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
一、关于适用减免税收政策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涵盖所有新办企业)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1.1991年7月1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1991年7月1日后成立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所得税税率33%
3.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关于税收政策区别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密相关的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目前,房地产税收一般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办法。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得税不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
一、关于适用减免税收政策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涵盖所有新办企业)
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1.1991年7月1日前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1991年7月1日后成立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所得税税率33%
3.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二、关于税收政策区别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紧密相关的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目前,房地产税收一般采取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办法。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得税不同。