区划分要做到依法依规,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相抵触。法律法规中明文禁

止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河段或区域应划分为禁采区。

(2)禁采区划分要服从河势控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涉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不得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3)在重要敏感河段或区域,可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划分为禁采区。如对于坝下严重冲刷河段、分汊河段分流口门区、重要的河势控制节点区可划分为禁采区。

2.2禁采区规划范围

(1)县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及地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水源涵养区等;

(2)县内跨河公路和桥梁、涵洞、河道堤坝和自然边坡、水下跨河管道和管线、引水渠等建筑及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3)有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水利工程、防汛排洪工程设施和其他河道基础设施安全的区域。

2.3禁采河段划分

根据各项法规、条例及部门对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本规划以下范围包括的河段划分为禁采河段:

①县内卓玛朗措河道一级电站大坝上游1000m内河段范围;

②县中亦乡中亦河道中亦水电站拦河坝上游500m范围内。

2.4禁采水域

除禁采河段以外,为保障安全,将如下水域划定为禁采水域:

①距河岸边20m范围内;

②横水渡口上下游各300m范围内;

③泵站、排(污)水口周围150m范围内;

④重要水文站测验断面上下游1000m范围内;

⑤跨河、穿河设施上下游各300m范围内;

⑥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水域。

2.5禁采期

河道中一切活动均必须服从防汛大局,高洪水位时流速大,对采砂作业带来一定难度,操作不便,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直接影响防洪安全,后果严重。同时,采砂作业时周围水流十分浑浊,直接影响防汛时对险情的判断。冬季枯水期进行采砂作业,会影响饮水安全,而且由于河面结冰,采砂作业无法进行。因此,河段水位高于警戒水位时,河段禁止采砂,以保障防汛洪及饮水安全。

本此规划将每年防汛期(6~9月)和枯水期(11月~次年3月)作为禁采期,具体禁采时间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为准,直至发布公告解除禁才令方可恢复采砂作业。

3、限采区规划 为了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河道管理范围内

允许采砂,但要限制开采时段和控制开采砂量,并逐步过渡为禁采区的区域。

四、采砂总量控制、审批程序及堆砂弃料处理

(一)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县内各个河段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采量、限采量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全县规划可开采砂厂14处(包括现有2个采砂厂和省道303线洛隆至边坝公路沿线中两个临时砂石厂),控制开采总量约为14万m。

(二)审批程序 3

由砂石厂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开采的具体地点、位臵、开采量、开采时间、范围、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及采砂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主要内容。并由所属乡镇府加注同意开采意见,县国土局、环保局和安监局评价后,由县水利局审查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采砂许可手续和环境保护评价审办采矿手续,然后由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各类手续的收费,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堆砂场设置及弃料处理

1、堆砂场是砂石岸上筛分和砂石经营的场地,现有堆砂场地布点不符合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存在乱堆乱放影响防洪、安全,为保证防洪安全,根据以上规划原则,结合规划范围实际情况,考虑的主要指标是岸线利用、建设规模、砂石料需求量,并综合考虑了年度控制开采量、采区分散程度等情况,本次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集中放臵于碎石场内。

2、弃料处理也是关键。为保障防洪安全,岸上筛分弃料严禁堆放于河道中,弃料不能影响河道泄洪,危及两岸、河床稳定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部位。应堆放在河道两岸,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按照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五、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规划实施要求

(1)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和一证一费制度

(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和管理,其征收使用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3)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加强采砂作业监督检查。为确保采砂活动按照经审批的采砂规划,科学、有序地进行,必须对采砂作业进行监督检查。采砂作业是一项水上作业,流动性大。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活动必须进行不定期地实地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砂石开采是否按采砂规划限定的采区作业,是否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砂石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砂石料的销售和短途运输是否严格执行《昌都地区洛隆县工程建设地材销售及短途运输政府指导性价格》等。

(二)管理机构与体制

为有效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保证河道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保障各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形成职能互补,齐抓共管的执法和管理能力,本次河

道采砂规划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砂石运输车辆管理;国土部门负责砂场土地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采砂安全职责、监督管理制度安全度汛制度

(一)河道采砂安全职责

1、砂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砂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采挖河段在采挖至治理恢复阶段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安监部门和水利局对采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砂场认真做好对开采区域周边地区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采砂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临时处臵、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采砂现场和筛选配备处,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采砂作业及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臵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确保采砂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4、随采随运,形成的障碍及时清除,不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洪灾、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监督管理

1、明确管理主体。水利局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采砂单位负责辖区内采砂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县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利局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统一由水利局收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

2、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水利局根据本规划,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控制数量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料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

(三)采砂安全度汛措施

1、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按批准的范围作业,不乱采乱挖,做到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2、在主汛期来临之前,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

洛隆县水利局

2013年10月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2

(一)规划背景 ........................................................................................... 2

(二)水文气象 ........................................................................................... 3

二、现存河道采砂点及规划的必要性 .................................................................... 4

(一)现存河道采砂点 ................................................................................. 4

(二)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 ........................................................................... 4

三、采砂规划 ..................................................................................................... 5

(一)规划原则 ........................................................................................... 5

(二)规划依据 ........................................................................................... 5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 6

(四)规划主要内容 ..................................................................................... 6

四、采砂总量控制、审批程序及堆砂弃料处理 ..................................................... 11

(一)开采总量控制 ................................................................................... 11

(二)审批程序 ......................................................................................... 11

(三)堆砂场设置及弃料处理 ...................................................................... 11

五、规划实施与管理 ......................................................................................... 12

(一)规划实施要求 ................................................................................... 12

(二)管理机构与体制 ............................................................................... 12

六、采砂安全职责、监督管理制度安全度汛制度 .................................................. 13

(一)河道采砂安全职责 ............................................................................ 13

(二)监督管理 ......................................................................................... 14

(三)采砂安全度汛措施 ............................................................................ 14

西藏昌都地区洛隆县河道采砂规划编制

一、基本情况

(一)规划背景

1、自然地理概况

洛隆县位于青藏高原东部、昌都地区西南部、念青唐古拉山脉东南端、怒江流域上段,地处北纬30°15′至31°15′,东经95°20′至96°32′。 平均海拔3200米。县境东邻八宿县,南同波密县接壤,西与边坝县毗邻,北靠丁青、类乌齐两县,东西最大距离127公里,南北最大距离95公里。

洛隆县地处怒江中游流域,全境为高原山地,山高谷深,峰壑纵横,河流密布,地形复杂多样,南高北低,呈扇形向东南倾斜,山峰、河流、草原、森林相间并存。平均海拔3200米,相对高差2500米。洛隆县境内主要山脉有念青唐古拉山脉、主峰海拔5488米。各个山峰长年积雪不化,银装素裹,连绵起伏。

洛隆县山清水秀,物产富饶,水草丰茂,土地肥沃,宜农宜牧,是西藏自治区的商品粮基地县之一。经济以农牧业为主,多种经济并重。“洛隆糌粑、酥油”倍受区内外欢迎。全县11个乡镇均属于半农半牧。现建有卓玛朗措流域、俄西坝、腊久乡四个农业综合开发区,主要农作物有春小麦、冬小麦、春青稞、冬青稞、豌豆、油菜、土豆、圆根等;畜牧产品主要是牦牛、绵羊、山羊、黄牛、马、骡、猪等。

2、社会经济概况

洛隆县县域东西最大距离127km,南北最大距离105km。县政府驻孜托镇,东距昌都302km,西距首府拉萨1256km。

根据2011年洛隆县统计资料显示,全县幅员面积8048km2,辖4个镇、7个乡:孜托镇、硕督镇、康沙镇、马利镇、玉西乡、新荣乡、达龙乡、腊久乡、俄西乡、中亦乡、白达乡。全县户籍人口约为5.0万人(其中乡村人口4万人),人口密度为人5.49/km2。本县属半农半牧业县,全县耕地总面积8.88万亩,人均占有耕地2.4亩;草场面积400.90万亩,森林面积37.20万亩。

2010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即GDP)完成42010万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0.84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002万元,地方财政支出16291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600元;粮食总产量20976t。

(二)水文气象

洛隆县属高原温带半干旱季风气候,具有冬季日照充足,寒冷干燥,多风而降雨少,夏季温和多雨的特点。多年平均气温4.6ºC,最高的7月,平均13.1ºC,最低的1月,平均-5.8ºC,年平均温差18.9ºC,极端最高气温27ºC,极端最低气温-23ºC,年气温温差较小。年均日照2185h,多年平均相对湿度53%,历年最大风速21m/s,多年平均无霜冻日数88d,历年最大积雪深度7cm。根据洛隆县气象局提供的资料,多年平均降水量为430mm,降水较少且集中在夏季,多年平均蒸发量1660.2mm,冬季的蒸发量约为同期降水量的4倍,气候显得十分干燥。

二、现存河道采砂点及规划的必要性

(一)现存河道采砂点

我县现有两个采砂厂,洛隆县古曲电力公司采砂厂和扶贫采砂厂,已办理采砂许可证。所在流域均为卓玛朗措河,采砂点所在乡村是孜托镇古曲村。古曲电力公司采砂厂去年年采砂量约一万余立方米。扶贫采砂厂,去年年采砂量约6000余立方米。

(二)河道采砂规划必要性

目前,我县砂石厂的采砂活动,一定程度的破坏了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导致严重水土流失。在采砂过程中弃渣乱堆乱放,堆积量和范围较大,严重阻碍了河道泄洪,威胁下游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危及到下游的农田、村庄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非法采砂活动严重影响了其河水的安全流向,河床淤积加大,影响农田灌溉。非法采砂的无序性和乱采滥挖,破坏了河道水资源,特别是机械采挖深度较大,造成河道径流深层渗漏,地面径流不断减少甚至断流,使农田灌溉的保灌程度不断降低。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证河道行洪安全和农田适时灌溉,避免因过度开采导致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为合理有序开发我县的砂石资源,解决我县建设用砂,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全县重点河道采砂进行科学规划是非常必要的。

三、采砂规划

(一)规划原则

1、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疏浚河道、因地制宜、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的原则。

2、规划坚持在开采中保护,保护中开采,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确保采砂安全,保护两岸生态与环境。

3、坚持与河道治理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岸上筛分,减少弃料,实现砂石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4、规划既要满足县域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又要避免进行掠夺性的开采,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遵循全面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开采、确保防汛安全的原则。开采必须服从防洪和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以及河道管理要求,要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保护堤岸的要求。

(二)规划依据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等有关规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

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根据河道采砂相关管理和规定,确定本次采砂规划范围为:县辖内所属河道及流域支流。

本次规划基准年为2013年,因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限制性规划,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同时根据县河道的动态变化特征与规划的时效性等相关问题,确定此次规划期为3年,即2014~2016年。规划期内视情况变化可适时补充或修订规划。

(四)规划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所属管辖内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对我县采砂的河道进行区域划定,划定可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

1、可采区规划

1.1可采区规划原则

(1)砂石开采应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的要求,不能给河势、防洪、水环境与水生态等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砂石开采不能影响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2)砂石开采要符合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砂石的开采应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避免危及河势、防洪,做到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砂石开采应尽量结合河道整治工程,实现互利双赢。可采区规划应尽量考虑河道整治工程的疏浚工作要求,将可采区布臵在疏浚区以内,做到采砂与河道整治工程疏浚相结合。

(4)砂石开采应充分考虑各河段的特点,控制年度实施采区数量、年度开采总量及年度船只数量。

1.2可采区规划方案

根据采砂实际情况及可操作性,结合以往采砂点分布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以及规划河流的长度,本次规划确定禁采区以外的河段均为可采区。待我县的发展规划出台以后,再根据项目位臵,调整可采区规划。

1.3可采区规划范围 我县地处怒江一级支流,故河道砂石资源较为丰富,多数支流河床宽阔平坦。现规划县内便于开采作业,对河道生态环境、两岸耕地、植被、林地等影响小的河段为采砂点。我县共11个乡镇,除现有的两个砂石厂在县城外,每个乡镇规划一个采砂点。近期因省道303线洛隆至边坝县公路开工建设,我县计划在此公路段沿线上规划两个临时采砂点,这样即能方便公路修建又能推动我县经济发展。

1.4可采区控制指标

可采区的控制性指标包括采砂控制高程、控制采砂量、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功率和数量,以及弃料的处理方式等。根据河流类型和采砂管理要求不同,各控制性指标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

(1)控制开采高程: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为可采区内允许的最低开采高程。确定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对避免超深超量开采意义重大,当可采区内某一区域河床高程低于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时,该区域不得作为年度实施范围进行许可开采。

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根据可采区附件多年河势的变化、可采区砂石储量、泥沙补给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可采区开采高程,防止采砂给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等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②以近期河道地形为基础并参考河道历史变化,合理确定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

③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的确定要兼顾堤防安全距离、水生态环境等因素,防止过度开采对堤防安全和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2)年度控制开采范围:可开采的年度控制开采范围应在可采区的控制范围内,本此规划中可采区的年度控制开采范围长度与宽度初步按可采区长度的1/3,宽度不便进行确定。

1.5可采期

我县每年防汛期(6~9月)和枯水期(11月~次年3月)作为禁采期,禁采期以外时段均为可采期

2、禁采区规划

2.1禁采区划分原则

(1)禁采区划分要做到依法依规,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范相抵触。法律法规中明文禁

止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河段或区域应划分为禁采区。

(2)禁采区划分要服从河势控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涉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不得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

(3)在重要敏感河段或区域,可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划分为禁采区。如对于坝下严重冲刷河段、分汊河段分流口门区、重要的河势控制节点区可划分为禁采区。

2.2禁采区规划范围

(1)县城镇饮用水地表水源及地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水源涵养区等;

(2)县内跨河公路和桥梁、涵洞、河道堤坝和自然边坡、水下跨河管道和管线、引水渠等建筑及设施的有效保护范围内;

(3)有可能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水利工程、防汛排洪工程设施和其他河道基础设施安全的区域。

2.3禁采河段划分

根据各项法规、条例及部门对河砂开采的控制条件,本规划以下范围包括的河段划分为禁采河段:

①县内卓玛朗措河道一级电站大坝上游1000m内河段范围;

②县中亦乡中亦河道中亦水电站拦河坝上游500m范围内。

2.4禁采水域

除禁采河段以外,为保障安全,将如下水域划定为禁采水域:

①距河岸边20m范围内;

②横水渡口上下游各300m范围内;

③泵站、排(污)水口周围150m范围内;

④重要水文站测验断面上下游1000m范围内;

⑤跨河、穿河设施上下游各300m范围内;

⑥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

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采的水域。

2.5禁采期

河道中一切活动均必须服从防汛大局,高洪水位时流速大,对采砂作业带来一定难度,操作不便,容易引起安全事故,直接影响防洪安全,后果严重。同时,采砂作业时周围水流十分浑浊,直接影响防汛时对险情的判断。冬季枯水期进行采砂作业,会影响饮水安全,而且由于河面结冰,采砂作业无法进行。因此,河段水位高于警戒水位时,河段禁止采砂,以保障防汛洪及饮水安全。

本此规划将每年防汛期(6~9月)和枯水期(11月~次年3月)作为禁采期,具体禁采时间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为准,直至发布公告解除禁才令方可恢复采砂作业。

3、限采区规划 为了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河道管理范围内

允许采砂,但要限制开采时段和控制开采砂量,并逐步过渡为禁采区的区域。

四、采砂总量控制、审批程序及堆砂弃料处理

(一)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县内各个河段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采量、限采量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全县规划可开采砂厂14处(包括现有2个采砂厂和省道303线洛隆至边坝公路沿线中两个临时砂石厂),控制开采总量约为14万m。

(二)审批程序 3

由砂石厂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开采的具体地点、位臵、开采量、开采时间、范围、弃料处理方案、安全渡汛措施、安全隐患预防措施及采砂负责人等内容的开采主要内容。并由所属乡镇府加注同意开采意见,县国土局、环保局和安监局评价后,由县水利局审查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采砂许可手续和环境保护评价审办采矿手续,然后由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各类手续的收费,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堆砂场设置及弃料处理

1、堆砂场是砂石岸上筛分和砂石经营的场地,现有堆砂场地布点不符合防洪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存在乱堆乱放影响防洪、安全,为保证防洪安全,根据以上规划原则,结合规划范围实际情况,考虑的主要指标是岸线利用、建设规模、砂石料需求量,并综合考虑了年度控制开采量、采区分散程度等情况,本次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集中放臵于碎石场内。

2、弃料处理也是关键。为保障防洪安全,岸上筛分弃料严禁堆放于河道中,弃料不能影响河道泄洪,危及两岸、河床稳定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部位。应堆放在河道两岸,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按照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五、规划实施与管理

(一)规划实施要求

(1)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和一证一费制度

(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整治和管理,其征收使用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3)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加强采砂作业监督检查。为确保采砂活动按照经审批的采砂规划,科学、有序地进行,必须对采砂作业进行监督检查。采砂作业是一项水上作业,流动性大。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活动必须进行不定期地实地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砂石开采是否按采砂规划限定的采区作业,是否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砂石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砂石料的销售和短途运输是否严格执行《昌都地区洛隆县工程建设地材销售及短途运输政府指导性价格》等。

(二)管理机构与体制

为有效加强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保证河道防洪、供水和水生态安全,保障各部门有效地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形成职能互补,齐抓共管的执法和管理能力,本次河

道采砂规划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编制砂石运输车辆管理;国土部门负责砂场土地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采砂安全职责、监督管理制度安全度汛制度

(一)河道采砂安全职责

1、砂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砂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采挖河段在采挖至治理恢复阶段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安监部门和水利局对采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督促砂场认真做好对开采区域周边地区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采砂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用多种宣传方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采砂安全责任制,落实采砂安全现场管理、临时处臵、抢险自救和善后处理等措施,确保在发生采砂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抢险,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采砂现场和筛选配备处,经常性地开展对采砂现场、采砂机具、采砂作业及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同时,在采砂场地、周边及通道,常年设臵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确保采砂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4、随采随运,形成的障碍及时清除,不在河道内乱挖乱堆,从而形成阻水堆积体,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电、用油,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和作业,防止交通、火灾、洪灾、治安以及人员伤亡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监督管理

1、明确管理主体。水利局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采砂单位负责辖区内采砂作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采砂的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监督监察工作,县国土、环保、安监部门配合水利局进行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恢复保证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统一由水利局收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

2、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水利局根据本规划,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控制数量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料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

(三)采砂安全度汛措施

1、在汛期来临之前要及时清除河道障碍,将采挖的弃料、堆积体和砂石成品及时清运出河道,按批准的范围作业,不乱采乱挖,做到不影响行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2、在主汛期来临之前,现场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汛情,将现场作业人员、机具及砂石成品等进行安全管理,并及时撤离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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